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專題摘文
- 1
五大專利局 AI 相關發明審查實務(上)─日本、韓國及歐洲
五大專利局(美日歐中韓)整理相關法律、審查基準及審查案例,於 2023年 6 月刊登於五局網站,本文以該資料為基礎,並加入各局最新修訂內容,在介紹規範的過程中,也會同時進行橫向比較,以更深入了解各局差異,並作為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審查實務之參考。上篇先介紹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 ce)、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 ce)及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 ce)之審查實務。 - 2
五大專利局AI相關發明審查實務(下)—中國大陸及美國
五大專利局(美日歐中韓)整理相關法律、審查基準及審查案例,於 2023年 6 月刊登於五局網站,本文以該資料為基礎,並加入各局最新修訂內容,在介紹規範的過程中,也會同時進行橫向比較,以更深入了解各局差異,並作為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審查實務之參考。下 篇 介 紹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Administration)及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之審查實務。 - 3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是否適切,對於專利權人權利之保護及相對於公眾利用上之限制,均具有重大意義。專利審查實務上對於記載要件之明確性要求,目的為使法律關係安定。因此對於符合明確性的請求項,一方面可使公眾得自由使用現有技術,一方面能對專利權人提供明確有效之保護範圍,以明確之文字界定專利權範圍,以使公眾知所遵循,以免構成侵權。化學類技術的創新,常藉由添加商品組成分以再研發,例如使用商業化觸媒或由已知的商品作為反應物以進行各種化學反應,抑或引用商業儀器進行分析檢測。為了深入了解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的審查實務,本文整理我國與專利五大局有關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之專利審查規範,並藉由蒐集相關不符記載要件的案例,就我國與專利五大局審查實務上對於記載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之請求項進行研析,期能使相關專利從業人員釐清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的判斷邏輯與基準,共同提升專利案件的整體品質。 - 4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依據專利法之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請求項為準,於解釋請求項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以作為保護專利權之法律文件,申請專利範圍可能因為語意表達不清或特定用語等表現方式導致請求項不明確或與說明書不一致,而不符合記載要件,化學類之物或方法專利,因其組成單元或是彼此之間的微小差異,使得化學成分或步驟之技術特徵與其他類別專利之技術特徵的態樣不同,若是發生化學反應,更可能導致整體結構、性質的改變,產生不同之功能、用途,因此申請專利範圍作為專利之核心,其表達與用語至關重要。對於申請專利範圍記載要件的要求,各國法規雖有相關規範,然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合記載要件的規定卻不盡相同,相關用語或案例可能未完全示例,端賴審查人員進行判斷,因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之審查亦須考量是否隱含化學反應,故本文就化學類專利各國不符合記載要件之審查案例及相關規定進行探討,提供專利從業人員思考,期能促進專利案件整體品質,在保護專利權人權益時能兼顧公眾的利益。 - 5
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論專利再審查及舉發精進措施
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業經總統112 年2 月15 日修正公布,自112 年8 月30 日起施行,本次修法揭櫫9 大修正重點,為近15 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其中為促進審理效能,避免裁判歧異,解決實務爭議,強化訴訟紛爭解決機能,對於專利民事事件引入之制度及新增調動之規定,既多且廣,尤以對於審理專利有效性的規定,專利行政事件亦多有準用民事事件的規定,勢必影響專利舉發案審查實務運作,且基於智慧局之組織架構及業務職掌,專利再審查及舉發案件之審查人力之配置及審查能力的養成息息相關,本文乃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有關專利民事及行政事件重要的規定或制度加以闡述說明,評析對審理實務可能影響,並基於現行專利法架構及專利審查實務現況,探討專利再審查及舉發精進措施,希冀能符合產業需求。 - 6
從語言學方法研究美國抗體專利揭露要求──以 Amgen Inc. v. Sanofi 案為中心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 2017 年的 Amgen v. Sanofi 案中,推翻了美國專利及商標局過去建立以新特徵抗原測試(newly characterized antigen)判斷說明書是否符合書面描述要件的原則,而是以代表性物種測試法(representative species test)來判斷說明書是否符合書面描述要件,此判決大幅提高了抗體專利說明書要滿足書面描述要件的門檻;同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2023 年的 Amgen v. Sanofi案中,也認定本案涉及的抗體專利未滿足可據以實現要件。上述兩件判決皆為處理相同的抗體專利案件,且針對抗體專利的專利揭露要求建立了新的標準,這對於技術程度具有高度不可預測性的醫藥專利而言,更增加了說明書撰寫的難度和不確定性。為了更清楚地了解美國法院當前對於抗體專利揭露要求的判斷標準,本文將從語言學的角度,針對前述 2017 年及 2023 年的 Amgen Inc. v. Sanofi 案件中關於專利揭露要求的議題進行研究,進而提供生物醫藥專利新的研究方向。 - 7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上)—以我國專利實務為例
本文經由我國法令、專利審查基準及實例分析專利申請人與代理人間代理權之委任書應記載事項及授權內容,並討論如何依委任書授與代理權之範圍確認代理人代申請人辦理專利案件相關事項行為之適法性,尤其是對申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專利事項申請,如代理人申請解任共同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代理人請求刪除部分專利請求項等,藉由本文研析期望讓申請人及代理人能進一步了解我國專利案件委任書授與代理權認定之規定與實務。 - 8
專利委任書及其應記載事項之研析(下)—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本文經由專利五大局關於專利委任書之相關法令與實務處理方式,深入討論目前各國專利之委任制度規範、須特別委任事項、委任書範本格式與應記載事項等,同時分析其與我國現行規定與實務運作方式之異同,並針對我國專利委任相關規範及制度,包括專利委任書範本之訂定、建置對應之管理機制等,提出借鏡之可行性。 - 9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對專利舉發案件審查之影響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 112 年 1 月 12 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自 112 年8 月 30 日正式施行,新法揭櫫 9 大修正重點,部分與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之業務關聯密切。本文主要著墨於與專利案件有關部分,特別是涉及專利有效性的舉發審查實務。針對此次修法新增的第 42 條建立司法審理與行政審查間之資訊交流、第 43 條更正再抗辯、及第 44 條徵詢專利專責機關意見等條文,分別探討其對現階段專利舉發案件審查實務的影響。 - 10
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之變革回顧
隨著醫藥產業蓬勃發展以及研究技術不斷演進及創新,愈來愈多非傳統態樣之治療應用的相關發明陸續提出專利申請,且國際間醫藥發明審查實務亦衍生諸多特有之重要議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民國 98 年發布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之後,歷年來復積極地因應國際間醫藥發明審查實務重要議題及新型態醫藥發明之可專利性加以研析,並對相關基準內容進行通盤檢討及修正,期能迎合國際審查規範並建立一致且適合我國國情之判斷準則。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迄今已進行多次修正,其中包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項目中「外科手術方法」之擴大適用、新穎性判斷標準改採物之絕對新穎性概念、化合物之衍生形式之新穎性及進步性的認定、請求項標的之撰寫及其範圍解釋間之關係等,本文由審查觀點回顧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歷次修正之重點,期使外界對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實務之演進脈絡有所理解,進而提升申請醫藥相關發明專利之品質。 - 11
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之變革回顧
我國於 1994 年修正專利法時導入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與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相關之法規包括依據專利法授權訂定之「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以及「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由於延長審查基準之規範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或查驗登記實務作業之變動有關,須時時關注並配合滾動修正相關規定,故延長審查基準迄 2023 年止之修正達 6 次之多。本文以醫藥品為中心,回顧延長審查基準歷次修正之重點,期使外界理解醫藥品延長審查實務規定演進之脈絡。 - 12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基準變革─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篇
基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特殊性,專利審查基準特別訂定一獨立章節,說明各專利要件之審查方式及注意事項。自民國 87 年以來,「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歷經了 4 個版本,本文針對各版本逐一介紹其修訂重點及緣由,回顧審查實務之變革歷程。 - 13
生物相關發明專利制度之回顧─聚焦於專利法規
專利法施行至今,生物相關發明專利制度歷經了多次的修正及變革,其中以民國 83 年為配合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Trade;現為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專利法做了大幅度的修訂,而最重要的是開放了微生物新品種專利,此為生物相關發明專利的重要里程碑,自此 30 年來,相關的細則、辦法及實體審查基準等因應而生,近年來亦不斷參考我國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實務上之課題、產業界的需求、各國專利法及審查基準走向、法院判決等,而適時做專利法、審查基準、辦法之修正。本文主要從專利法及實體審查基準之歷年沿革來介紹生物相關發明專利制度。 - 14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發明篇
本文簡介專利法公布 80 週年以來,發明專利審查實務的重要發展與變革,包括微調發明之定義、逐步擴大發明專利之保護標的、修正喪失新穎性之事由、鬆綁優惠期相關要件、導入優先權、放寬申請人主動提出修正之時間限制、引進最後通知及誤譯訂正、限制舉發階段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擴大核准後分割之適用等。本文亦介紹近年來相關審查基準之重要修正,包括物之新穎性的認定改採絕對新穎性、建立客觀化進步性判斷標準以及調整發明單一性之判斷方式等。作者 : 莊智惠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15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新型篇
新型專利制度創設目的,主要係保護物品之創作,該制度與發明及設計專利間,規範雖各有不同,然三者皆以驅動科技創新為目的,共同支撐起專利保護之完善架構,彼此具有相輔相成關係,以期全面保障申請人權益。本文回顧專利法公布 80 週年以來,審查實務的重要發展與變革,包括介紹申請案實體審查時期之審查要件及保護標的等,其次介紹申請案形式審查制度之成因及其影響,此為該制度迄今最為重大之變革,對此,本文簡介審查要件、標的適格性、更正制度相關實務、一案兩請權利接續等,說明立法意旨及其實務特點,並概述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作用及其內容,藉由上述導覽整體制度沿革,期可供外界掌握實務脈動。作者 : 劉正旭 *、陳志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專利審查官。 - 16
專利審查實務發展與變革—設計篇
專利法施行至今,設計專利制度歷經了多次的變革,其中以 102 年版專利法之修法幅度最大,其對設計專利制度的影響也最鉅,該次修法大致奠基了我國現行設計專利制度的基礎。故本文將以 102 年修法為分水嶺,先是簡介 102 年以前新式樣專利歷年的修法回顧;接著說明 102 年版專利法,有關設計專利的重要變革內容;最後介紹 102 年後至近年,設計專利相關修法及審查實務的變革。作者 : 葉哲維 *、徐銘夆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行政企劃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17
專利法制定公布80 週年之回顧與展望
專利制度之良窳,攸關一國技術進步與產業發展。專利法正是良好專利制度之法制基礎。本文係為慶賀1944(民國33)年制定專利法施行80 週年,由於該法制定以後,歷經15 次修正,其中民國48 年1 月9 日、82 年12 月28 日、92年1 月3 日及100 年11 月29 日等多次之全文修正,其修正、增訂或刪除之條文為數不少,並專利法之概念、權利內容、效力及其限制、申請及審查程序,以及專利權之侵害與救濟等,經過80 年,已有不少修正,且基於篇幅有限,本文試從33 年制定專利法迄今規定,擇要論述,並引介若干專利法之基本概念、要件與效力,作為專利法重點回顧之對象。最後,對於新近專利新制之變革,略為引述,以展望未來。作者 : 蔡明誠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講座教授。 - 18
專利制度對產業智慧財產發展策略的影響—以工研院為例
我國專利法公布施行至今八十週年,回顧國家智財權法制與產業發展,變化甚鉅;成立逾半世紀的工研院成長歷程,恰如一部臺灣產業開創史。工研院設立目的係為促進產業發展,故其智慧財產策略與業界息息相關,包括以全生命週期的思維,布局對準市場的專利,並以一套經國際驗證的方法學提升智權品質,目的都是將研發成果為產業所用,並提升廠商競爭力。因此,工研院以創新多元方式應用智慧財產,增加智權對於企業的價值,例如:以專利作價新創事業,或者以無形資產評價取得融投資;連結技術市場與資本市場,激勵業者持續創造優質智慧財產,形成正向研發生態系統(ecosystem)。近年,工研院更與業界共組「智財銀行」(IP Bank);匯集產、學、研的優質專利,打造國際級智財資源庫、分析系統,以及智庫團隊,做為廠商制衡國外大廠與NPE 專利侵擾的堅強後盾,使臺灣企業不再單打獨鬥,而以低成本與高效能的共享資源打贏法律戰、科技戰與商業戰。作者 : 王鵬瑜作者現為工研院副總暨法務長,特此感謝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團隊對於工研院智慧財產營運的貢獻,與院內各專業團隊通力合作,提供實際案例及具體成果,共同完成本文。 - 19
我國專利訴訟制度之演變—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出發
我國於民國 33 年 5 月 29 日制定公布第 1 部專利法,專利訴訟制度係由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種訴訟併行之法制,其後歷經修正演變為民事、行政訴訟雙軌制運作,至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自 97 年 7 月施行,就民事訴訟專利權有效性之爭議,規定由民事庭法院自為判斷,加上技術審查官之設置及專利師參與專利訴訟程序,專利訴訟審理專業化大步提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歷經 15 年的實務運作後,再次於 112 年 8 月 30 日修正施行,本次為全案修正,較修正前 41 條增加至 77 條,使專利訴訟審理大幅變動。其中與專利訴訟審判程序有關者,包括修正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之內容(修正條文第 6 條);增訂審理計畫之商定及其違反時之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 18 條);增訂查證制度(修正第 19 條至第 27 條、第 74 條),並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之專家證人制度(修正條文第 28 條);另增訂智慧財產權有效性判斷歧異之再審限制(修正條文第 49 條、第 66 條);又為強化訴訟之紛爭解決機能,明文規範更正再抗辯程序(修正條文第 43 條)部分,以上均牽涉專利訴訟制度之演變及影響專利訴訟審理程序。本文就上述修法規定從立法例觀點分別作一介紹,並就實際運用時可能產生之問題,嘗試從實務案例解析,以供未來應用參考,期能有助於專利訴訟新制變革的瞭解。作者 : 陳國成作者現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國立交通大學博士(102 年,主修科技法律)。 - 20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歐盟篇
本文乃「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美國篇」的續篇,旨在探析歐盟在「元宇宙數位設計」課題的運作實務,研究範圍包含設計保護對象、有效性審查及權利效力等課題。作者 : 徐銘夆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行政企劃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21
以人工智慧為專利法上發明人的法律分析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慧的問世後,社會大眾感受到人工智慧的驚人進展,當人工智慧的貢獻程度達到足夠成為發明人等級的可能性似乎越來越高,達到科技奇點,專利法制應該要如何因應,是否要給予人工智慧法律上當發明人的資格?本文建議立法者應可考慮採用部分法律地位(Partial Legal Status),針對人工智慧所需要的功能提供部分法律能力,採用此折衷方法,可以減少對社會所造成的風險與疑慮,同時可以促進人工智慧的經濟發展。作者 : 劉育彬作者現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博士生、專利師公會監事、富采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專案經理 - 22
專利分析之申請流向圖應用與分析—以寬能隙半導體元件為例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近幾年的專利、商標分析報告中常利用流向圖作為數據可視化分析與管理,以利閱覽者可透過流向圖更能夠迅速了解該項產業的技術專利或商標布局的動向,因此在本文中將以實際數據進行實作,並以專利布局流向圖進行分析,希冀藉由專利布局流向圖能使決策者更能理解產業技術專利布局趨勢。作者 : 陳建翰*、許哲瑋*** 作者現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人員。 ** 作者現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人員。 - 23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美國篇
本文以美國為研究對象,就該國在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的發展實務進行分析,首先介紹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交錯所面臨之相關議題,次而論述一份美國政府在2020年就相關課題徵求之公眾意見書,文末會探討美國在相關衍生議題的審查及司法實務,期能為讀者捎來不同國家在保護元宇宙數位設計的春訊。作者 : 徐銘夆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行政企劃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24
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探討我國人工智慧(AI)相關發明之進步性判斷
AI 的發明及應用已在資訊時代中改變人類的生活及習慣,且深入各個領域,包括自動車駕駛、網路廣告推播、工作專案管理等在傳統上視為不同領域的技術都可以使用AI 增進其效能及準確度,由於AI 廣大而深刻的影響力,關於AI 技術的專利數量急遽上升,其類型涵蓋硬體、演算法、機器訓練方式、應用領域等各方面。我國在資訊領域產業已深耕多年,關於AI 此一新興技術的專利申請量亦相當多,而現行專利審查基準與AI 技術進步性相關的審查篇章係規定於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本文將就AI 技術的特性及專利審查基準上判斷電腦軟體進步性的規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相關判決探討本國法院對AI相關專利進步性的比對與認定方式。作者 : 吳漢傑*、簡信裕***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專利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高級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25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美國篇
本文以美國為研究對象,就該國在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的發展實務進行分析,首先介紹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交錯所面臨之相關議題,次而論述一份美國政府在2020年就相關課題徵求之公眾意見書,文末會探討美國在相關衍生議題的審查及司法實務,期能為讀者捎來不同國家在保護元宇宙數位設計的春訊。作者 : 徐銘夆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行政企劃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26
由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探討美國人工智慧(AI)相關發明之專利標的適格性判斷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在美國專利民事侵權訴訟經常會遭受被告以不符美國專利法第101 條(35 U.S.C. § 101)專利標的適格性(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之理由主張專利無效,AI 相關發明作為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下位分支領域,同樣地經常面臨是否符合專利標的適格性的挑戰,本文將由3 件AI 相關發明之美國專利民事侵權訴訟,說明聯邦地方法院和CAFC 之專利標的適格性論理,並對如何因應美國法院Alice 分析之判斷實務,提供對應建議,俾利專利實務界參考。作者 : 趙慶泠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副組長。 - 27
車輛智慧座艙系統關鍵技術專利趨勢分析(上)
隨著綠能概念的興起,電動車銷售也開始逐年成長,而有別於傳統油車,電動車發展將更多的數位服務及體驗帶入車輛中,同時改變了市場生態。由於車輛科技及產業鏈的變革,讓車輛有更多部分可由軟體來定義,車輛不再僅僅是一輛移動載具,反倒是像一個巨大的移動手機,而車廠跳過一級供應商(Tier 1)親自與不同供應商接觸的機會將大幅增加,面對這樣的變革,對於資通訊產業相關軟硬體開發經驗豐富的臺灣廠商而言,提供了一個新契機,而未來車輛電動化的需求日增,將使電動車產業繼PC、NB 產業之後,成為我國產業發展之最重要策略之一。本專題將蒐集全球各國與「智慧座艙」相關的專利,以智慧座艙的常見技術分類中的視覺、聽覺技術進行各種技術之專利分析,藉由探索專利趨勢分析,得以窺知智慧座艙的視覺、聽覺技術發展概況,期能提供相關業者研發參考,避免將研發資源浪費在已存在的技術上,並且可以找出相關潛在合作或競爭的對象,預先做好專利布局及為未來可能面臨之侵權訴訟,提早做出預判及準備。作者 : 陳明德*、林剛煌**、林明立****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28
車輛智慧座艙系統關鍵技術專利趨勢分析(下)
從第一台車輛研製成功後,人們就為了舒適感將皮椅、電燈及頂蓬等構件加入座艙設計中,而隨著電子化的時代來臨,更加入收音機、CD 播放器及車用電話等設備,將更多日常生活習慣的設備搬進座艙中,隨著物聯網及人工智慧技術的成長,更將座艙的體驗延伸至人與車、人與環境及人與人的互動,成為另一個新的生活空間,而智慧座艙概念也油然而生,可提供駕駛及乘客安全、方便及有趣的車內體驗。本專題將蒐集全球各國與「智慧座艙」相關的專利,以智慧座艙的常見技術分類中的智慧互動與娛樂體驗技術進行各種技術之專利分析,藉由探索專利趨勢分析,得以窺知智慧座艙的智慧互動、娛樂體驗技術發展概況,期能提供相關業者研發參考,避免將研發資源浪費在已存在的技術上,並且可以找出相關潛在合作或競爭的對象,預先做好專利布局及為未來可能面臨之侵權訴訟,提早做出預判及準備。 作者 : 蘇齊賢*、詹効儒**、林明立****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29
鋼鐵高爐碳中和專利趨勢分析
2050 淨零排放是一項跨世代、跨領域及跨國際的大型轉型工程,為順應全世界淨零排放趨勢及遵守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1,期望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革命前水準以上低於2℃ 之內,藉由促進國際合作,利用淨零排放研發技術,及滾動檢討淨零路徑等方式,達到淨零排放的目的,化氣候風險為綠色轉型契機2。我國鋼鐵業從礦砂煉鐵至軋鋼成型的每個製程,皆需要大量的能源,尤其以高爐用傳統焦炭技術煉鐵者,因使用大量焦炭,導致排放至大氣的廢氣包含大量含碳化合物,近年因全球的碳中和之議題興起,然世界各國鋼鐵業者對此議題之應變處理方式各有所不同,而我國部分鋼鐵業者對碳中和議題之解決方法仍未取得有效的方式,無法達成碳中和目的。本文將針對世界各國高爐煉鐵工業,以Derwent Innovation 專利資料庫,蒐集高爐相關的碳中和專利技術,並將鋼鐵高爐碳中和專利分成「高爐之低碳技術」、「廢氣、廢熱及廢渣回收利用技術」及「碳捕捉、利用與封存技術」三大類技術主題做專利趨勢分析,整理分析2012 至2021 年該三大類技術主題的專利趨勢,以觀察世界各國使用高爐煉鐵的鋼鐵業如何減少碳排放,來達到碳中和目的。作者 : 賴耿賢*、許嘉展**、王集福****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30
鋼鐵電弧爐碳中和專利趨勢分析
鑑於氣候變遷對環境及人類生存的威脅愈來愈大,碳中和成為刻不容緩的議題,全球已有130 多國提出「2050 淨零排放」的宣示與行動。為呼應此一全球趨勢,蔡總統亦於110 年4 月22 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 淨零轉型也是我國的目標1。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源集中,前30 大排放源即占製造業總排放量的70%,尤其是鋼鐵、水泥及電子等製造業。然而,對鋼鐵業而言,我國鋼鐵業從廢鐵冶煉至軋鋼成型的每個製程,皆需要大量的能源,其中,電弧爐(Electric ArcFurnace)煉鋼係通過石墨電極向電弧爐內輸入電能,以電極端部和爐料之間發生的電弧為熱源進行煉鋼,導致排放至大氣的廢氣含有含碳化合物,且所使用的電能來源若為火力電廠,火力電廠因煉鋼所增加的用電,會造成電廠的大量的排碳,而無法達成碳中和目的,故使用電弧爐煉鋼的鋼鐵業者,其煉鋼設備仍須要轉型來減少火力電廠的排碳。本文將針對世界各國電弧爐煉鋼工業,以Derwent Innovation 專利資料庫,蒐集電弧爐相關的碳中和專利技術,並將鋼鐵電弧爐碳中和專利分成「氫能應用技術」、「製程中產物回收利用技術」及「碳捕捉、利用與封存技術」三大類技術主題做專利趨勢分析,整理分析2012 至2021 年該三大類技術主題的專利趨勢,以觀察世界各國使用電弧爐煉鋼的鋼鐵業如何減少碳排放,來達到碳中和目的。作者 : 賴耿賢*、許嘉展**、王集福****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31
醫藥化合物之顯而易見性探討──以羥二氫嗎啡酮與羥二氫可待因酮為例
複數證據間之相關技術是否可合理結合,一直是顯而易見性用來判斷專利有效性的關鍵議題之一,本文以羥二氫嗎啡酮與羥二氫可待因酮二藥物之合成及純化程序為主軸,並藉由美國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判決來深究該議題,希望藉由本文對於該二藥物的相關訴訟案件之探討,使產、官、學界能獲得一定的助益。作者 : 郭廷濠作者現為高考專利師及格。 - 32
專利連結制度下學名藥廠的挑戰及機會──由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論起
臺灣賽特瑞恩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向我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瑞士商赫孚孟拉羅股份公司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赫孚孟拉羅股份公司基於所有之中華民國第I380826 號「治療關節損傷的方法」發明專利,對臺灣賽特瑞恩有限公司的醫藥產品「妥利希瑪(Truxima)」登載之適應症「類風濕性關節炎」,排除侵害請求權、防止侵害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均不存在。嗣一審判決學名藥廠勝訴,新藥專利權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認一審判決並無不合,而駁回新藥專利權人主張。本案件係專利連結制度施行以來,首宗學名藥廠提起確認之訴的訴訟案件,可預見相關判決重點將對專利連結制度的後續發展產生實質影響,本文藉由相關案例研析,擇要說明並探討在專利連結制度下,學名藥廠可能面對的問題及得以採行的救濟方案,希能提供產、學界對專利連結制度更深入的了解,從而有助於該制度的適用與運作更趨完善。作者 : 簡正芳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33
探討仿單於藥品適應症侵權認定所扮演之角色──以專利連結相關訴訟研析
專利連結制度係指新藥上市與專利資訊揭露之連結、學名藥上市審查程序與其是否侵害新藥專利狀態之連結,其目的在於學名藥上市之前,先行解決專利侵權爭議,而不至影響藥物使用及公共衛生,基於專利法第60-1 條規定,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人依據藥事法第48-9 條第4 款主張「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申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聲明,專利權人認有侵權疑慮時,須於收到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人通知後,45 日內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若該學名藥與新藥對應專利權之差異僅在於新藥對應專利醫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的用途,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人可排除前開新藥對應專利醫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中其用途所對應之適應症,並聲明該學名藥未侵害前款之專利權,並將排除後之適應症記載於仿單適應症欄位,由於仿單是藥品使用說明書,其記載內容藥事法第75 條有相關規定,內容包括該藥品的特徵描述,如有效成分之化學結構、劑型、劑量、用法及適應症等藥品資訊,供臨床醫藥人員理解藥品完整訊息進而正確使用藥品,故學名藥是否侵害醫藥用途界定物之專利權時,藥品仿單可為判斷是否侵害該專利之重要依據,本文將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 件專利連結訴訟案例,探討藥品適應症侵權時,藥品仿單所扮演之角色。作者 : 張子威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審查官 - 34
電池電動車之車體結構專利布局分析
本文分析5,847 件電池電動車車體結構發明專利申請,並製作專利地圖,獲 得專利申請趨勢、專利布局國家、專利技術分類統計、專利申請人、企業研發能 量及競爭力等情報。更進一步透過技術功效矩陣圖及重要專利分析來解析技術發 展趨勢。作者 : 呂振榮*、王毓淇**、羅振源****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外審委員 ** 作者現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人員 *** 作者現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人員 - 35
淺談我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新制之修法沿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108 年起推動專利商標簡併救濟層級及兩造對審修法,本文將介紹草案研議過程、再歷經草案第1 稿及第2 稿的二次修法預告、110 年司法院配套啟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修法、外界修法意見之審酌、最終函送行政院審查版本及其審查意見等,就本次修法所歷經之幾次修法轉折及相關修法考量為簡明介紹。作者 : 魏紫冠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編譯 - 36
天然氣伴隨氫能技術之專利分析
由於燃燒化石能源釋放大量的溫室氣體,加劇了地球的氣候危機,為了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近年來許多國家紛紛加入了節能減碳的行列。另一方面,已知氫氣燃燒後的產物為水,不會造成環境污染及碳排放,因此,日本、韓國、中國大陸、澳洲、美國、加拿大、歐洲等國家或組織正積極推展氫能政策,以推動國家能源轉型。目前世界各國主要產氫方法以天然氣製氫再進行碳封存的方式進行減碳排放,因此,本文將針對與天然氣製氫技術相關的專利技術文獻進行分析,並綜合我國氫能技術發展現況,提供相關的產業分析、趨勢及建議參考。作者 : 宋煒晟*、馮昱豪**、杜玟玟**** 作者投稿時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研究員,現已離職 ** 作者現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研究員 *** 作者投稿時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研究員,現已離職 - 37
我國專利法修正草案舉發程序導入審議計畫之初探
智慧財產案件因攸關產業布局及競爭力,向來十分重視程序進行的效率,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有關舉發審查程序中之「審查計畫」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之「審理計畫」,都僅是在法規命令位階規範,司法實務上亦少有相關探討,僅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238 號民事判決指出,法院未落實審理計畫,屬闡明義務之違反。近年,為兼顧專利案件的技術專業及效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提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專利舉發案言詞審議程序,導入「審議計畫」,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之,並明定失權之法律效果,顯欲透過完善審議計畫之機制,強化審議之效能,將從最新修法趨勢,探討專利法修正草案導入「審議計畫」於未來舉發審議程序之實行與運用。作者 : 孫文一*、魏紫冠***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編譯 - 38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為交叉研究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先從延長制度法規面,條列各國延長制度對上市許可期間限制規定。再從藥品上市時程面蒐集相同藥品於各國上市許可後專利權期間以分析比較。最後從我國核准延長數據面,整理我國申請並獲准延長數據以統計上市許可期間,期望從延長制度法規、藥品上市時程及核准延長數據之分析結果,提供外界對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之審思。作者 : 林奕萍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官兼任科長。 - 39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169 號判決,針對專利申請案之共同申請人由「美國國家衛生署」變更為「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一事,認行政機關為專利申請之行為主體,其最終取得之權利仍歸屬於國家公法人所有,基於上下級機關為同一權利主體,即便變更申請人,專利專責機關仍不應以變更主體同一性為由,延後該案專利申請日。考量我國專利程序審查就申請人名稱變更是否影響其主體同一性之實務認定標準,與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有所差異,為釐清各國就申請人變更之主體認定方式,本篇將彙整五大局就申請人變更之相關法規及實務,並與我國現行規範進行分析,以作為後續修正或調整相關法規及實務作法之參考。作者 : 李頤澤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科員 - 40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本文透過詳細分析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169 號判決,對當時專利申請人主體同一性認定之判斷標準、法規依據、延後該案申請日之處分依據及上訴理由,並分析法院判決理由以及對未來案件所產生之影響。經由此案之判決結果,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申請人主體之認定依據是否因此產生衝突與調和,對於行政機關為申請人,申請專利案件後又以誤繕名稱方式異動為其他行政機關,是否影響申請日認定?相關法規如何修正,並對相關議題的未來影響提出建議。作者 : 邱俊銘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專員 - 41
由發明可行性(plausibility)觀點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探討──以歐洲相關判決為核心
發明可行性係探討所請發明是否可信或可否達成所稱功效,其源起於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歷年決定,多涉及生技醫藥領域專利案件,雖然歐洲專利公約及歐洲各國專利法規均無發明可行性之明文規定,然而歐洲專利局審查實務以及歐洲部分國家法院判決已將可行性視為專利要件,本文擬介紹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有關可行性之重要決定,以及部分國家法院的判決。作者 : 吳祖漢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 42
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禁反言之對事效範圍—— 以實務變遷為中心
近來,我國啟動專利法修正工程,計劃將舉發法制朝向兩造對審的方向調整;對此,學界亦有以美國為鏡,聚焦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禁反言之法效,探討我國專利權無效雙軌制發展者。惟前開學說論著完成時,作為比較對象的美國,其學說和實務對禁反言範圍之解釋仍陷於壁壘分明的爭辯。尤其是禁反言之「對事效」的範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直至2022 年方才確認,針對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一旦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就有效性作成最終書面決定,申請人及與其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對該專利請求項即不得以任何事由,包含其『已於該次提出』或『可合理期待可於該次提出卻未提出』之任何新穎性跟非顯而易知性事由,再次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或於民事訴訟、或於國際貿易委員會專利侵權調查程序中,質疑或挑戰該請求項的有效性。」本文以美國實務變遷為中心,澄清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禁反言之對事效的範圍。作者 : 李秉燊檢察事務官 - 43
淺談專利法修正草案之爭議案審議
專利法修正草案規劃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以3 或5人為審議人員合議審議「複審案」及「爭議案」,其中,「爭議案」偏向私權紛爭解決性質,以言詞審議為原則,程序設計導入言詞審議、審議計畫、審議中間決定等,本文將淺談專利法修正草案之爭議案審議。作者 : 趙慶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副組長 - 44
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
專利制度係以鼓勵、保護、利用技術創新為目的,由於近年技術創新呈現加速增長趨勢,專利審查已為各國分配行政資源之重點,特別是專利申請核駁後之複審案件,以及核准專利後之舉發案件,因其涉及高度專業及複雜技術,主要國家皆從組織層面著手,跳脫行政機關之既有框架,將該類案件交由專責機構審議,以提升品質及效率,進而提高公眾對於整體專利制度之信賴度。本文分別就日本特許廳審判部、韓國智慧財產審判及上訴委員會、美國專利複審及上訴委員會、以及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等組織,逐一簡介設置法源及其組織架構、人員之指派及任用資格、人員迴避、人力配置及合議方式等項目,希冀提供我國未來規劃審議會組織架構之參考。作者 : 呂正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副組長 - 45
淺析加拿大工業設計保護制度
加拿大設計保護制度早期繼受自英國設計法而來,不過因為地緣政治因素的考量,導致該國納入不少美國設計專利制度的思維。基於我國往常對於外國設計保護制度大多著重在歐、美、日、韓等先進國家的探討,對於加拿大制度及實務的了解相對陌生,本文爰以加拿大為題,探討該國在工業設計保護制度的近期發展。作者 : 張雅筑*、徐銘夆***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 - 46
衍生設計專利制度的探討與分析
基於工業設計產業的特殊性,許多國家對於同一申請人所申請的多項「近似」或「相關」的重複設計專利情事,設有允許例外設計保護之規定,例如:日本的「關連意匠」制度、韓國的「關連設計」制度、美國的「一申請案包含多實施例」及「期末拋棄」或中國大陸的「相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制度等;而於我國,則是透過「衍生設計」制度來對同一申請人之「近似型重複設計專利」給予例外的設計保護。然而,依現行衍生設計制度,其仍存有可改進的空間,本文即是針對各國有關近似設計的特殊保護制度為比較說明,並就我國衍生設計制度提出修正建議,期能作為未來我國修正專利法規改善衍生設計制度之參考。作者 : 葉哲維*、莊彩雪***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助理審查官。 - 47
美、日、韓、澳設計專利加速審查制度比較分析
基於全球設計趨勢輪動加速,時間勝過一切的考量,對於設計專利(註冊)採取實體審查制的國家而言,加速審查制度滿足申請人快速取得設計專利權之需求。考量我國設計專利尚未導入加速審查制度,本文爰以美國、日本、韓國及澳大利亞為研究對象,探討這4 個國家在加速審查的操作實務,期能作為我國未來制定政策之參考。作者 : 黃少瑜 *、張雅筑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審查委員、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助理審查官。 - 48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問題之分析 ──以飛利浦案為中心
荷蘭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向我國地方法院對國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專利權侵害訴訟。本案歷經三個審級與更審,除各審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有不同之算法與理由外,雙方在專利侵權救濟手段上之攻防主張也值得探究。本文將透過本案之研析,以保護專利權人的角度出發,探討專利權人面對專利侵權時該如何救濟方能獲得最大利益。作者 : 王介柔、林采薇、趙如、劉亭均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學生。 - 49
量子科技專利趨勢分析——量子計算與量子感測
量子科技近年來成為最熱門的新興科技,其利用量子力學的特性在計算、通訊,以及感測等技術領域中掀起了顛覆性的革新並展現出傳統技術所無法比擬的突出效能。在計算及感測技術領域中,量子科技以其強大的計算速度及量測精度,一躍成為如氣候、交通、金融、生物醫療,以及國防等許多國家重要議題的關鍵技術,其技術的研發投入亦成為世界各國爭相發展的目標。本文中對量子計算與量子感測進行技術介紹及專利趨勢分析,藉由專利申請趨勢分析了解各別技術主題當前的國際發展態勢以及研發重心,以作為我國在量子計算與量子感測上研發布局的參考依據。作者 : 林韋廷、黃同慶、范士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50
量子科技專利趨勢分析──量子通訊與後量子密碼
隨著量子電腦近年來的快速發展,其強大的計算能力以及獨特的運算方式使得現今通用的密碼技術不再足以保護通訊安全。面對量子電腦所帶來的威脅,現有的兩種可行解決方案,其一係以量子密鑰分發為主的量子通訊相關技術,另一者為將加密系統改良汰換之後量子密碼學。本文中對此二技術主題進行技術介紹及專利趨勢分析,藉由專利申請趨勢分析了解各別技術主題當前的國際技術發展態勢以及研發重心,作為我國未來在此二通訊重點科技領域研發布局的參考依據。作者 : 陳繹安、廖家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51
企業以一案兩請進行專利布局之申請策略研析
我國專利法於民國102 年修正導入一案兩請之「權利接續」制度,自修法迄今已逾8 年的時間,為了解國內不同行業就一案兩請專利之布局動機及意願消長等,進而實質了解一案兩請除「權利接續」外所潛藏之申請效益,以及國內專利代理人對於一案兩請制度實施與推廣情形等,本文以問卷調查方式,以利掌握國內企業與專利代理人對於一案兩請制度之看法與策略,問卷題目類型分為:一、申請評估與目的;二、發明審查時程是否影響申請策略;三、有無權利接續是否影響申請策略。作者 : 林桂忠、侯建志、施宜佑、李宥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 - 52
一案兩請權利接續之申請趨勢研析與審查實務探討
我國專利法於民國102 年修正導入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度,於專利法第32條明定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並聲明者,審查人員於核准發明專利前應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案,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公告日消滅,由發明專利權接續新型專利權保護之範圍,以完善專利技術保護,同時維護商業授權契約之法律效果及安定性。本文基於一案兩請「權利接續」自修法後迄今已逾8 年的時間,值此期間專利審查時程之逐年縮短,故將透過:一、申請案量逐年變化;二、申請人國別與產業分布;三、技術領域等申請案趨勢;以及四、案件審查歷程等進行研究分析,以瞭解一案兩請與審查時程之互動關係。作者 : 侯建志、林桂忠、施宜佑、李宥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 - 53
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更正制度 ──以美國及德國制度為鑑
智慧財產局為順應產業對專利爭議制度之需求,自民國108 年起研擬「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分別於109 年12 月及110 年6 月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 稿及第2 稿,其中針對專利舉發案件之審議及救濟制度作大幅的變革,由書面審查改採言詞審議及合議審議,進而簡併訴願層級;救濟程序改由舉發人與被舉發人兩造為當事人,準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兩造對審,並以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按專利權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專利之更正將直接影響判斷基礎,因此修正條文亦通盤規劃更正相關條文。本文主要借鏡於美國與德國在專利爭議程序中之更正實務,探討未來我國爭議案件在兩造對審架構下之更正實務運作。作者 : 陳盈竹、吳韶淳、林希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組長 - 54
日本更正再抗辯實務研析
專利侵權訴訟中無效抗辯與更正再抗辯為當事人在專利有效性爭點之最主要攻擊防禦方法,更正再抗辯為專利權人對抗無效抗辯的重要手段,然日本特許法對專利權人提訂正(日本訂正等同於我國更正)時機有所限制,故於法律上提訂正有困難時,提更正再抗辯之訂正審判或訂正請求的必要性便成為法院及學者各方討論的重點。本文先簡介日本更正再抗辯由來及相關論點,包含訂正請求必要說、訂正請求不要說及訂正請求原則必要說,並研究分析日本近期法院(包含知財高院及最高法院)相關四個判決之事件經過及法院對專利權人主張更正再抗辯時,訂正審判或訂正請求的必要性的看法,日本更正再抗辯法院實務上是傾向「專利權人主張更正再抗辯時,如果有無可避免的特別情事以致於法律上無法向特許廳提出適法的訂正主張,這時向特許廳提出適法的訂正主張就非必要;然而如果法律上可以向特許廳提出訂正主張時,法院實務上還是認為向特許廳提訂正是必要的」。作者 : 高健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審查官 - 55
應用審查數位工具之現況與趨勢分析──IP5、EUIPO、WIPO及其他多局
針對國際間各智慧財產局之數位工具開發及其使用現況進行調查,並對人工神經網路、機器學習、深度學習、自然語言處理??第四次工業革命中人工智慧軟體技術應用於專利、商標、設計等智慧財產權領域之相關科技現況及走向趨勢調查。經彙整歸納後,國際間各智慧財產局依已公開程度較多的有:美國專利商標局、日本特許廳、歐盟智慧財產局、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和韓國智慧財產局。在開發項目方面,傳統數位工具開發項目較多的主要為:(1) 電子支付、(2)e-Learning 電子學習和(3) 專利商標/(工業)設計單一整合入口;而在人工智慧數位工具開發項目較多的主要為:(1) 專利檢索輔助工具、(2) 外觀設計圖像檢索/辨識和(3) 商標圖像檢索。作者 : 張長軾、陳宇超、陳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56
我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有關適格性與進步性之修訂沿革及其剖析
我國於2021 年7 月1 日公布施行新版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本文針對我國自1998 年公布以來各版本修訂內容中關於適格性與進步性要件部分,剖析各版本修訂當時的時空背景,及其所參考之美、日、歐相關審查基準規定與我國基準異同處,藉此理解我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之修訂脈絡。作者 : 朱浩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 - 57
美日歐因應新興科技電腦軟體發明審查原則比較分析
近年來人工智慧、區塊鏈及大數據等新興科技的蓬勃發展,導致與新興科技有關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如雨後春筍般地增加,使得各國無不開始調整自身國家的專利制度及審查實務,來迎接前述新興科技對專利制度所帶來的挑戰。有鑒於此,專利五大局IP5 即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及韓國專利局,於2018 年10 月31 日在德國舉辦專家圓桌會議1,對於AI 技術對專利制度造成的影響進行初步探討,作為日後進一步合作或研討的基礎,重點包含(1)發明人資格或權利歸屬:專利五大局都認為發明人應為自然人。(2)專利適格性:AI 相關發明通常落於電腦實施發明之審查範疇,依專利五大局各自專利審查基準之適格性判斷標準予以審查。(3)說明書揭露要件:專利五大局現有之審查標準仍適用。(4)進步性要件目前尚無需因應AI 發明而調整。本文將以美日歐為主,介紹其關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審查原則,並整理其近年為因應新興科技,所採取之對應措施。作者 : 馮聖原、高健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 58
韓國設計保護的特殊制度介紹
韓國設計保護係採「實體審查制」及「部分實體審查制」雙軌制,本文就韓國設計保護特殊制度進行介紹與比較,其中「部分實體審查制」是就產品生命周期較短之類別僅審查毋庸檢索的實體要件。就「部分實體審查制」另導入「異議制度」之公眾審查。允許申請人得申請註冊前之「公開」請求,接受外界提出「第三方意見」,並允許申請「優先審查」及「秘密設計」,申請時亦可以3D 圖檔及動畫檔來申請立體設計及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以提高申請人之申請意願。作者 : 蔡垂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59
韓國字體設計之註冊申請及審查實務介紹
韓國字體設計係將「字體」擬制為「物品」,並在2004 年透過修訂韓國設計保護法,將其明定為設計保護標的,其所保護的字體設計權效力不及於打字、排版或印刷等正常過程中使用的字體,及上述使用字體所生產的結果。在符合各自要件之前提下,字體得同時受韓國設計法及著作權法保護。本文首先針對韓國字體設計申請及產業概況進行分析,接下來說明其成立要件,並簡單介紹申請及審查實務。作者 : 莊彩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60
我國專利爭議訴訟中新證據提出與更正之互動
在制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前,因為行政訴訟不予審酌舉發人所提出之新證據,致使同一專利權之有效性爭議,可能發生多次之行政爭訟,難以終局確定,為減少循環發生行政爭訟,而有拖延未決之情形,並達成紛爭一次解決之目的因而有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應審酌新證據之立法。但自民國97 年運作迄今,若舉發人在訴訟階段始提出新證據,為平衡專利權人之訴訟利益,專利權人確實可以另提更正以克服新證據,一旦提出更正,依目前實務見解,法院必須等到智慧財產局就更正准否之處分做成後始得進一步審理,如此一來,似乎無法達成當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迅速解決紛爭之立法目的。依前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的運作實務,各界發現「迅速解決爭議」之目的並無法被滿足,因而重新思考解決方案,並提出本次專利法之修正。本文擬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的時空背景探討舉發、專利爭議訴訟、新證據的提出及更正之運作,並檢視對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作者 : 呂紹凡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專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