每月專題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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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我國及日韓中「封閉式與開放式請求項」及「上下位概念」修正專利案例審查之差異
我國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依據專利法之規 定,得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若申請人認為 有瑕疵、缺漏須作修正,亦得向專利專責機關主動申請。 專利申請案之修正結果將會對於專利申請範圍、說明書技術內容的解讀,產 生直接影響,故對於修正是否超出之判斷,至關重要。由於日本、韓國、中國大 陸等鄰近國家與我國,對於修正超出之判斷,存在異同之處,本文透過案例研析 方式,藉由「封閉式與開放式請求項」、「上下位概念」兩大主題,並摘錄智慧 財產法院(現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相關案例之判決內容,結合審查實 務與法院見解,基於現行之審查基準規範下,檢視我國與其他國家對於修正超出 認定的差異之處。 - 2
探討我國及日韓中「數值限定」及「排除式」修正專利案例審查之差異
我國及日本、韓國、中國大陸專利審查實務,對專利申請修正要件之判斷不 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除修正事項已明確記 載(explicitly recited)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不視為引進新事 項外,但未明確記載之修正事項是否屬引進新事項,我國與中國大陸對於前開之 判斷必須符合「直接且無歧異」或「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相較日本、韓 國規定之「明顯易見」更加嚴格,由此各國對於數值限定及排除式修正亦存在細 節上寬鬆不同的規定,而造成判斷修正超出結果完全不同之情況。 本文彙整我國及日本、韓國、中國大陸數值限定及排除式修正之相關規定, 並以實際案例探討各國對於數值限定及排除式修正超出之判斷,以期能進一步了 解各國審查實務之差異。 - 3
從美國專利法探討我國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之更正與中介權
我國專利法第 67 條規定專利權範圍更正之實體要件,只能減縮且不能實質 變更範圍。專利審查基準對於實質變更的解釋,對於實務上常見的改寫限縮獨立 請求項,規定只要不變更原請求項之發明目的,即未實質變更而可准予更正。則 相信獨立請求項最大範圍會無效的公眾,所實施的產品落入更正後請求項範圍內 時,對於公眾是否公平,是本文所欲探討主題。 本文以美國專利法,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判例法進行探討。美國再發證與再審 查制度允許改寫請求項甚至提出新的請求項,但專利法對於落入變更後請求項的 公眾,設有中介權制度予以保護。 研究結果顯示,我國專利審查基準明顯偏向專利權人,在沒有中介權的規定 下,專利審查基準將專利法更正實質變更解釋為可以改寫請求項並不適當。如果 要維持專利審查基準對於實質變更之解釋,專利法必須有中介權的規定,才能維 持專利權人與公眾利益的衡平。 - 4
評析美國LKQ Corporation v. GM Global Technology Operations LLC設計專利無效案
「Rosen-Durling 測試法」乃美國設計專利非顯而易知性判斷的核心原則,且 已實際運作長達 40 年,然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全院聯席會在 2024 年 5 月甫出 爐之 LKQ Corp. v. GM Glob. Tech. Operations LLC 案中,卻以 Rosen-Durling 測試 法違反最高法院在先判決為由遭到廢棄。考量此案猶如設計專利界的 KSR 案,其 影響力真的是不言而喻,本文旨在回顧及評析該案判決重點,並與我國現行運作 實務進行比較。 - 5
日本意匠申請於權利取得階段之禁反言原則
禁反言原則不僅適用於意匠權的行使階段,也適用於權利取得的階段,即當 因意匠申請案之申請人提出與過去所主張相異之另一主張而成為爭議點時,應由 審查官依職權及該案實際情況以「禁反言之法理」來判斷該主張是否被允許,本 文以日本智財高等法院之案例(令和 3 年(行ケ)第 10067 號)討論關於禁反言 原則的適用問題,該判斷原則應也可適用於意匠以外之特許、實用新型權利取得 的階段,同時,上述之判決也對意匠物品之相同或近似作出了判斷。本文基於上 述判決所揭示的內容,對意匠權取得階段禁反言之法律原則的適用,以及意匠物 品之相同或近似判斷進行探討,並與我國設計專利現行審查實務進行比較。 - 6
五大專利局 AI 相關發明審查實務(上)─日本、韓國及歐洲
五大專利局(美日歐中韓)整理相關法律、審查基準及審查案例,於 2023年 6 月刊登於五局網站,本文以該資料為基礎,並加入各局最新修訂內容,在介紹規範的過程中,也會同時進行橫向比較,以更深入了解各局差異,並作為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審查實務之參考。上篇先介紹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 ce)、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 ce)及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 ce)之審查實務。 - 7
五大專利局AI相關發明審查實務(下)—中國大陸及美國
五大專利局(美日歐中韓)整理相關法律、審查基準及審查案例,於 2023年 6 月刊登於五局網站,本文以該資料為基礎,並加入各局最新修訂內容,在介紹規範的過程中,也會同時進行橫向比較,以更深入了解各局差異,並作為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審查實務之參考。下 篇 介 紹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Administration)及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之審查實務。 - 8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是否適切,對於專利權人權利之保護及相對於公眾利用上之限制,均具有重大意義。專利審查實務上對於記載要件之明確性要求,目的為使法律關係安定。因此對於符合明確性的請求項,一方面可使公眾得自由使用現有技術,一方面能對專利權人提供明確有效之保護範圍,以明確之文字界定專利權範圍,以使公眾知所遵循,以免構成侵權。化學類技術的創新,常藉由添加商品組成分以再研發,例如使用商業化觸媒或由已知的商品作為反應物以進行各種化學反應,抑或引用商業儀器進行分析檢測。為了深入了解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的審查實務,本文整理我國與專利五大局有關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專利審查規範,並藉由蒐集相關不符記載要件的案例,就我國與專利五大局審查實務上對於記載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之請求項進行研析,期能使相關專利從業人員釐清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的判斷邏輯與基準,共同提升專利案件的整體品質。 - 9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依據專利法之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請求項為準,於解釋請求項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以作為保護專利權之法律文件,申請專利範圍可能因為語意表達不清或特定用語等表現方式導致請求項不明確或與說明書不一致,而不符合記載要件,化學類之物或方法專利,因其組成單元或是彼此之間的微小差異,使得化學成分或步驟之技術特徵與其他類別專利之技術特徵的態樣不同,若是發生化學反應,更可能導致整體結構、性質的改變,產生不同之功能、用途,因此申請專利範圍作為專利之核心,其表達與用語至關重要。對於申請專利範圍記載要件的要求,各國法規雖有相關規範,然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合記載要件的規定卻不盡相同,相關用語或案例可能未完全示例,端賴審查人員進行判斷,因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之審查亦須考量是否隱含化學反應,故本文就化學類專利各國不符合記載要件之審查案例及相關規定進行探討,提供專利從業人員思考,期能促進專利案件整體品質,在保護專利權人權益時能兼顧公眾的利益。 - 10
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論專利再審查及舉發精進措施
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業經總統112 年2 月15 日修正公布,自112 年8 月30 日起施行,本次修法揭櫫9 大修正重點,為近15 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其中為促進審理效能,避免裁判歧異,解決實務爭議,強化訴訟紛爭解決機能,對於專利民事事件引入之制度及新增調動之規定,既多且廣,尤以對於審理專利有效性的規定,專利行政事件亦多有準用民事事件的規定,勢必影響專利舉發案審查實務運作,且基於智慧局之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專利再審查及舉發案件之審查人力之配置及審查能力的養成息息相關,本文乃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有關專利民事及行政事件重要的規定或制度加以闡述說明,評析對審理實務可能影響,並基於現行專利法架構及專利審查實務現況,探討專利再審查及舉發精進措施,希冀能符合產業需求。 - 11
從語言學方法研究美國抗體專利揭露要求──以 Amgen Inc. v. Sanofi 案為中心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 2017 年的 Amgen v. Sanofi 案中,推翻了美國專利及商標局過去建立以新特徵抗原測試(newly characterized antigen)判斷說明書是否符合書面描述要件的原則,而是以代表性物種測試法(representative species test)來判斷說明書是否符合書面描述要件,此判決大幅提高了抗體專利說明書要滿足書面描述要件的門檻;同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2023 年的 Amgen v. Sanofi案中,也認定本案涉及的抗體專利未滿足可據以實現要件。上述兩件判決皆為處理相同的抗體專利案件,且針對抗體專利的專利揭露要求建立了新的標準,這對於技術程度具有高度不可預測性的醫藥專利而言,更增加了說明書撰寫的難度和不確定性。為了更清楚地了解美國法院當前對於抗體專利揭露要求的判斷標準,本文將從語言學的角度,針對前述 2017 年及 2023 年的 Amgen Inc. v. Sanofi 案件中關於專利揭露要求的議題進行研究,進而提供生物醫藥專利新的研究方向。 - 12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本文經由我國法令、專利審查基準及實例分析專利申請人與代理人間代理權之委任書應記載事項及授權內容,並討論如何依委任書授與代理權之範圍確認代理人代申請人辦理專利案件相關事項行為之適法性,尤其是對申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專利事項申請,如代理人申請解任共同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代理人請求刪除部分專利請求項等,藉由本文研析期望讓申請人及代理人能進一步了解我國專利案件委任書授與代理權認定之規定與實務。 - 13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下)—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本文經由專利五大局關於專利委任書之相關法令與實務處理方式,深入討論目前各國專利之委任制度規範、須特別委任事項、委任書範本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等,同時分析其與我國現行規定與實務運作方式之異同,並針對我國專利委任相關規範及制度,包括專利委任書範本之訂定、建置對應之管理機制等,提出借鏡之可行性。 - 14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對專利舉發案件審查之影響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 112 年 1 月 12 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自 112 年8 月 30 日正式施行,新法揭櫫 9 大修正重點,部分與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之業務關聯密切。本文主要著墨於與專利案件有關部分,特別是涉及專利有效性的舉發審查實務。針對此次修法新增的第 42 條建立司法審理與行政審查間之資訊交流、第 43 條更正再抗辯、及第 44 條徵詢專利專責機關意見等條文,分別探討其對現階段專利舉發案件審查實務的影響。 - 15
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之變革回顧
隨著醫藥產業蓬勃發展以及研究技術不斷演進及創新,愈來愈多非傳統態樣之治療應用的相關發明陸續提出專利申請,且國際間醫藥發明審查實務亦衍生諸多特有之重要議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民國 98 年發布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之後,歷年來復積極地因應國際間醫藥發明審查實務重要議題及新型態醫藥發明之可專利性加以研析,並對相關基準內容進行通盤檢討及修正,期能迎合國際審查規範並建立一致且適合我國國情之判斷準則。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迄今已進行多次修正,其中包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項目中「外科手術方法」之擴大適用、新穎性判斷標準改採物之絕對新穎性概念、化合物之衍生形式之新穎性及進步性的認定、請求項標的之撰寫及其範圍解釋間之關係等,本文由審查觀點回顧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歷次修正之重點,期使外界對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實務之演進脈絡有所理解,進而提升申請醫藥相關發明專利之品質。 - 16
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之變革回顧
我國於 1994 年修正專利法時導入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與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相關之法規包括依據專利法授權訂定之「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以及「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由於延長審查基準之規範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或查驗登記實務作業之變動有關,須時時關注並配合滾動修正相關規定,故延長審查基準迄 2023 年止之修正達 6 次之多。本文以醫藥品為中心,回顧延長審查基準歷次修正之重點,期使外界理解醫藥品延長審查實務規定演進之脈絡。 - 17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基準變革─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篇
基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特殊性,專利審查基準特別訂定一獨立章節,說明各專利要件之審查方式及注意事項。自民國 87 年以來,「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歷經了 4 個版本,本文針對各版本逐一介紹其修訂重點及緣由,回顧審查實務之變革歷程。 - 18
生物相關發明專利制度之回顧─聚焦於專利法規
專利法施行至今,生物相關發明專利制度歷經了多次的修正及變革,其中以民國 83 年為配合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Trade;現為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專利法做了大幅度的修訂,而最重要的是開放了微生物新品種專利,此為生物相關發明專利的重要里程碑,自此 30 年來,相關的細則、辦法及實體審查基準等因應而生,近年來亦不斷參考我國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實務上之課題、產業界的需求、各國專利法及審查基準走向、法院判決等,而適時做專利法、審查基準、辦法之修正。本文主要從專利法及實體審查基準之歷年沿革來介紹生物相關發明專利制度。 - 19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發明篇
本文簡介專利法公布 80 週年以來,發明專利審查實務的重要發展與變革,包括微調發明之定義、逐步擴大發明專利之保護標的、修正喪失新穎性之事由、鬆綁優惠期相關要件、導入優先權、放寬申請人主動提出修正之時間限制、引進最後通知及誤譯訂正、限制舉發階段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擴大核准後分割之適用等。本文亦介紹近年來相關審查基準之重要修正,包括物之新穎性的認定改採絕對新穎性、建立客觀化進步性判斷標準以及調整發明單一性之判斷方式等。作者 : 莊智惠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20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新型篇
新型專利制度創設目的,主要係保護物品之創作,該制度與發明及設計專利間,規範雖各有不同,然三者皆以驅動科技創新為目的,共同支撐起專利保護之完善架構,彼此具有相輔相成關係,以期全面保障申請人權益。本文回顧專利法公布 80 週年以來,審查實務的重要發展與變革,包括介紹申請案實體審查時期之審查要件及保護標的等,其次介紹申請案形式審查制度之成因及其影響,此為該制度迄今最為重大之變革,對此,本文簡介審查要件、標的適格性、更正制度相關實務、一案兩請權利接續等,說明立法意旨及其實務特點,並概述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作用及其內容,藉由上述導覽整體制度沿革,期可供外界掌握實務脈動。作者 : 劉正旭 *、陳志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專利審查官。 - 21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設計篇
專利法施行至今,設計專利制度歷經了多次的變革,其中以 102 年版專利法之修法幅度最大,其對設計專利制度的影響也最鉅,該次修法大致奠基了我國現行設計專利制度的基礎。故本文將以 102 年修法為分水嶺,先是簡介 102 年以前新式樣專利歷年的修法回顧;接著說明 102 年版專利法,有關設計專利的重要變革內容;最後介紹 102 年後至近年,設計專利相關修法及審查實務的變革。作者 : 葉哲維 *、徐銘夆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行政企劃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22
專利法制定公布80 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專利制度之良窳,攸關一國技術進步與產業發展。專利法正是良好專利制度之法制基礎。本文係為慶賀1944(民國33)年制定專利法施行80 週年,由於該法制定以後,歷經15 次修正,其中民國48 年1 月9 日、82 年12 月28 日、92年1 月3 日及100 年11 月29 日等多次之全文修正,其修正、增訂或刪除之條文為數不少,並專利法之概念、權利內容、效力及其限制、申請及審查程序,以及專利權之侵害與救濟等,經過80 年,已有不少修正,且基於篇幅有限,本文試從33 年制定專利法迄今規定,擇要論述,並引介若干專利法之基本概念、要件與效力,作為專利法重點回顧之對象。最後,對於新近專利新制之變革,略為引述,以展望未來。作者 : 蔡明誠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講座教授。 - 23
專利制度對產業智慧財產發展策略的影響—以工研院為例
我國專利法公布施行至今八十週年,回顧國家智財權法制與產業發展,變化甚鉅;成立逾半世紀的工研院成長歷程,恰如一部臺灣產業開創史。工研院設立目的係為促進產業發展,故其智慧財產策略與業界息息相關,包括以全生命週期的思維,布局對準市場的專利,並以一套經國際驗證的方法學提升智權品質,目的都是將研發成果為產業所用,並提升廠商競爭力。因此,工研院以創新多元方式應用智慧財產,增加智權對於企業的價值,例如:以專利作價新創事業,或者以無形資產評價取得融投資;連結技術市場與資本市場,激勵業者持續創造優質智慧財產,形成正向研發生態系統(ecosystem)。近年,工研院更與業界共組「智財銀行」(IP Bank);匯集產、學、研的優質專利,打造國際級智財資源庫、分析系統,以及智庫團隊,做為廠商制衡國外大廠與NPE 專利侵擾的堅強後盾,使臺灣企業不再單打獨鬥,而以低成本與高效能的共享資源打贏法律戰、科技戰與商業戰。作者 : 王鵬瑜作者現為工研院副總暨法務長,特此感謝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團隊對於工研院智慧財產營運的貢獻,與院內各專業團隊通力合作,提供實際案例及具體成果,共同完成本文。 - 24
我國專利訴訟制度之演變—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出發
我國於民國 33 年 5 月 29 日制定公布第 1 部專利法,專利訴訟制度係由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種訴訟併行之法制,其後歷經修正演變為民事、行政訴訟雙軌制運作,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自 97 年 7 月施行,就民事訴訟專利權有效性之爭議,規定由民事庭法院自為判斷,加上技術審查官之設置及專利師參與專利訴訟程序,專利訴訟審理專業化大步提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歷經 15 年的實務運作後,再次於 112 年 8 月 30 日修正施行,本次為全案修正,較修正前 41 條增加至 77 條,使專利訴訟審理大幅變動。其中與專利訴訟審判程序有關者,包括修正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之內容(修正條文第 6 條);增訂審理計畫之商定及其違反時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 18 條);增訂查證制度(修正第 19 條至第 27 條、第 74 條),並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之專家證人制度(修正條文第 28 條);另增訂智慧財產權有效性判斷歧異之再審限制(修正條文第 49 條、第 66 條);又為強化訴訟之紛爭解決機能,明文規範更正再抗辯程序(修正條文第 43 條)部分,以上均牽涉專利訴訟制度之演變及影響專利訴訟審理程序。本文就上述修法規定從立法例觀點分別作一介紹,並就實際運用時可能產生之問題,嘗試從實務案例解析,以供未來應用參考,期能有助於專利訴訟新制變革的瞭解。作者 : 陳國成作者現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國立交通大學博士(102 年,主修科技法律)。 - 25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歐盟篇
本文乃「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美國篇」的續篇,旨在探析歐盟在「元宇宙數位設計」課題的運作實務,研究範圍包含設計保護對象、有效性審查及權利效力等課題。作者 : 徐銘夆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行政企劃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26
以人工智慧為專利法上發明人的法律分析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慧的問世後,社會大眾感受到人工智慧的驚人進展,當人工智慧的貢獻程度達到足夠成為發明人等級的可能性似乎越來越高,達到科技奇點,專利法制應該要如何因應,是否要給予人工智慧法律上當發明人的資格?本文建議立法者應可考慮採用部分法律地位(Partial Legal Status),針對人工智慧所需要的功能提供部分法律能力,採用此折衷方法,可以減少對社會所造成的風險與疑慮,同時可以促進人工智慧的經濟發展。作者 : 劉育彬作者現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博士生、專利師公會監事、富采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專案經理 - 27
專利分析之申請流向圖應用與分析—以寬能隙半導體元件為例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近幾年的專利、商標分析報告中常利用流向圖作為數據可視化分析與管理,以利閱覽者可透過流向圖更能夠迅速了解該項產業的技術專利或商標布局的動向,因此在本文中將以實際數據進行實作,並以專利布局流向圖進行分析,希冀藉由專利布局流向圖能使決策者更能理解產業技術專利布局趨勢。作者 : 陳建翰*、許哲瑋*** 作者現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人員。 ** 作者現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人員。 - 28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美國篇
本文以美國為研究對象,就該國在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的發展實務進行分析,首先介紹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交錯所面臨之相關議題,次而論述一份美國政府在2020年就相關課題徵求之公眾意見書,文末會探討美國在相關衍生議題的審查及司法實務,期能為讀者捎來不同國家在保護元宇宙數位設計的春訊。作者 : 徐銘夆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行政企劃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29
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探討我國人工智慧(AI)相關發明之進步性判斷
AI 的發明及應用已在資訊時代中改變人類的生活及習慣,且深入各個領域,包括自動車駕駛、網路廣告推播、工作專案管理等在傳統上視為不同領域的技術都可以使用AI 增進其效能及準確度,由於AI 廣大而深刻的影響力,關於AI 技術的專利數量急遽上升,其類型涵蓋硬體、演算法、機器訓練方式、應用領域等各方面。我國在資訊領域產業已深耕多年,關於AI 此一新興技術的專利申請量亦相當多,而現行專利審查基準與AI 技術進步性相關的審查篇章係規定於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本文將就AI 技術的特性及專利審查基準上判斷電腦軟體進步性的規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相關判決探討本國法院對AI相關專利進步性的比對與認定方式。作者 : 吳漢傑*、簡信裕***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專利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高級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30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美國篇
本文以美國為研究對象,就該國在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的發展實務進行分析,首先介紹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交錯所面臨之相關議題,次而論述一份美國政府在2020年就相關課題徵求之公眾意見書,文末會探討美國在相關衍生議題的審查及司法實務,期能為讀者捎來不同國家在保護元宇宙數位設計的春訊。作者 : 徐銘夆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行政企劃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31
由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探討美國人工智慧(AI)相關發明之專利標的適格性判斷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在美國專利民事侵權訴訟經常會遭受被告以不符美國專利法第101 條(35 U.S.C. § 101)專利標的適格性(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之理由主張專利無效,AI 相關發明作為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下位分支領域,同樣地經常面臨是否符合專利標的適格性的挑戰,本文將由3 件AI 相關發明之美國專利民事侵權訴訟,說明聯邦地方法院和CAFC 之專利標的適格性論理,並對如何因應美國法院Alice 分析之判斷實務,提供對應建議,俾利專利實務界參考。作者 : 趙慶泠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副組長。 - 32
車輛智慧座艙系統關鍵技術專利趨勢分析(上)
隨著綠能概念的興起,電動車銷售也開始逐年成長,而有別於傳統油車,電動車發展將更多的數位服務及體驗帶入車輛中,同時改變了市場生態。由於車輛科技及產業鏈的變革,讓車輛有更多部分可由軟體來定義,車輛不再僅僅是一輛移動載具,反倒是像一個巨大的移動手機,而車廠跳過一級供應商(Tier 1)親自與不同供應商接觸的機會將大幅增加,面對這樣的變革,對於資通訊產業相關軟硬體開發經驗豐富的臺灣廠商而言,提供了一個新契機,而未來車輛電動化的需求日增,將使電動車產業繼PC、NB 產業之後,成為我國產業發展之最重要策略之一。本專題將蒐集全球各國與「智慧座艙」相關的專利,以智慧座艙的常見技術分類中的視覺、聽覺技術進行各種技術之專利分析,藉由探索專利趨勢分析,得以窺知智慧座艙的視覺、聽覺技術發展概況,期能提供相關業者研發參考,避免將研發資源浪費在已存在的技術上,並且可以找出相關潛在合作或競爭的對象,預先做好專利布局及為未來可能面臨之侵權訴訟,提早做出預判及準備。作者 : 陳明德*、林剛煌**、林明立****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33
車輛智慧座艙系統關鍵技術專利趨勢分析(下)
從第一台車輛研製成功後,人們就為了舒適感將皮椅、電燈及頂蓬等構件加入座艙設計中,而隨著電子化的時代來臨,更加入收音機、CD 播放器及車用電話等設備,將更多日常生活習慣的設備搬進座艙中,隨著物聯網及人工智慧技術的成長,更將座艙的體驗延伸至人與車、人與環境及人與人的互動,成為另一個新的生活空間,而智慧座艙概念也油然而生,可提供駕駛及乘客安全、方便及有趣的車內體驗。本專題將蒐集全球各國與「智慧座艙」相關的專利,以智慧座艙的常見技術分類中的智慧互動與娛樂體驗技術進行各種技術之專利分析,藉由探索專利趨勢分析,得以窺知智慧座艙的智慧互動、娛樂體驗技術發展概況,期能提供相關業者研發參考,避免將研發資源浪費在已存在的技術上,並且可以找出相關潛在合作或競爭的對象,預先做好專利布局及為未來可能面臨之侵權訴訟,提早做出預判及準備。 作者 : 蘇齊賢*、詹効儒**、林明立****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34
鋼鐵高爐碳中和專利趨勢分析
2050 淨零排放是一項跨世代、跨領域及跨國際的大型轉型工程,為順應全世界淨零排放趨勢及遵守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1,期望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革命前水準以上低於2℃ 之內,藉由促進國際合作,利用淨零排放研發技術,及滾動檢討淨零路徑等方式,達到淨零排放的目的,化氣候風險為綠色轉型契機2。我國鋼鐵業從礦砂煉鐵至軋鋼成型的每個製程,皆需要大量的能源,尤其以高爐用傳統焦炭技術煉鐵者,因使用大量焦炭,導致排放至大氣的廢氣包含大量含碳化合物,近年因全球的碳中和之議題興起,然世界各國鋼鐵業者對此議題之應變處理方式各有所不同,而我國部分鋼鐵業者對碳中和議題之解決方法仍未取得有效的方式,無法達成碳中和目的。本文將針對世界各國高爐煉鐵工業,以Derwent Innovation 專利資料庫,蒐集高爐相關的碳中和專利技術,並將鋼鐵高爐碳中和專利分成「高爐之低碳技術」、「廢氣、廢熱及廢渣回收利用技術」及「碳捕捉、利用與封存技術」三大類技術主題做專利趨勢分析,整理分析2012 至2021 年該三大類技術主題的專利趨勢,以觀察世界各國使用高爐煉鐵的鋼鐵業如何減少碳排放,來達到碳中和目的。作者 : 賴耿賢*、許嘉展**、王集福****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35
鋼鐵電弧爐碳中和專利趨勢分析
鑑於氣候變遷對環境及人類生存的威脅愈來愈大,碳中和成為刻不容緩的議題,全球已有130 多國提出「2050 淨零排放」的宣示與行動。為呼應此一全球趨勢,蔡總統亦於110 年4 月22 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 淨零轉型也是我國的目標1。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源集中,前30 大排放源即占製造業總排放量的70%,尤其是鋼鐵、水泥及電子等製造業。然而,對鋼鐵業而言,我國鋼鐵業從廢鐵冶煉至軋鋼成型的每個製程,皆需要大量的能源,其中,電弧爐(Electric ArcFurnace)煉鋼係通過石墨電極向電弧爐內輸入電能,以電極端部和爐料之間發生的電弧為熱源進行煉鋼,導致排放至大氣的廢氣含有含碳化合物,且所使用的電能來源若為火力電廠,火力電廠因煉鋼所增加的用電,會造成電廠的大量的排碳,而無法達成碳中和目的,故使用電弧爐煉鋼的鋼鐵業者,其煉鋼設備仍須要轉型來減少火力電廠的排碳。本文將針對世界各國電弧爐煉鋼工業,以Derwent Innovation 專利資料庫,蒐集電弧爐相關的碳中和專利技術,並將鋼鐵電弧爐碳中和專利分成「氫能應用技術」、「製程中產物回收利用技術」及「碳捕捉、利用與封存技術」三大類技術主題做專利趨勢分析,整理分析2012 至2021 年該三大類技術主題的專利趨勢,以觀察世界各國使用電弧爐煉鋼的鋼鐵業如何減少碳排放,來達到碳中和目的。作者 : 賴耿賢*、許嘉展**、王集福****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36
醫藥化合物之顯而易見性探討──以羥二氫嗎啡酮與羥二氫可待因酮為例
複數證據間之相關技術是否可合理結合,一直是顯而易見性用來判斷專利有效性的關鍵議題之一,本文以羥二氫嗎啡酮與羥二氫可待因酮二藥物之合成及純化程序為主軸,並藉由美國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判決來深究該議題,希望藉由本文對於該二藥物的相關訴訟案件之探討,使產、官、學界能獲得一定的助益。作者 : 郭廷濠作者現為高考專利師及格。 - 37
專利連結制度下學名藥廠的挑戰及機會──由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論起
臺灣賽特瑞恩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向我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瑞士商赫孚孟拉羅股份公司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赫孚孟拉羅股份公司基於所有之中華民國第I380826 號「治療關節損傷的方法」發明專利,對臺灣賽特瑞恩有限公司的醫藥產品「妥利希瑪(Truxima)」登載之適應症「類風濕性關節炎」,排除侵害請求權、防止侵害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均不存在。嗣一審判決學名藥廠勝訴,新藥專利權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認一審判決並無不合,而駁回新藥專利權人主張。本案件係專利連結制度施行以來,首宗學名藥廠提起確認之訴的訴訟案件,可預見相關判決重點將對專利連結制度的後續發展產生實質影響,本文藉由相關案例研析,擇要說明並探討在專利連結制度下,學名藥廠可能面對的問題及得以採行的救濟方案,希能提供產、學界對專利連結制度更深入的了解,從而有助於該制度的適用與運作更趨完善。作者 : 簡正芳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38
探討仿單於藥品適應症侵權認定所扮演之角色──以專利連結相關訴訟研析
專利連結制度係指新藥上市與專利資訊揭露之連結、學名藥上市審查程序與其是否侵害新藥專利狀態之連結,其目的在於學名藥上市之前,先行解決專利侵權爭議,而不至影響藥物使用及公共衛生,基於專利法第60-1 條規定,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人依據藥事法第48-9 條第4 款主張「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申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聲明,專利權人認有侵權疑慮時,須於收到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人通知後,45 日內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若該學名藥與新藥對應專利權之差異僅在於新藥對應專利醫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的用途,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人可排除前開新藥對應專利醫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中其用途所對應之適應症,並聲明該學名藥未侵害前款之專利權,並將排除後之適應症記載於仿單適應症欄位,由於仿單是藥品使用說明書,其記載內容藥事法第75 條有相關規定,內容包括該藥品的特徵描述,如有效成分之化學結構、劑型、劑量、用法及適應症等藥品資訊,供臨床醫藥人員理解藥品完整訊息進而正確使用藥品,故學名藥是否侵害醫藥用途界定物之專利權時,藥品仿單可為判斷是否侵害該專利之重要依據,本文將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 件專利連結訴訟案例,探討藥品適應症侵權時,藥品仿單所扮演之角色。作者 : 張子威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審查官 - 39
電池電動車之車體結構專利布局分析
本文分析5,847 件電池電動車車體結構發明專利申請,並製作專利地圖,獲 得專利申請趨勢、專利布局國家、專利技術分類統計、專利申請人、企業研發能 量及競爭力等情報。更進一步透過技術功效矩陣圖及重要專利分析來解析技術發 展趨勢。作者 : 呂振榮*、王毓淇**、羅振源****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外審委員 ** 作者現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人員 *** 作者現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人員 - 40
淺談我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新制之修法沿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108 年起推動專利商標簡併救濟層級及兩造對審修法,本文將介紹草案研議過程、再歷經草案第1 稿及第2 稿的二次修法預告、110 年司法院配套啟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修法、外界修法意見之審酌、最終函送行政院審查版本及其審查意見等,就本次修法所歷經之幾次修法轉折及相關修法考量為簡明介紹。作者 : 魏紫冠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