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專題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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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發明可行性(plausibility)觀點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探討──以歐洲相關判決為核心
發明可行性係探討所請發明是否可信或可否達成所稱功效,其源起於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歷年決定,多涉及生技醫藥領域專利案件,雖然歐洲專利公約及歐洲各國專利法規均無發明可行性之明文規定,然而歐洲專利局審查實務以及歐洲部分國家法院判決已將可行性視為專利要件,本文擬介紹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有關可行性之重要決定,以及部分國家法院的判決。作者 : 吳祖漢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 42
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禁反言之對事效範圍—— 以實務變遷為中心
近來,我國啟動專利法修正工程,計劃將舉發法制朝向兩造對審的方向調整;對此,學界亦有以美國為鏡,聚焦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禁反言之法效,探討我國專利權無效雙軌制發展者。惟前開學說論著完成時,作為比較對象的美國,其學說和實務對禁反言範圍之解釋仍陷於壁壘分明的爭辯。尤其是禁反言之「對事效」的範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直至2022 年方才確認,針對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一旦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就有效性作成最終書面決定,申請人及與其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對該專利請求項即不得以任何事由,包含其『已於該次提出』或『可合理期待可於該次提出卻未提出』之任何新穎性跟非顯而易知性事由,再次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或於民事訴訟、或於國際貿易委員會專利侵權調查程序中,質疑或挑戰該請求項的有效性。」本文以美國實務變遷為中心,澄清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禁反言之對事效的範圍。作者 : 李秉燊檢察事務官 - 43
淺談專利法修正草案之爭議案審議
專利法修正草案規劃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以3 或5人為審議人員合議審議「複審案」及「爭議案」,其中,「爭議案」偏向私權紛爭解決性質,以言詞審議為原則,程序設計導入言詞審議、審議計畫、審議中間決定等,本文將淺談專利法修正草案之爭議案審議。作者 : 趙慶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副組長 - 44
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
專利制度係以鼓勵、保護、利用技術創新為目的,由於近年技術創新呈現加速增長趨勢,專利審查已為各國分配行政資源之重點,特別是專利申請核駁後之複審案件,以及核准專利後之舉發案件,因其涉及高度專業及複雜技術,主要國家皆從組織層面著手,跳脫行政機關之既有框架,將該類案件交由專責機構審議,以提升品質及效率,進而提高公眾對於整體專利制度之信賴度。本文分別就日本特許廳審判部、韓國智慧財產審判及上訴委員會、美國專利複審及上訴委員會、以及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等組織,逐一簡介設置法源及其組織架構、人員之指派及任用資格、人員迴避、人力配置及合議方式等項目,希冀提供我國未來規劃審議會組織架構之參考。作者 : 呂正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副組長 - 45
淺析加拿大工業設計保護制度
加拿大設計保護制度早期繼受自英國設計法而來,不過因為地緣政治因素的考量,導致該國納入不少美國設計專利制度的思維。基於我國往常對於外國設計保護制度大多著重在歐、美、日、韓等先進國家的探討,對於加拿大制度及實務的了解相對陌生,本文爰以加拿大為題,探討該國在工業設計保護制度的近期發展。作者 : 張雅筑*、徐銘夆***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 - 46
衍生設計專利制度的探討與分析
基於工業設計產業的特殊性,許多國家對於同一申請人所申請的多項「近似」或「相關」的重複設計專利情事,設有允許例外設計保護之規定,例如:日本的「關連意匠」制度、韓國的「關連設計」制度、美國的「一申請案包含多實施例」及「期末拋棄」或中國大陸的「相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制度等;而於我國,則是透過「衍生設計」制度來對同一申請人之「近似型重複設計專利」給予例外的設計保護。然而,依現行衍生設計制度,其仍存有可改進的空間,本文即是針對各國有關近似設計的特殊保護制度為比較說明,並就我國衍生設計制度提出修正建議,期能作為未來我國修正專利法規改善衍生設計制度之參考。作者 : 葉哲維*、莊彩雪***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助理審查官。 - 47
美、日、韓、澳設計專利加速審查制度比較分析
基於全球設計趨勢輪動加速,時間勝過一切的考量,對於設計專利(註冊)採取實體審查制的國家而言,加速審查制度滿足申請人快速取得設計專利權之需求。考量我國設計專利尚未導入加速審查制度,本文爰以美國、日本、韓國及澳大利亞為研究對象,探討這4 個國家在加速審查的操作實務,期能作為我國未來制定政策之參考。作者 : 黃少瑜 *、張雅筑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審查委員、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助理審查官。 - 48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問題之分析 ──以飛利浦案為中心
荷蘭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向我國地方法院對國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專利權侵害訴訟。本案歷經三個審級與更審,除各審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有不同之算法與理由外,雙方在專利侵權救濟手段上之攻防主張也值得探究。本文將透過本案之研析,以保護專利權人的角度出發,探討專利權人面對專利侵權時該如何救濟方能獲得最大利益。作者 : 王介柔、林采薇、趙如、劉亭均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學生。 - 49
量子科技專利趨勢分析——量子計算與量子感測
量子科技近年來成為最熱門的新興科技,其利用量子力學的特性在計算、通訊,以及感測等技術領域中掀起了顛覆性的革新並展現出傳統技術所無法比擬的突出效能。在計算及感測技術領域中,量子科技以其強大的計算速度及量測精度,一躍成為如氣候、交通、金融、生物醫療,以及國防等許多國家重要議題的關鍵技術,其技術的研發投入亦成為世界各國爭相發展的目標。本文中對量子計算與量子感測進行技術介紹及專利趨勢分析,藉由專利申請趨勢分析了解各別技術主題當前的國際發展態勢以及研發重心,以作為我國在量子計算與量子感測上研發布局的參考依據。作者 : 林韋廷、黃同慶、范士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50
量子科技專利趨勢分析──量子通訊與後量子密碼
隨著量子電腦近年來的快速發展,其強大的計算能力以及獨特的運算方式使得現今通用的密碼技術不再足以保護通訊安全。面對量子電腦所帶來的威脅,現有的兩種可行解決方案,其一係以量子密鑰分發為主的量子通訊相關技術,另一者為將加密系統改良汰換之後量子密碼學。本文中對此二技術主題進行技術介紹及專利趨勢分析,藉由專利申請趨勢分析了解各別技術主題當前的國際技術發展態勢以及研發重心,作為我國未來在此二通訊重點科技領域研發布局的參考依據。作者 : 陳繹安、廖家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51
企業以一案兩請進行專利布局之申請策略研析
我國專利法於民國102 年修正導入一案兩請之「權利接續」制度,自修法迄今已逾8 年的時間,為了解國內不同行業就一案兩請專利之布局動機及意願消長等,進而實質了解一案兩請除「權利接續」外所潛藏之申請效益,以及國內專利代理人對於一案兩請制度實施與推廣情形等,本文以問卷調查方式,以利掌握國內企業與專利代理人對於一案兩請制度之看法與策略,問卷題目類型分為:一、申請評估與目的;二、發明審查時程是否影響申請策略;三、有無權利接續是否影響申請策略。作者 : 林桂忠、侯建志、施宜佑、李宥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 - 52
一案兩請權利接續之申請趨勢研析與審查實務探討
我國專利法於民國102 年修正導入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度,於專利法第32條明定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並聲明者,審查人員於核准發明專利前應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案,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公告日消滅,由發明專利權接續新型專利權保護之範圍,以完善專利技術保護,同時維護商業授權契約之法律效果及安定性。本文基於一案兩請「權利接續」自修法後迄今已逾8 年的時間,值此期間專利審查時程之逐年縮短,故將透過:一、申請案量逐年變化;二、申請人國別與產業分布;三、技術領域等申請案趨勢;以及四、案件審查歷程等進行研究分析,以瞭解一案兩請與審查時程之互動關係。作者 : 侯建志、林桂忠、施宜佑、李宥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 - 53
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更正制度 ──以美國及德國制度為鑑
智慧財產局為順應產業對專利爭議制度之需求,自民國108 年起研擬「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分別於109 年12 月及110 年6 月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 稿及第2 稿,其中針對專利舉發案件之審議及救濟制度作大幅的變革,由書面審查改採言詞審議及合議審議,進而簡併訴願層級;救濟程序改由舉發人與被舉發人兩造為當事人,準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兩造對審,並以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按專利權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專利之更正將直接影響判斷基礎,因此修正條文亦通盤規劃更正相關條文。本文主要借鏡於美國與德國在專利爭議程序中之更正實務,探討未來我國爭議案件在兩造對審架構下之更正實務運作。作者 : 陳盈竹、吳韶淳、林希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組長 - 54
日本更正再抗辯實務研析
專利侵權訴訟中無效抗辯與更正再抗辯為當事人在專利有效性爭點之最主要攻擊防禦方法,更正再抗辯為專利權人對抗無效抗辯的重要手段,然日本特許法對專利權人提訂正(日本訂正等同於我國更正)時機有所限制,故於法律上提訂正有困難時,提更正再抗辯之訂正審判或訂正請求的必要性便成為法院及學者各方討論的重點。本文先簡介日本更正再抗辯由來及相關論點,包含訂正請求必要說、訂正請求不要說及訂正請求原則必要說,並研究分析日本近期法院(包含知財高院及最高法院)相關四個判決之事件經過及法院對專利權人主張更正再抗辯時,訂正審判或訂正請求的必要性的看法,日本更正再抗辯法院實務上是傾向「專利權人主張更正再抗辯時,如果有無可避免的特別情事以致於法律上無法向特許廳提出適法的訂正主張,這時向特許廳提出適法的訂正主張就非必要;然而如果法律上可以向特許廳提出訂正主張時,法院實務上還是認為向特許廳提訂正是必要的」。作者 : 高健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審查官 - 55
應用審查數位工具之現況與趨勢分析──IP5、EUIPO、WIPO及其他多局
針對國際間各智慧財產局之數位工具開發及其使用現況進行調查,並對人工神經網路、機器學習、深度學習、自然語言處理??第四次工業革命中人工智慧軟體技術應用於專利、商標、設計等智慧財產權領域之相關科技現況及走向趨勢調查。經彙整歸納後,國際間各智慧財產局依已公開程度較多的有:美國專利商標局、日本特許廳、歐盟智慧財產局、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和韓國智慧財產局。在開發項目方面,傳統數位工具開發項目較多的主要為:(1) 電子支付、(2)e-Learning 電子學習和(3) 專利商標/(工業)設計單一整合入口;而在人工智慧數位工具開發項目較多的主要為:(1) 專利檢索輔助工具、(2) 外觀設計圖像檢索/辨識和(3) 商標圖像檢索。作者 : 張長軾、陳宇超、陳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56
美日歐因應新興科技電腦軟體發明審查原則比較分析
近年來人工智慧、區塊鏈及大數據等新興科技的蓬勃發展,導致與新興科技有關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如雨後春筍般地增加,使得各國無不開始調整自身國家的專利制度及審查實務,來迎接前述新興科技對專利制度所帶來的挑戰。有鑒於此,專利五大局IP5 即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及韓國專利局,於2018 年10 月31 日在德國舉辦專家圓桌會議1,對於AI 技術對專利制度造成的影響進行初步探討,作為日後進一步合作或研討的基礎,重點包含(1)發明人資格或權利歸屬:專利五大局都認為發明人應為自然人。(2)專利適格性:AI 相關發明通常落於電腦實施發明之審查範疇,依專利五大局各自專利審查基準之適格性判斷標準予以審查。(3)說明書揭露要件:專利五大局現有之審查標準仍適用。(4)進步性要件目前尚無需因應AI 發明而調整。本文將以美日歐為主,介紹其關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審查原則,並整理其近年為因應新興科技,所採取之對應措施。作者 : 馮聖原、高健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 57
我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有關適格性與進步性之修訂沿革及其剖析
我國於2021 年7 月1 日公布施行新版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本文針對我國自1998 年公布以來各版本修訂內容中關於適格性與進步性要件部分,剖析各版本修訂當時的時空背景,及其所參考之美、日、歐相關審查基準規定與我國基準異同處,藉此理解我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之修訂脈絡。作者 : 朱浩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 - 58
韓國字體設計之註冊申請及審查實務介紹
韓國字體設計係將「字體」擬制為「物品」,並在2004 年透過修訂韓國設計保護法,將其明定為設計保護標的,其所保護的字體設計權效力不及於打字、排版或印刷等正常過程中使用的字體,及上述使用字體所生產的結果。在符合各自要件之前提下,字體得同時受韓國設計法及著作權法保護。本文首先針對韓國字體設計申請及產業概況進行分析,接下來說明其成立要件,並簡單介紹申請及審查實務。作者 : 莊彩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59
韓國設計保護的特殊制度介紹
韓國設計保護係採「實體審查制」及「部分實體審查制」雙軌制,本文就韓國設計保護特殊制度進行介紹與比較,其中「部分實體審查制」是就產品生命周期較短之類別僅審查毋庸檢索的實體要件。就「部分實體審查制」另導入「異議制度」之公眾審查。允許申請人得申請註冊前之「公開」請求,接受外界提出「第三方意見」,並允許申請「優先審查」及「秘密設計」,申請時亦可以3D 圖檔及動畫檔來申請立體設計及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以提高申請人之申請意願。作者 : 蔡垂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60
我國專利爭議訴訟中新證據提出與更正之互動
在制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前,因為行政訴訟不予審酌舉發人所提出之新證據,致使同一專利權之有效性爭議,可能發生多次之行政爭訟,難以終局確定,為減少循環發生行政爭訟,而有拖延未決之情形,並達成紛爭一次解決之目的因而有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應審酌新證據之立法。但自民國97 年運作迄今,若舉發人在訴訟階段始提出新證據,為平衡專利權人之訴訟利益,專利權人確實可以另提更正以克服新證據,一旦提出更正,依目前實務見解,法院必須等到智慧財產局就更正准否之處分做成後始得進一步審理,如此一來,似乎無法達成當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迅速解決紛爭之立法目的。依前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的運作實務,各界發現「迅速解決爭議」之目的並無法被滿足,因而重新思考解決方案,並提出本次專利法之修正。本文擬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的時空背景探討舉發、專利爭議訴訟、新證據的提出及更正之運作,並檢視對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作者 : 呂紹凡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專利代理人 - 61
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於歐洲專利審查基準變革的研析
2019 年歐洲專利審查基準修訂了部分章節,涵蓋了新穎性、進步性及明確性。針對明確性的判斷,修改了方法請求項中目的用語及參數的明確性。其中關於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的記載要件及專利要件,係根據T 0849/11 判決案內容而新增新的判斷準則,以利審查見解一致;並新增了罕見參數章節,其係配合近年來申請人偏好使用複雜之參數來界定請求項範圍,舉出兩種罕見參數主要類型及可允許使用的例子,供申請人理解罕見參數的揭露方式如何符合記載要件規範以及與先前技術產生足夠之區別以符合專利要件規範。另外,修訂後參數之明確性章節中指出參數界定物之記載要件判斷亦須符合相關的一般性規定,如充分揭露及明確性、缺乏支持與未充分揭露的內容。綜上所述,本研究基於2019 年歐洲專利審查基準中參數之明確性章節部分之修改、其引述參數界定相關的記載要件及專利要件章節、及重要判決之內容,進行研究分析以供各界參考。作者 : 鄭宇辰、李惟德、鄭詠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62
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於我國、歐洲、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的比較研究
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於我國、歐洲、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的比較研究 - 63
人工智慧應用型專利之請求項明確性要件──以功能界定請求項為中心
當前人工智慧技術之發展已成為國際趨勢;然而,人工智慧技術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制層面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在這之中,人工智慧發明之專利性議題有進一步研究之重要性。在人工智慧時代下,功能界定請求項因其符合人工智慧發明之特性而被廣泛應用,惟我國功能界定請求項之相關規範尚有未盡完善之處,例如功能界定請求項之認定方式為何、功能界定請求項之明確性要件為何等。據此,本文以功能界定請求項之認定及明確性要件為研究重點,檢視美國及我國相關規範與實務,並討論現行規範對人工智慧專利申請之影響。作者 : 黃盈笛國立清華大學博士班學生 - 64
舉發程序新制與相關議題之剖析
我國專利法修法歷程中,不斷以提升效能做為修正舉發制度之目標,期能以公平、快捷之方式,使專利權儘早脫離紛爭而得於穩定中流通技術,進而促進產業進步。108 年修正之專利法與審查基準,持續以效能為導向,藉由細緻調控舉發當事人攻防時機、簡化專利專責機關行政流程等新制,更進一步將舉發程序推向高效能之目標,本文將由靜態法規與動態程序之關聯性剖析新制之特質。除此之外,本文就有關更正實質內容與舉發程序之關聯性、「遲滯審查之虞」之認定與適用等議題一併探討,期能對舉發效能提供精進之方向。作者 : 楊淑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 - 65
108 年修正之專利法施行後舉發案件實務觀察與探討
108 年11 月1 日之專利法主要欲達成之目的,在於提升舉發案件審查效能,本文從審查實務之觀察就舉發案件當事人所提之理由、證據及答辯,闡明函之陳述內容,以及展延理由等面向研析。以108 年7 月至109 年7 月舉發案件審查期間,針對前述研析議題蒐集數據製成統計圖表,從實證觀察瞭解審查實務及當事人攻防行為與實施的結果,並提供建議。作者 : 張耀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 - 66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功能界定及目的描述特徵請求項之各國審查比較研究(下)──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
電腦軟體為演算法之實現,本質為方法步驟,在請求項中常以功能、用途或目的來界定,可能出現在請求項的前言部分,或以功能性用語的方式來描述特徵。對此類發明,於各國專利局有不同的規範與審查方式,本文接續介紹日本、韓國與中國大陸之相關規範,具體呈現對功能界定請求項與用途界定請求項之思考判斷標準,並且,進一步歸納五大專利局與我國於相關規範之比較分析,期能使相關專利從業人員了解各專利局之判斷方式,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使用功能來界定技術特徵或界定目的、用途時,更能清楚得知其權利範圍及限制,並合理預期審查結果。作者 : 沈佳瑾、施佩君、莊宗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約聘專利審查委員、專利助理審查官 - 67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功能界定及目的描述特徵請求項之各國審查比較研究(上)──我國、美國及歐洲
電腦軟體為演算法之實現,本質為方法步驟,在請求項中常以功能、用途或目的來界定,可能出現在請求項的前言部分,或以功能性用語的方式來描述特徵。對此類發明,於各國專利局有不同的規範與審查方式,本文先介紹我國、美國與歐洲之相關規範,由我國切入先讓讀者對於此類特徵目前於我國之審查方式有基本認識,再接續介紹美國與歐洲對功能界定請求項與用途界定請求項之審查判斷標準,期能使相關專利從業人員了解我國、美國與歐洲專利局之審查規範,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使用功能來界定技術特徵或界定目的、用途時,更能清楚得知其權利範圍及限制,並能合理預期審查結果。作者 : 沈佳瑾、廖國智、李榮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 - 68
初探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之爭議(下)──以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我國為例
關於史蒂芬.L..泰勒自2018年10月17日起,陸續於英國、歐洲及美國以人工智慧系統「DABUS」為發明人提出之專利申請案件。歐洲專利局、英國智慧財產局及美國專利商標局已陸續作成駁回或不受理申請案的處分。是本篇將就尚未對以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之專利申請案件做出公開處分或決定的專利權責機關,如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日本特許廳及韓國智慧財產局等,詳述其國內相關法規規定及評估其可能之結果。另詳述我國現行法規對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法律及實務上的限制,並針對在現行法制規範下,人工智慧是否可作為發明人之疑義,提出本文的結論與觀點。作者 : 吳欣玲、邱俊銘、李頤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科長、專員、科員 - 69
初探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之爭議(上)──以歐洲、英國及美國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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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醫藥專利禁反言──以美國判決為基礎
醫藥專利侵權訴訟中,禁反言的提出可作為限制專利權人均等論的有效手段,專利權人則會以抗辯禁反言來再次涵蓋被控侵權物,本文選出四篇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s,CAFC)與禁反言相關的訴訟案例,對於醫藥專利之禁反言做詳細探討。藉由本文可知醫藥專利禁反言的類型,及對於禁反言之抗辯。期藉由本文使製藥產業更能了解禁反言所帶來之影響以更為謹慎地面對。作者 : 郭廷濠美迦藥局藥師 - 71
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重點及第二非醫藥用途請求項的撰寫與審查之研究
109年版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內容主要包括:修正「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方法」的定義、列舉7種常見請求項涵蓋治療及非治療方法之態樣及新增注意事項;新增醫藥第二用途新穎性、進步性之判斷等內容,除原則性介紹外,亦新增相關案例內容予以說明。再者,就第二非醫藥用途1 請求項之撰寫及專利要件的審查,介紹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之審查實務及相關案例,並提出具體建議。作者 : 簡正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 - 72
第二醫藥用途發明判決研析——著重在非以新適應症為技術特徵
第二醫藥用途係針對已知藥物找出新的用途,該用途並不限於治療新的適應症,亦包含治療已知疾病之新使用劑量、給藥方案、給藥途徑、特定病患族群等特定的治療應用等,此類型的申請案有日漸增多的趨勢,於判斷新穎性及進步性時有很大的探討空間,歐洲專利局技術上訴委員會(the Boards of Appea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下稱EPO 技術上訴委員會)已有許多關於第二醫藥用途發明的案例,而美國有針對涉及自然法則之給藥方案發明訴訟案,探討其專利適格性的問題,本文擬整理重要決定或判決之重要見解,以供實務參考。作者 : 吳祖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 73
研析專利核駁後複審採行前置審查(上)──日本前置審查及韓國再審查
申請人向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 ce,JPO)或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 ce,KIPO)所提發明專利於核駁審定後,如申請人仍有 不服而欲提起審判時,有相當高比例會伴隨修正,以期克服原核駁理由。對此, JPO 設置前置審查制度,當申請人申請審判請求(Request for Trial)且一併提起 修正時,則該申請案進入前置審查;若申請時未一併提起修正時,則該申請案直 接進入合議庭審理。在前置審查階段,如判斷可符合專利要件,則核准審定且撤 銷原核駁審定。相較之下,KIPO 則分別設置再審查(Re-Examination)及審判請 求兩行政救濟管道,申請人僅得就再審查程序及審判程序兩者擇一申請,申請人 如欲申請再審查,則應一併提出修正。 日、韓藉此制度,先交付原審查人員進行審查,由於該審查人員已相當熟悉 該案件審查歷程,可快速且有效率地處理案件,並減少後續審判庭之承辦案量, 既可兼顧品質又能達到加速處理案件之成效。韓國再審查 作者: 彭裕志 *、陳榮茂 *、呂正仲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作者曾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兼科長,現為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 - 74
研析專利核駁後複審採行前置審查(下)──中國大陸及其與日、韓之差異
專利申請案件經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Th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CNIPA)核駁審定後,申請人得向專利複審委員會(下稱複審委員會)提起核駁複審,該程序定位為申請人對處分不服之行政救濟程序。在此複審程序中,無論修正與否,皆進行前置審查。此前置審查程序不直接作出核准或核駁審定,僅出具意見交付複審委員會審理。複審委員會審理後之處分包含:一、可作出審判請求不成立,維持原核駁之決定;二、審判請求成立,撤銷原核駁之決定,並發回審查部門審查。故複審委員會握有處分決定權。本文進一步比較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相關制度,評析前述三者特點。前述三者相關制度雖有差異,惟前述相關制度皆可達到提升審查效率、減少訟源及快速獲知結論等優點,可收一舉數得之實效。作者 : 張志強、呂正仲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 - 75
藥物結構特徵之顯而易見性探討
結構特徵為藥物最主要也最相關的部分,且在專利審查及侵權訴訟中顯而易見性亦為要角,本文藉由三件與藥物結構特徵直接相關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ederal Circuits,CAFC)的訴訟案例,探討藥物結構之顯而易見性,期藉由本文使藥物結構特徵之顯而易見性判斷更加明瞭,對於申請我國及美國以藥物結構為特徵之專利者及涉及相關訴訟者能有所助益。作者 : 郭廷濠美迦藥局藥師 - 76
歐、美、日及中國大陸之數值範圍修正探討與研析
於請求項(或說明書)中新增新的數值範圍或將請求項(或說明書)中之一數值範圍修改成一新的數值範圍之「數值範圍修正」係實務上常見之修正態樣,而在判斷數值範圍修正是否超出申請時之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內容時,往往較一般文字修正之判斷更為複雜。目前國外對數值範圍修正均有所規範,但判斷方式略有所差異,為利專利申請人及相關從業人員能熟悉國外數值範圍修正規定及其特色,本文彙整歐、美、日及中國大陸之數值範圍修正之相關規範及案例,並將該等案例以實務上常見之「依據說明書所揭露之通常範圍及較佳範圍之修正」、「兩組以上數值範圍之組合之修正」及「依據說明書(或實施例)所揭露之數值之修正」三種類型予以分類並進行研析與探討。作者 : 梁雅閔、謝緯杰、王耿斌專利助理審查官 專利審查官 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 - 77
抗體相關發明之專利審查實務分析
近年抗體(antibody)藥物發展快速,抗體相關發明之專利申請及布局日益重要。然而,目前如美國、歐洲等對於抗體專利之審查實務上存在差異。本文將抗體相關發明依其抗原或相關抗體是否成為先前技術背景下,區分為結合新抗原或新抗原決定位之抗體、已知抗原開發不同結合特性之單株抗體、改良之單株抗體、雙特異性抗體及抗體藥物結合物(Antibody Drug Conjugates,ADC)等態樣,檢視美國、歐洲及我國抗體專利之審查標準及其差異性,並提供相關案例進行討論,進而歸納抗體發明專利審查要件及建議。作者 : 吳姵諄、張茜毓、黃教威、陳世芹、張維纓、林佳慧專利助理審查官 專利助理審查官 約聘專利審查委員 專利助理審查官 專利助理審查官 專利高級審查官 - 78
智慧醫療專利技術分析
智慧醫療近年在全球大力發展,例如美國推動精準醫療技術,以及中國大陸在十三五計畫推動精準醫療1、歐盟推動數位行動計畫2、世界衛生組織(WHO)定義eHealth 為「資通訊技術(ICT)在醫療和健康領域的應用,包括醫療照護、疾病管理、公共衛生監測、教育和研究」3。我國政府提出5+2 產業創新計畫,其中所包含亞洲矽谷與生醫產業項目,主要目標即是發展人工智慧(AI)與醫療產業之技術,因此本文主要係探討智慧醫療為人工智慧應用在醫療領域之研究,提出專利技術分析提供未來可發展之重點方向,供國內相關業界參考。作者 : 薛力豪、鍾佩昕、黃昱綸任職於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 - 79
以電腦輔助診斷技術為核心之智慧診療專利趨勢分析
近年來,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結合醫療而衍生的「智慧醫療(eHealth)」已成為國際發展趨勢,也為現行醫療產業注入新成長動能。隨著2018 年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核准12個演算法輔助醫療產品,諸如使用視網膜圖像自主診斷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之AI診斷系統「IDx - DR」或骨折檢測系統「OsteoDetect」,說明這類演算法輔助醫療產品儼然成為一種「醫療設備」,而此類「醫療設備」最核心的技術即為基於醫學影像學的電腦輔助診斷(Computer Aided Diagnosis / Detection,CAD)技術。因此,本文以電腦輔助診斷技術為核心之智慧診療相關專利作為標的,進行專利申請趨勢以及技術功效矩陣圖之分析,製作出智慧診療專利地圖。藉此,期望能掌握相關脈動及全球布局重點,協助我國相關業者能更加瞭解國際趨勢與自身定位,並訂定未來發展走向,避免或降低未來專利爭訟之風險。作者 : 馮昱豪、陳浩民現任職於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 - 80
醫藥相關專利之顯而易見性判斷原則與舉證責任探討──以局部治療製劑為例
局部治療製劑十分普遍,為藥廠研發熱點之一,其藥物專利是否有效為常見之爭點,本文選出三篇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與局部治療製劑相關的訴訟案例,對於顯而易見性之爭議部分詳細介紹,並以特徵劑量及特徵用途之顯而易見性作探討,討論劑量範圍揭露、反向教示,及藥物結構對應其用途等,期藉由本文使局部治療製劑之顯而易見性判斷更加明瞭,對於申請我國與美國局部治療製劑專利者和涉及相關訴訟者能有所助益。作者 : 郭廷濠、劉國讚美迦藥局藥師、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所教授兼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