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專題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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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伴隨氫能技術之專利分析
由於燃燒化石能源釋放大量的溫室氣體,加劇了地球的氣候危機,為了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近年來許多國家紛紛加入了節能減碳的行列。另一方面,已知氫氣燃燒後的產物為水,不會造成環境污染及碳排放,因此,日本、韓國、中國大陸、澳洲、美國、加拿大、歐洲等國家或組織正積極推展氫能政策,以推動國家能源轉型。目前世界各國主要產氫方法以天然氣製氫再進行碳封存的方式進行減碳排放,因此,本文將針對與天然氣製氫技術相關的專利技術文獻進行分析,並綜合我國氫能技術發展現況,提供相關的產業分析、趨勢及建議參考。作者 : 宋煒晟*、馮昱豪**、杜玟玟**** 作者投稿時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研究員,現已離職 ** 作者現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研究員 *** 作者投稿時為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研究員,現已離職 - 42
我國專利法修正草案舉發程序導入審議計畫之初探
智慧財產案件因攸關產業布局及競爭力,向來十分重視程序進行的效率,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有關舉發審查程序中之「審查計畫」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之「審理計畫」,都僅是在法規命令位階規範,司法實務上亦少有相關探討,僅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238 號民事判決指出,法院未落實審理計畫,屬闡明義務之違反。近年,為兼顧專利案件的技術專業及效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提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專利舉發案言詞審議程序,導入「審議計畫」,提升至法律位階規範之,並明定失權之法律效果,顯欲透過完善審議計畫之機制,強化審議之效能,將從最新修法趨勢,探討專利法修正草案導入「審議計畫」於未來舉發審議程序之實行與運用。作者 : 孫文一*、魏紫冠***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編譯 - 43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之交叉研究
為交叉研究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與藥品上市許可期間,先從延長制度法規面,條列各國延長制度對上市許可期間限制規定。再從藥品上市時程面蒐集相同藥品於各國上市許可後專利權期間以分析比較。最後從我國核准延長數據面,整理我國申請並獲准延長數據以統計上市許可期間,期望從延長制度法規、藥品上市時程及核准延長數據之分析結果,提供外界對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之審思。作者 : 林奕萍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官兼任科長。 - 44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上)──以專利五大局相關規定為例
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169 號判決,針對專利申請案之共同申請人由「美國國家衛生署」變更為「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一事,認行政機關為專利申請之行為主體,其最終取得之權利仍歸屬於國家公法人所有,基於上下級機關為同一權利主體,即便變更申請人,專利專責機關仍不應以變更主體同一性為由,延後該案專利申請日。考量我國專利程序審查就申請人名稱變更是否影響其主體同一性之實務認定標準,與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見解有所差異,為釐清各國就申請人變更之主體認定方式,本篇將彙整五大局就申請人變更之相關法規及實務,並與我國現行規範進行分析,以作為後續修正或調整相關法規及實務作法之參考。作者 : 李頤澤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科員 - 45
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本文透過詳細分析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169 號判決,對當時專利申請人主體同一性認定之判斷標準、法規依據、延後該案申請日之處分依據及上訴理由,並分析法院判決理由以及對未來案件所產生之影響。經由此案之判決結果,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申請人主體之認定依據是否因此產生衝突與調和,對於行政機關為申請人,申請專利案件後又以誤繕名稱方式異動為其他行政機關,是否影響申請日認定?相關法規如何修正,並對相關議題的未來影響提出建議。作者 : 邱俊銘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專員 - 46
由發明可行性(plausibility)觀點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探討──以歐洲相關判決為核心
發明可行性係探討所請發明是否可信或可否達成所稱功效,其源起於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歷年決定,多涉及生技醫藥領域專利案件,雖然歐洲專利公約及歐洲各國專利法規均無發明可行性之明文規定,然而歐洲專利局審查實務以及歐洲部分國家法院判決已將可行性視為專利要件,本文擬介紹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有關可行性之重要決定,以及部分國家法院的判決。作者 : 吳祖漢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 47
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禁反言之對事效範圍—— 以實務變遷為中心
近來,我國啟動專利法修正工程,計劃將舉發法制朝向兩造對審的方向調整;對此,學界亦有以美國為鏡,聚焦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禁反言之法效,探討我國專利權無效雙軌制發展者。惟前開學說論著完成時,作為比較對象的美國,其學說和實務對禁反言範圍之解釋仍陷於壁壘分明的爭辯。尤其是禁反言之「對事效」的範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直至2022 年方才確認,針對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一旦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就有效性作成最終書面決定,申請人及與其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對該專利請求項即不得以任何事由,包含其『已於該次提出』或『可合理期待可於該次提出卻未提出』之任何新穎性跟非顯而易知性事由,再次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或於民事訴訟、或於國際貿易委員會專利侵權調查程序中,質疑或挑戰該請求項的有效性。」本文以美國實務變遷為中心,澄清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禁反言之對事效的範圍。作者 : 李秉燊檢察事務官 - 48
淺談專利法修正草案之爭議案審議
專利法修正草案規劃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以3 或5人為審議人員合議審議「複審案」及「爭議案」,其中,「爭議案」偏向私權紛爭解決性質,以言詞審議為原則,程序設計導入言詞審議、審議計畫、審議中間決定等,本文將淺談專利法修正草案之爭議案審議。作者 : 趙慶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副組長 - 49
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
專利制度係以鼓勵、保護、利用技術創新為目的,由於近年技術創新呈現加速增長趨勢,專利審查已為各國分配行政資源之重點,特別是專利申請核駁後之複審案件,以及核准專利後之舉發案件,因其涉及高度專業及複雜技術,主要國家皆從組織層面著手,跳脫行政機關之既有框架,將該類案件交由專責機構審議,以提升品質及效率,進而提高公眾對於整體專利制度之信賴度。本文分別就日本特許廳審判部、韓國智慧財產審判及上訴委員會、美國專利複審及上訴委員會、以及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等組織,逐一簡介設置法源及其組織架構、人員之指派及任用資格、人員迴避、人力配置及合議方式等項目,希冀提供我國未來規劃審議會組織架構之參考。作者 : 呂正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副組長 - 50
淺析加拿大工業設計保護制度
加拿大設計保護制度早期繼受自英國設計法而來,不過因為地緣政治因素的考量,導致該國納入不少美國設計專利制度的思維。基於我國往常對於外國設計保護制度大多著重在歐、美、日、韓等先進國家的探討,對於加拿大制度及實務的了解相對陌生,本文爰以加拿大為題,探討該國在工業設計保護制度的近期發展。作者 : 張雅筑*、徐銘夆***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 - 51
衍生設計專利制度的探討與分析
基於工業設計產業的特殊性,許多國家對於同一申請人所申請的多項「近似」或「相關」的重複設計專利情事,設有允許例外設計保護之規定,例如:日本的「關連意匠」制度、韓國的「關連設計」制度、美國的「一申請案包含多實施例」及「期末拋棄」或中國大陸的「相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制度等;而於我國,則是透過「衍生設計」制度來對同一申請人之「近似型重複設計專利」給予例外的設計保護。然而,依現行衍生設計制度,其仍存有可改進的空間,本文即是針對各國有關近似設計的特殊保護制度為比較說明,並就我國衍生設計制度提出修正建議,期能作為未來我國修正專利法規改善衍生設計制度之參考。作者 : 葉哲維*、莊彩雪***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助理審查官。 - 52
美、日、韓、澳設計專利加速審查制度比較分析
基於全球設計趨勢輪動加速,時間勝過一切的考量,對於設計專利(註冊)採取實體審查制的國家而言,加速審查制度滿足申請人快速取得設計專利權之需求。考量我國設計專利尚未導入加速審查制度,本文爰以美國、日本、韓國及澳大利亞為研究對象,探討這4 個國家在加速審查的操作實務,期能作為我國未來制定政策之參考。作者 : 黃少瑜 *、張雅筑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審查委員、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助理審查官。 - 53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問題之分析 ──以飛利浦案為中心
荷蘭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向我國地方法院對國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專利權侵害訴訟。本案歷經三個審級與更審,除各審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有不同之算法與理由外,雙方在專利侵權救濟手段上之攻防主張也值得探究。本文將透過本案之研析,以保護專利權人的角度出發,探討專利權人面對專利侵權時該如何救濟方能獲得最大利益。作者 : 王介柔、林采薇、趙如、劉亭均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學生。 - 54
量子科技專利趨勢分析——量子計算與量子感測
量子科技近年來成為最熱門的新興科技,其利用量子力學的特性在計算、通訊,以及感測等技術領域中掀起了顛覆性的革新並展現出傳統技術所無法比擬的突出效能。在計算及感測技術領域中,量子科技以其強大的計算速度及量測精度,一躍成為如氣候、交通、金融、生物醫療,以及國防等許多國家重要議題的關鍵技術,其技術的研發投入亦成為世界各國爭相發展的目標。本文中對量子計算與量子感測進行技術介紹及專利趨勢分析,藉由專利申請趨勢分析了解各別技術主題當前的國際發展態勢以及研發重心,以作為我國在量子計算與量子感測上研發布局的參考依據。作者 : 林韋廷、黃同慶、范士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55
量子科技專利趨勢分析──量子通訊與後量子密碼
隨著量子電腦近年來的快速發展,其強大的計算能力以及獨特的運算方式使得現今通用的密碼技術不再足以保護通訊安全。面對量子電腦所帶來的威脅,現有的兩種可行解決方案,其一係以量子密鑰分發為主的量子通訊相關技術,另一者為將加密系統改良汰換之後量子密碼學。本文中對此二技術主題進行技術介紹及專利趨勢分析,藉由專利申請趨勢分析了解各別技術主題當前的國際技術發展態勢以及研發重心,作為我國未來在此二通訊重點科技領域研發布局的參考依據。作者 : 陳繹安、廖家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56
企業以一案兩請進行專利布局之申請策略研析
我國專利法於民國102 年修正導入一案兩請之「權利接續」制度,自修法迄今已逾8 年的時間,為了解國內不同行業就一案兩請專利之布局動機及意願消長等,進而實質了解一案兩請除「權利接續」外所潛藏之申請效益,以及國內專利代理人對於一案兩請制度實施與推廣情形等,本文以問卷調查方式,以利掌握國內企業與專利代理人對於一案兩請制度之看法與策略,問卷題目類型分為:一、申請評估與目的;二、發明審查時程是否影響申請策略;三、有無權利接續是否影響申請策略。作者 : 林桂忠、侯建志、施宜佑、李宥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 - 57
一案兩請權利接續之申請趨勢研析與審查實務探討
我國專利法於民國102 年修正導入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度,於專利法第32條明定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並聲明者,審查人員於核准發明專利前應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案,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公告日消滅,由發明專利權接續新型專利權保護之範圍,以完善專利技術保護,同時維護商業授權契約之法律效果及安定性。本文基於一案兩請「權利接續」自修法後迄今已逾8 年的時間,值此期間專利審查時程之逐年縮短,故將透過:一、申請案量逐年變化;二、申請人國別與產業分布;三、技術領域等申請案趨勢;以及四、案件審查歷程等進行研究分析,以瞭解一案兩請與審查時程之互動關係。作者 : 侯建志、林桂忠、施宜佑、李宥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 - 58
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更正制度 ──以美國及德國制度為鑑
智慧財產局為順應產業對專利爭議制度之需求,自民國108 年起研擬「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分別於109 年12 月及110 年6 月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 稿及第2 稿,其中針對專利舉發案件之審議及救濟制度作大幅的變革,由書面審查改採言詞審議及合議審議,進而簡併訴願層級;救濟程序改由舉發人與被舉發人兩造為當事人,準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兩造對審,並以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按專利權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專利之更正將直接影響判斷基礎,因此修正條文亦通盤規劃更正相關條文。本文主要借鏡於美國與德國在專利爭議程序中之更正實務,探討未來我國爭議案件在兩造對審架構下之更正實務運作。作者 : 陳盈竹、吳韶淳、林希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組長 - 59
日本更正再抗辯實務研析
專利侵權訴訟中無效抗辯與更正再抗辯為當事人在專利有效性爭點之最主要攻擊防禦方法,更正再抗辯為專利權人對抗無效抗辯的重要手段,然日本特許法對專利權人提訂正(日本訂正等同於我國更正)時機有所限制,故於法律上提訂正有困難時,提更正再抗辯之訂正審判或訂正請求的必要性便成為法院及學者各方討論的重點。本文先簡介日本更正再抗辯由來及相關論點,包含訂正請求必要說、訂正請求不要說及訂正請求原則必要說,並研究分析日本近期法院(包含知財高院及最高法院)相關四個判決之事件經過及法院對專利權人主張更正再抗辯時,訂正審判或訂正請求的必要性的看法,日本更正再抗辯法院實務上是傾向「專利權人主張更正再抗辯時,如果有無可避免的特別情事以致於法律上無法向特許廳提出適法的訂正主張,這時向特許廳提出適法的訂正主張就非必要;然而如果法律上可以向特許廳提出訂正主張時,法院實務上還是認為向特許廳提訂正是必要的」。作者 : 高健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審查官 - 60
應用審查數位工具之現況與趨勢分析──IP5、EUIPO、WIPO及其他多局
針對國際間各智慧財產局之數位工具開發及其使用現況進行調查,並對人工神經網路、機器學習、深度學習、自然語言處理??第四次工業革命中人工智慧軟體技術應用於專利、商標、設計等智慧財產權領域之相關科技現況及走向趨勢調查。經彙整歸納後,國際間各智慧財產局依已公開程度較多的有:美國專利商標局、日本特許廳、歐盟智慧財產局、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和韓國智慧財產局。在開發項目方面,傳統數位工具開發項目較多的主要為:(1) 電子支付、(2)e-Learning 電子學習和(3) 專利商標/(工業)設計單一整合入口;而在人工智慧數位工具開發項目較多的主要為:(1) 專利檢索輔助工具、(2) 外觀設計圖像檢索/辨識和(3) 商標圖像檢索。作者 : 張長軾、陳宇超、陳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