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專題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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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工智慧為專利法上發明人的法律分析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慧的問世後,社會大眾感受到人工智慧的驚人進展,當人工智慧的貢獻程度達到足夠成為發明人等級的可能性似乎越來越高,達到科技奇點,專利法制應該要如何因應,是否要給予人工智慧法律上當發明人的資格?本文建議立法者應可考慮採用部分法律地位(Partial Legal Status),針對人工智慧所需要的功能提供部分法律能力,採用此折衷方法,可以減少對社會所造成的風險與疑慮,同時可以促進人工智慧的經濟發展。作者 : 劉育彬作者現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博士生、專利師公會監事、富采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專案經理 - 22
專利分析之申請流向圖應用與分析—以寬能隙半導體元件為例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近幾年的專利、商標分析報告中常利用流向圖作為數據可視化分析與管理,以利閱覽者可透過流向圖更能夠迅速了解該項產業的技術專利或商標布局的動向,因此在本文中將以實際數據進行實作,並以專利布局流向圖進行分析,希冀藉由專利布局流向圖能使決策者更能理解產業技術專利布局趨勢。作者 : 陳建翰*、許哲瑋*** 作者現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人員。 ** 作者現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人員。 - 23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美國篇
本文以美國為研究對象,就該國在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的發展實務進行分析,首先介紹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交錯所面臨之相關議題,次而論述一份美國政府在2020年就相關課題徵求之公眾意見書,文末會探討美國在相關衍生議題的審查及司法實務,期能為讀者捎來不同國家在保護元宇宙數位設計的春訊。作者 : 徐銘夆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行政企劃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24
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探討我國人工智慧(AI)相關發明之進步性判斷
AI 的發明及應用已在資訊時代中改變人類的生活及習慣,且深入各個領域,包括自動車駕駛、網路廣告推播、工作專案管理等在傳統上視為不同領域的技術都可以使用AI 增進其效能及準確度,由於AI 廣大而深刻的影響力,關於AI 技術的專利數量急遽上升,其類型涵蓋硬體、演算法、機器訓練方式、應用領域等各方面。我國在資訊領域產業已深耕多年,關於AI 此一新興技術的專利申請量亦相當多,而現行專利審查基準與AI 技術進步性相關的審查篇章係規定於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本文將就AI 技術的特性及專利審查基準上判斷電腦軟體進步性的規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相關判決探討本國法院對AI相關專利進步性的比對與認定方式。作者 : 吳漢傑*、簡信裕***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專利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高級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25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美國篇
本文以美國為研究對象,就該國在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的發展實務進行分析,首先介紹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交錯所面臨之相關議題,次而論述一份美國政府在2020年就相關課題徵求之公眾意見書,文末會探討美國在相關衍生議題的審查及司法實務,期能為讀者捎來不同國家在保護元宇宙數位設計的春訊。作者 : 徐銘夆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行政企劃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26
由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探討美國人工智慧(AI)相關發明之專利標的適格性判斷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在美國專利民事侵權訴訟經常會遭受被告以不符美國專利法第101 條(35 U.S.C. § 101)專利標的適格性(Patent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之理由主張專利無效,AI 相關發明作為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下位分支領域,同樣地經常面臨是否符合專利標的適格性的挑戰,本文將由3 件AI 相關發明之美國專利民事侵權訴訟,說明聯邦地方法院和CAFC 之專利標的適格性論理,並對如何因應美國法院Alice 分析之判斷實務,提供對應建議,俾利專利實務界參考。作者 : 趙慶泠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爭議審查組副組長。 - 27
車輛智慧座艙系統關鍵技術專利趨勢分析(上)
隨著綠能概念的興起,電動車銷售也開始逐年成長,而有別於傳統油車,電動車發展將更多的數位服務及體驗帶入車輛中,同時改變了市場生態。由於車輛科技及產業鏈的變革,讓車輛有更多部分可由軟體來定義,車輛不再僅僅是一輛移動載具,反倒是像一個巨大的移動手機,而車廠跳過一級供應商(Tier 1)親自與不同供應商接觸的機會將大幅增加,面對這樣的變革,對於資通訊產業相關軟硬體開發經驗豐富的臺灣廠商而言,提供了一個新契機,而未來車輛電動化的需求日增,將使電動車產業繼PC、NB 產業之後,成為我國產業發展之最重要策略之一。本專題將蒐集全球各國與「智慧座艙」相關的專利,以智慧座艙的常見技術分類中的視覺、聽覺技術進行各種技術之專利分析,藉由探索專利趨勢分析,得以窺知智慧座艙的視覺、聽覺技術發展概況,期能提供相關業者研發參考,避免將研發資源浪費在已存在的技術上,並且可以找出相關潛在合作或競爭的對象,預先做好專利布局及為未來可能面臨之侵權訴訟,提早做出預判及準備。作者 : 陳明德*、林剛煌**、林明立****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28
車輛智慧座艙系統關鍵技術專利趨勢分析(下)
從第一台車輛研製成功後,人們就為了舒適感將皮椅、電燈及頂蓬等構件加入座艙設計中,而隨著電子化的時代來臨,更加入收音機、CD 播放器及車用電話等設備,將更多日常生活習慣的設備搬進座艙中,隨著物聯網及人工智慧技術的成長,更將座艙的體驗延伸至人與車、人與環境及人與人的互動,成為另一個新的生活空間,而智慧座艙概念也油然而生,可提供駕駛及乘客安全、方便及有趣的車內體驗。本專題將蒐集全球各國與「智慧座艙」相關的專利,以智慧座艙的常見技術分類中的智慧互動與娛樂體驗技術進行各種技術之專利分析,藉由探索專利趨勢分析,得以窺知智慧座艙的智慧互動、娛樂體驗技術發展概況,期能提供相關業者研發參考,避免將研發資源浪費在已存在的技術上,並且可以找出相關潛在合作或競爭的對象,預先做好專利布局及為未來可能面臨之侵權訴訟,提早做出預判及準備。 作者 : 蘇齊賢*、詹効儒**、林明立****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二組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29
鋼鐵高爐碳中和專利趨勢分析
2050 淨零排放是一項跨世代、跨領域及跨國際的大型轉型工程,為順應全世界淨零排放趨勢及遵守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1,期望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革命前水準以上低於2℃ 之內,藉由促進國際合作,利用淨零排放研發技術,及滾動檢討淨零路徑等方式,達到淨零排放的目的,化氣候風險為綠色轉型契機2。我國鋼鐵業從礦砂煉鐵至軋鋼成型的每個製程,皆需要大量的能源,尤其以高爐用傳統焦炭技術煉鐵者,因使用大量焦炭,導致排放至大氣的廢氣包含大量含碳化合物,近年因全球的碳中和之議題興起,然世界各國鋼鐵業者對此議題之應變處理方式各有所不同,而我國部分鋼鐵業者對碳中和議題之解決方法仍未取得有效的方式,無法達成碳中和目的。本文將針對世界各國高爐煉鐵工業,以Derwent Innovation 專利資料庫,蒐集高爐相關的碳中和專利技術,並將鋼鐵高爐碳中和專利分成「高爐之低碳技術」、「廢氣、廢熱及廢渣回收利用技術」及「碳捕捉、利用與封存技術」三大類技術主題做專利趨勢分析,整理分析2012 至2021 年該三大類技術主題的專利趨勢,以觀察世界各國使用高爐煉鐵的鋼鐵業如何減少碳排放,來達到碳中和目的。作者 : 賴耿賢*、許嘉展**、王集福****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30
鋼鐵電弧爐碳中和專利趨勢分析
鑑於氣候變遷對環境及人類生存的威脅愈來愈大,碳中和成為刻不容緩的議題,全球已有130 多國提出「2050 淨零排放」的宣示與行動。為呼應此一全球趨勢,蔡總統亦於110 年4 月22 日世界地球日宣示,2050 淨零轉型也是我國的目標1。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源集中,前30 大排放源即占製造業總排放量的70%,尤其是鋼鐵、水泥及電子等製造業。然而,對鋼鐵業而言,我國鋼鐵業從廢鐵冶煉至軋鋼成型的每個製程,皆需要大量的能源,其中,電弧爐(Electric ArcFurnace)煉鋼係通過石墨電極向電弧爐內輸入電能,以電極端部和爐料之間發生的電弧為熱源進行煉鋼,導致排放至大氣的廢氣含有含碳化合物,且所使用的電能來源若為火力電廠,火力電廠因煉鋼所增加的用電,會造成電廠的大量的排碳,而無法達成碳中和目的,故使用電弧爐煉鋼的鋼鐵業者,其煉鋼設備仍須要轉型來減少火力電廠的排碳。本文將針對世界各國電弧爐煉鋼工業,以Derwent Innovation 專利資料庫,蒐集電弧爐相關的碳中和專利技術,並將鋼鐵電弧爐碳中和專利分成「氫能應用技術」、「製程中產物回收利用技術」及「碳捕捉、利用與封存技術」三大類技術主題做專利趨勢分析,整理分析2012 至2021 年該三大類技術主題的專利趨勢,以觀察世界各國使用電弧爐煉鋼的鋼鐵業如何減少碳排放,來達到碳中和目的。作者 : 賴耿賢*、許嘉展**、王集福****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31
醫藥化合物之顯而易見性探討──以羥二氫嗎啡酮與羥二氫可待因酮為例
複數證據間之相關技術是否可合理結合,一直是顯而易見性用來判斷專利有效性的關鍵議題之一,本文以羥二氫嗎啡酮與羥二氫可待因酮二藥物之合成及純化程序為主軸,並藉由美國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判決來深究該議題,希望藉由本文對於該二藥物的相關訴訟案件之探討,使產、官、學界能獲得一定的助益。作者 : 郭廷濠作者現為高考專利師及格。 - 32
專利連結制度下學名藥廠的挑戰及機會──由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論起
臺灣賽特瑞恩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向我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瑞士商赫孚孟拉羅股份公司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赫孚孟拉羅股份公司基於所有之中華民國第I380826 號「治療關節損傷的方法」發明專利,對臺灣賽特瑞恩有限公司的醫藥產品「妥利希瑪(Truxima)」登載之適應症「類風濕性關節炎」,排除侵害請求權、防止侵害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均不存在。嗣一審判決學名藥廠勝訴,新藥專利權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認一審判決並無不合,而駁回新藥專利權人主張。本案件係專利連結制度施行以來,首宗學名藥廠提起確認之訴的訴訟案件,可預見相關判決重點將對專利連結制度的後續發展產生實質影響,本文藉由相關案例研析,擇要說明並探討在專利連結制度下,學名藥廠可能面對的問題及得以採行的救濟方案,希能提供產、學界對專利連結制度更深入的了解,從而有助於該制度的適用與運作更趨完善。作者 : 簡正芳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33
探討仿單於藥品適應症侵權認定所扮演之角色──以專利連結相關訴訟研析
專利連結制度係指新藥上市與專利資訊揭露之連結、學名藥上市審查程序與其是否侵害新藥專利狀態之連結,其目的在於學名藥上市之前,先行解決專利侵權爭議,而不至影響藥物使用及公共衛生,基於專利法第60-1 條規定,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人依據藥事法第48-9 條第4 款主張「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申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聲明,專利權人認有侵權疑慮時,須於收到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人通知後,45 日內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若該學名藥與新藥對應專利權之差異僅在於新藥對應專利醫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的用途,學名藥許可證申請人可排除前開新藥對應專利醫藥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中其用途所對應之適應症,並聲明該學名藥未侵害前款之專利權,並將排除後之適應症記載於仿單適應症欄位,由於仿單是藥品使用說明書,其記載內容藥事法第75 條有相關規定,內容包括該藥品的特徵描述,如有效成分之化學結構、劑型、劑量、用法及適應症等藥品資訊,供臨床醫藥人員理解藥品完整訊息進而正確使用藥品,故學名藥是否侵害醫藥用途界定物之專利權時,藥品仿單可為判斷是否侵害該專利之重要依據,本文將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 件專利連結訴訟案例,探討藥品適應症侵權時,藥品仿單所扮演之角色。作者 : 張子威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審查官 - 34
電池電動車之車體結構專利布局分析
本文分析5,847 件電池電動車車體結構發明專利申請,並製作專利地圖,獲 得專利申請趨勢、專利布局國家、專利技術分類統計、專利申請人、企業研發能 量及競爭力等情報。更進一步透過技術功效矩陣圖及重要專利分析來解析技術發 展趨勢。作者 : 呂振榮*、王毓淇**、羅振源****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外審委員 ** 作者現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人員 *** 作者現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人員 - 35
淺談我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新制之修法沿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108 年起推動專利商標簡併救濟層級及兩造對審修法,本文將介紹草案研議過程、再歷經草案第1 稿及第2 稿的二次修法預告、110 年司法院配套啟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修法、外界修法意見之審酌、最終函送行政院審查版本及其審查意見等,就本次修法所歷經之幾次修法轉折及相關修法考量為簡明介紹。作者 : 魏紫冠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編譯 - 36
天然氣伴隨氫能技術之專利分析
由於燃燒化石能源釋放大量的溫室氣體,加劇了地球的氣候危機,為了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近年來許多國家紛紛加入了節能減碳的行列。另一方面,已知氫氣燃燒後的產物為水,不會造成環境污染及碳排放,因此,日本、韓國、中國大陸、澳洲、美國、加拿大、歐洲等國家或組織正積極推展氫能政策,以推動國家能源轉型。目前世界各國主要產氫方法以天然氣製氫再進行碳封存的方式進行減碳排放,因此,本文將針對與天然氣製氫技術相關的專利技術文獻進行分析,並綜合我國氫能技術發展現況,提供相關的產業分析、趨勢及建議參考。作者 : 宋煒晟*、馮昱豪**、杜玟玟**** 作者投稿時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研究員,現已離職 ** 作者現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研究員 *** 作者投稿時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研究員,現已離職 - 37
我國專利法修正草案舉發程序導入審議計畫之初探
智慧財產案件因攸關產業布局及競爭力,向來十分重視程序進行的效率,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有關舉發審查程序中之「審查計畫」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之「審理計畫」,都僅是在法規命令位階規範,司法實務上亦少有相關探討,僅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238 號民事判決指出,法院未落實審理計畫,屬闡明義務之違反。近年,為兼顧專利案件的技術專業及效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提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專利舉發案言詞審議程序,導入「審議計畫」,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之,並明定失權之法律效果,顯欲透過完善審議計畫之機制,強化審議之效能,將從最新修法趨勢,探討專利法修正草案導入「審議計畫」於未來舉發審議程序之實行與運用。作者 : 孫文一*、魏紫冠***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編譯 - 38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為交叉研究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先從延長制度法規面,條列各國延長制度對上市許可期間限制規定。再從藥品上市時程面蒐集相同藥品於各國上市許可後專利權期間以分析比較。最後從我國核准延長數據面,整理我國申請並獲准延長數據以統計上市許可期間,期望從延長制度法規、藥品上市時程及核准延長數據之分析結果,提供外界對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之審思。作者 : 林奕萍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官兼任科長。 - 39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169 號判決,針對專利申請案之共同申請人由「美國國家衛生署」變更為「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一事,認行政機關為專利申請之行為主體,其最終取得之權利仍歸屬於國家公法人所有,基於上下級機關為同一權利主體,即便變更申請人,專利專責機關仍不應以變更主體同一性為由,延後該案專利申請日。考量我國專利程序審查就申請人名稱變更是否影響其主體同一性之實務認定標準,與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有所差異,為釐清各國就申請人變更之主體認定方式,本篇將彙整五大局就申請人變更之相關法規及實務,並與我國現行規範進行分析,以作為後續修正或調整相關法規及實務作法之參考。作者 : 李頤澤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科員 - 40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本文透過詳細分析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169 號判決,對當時專利申請人主體同一性認定之判斷標準、法規依據、延後該案申請日之處分依據及上訴理由,並分析法院判決理由以及對未來案件所產生之影響。經由此案之判決結果,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申請人主體之認定依據是否因此產生衝突與調和,對於行政機關為申請人,申請專利案件後又以誤繕名稱方式異動為其他行政機關,是否影響申請日認定?相關法規如何修正,並對相關議題的未來影響提出建議。作者 : 邱俊銘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