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專題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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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專利申請人主體認定原則之研析(下)──以我國規定及司法判決為例
本文透過詳細分析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上字第1169 號判決,對當時專利申請人主體同一性認定之判斷標準、法規依據、延後該案申請日之處分依據及上訴理由,並分析法院判決理由以及對未來案件所產生之影響。經由此案之判決結果,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申請人主體之認定依據是否因此產生衝突與調和,對於行政機關為申請人,申請專利案件後又以誤繕名稱方式異動為其他行政機關,是否影響申請日認定?相關法規如何修正,並對相關議題的未來影響提出建議。作者 : 邱俊銘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專員 - 42
由發明可行性(plausibility)觀點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探討──以歐洲相關判決為核心
發明可行性係探討所請發明是否可信或可否達成所稱功效,其源起於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歷年決定,多涉及生技醫藥領域專利案件,雖然歐洲專利公約及歐洲各國專利法規均無發明可行性之明文規定,然而歐洲專利局審查實務以及歐洲部分國家法院判決已將可行性視為專利要件,本文擬介紹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有關可行性之重要決定,以及部分國家法院的判決。作者 : 吳祖漢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 43
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禁反言之對事效範圍—— 以實務變遷為中心
近來,我國啟動專利法修正工程,計劃將舉發法制朝向兩造對審的方向調整;對此,學界亦有以美國為鏡,聚焦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禁反言之法效,探討我國專利權無效雙軌制發展者。惟前開學說論著完成時,作為比較對象的美國,其學說和實務對禁反言範圍之解釋仍陷於壁壘分明的爭辯。尤其是禁反言之「對事效」的範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直至2022 年方才確認,針對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一旦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就有效性作成最終書面決定,申請人及與其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對該專利請求項即不得以任何事由,包含其『已於該次提出』或『可合理期待可於該次提出卻未提出』之任何新穎性跟非顯而易知性事由,再次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或於民事訴訟、或於國際貿易委員會專利侵權調查程序中,質疑或挑戰該請求項的有效性。」本文以美國實務變遷為中心,澄清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禁反言之對事效的範圍。作者 : 李秉燊檢察事務官 - 44
淺談專利法修正草案之爭議案審議
專利法修正草案規劃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立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以3 或5人為審議人員合議審議「複審案」及「爭議案」,其中,「爭議案」偏向私權紛爭解決性質,以言詞審議為原則,程序設計導入言詞審議、審議計畫、審議中間決定等,本文將淺談專利法修正草案之爭議案審議。作者 : 趙慶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副組長 - 45
簡介主要專利局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組織
專利制度係以鼓勵、保護、利用技術創新為目的,由於近年技術創新呈現加速增長趨勢,專利審查已為各國分配行政資源之重點,特別是專利申請核駁後之複審案件,以及核准專利後之舉發案件,因其涉及高度專業及複雜技術,主要國家皆從組織層面著手,跳脫行政機關之既有框架,將該類案件交由專責機構審議,以提升品質及效率,進而提高公眾對於整體專利制度之信賴度。本文分別就日本特許廳審判部、韓國智慧財產審判及上訴委員會、美國專利複審及上訴委員會、以及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等組織,逐一簡介設置法源及其組織架構、人員之指派及任用資格、人員迴避、人力配置及合議方式等項目,希冀提供我國未來規劃審議會組織架構之參考。作者 : 呂正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副組長 - 46
淺析加拿大工業設計保護制度
加拿大設計保護制度早期繼受自英國設計法而來,不過因為地緣政治因素的考量,導致該國納入不少美國設計專利制度的思維。基於我國往常對於外國設計保護制度大多著重在歐、美、日、韓等先進國家的探討,對於加拿大制度及實務的了解相對陌生,本文爰以加拿大為題,探討該國在工業設計保護制度的近期發展。作者 : 張雅筑*、徐銘夆***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 - 47
衍生設計專利制度的探討與分析
基於工業設計產業的特殊性,許多國家對於同一申請人所申請的多項「近似」或「相關」的重複設計專利情事,設有允許例外設計保護之規定,例如:日本的「關連意匠」制度、韓國的「關連設計」制度、美國的「一申請案包含多實施例」及「期末拋棄」或中國大陸的「相似外觀設計合案申請」制度等;而於我國,則是透過「衍生設計」制度來對同一申請人之「近似型重複設計專利」給予例外的設計保護。然而,依現行衍生設計制度,其仍存有可改進的空間,本文即是針對各國有關近似設計的特殊保護制度為比較說明,並就我國衍生設計制度提出修正建議,期能作為未來我國修正專利法規改善衍生設計制度之參考。作者 : 葉哲維*、莊彩雪***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審查官兼科長。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助理審查官。 - 48
美、日、韓、澳設計專利加速審查制度比較分析
基於全球設計趨勢輪動加速,時間勝過一切的考量,對於設計專利(註冊)採取實體審查制的國家而言,加速審查制度滿足申請人快速取得設計專利權之需求。考量我國設計專利尚未導入加速審查制度,本文爰以美國、日本、韓國及澳大利亞為研究對象,探討這4 個國家在加速審查的操作實務,期能作為我國未來制定政策之參考。作者 : 黃少瑜 *、張雅筑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審查委員、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三科專利助理審查官。 - 49
量子科技專利趨勢分析——量子計算與量子感測
量子科技近年來成為最熱門的新興科技,其利用量子力學的特性在計算、通訊,以及感測等技術領域中掀起了顛覆性的革新並展現出傳統技術所無法比擬的突出效能。在計算及感測技術領域中,量子科技以其強大的計算速度及量測精度,一躍成為如氣候、交通、金融、生物醫療,以及國防等許多國家重要議題的關鍵技術,其技術的研發投入亦成為世界各國爭相發展的目標。本文中對量子計算與量子感測進行技術介紹及專利趨勢分析,藉由專利申請趨勢分析了解各別技術主題當前的國際發展態勢以及研發重心,以作為我國在量子計算與量子感測上研發布局的參考依據。作者 : 林韋廷、黃同慶、范士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50
量子科技專利趨勢分析──量子通訊與後量子密碼
隨著量子電腦近年來的快速發展,其強大的計算能力以及獨特的運算方式使得現今通用的密碼技術不再足以保護通訊安全。面對量子電腦所帶來的威脅,現有的兩種可行解決方案,其一係以量子密鑰分發為主的量子通訊相關技術,另一者為將加密系統改良汰換之後量子密碼學。本文中對此二技術主題進行技術介紹及專利趨勢分析,藉由專利申請趨勢分析了解各別技術主題當前的國際技術發展態勢以及研發重心,作為我國未來在此二通訊重點科技領域研發布局的參考依據。作者 : 陳繹安、廖家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二組專利助理審查官 - 51
企業以一案兩請進行專利布局之申請策略研析
我國專利法於民國102 年修正導入一案兩請之「權利接續」制度,自修法迄今已逾8 年的時間,為了解國內不同行業就一案兩請專利之布局動機及意願消長等,進而實質了解一案兩請除「權利接續」外所潛藏之申請效益,以及國內專利代理人對於一案兩請制度實施與推廣情形等,本文以問卷調查方式,以利掌握國內企業與專利代理人對於一案兩請制度之看法與策略,問卷題目類型分為:一、申請評估與目的;二、發明審查時程是否影響申請策略;三、有無權利接續是否影響申請策略。作者 : 林桂忠、侯建志、施宜佑、李宥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 - 52
一案兩請權利接續之申請趨勢研析與審查實務探討
我國專利法於民國102 年修正導入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度,於專利法第32條明定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並聲明者,審查人員於核准發明專利前應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案,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公告日消滅,由發明專利權接續新型專利權保護之範圍,以完善專利技術保護,同時維護商業授權契約之法律效果及安定性。本文基於一案兩請「權利接續」自修法後迄今已逾8 年的時間,值此期間專利審查時程之逐年縮短,故將透過:一、申請案量逐年變化;二、申請人國別與產業分布;三、技術領域等申請案趨勢;以及四、案件審查歷程等進行研究分析,以瞭解一案兩請與審查時程之互動關係。作者 : 侯建志、林桂忠、施宜佑、李宥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 - 53
應用審查數位工具之現況與趨勢分析──IP5、EUIPO、WIPO及其他多局
針對國際間各智慧財產局之數位工具開發及其使用現況進行調查,並對人工神經網路、機器學習、深度學習、自然語言處理??第四次工業革命中人工智慧軟體技術應用於專利、商標、設計等智慧財產權領域之相關科技現況及走向趨勢調查。經彙整歸納後,國際間各智慧財產局依已公開程度較多的有:美國專利商標局、日本特許廳、歐盟智慧財產局、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和韓國智慧財產局。在開發項目方面,傳統數位工具開發項目較多的主要為:(1) 電子支付、(2)e-Learning 電子學習和(3) 專利商標/(工業)設計單一整合入口;而在人工智慧數位工具開發項目較多的主要為:(1) 專利檢索輔助工具、(2) 外觀設計圖像檢索/辨識和(3) 商標圖像檢索。作者 : 張長軾、陳宇超、陳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54
我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有關適格性與進步性之修訂沿革及其剖析
我國於2021 年7 月1 日公布施行新版的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本文針對我國自1998 年公布以來各版本修訂內容中關於適格性與進步性要件部分,剖析各版本修訂當時的時空背景,及其所參考之美、日、歐相關審查基準規定與我國基準異同處,藉此理解我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之修訂脈絡。作者 : 朱浩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 - 55
美日歐因應新興科技電腦軟體發明審查原則比較分析
近年來人工智慧、區塊鏈及大數據等新興科技的蓬勃發展,導致與新興科技有關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如雨後春筍般地增加,使得各國無不開始調整自身國家的專利制度及審查實務,來迎接前述新興科技對專利制度所帶來的挑戰。有鑒於此,專利五大局IP5 即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及韓國專利局,於2018 年10 月31 日在德國舉辦專家圓桌會議1,對於AI 技術對專利制度造成的影響進行初步探討,作為日後進一步合作或研討的基礎,重點包含(1)發明人資格或權利歸屬:專利五大局都認為發明人應為自然人。(2)專利適格性:AI 相關發明通常落於電腦實施發明之審查範疇,依專利五大局各自專利審查基準之適格性判斷標準予以審查。(3)說明書揭露要件:專利五大局現有之審查標準仍適用。(4)進步性要件目前尚無需因應AI 發明而調整。本文將以美日歐為主,介紹其關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審查原則,並整理其近年為因應新興科技,所採取之對應措施。作者 : 馮聖原、高健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 56
韓國設計保護的特殊制度介紹
韓國設計保護係採「實體審查制」及「部分實體審查制」雙軌制,本文就韓國設計保護特殊制度進行介紹與比較,其中「部分實體審查制」是就產品生命周期較短之類別僅審查毋庸檢索的實體要件。就「部分實體審查制」另導入「異議制度」之公眾審查。允許申請人得申請註冊前之「公開」請求,接受外界提出「第三方意見」,並允許申請「優先審查」及「秘密設計」,申請時亦可以3D 圖檔及動畫檔來申請立體設計及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以提高申請人之申請意願。作者 : 蔡垂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57
韓國字體設計之註冊申請及審查實務介紹
韓國字體設計係將「字體」擬制為「物品」,並在2004 年透過修訂韓國設計保護法,將其明定為設計保護標的,其所保護的字體設計權效力不及於打字、排版或印刷等正常過程中使用的字體,及上述使用字體所生產的結果。在符合各自要件之前提下,字體得同時受韓國設計法及著作權法保護。本文首先針對韓國字體設計申請及產業概況進行分析,接下來說明其成立要件,並簡單介紹申請及審查實務。作者 : 莊彩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58
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於我國、歐洲、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的比較研究
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於我國、歐洲、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的比較研究 - 59
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於歐洲專利審查基準變革的研析
2019 年歐洲專利審查基準修訂了部分章節,涵蓋了新穎性、進步性及明確性。針對明確性的判斷,修改了方法請求項中目的用語及參數的明確性。其中關於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的記載要件及專利要件,係根據T 0849/11 判決案內容而新增新的判斷準則,以利審查見解一致;並新增了罕見參數章節,其係配合近年來申請人偏好使用複雜之參數來界定請求項範圍,舉出兩種罕見參數主要類型及可允許使用的例子,供申請人理解罕見參數的揭露方式如何符合記載要件規範以及與先前技術產生足夠之區別以符合專利要件規範。另外,修訂後參數之明確性章節中指出參數界定物之記載要件判斷亦須符合相關的一般性規定,如充分揭露及明確性、缺乏支持與未充分揭露的內容。綜上所述,本研究基於2019 年歐洲專利審查基準中參數之明確性章節部分之修改、其引述參數界定相關的記載要件及專利要件章節、及重要判決之內容,進行研究分析以供各界參考。作者 : 鄭宇辰、李惟德、鄭詠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60
人工智慧應用型專利之請求項明確性要件──以功能界定請求項為中心
當前人工智慧技術之發展已成為國際趨勢;然而,人工智慧技術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制層面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在這之中,人工智慧發明之專利性議題有進一步研究之重要性。在人工智慧時代下,功能界定請求項因其符合人工智慧發明之特性而被廣泛應用,惟我國功能界定請求項之相關規範尚有未盡完善之處,例如功能界定請求項之認定方式為何、功能界定請求項之明確性要件為何等。據此,本文以功能界定請求項之認定及明確性要件為研究重點,檢視美國及我國相關規範與實務,並討論現行規範對人工智慧專利申請之影響。作者 : 黃盈笛國立清華大學博士班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