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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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更新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及服務名稱 暨檢索參考資料異動內容
商標權組因應「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第12-2025版修正,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總計增修309項、刪除33項,另增刪修34項組群/小類組名稱或備註事項(詳如附表)。 以上異動將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商標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將同步更新(有關系統資料正式更新時程,請以本局資訊室公告為準)。申請人如欲運用「快軌機制」,且於114年1月1日後透過商標電子申請系統申請註冊者,請下載最新異動內容,以避免申請書記載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與電子申請系統建置內容不同,而無法符合「快軌機制」條件及享有減收規費之優惠。 自即日起,「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異動後新版本)」之全部類別文檔,可於商標檢索系統/布林資料查詢「3.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下載,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 2
本局重新編修完成「商標法逐條釋義」(113 年 10 月版),歡迎參考利用!
商標權組為因應商標法部分條文去(112)年 5 月 24 日修正公布,於本(113)年 5 月 1 日施行,相關子法「商標法施行細則」及「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同 時修訂實施,並參酌近三年新發布「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識別性審查基準」、「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審查基準」 等審查基準修正要點,本局編修「商標法逐條釋義」以資參考。 此次修正並配合部分司法實務見解之變動,篩選具參考價值之司法判決及審 查實務見解,以增補逐條釋義之完整性,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 3
公告「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修正版本(尼斯第12-2025版)」
商標權組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針對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修訂至第12-2025版(Nice Classification, 12th Edition–Version 2025),並訂於明(114)年1月1日生效,經彙整完成「尼斯第12-2025版類別標題及注釋異動表」、「尼斯第12-2024版與第12-2025版商品及服務名稱異動對照表」、「尼斯分類第12-2025版商品及服務名稱中英對照及類似組群碼」資料,張貼於本局商標網頁「商品及服務相關資訊」項下「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修正版本」之「尼斯第12-2025版」,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 4
113/10/1起 商標電子申請案應填載代理人登錄字號
商標權組113/10/1起 商標電子申請案應填載代理人登錄字號1. 為便利電子申請系統自動查核代理人資格,自113年10月1日起,商標電子申請案如未填載代理人登錄字號,將無法使用電子申請系統送件。2. 具代理人資格但尚未完成登錄或備查者,僅得使用紙本送件方式送件,嗣後再行補正申請登錄或備查登錄。 - 5
為瞭解我國綠商標註冊申請案件趨勢,延續2023年之「我國近十年綠商標產業之比較分析」,納入最新年度的統計數據並予研析,完成「我國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歡迎參考利用。
商標權組本報告乃延續2023年之「我國近十年綠商標產業之比較分析」報告,今(2024)年再納入最新年度的統計數據並予研究,剖析我國綠商標產業最新現況,完成「我國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提供業者作為綠色產業商標布局,因應國際氣候變遷及淨零排放策略之參考。參考歐盟綠商標統計方法,定義所謂「綠商標」並非就「商標圖樣」作探討,而是針對商標申請案所指定使用於尼斯分類之各類商品或服務名稱加以歸納,分析我國近十年綠商標在「能源產品」、「運輸」、「節約能源」、「再利用/回收利用」、「污染控制」、「廢棄物管理」、「農業」、「環保意識」、「氣候變遷」等9大類別之申請量、百分比、申請趨勢等分布情形。近十年來我國綠商標占所有商標申請總量的比例約14.49%,整體觀察,由前期(2014-2016年)平均13.00%,中期(2017-2020年)平均15.31%,一直到後期(2021-2023年)平均14.64%,雖後期較中期略為下降,惟整體長期來看,顯示產業在申請商標方面,對減碳、低碳及綠能相關意識逐漸重視。另按綠色產品九大類別群組之百分比分布狀況來看,前三大依序是「節約能源」、「污染控制」、「能源產品」,加總占綠商標申請量近八成,可見產業以該三大領域為重心。 - 6
公告「辦理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及協助產業創新活動-兩岸商標論壇」之補助資格條件及補助比率。
商標權組主旨:公告「辦理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及協助產業創新活動-兩岸商標論壇」之補助資格條件及補助比率。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8條、第9條。公告事項:一、補助資格條件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全國性工商團體,具執行兩岸智慧財產權交流及擔任溝通平台工作之經驗。 (二)熟悉兩岸智慧財產權產業政策,能適時提出政府建言供政府參考,並具擔任產業界與兩岸政府溝通橋梁之能力。 (三)具備針對產業關切議題舉辦相關研討會、說明會之能力。 (四)具備發行、營運智慧財產權相關期刊及電子報,並提供國際及兩岸智慧財產資訊之經驗。 (五)具有完備之專案管理、財產管理、人事管理及內部稽核等制度。二、補助比率:本計畫補助1家,本局113年度核定之補助金額計新臺幣400,000元,受補助單位應自籌至少新臺幣100,000元,補助比例上限為80%。三、檢附本案計畫構想書及契約書範本各1份。有意願申請補助之全國性工商團體請於113年8月20日前函送工作計畫書一式5份至本局。 - 7
公告更新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及服務名稱 暨檢索參考資料異動內容
商標權組因應「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第12-2024版修正,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總計增修114項、刪除49項,另增刪修35項組群/小類組名稱或備註事項(詳如附表)。 以上異動將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商標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將同步更新(有關系統資料正式更新時程,請以本局資訊室公告為準)。申請人如欲運用「快軌機制」,且於113年7月1日後透過商標電子申請系統申請註冊者,請下載最新異動內容,以避免申請書記載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與電子申請系統建置內容不同,而無法符合「快軌機制」條件及享有減收規費之優惠。 自即日起,「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異動後新版本)」之全部類別文檔,可於商標檢索系統/布林資料查詢「3.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下載,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 8
公告「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修正草案
商標權組一、 為提供更專業及嚴謹之聽證制度,兼顧救濟時效等效能,爰修正「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草案(下稱本要點草案),作為案件審查依據。二、 本要點草案修正重點包括: (一) 為強化聽證程序之審理功能,本要點明定聽證程序所審理之商標爭議案件,均應指派3位以上審查人員以合議方式審查。(要點3) (二) 增訂得視案件繁複程度舉行預備聽證。(要點5) (三) 聽證應以言詞公開為之,惟公開如有違背公益或對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害,明定得申請聽證不公開之事由。(要點6) (四) 明定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取消聽證、或審查人員有變更者,應重新踐行通知與公告程序。(要點6) (五) 增訂主持人得就事實上、法律上及證據上之爭點,適度公開心證。(要點8)。 (六) 明定聽證得採遠距視訊方式及其聽證紀錄簽章方式與法律效果。(要點9、12)三、 對於本要點草案內容,歡迎各界於14日內提供寶貴意見(意見反映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本局將彙整相關意見後,擇期發布實施。 - 9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商標法規班」及「商標爭議實務班」分別於高雄及臺南開班,自即日起受理報名,歡迎中南部朋友踴躍參加!
專利行政企劃組為因應中南部民眾對於智慧財產相關課程之需求,本局委託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執行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今年特別於南部開辦「商標法規班(高雄)」及「商標爭議實務班(臺南)」,課程內容如下:一、 「商標法規班(高雄)」,報名自即日起至5月28日截止:(一) 商標法總則及申請註冊規範(二) 商標審查、核准、證明標章等相關規範(三) 商標異議、評定、廢止等規範(四) 商標侵權之救濟與罰則二、 「商標爭議實務班(臺南)」,報名自即日起至6月11日截止:(一) 商標異議及評定相關案例(二) 商標混淆誤認之虞相關案例(三) 商標廢止相關案例 課程一律採線上報名方式,可直接掃描以下QR code或至TIPA官網上點選「線上報名」填寫資料,歡迎踴躍報名! 「商標法規班(高雄)」: https://tipa-certify.com.tw/tipa/courses/p3-course.php?cid=142&fm=0 「商標爭議實務班(臺南)」:https://tipa-certify.com.tw/tipa/courses/p3-course.php?cid=141&fm=0想看更多請上TIPA網站或撥打專線為您解答TIPA官網:https://www.tipa.org.tw/p3.asp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tipa.org.tw/E-mail: [email protected]: 02-2364-3055分機35何小姐 - 10
公告新增包括「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申請書」、「商標代理人登錄申請書」等5式及其申請須知,修正「商標註冊申請書」等53式及其申請須知,並自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生效
商標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發文字號:智商字第11350001820號主旨:公告新增包括「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申請書」、「商標代理人登錄申請書」等5式及其申請須知,修正「商標註冊申請書」等53式及其申請須知,並自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生效。依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公告事項:一、配合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部分條文(下稱新法),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機制與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制度,爰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申請書」、「商標代理人登錄申請書」等相關申請書(新增申請書列表如附件1、申請書如附件1-1~1-5),配合新法增列代理人「登錄字號」欄位,修正現行申請書(修正申請書列表如附件2)。二、旨揭公告新增、修正之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請至本局商標主題網依序點選:取得商標>申請表單>紙本申請,下載使用。 - 11
公告「臺韓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第 12-2024 版)」
商標權組為便利臺韓雙方申請人向本局(TIPO)或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申請商標註冊之前,可以快速、正確地具體指明商品或服務,以及進行相關近似前案的檢索,今年兩局首次共同合作編製「臺韓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 12
公告「臺日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第12-2024版)」
商標權組因應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第12-2024版(Nice Classification, 12th Edition–Version 2024)之修正,本局同步更新「臺日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第12-2024版」,歡迎申請人作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參考利用。 - 13
WIPI 2023與近5年我國產業申請商標案件趨勢分析
商標權組WIPO甫於2023年11月6日發布2023年的世界智慧財產指標報告(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3:WIPI 2023),公開2022年間全球在商標方面的申請總量、註冊總量、平均首通及審結期間、審理結果統計、各國GDP平均類別數及人均類別數等資料,特此,以我國2022年數據與WIPI 2023相比進行簡要分析及比較,提出「2018-2022年產業申請商標案件趨勢分析」報告。重點觀察如下:一、2022年全球商標申請案件數及類別數,結束自2009年起連續12年增長趨勢,在前2年與COVID-19疫情相關的申請激增之後,今大幅下滑15.7%及14.5%,商標申請已恢復到較正常的水準,惟案件量已為2008年的3倍半。中國大陸申請類別數達751.3萬餘類仍位居第一,超過第二大的美國76.7萬類將近10倍之多,我國申請量則為12.2萬餘類,列全球第18位,較前1年下降1位;我國註冊案類別數10.2萬餘類,同樣列為全球第18位。二、2022年我國商標申請案件數及類別數分別微幅減少1.17%及0.68%,惟近5年的案件數成長幅度達11.7%;類別數則成長11.2%,申請量成長幅度仍相當可觀。三、我國之外國申請案與WIPO非母國申請案的前4大產業類別相同,依序為「技術研究」、「健康醫事」、「服飾配件」、「休閒教育」,占比結構亦相當。與國際平均水準相較,我國外國申請案之「健康醫事」領域占比明顯高出WIPO數據,顯示外國申請人重視在我國該領域的品牌發展潛力。全球在2019至2021年因COVID-19疫情,雖然在短時間造成產業衝擊與經貿衰退,然企業仍持續尋找商機,以活躍的創業精神,開拓因應疫情所需的商品及服務,全球商標申請活動激增到達一波高峰。2022年疫情緩和後,企業仍面臨了包括高通膨率、生活成本上升等經濟危機和地緣政治的不穩定性,全球經濟雖尚未完全復甦,但全球仍有近1,180萬件商標申請案,涵蓋超過1,550萬個類別。反觀我國整體經濟受影響相對輕微,經貿活動也漸漸回復正常,全年申請案件數達9.5萬件,類別數超過12萬類,列全球第18位。雖外國人商標申請案類別數占比有小幅下降至29%,但我國的民主法治及廉能制度完善,經濟環境開放透明,新近政策措施也積極推動國外企業對臺投資,且身處亞太戰略關鍵地位,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亦名列前茅,長期來看仍預期會有積極正向的成長。歡迎有興趣者連結至商標主題網下之「產業申請商標案件趨勢分析」網頁詳閱,透過近年申請趨勢與近期產業發展,作為了解產業情勢、品牌發展以及評估市場趨勢的參考指標。 - 14
預告修正「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商標權組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1352800050號 附件:「商標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商標法第一百零四條。 三、商標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智慧財產局全球資訊網站,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 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三)電話:(02)23766142 (四)傳真:(02)27359095 (五)電子郵件:商標權組組信箱 - 15
預告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商標權組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 : 經授智字第11352800040號 附件:「商標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主旨:預告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商標法第一百十條。 三、商標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智慧財產局全球資訊網站,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三)電話:(02)23766142 (四)傳真:(02)27359095 (五)電子郵件:商標權組組信箱 - 16
「109年度商標法令說明會」簡報資料,歡迎參考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109年度商標法令說明會已於8月27日、9月2日、9月3日及9日7日在臺北、高雄、台南及台中辦理完畢,共計270人參加。本次宣導議題,透過實際案例分享目前司法實務最新見解趨勢,期對商標權人提供更完整的權益保障概念,簡報資料已刊登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 - 17
「108年商標法修正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商標權組開會時間:108年10月15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開會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主持人:洪局長淑敏本次會議議程討論之修正要點如下:明定除律師或其他依法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者以外之商標代理人資格,並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之法據。(草案第6條)明確專責機關以電子方式為送達之授權依據。(草案第13條)導入商標加速審查機制,回應外界取得商標權利之急迫需求。(草案第14條)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之實際需求,明定本法適格之申請主體。(草案第19條第3項)法規鬆綁;放寬主張優先權之程序要件、申請評定之除斥期間以及申請廢止之門檻。(草案第20條第4項、第58條第2項、第65條第1項)明確商標圖樣之部分取得後天識別性或具功能性之權利範圍。(草案第29條第3項、第30條第4項)明確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等內涵。(第36條第1項第2、3款及同條第2項)廢除異議制度,將商標註冊違法性問題統一透過評定制度解決。(刪除本法第二章第四節異議之規定)備註:請攜附件之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資料與會,如有具體建議,得於公聽會提出或另以附件內意見表書面回覆。聯絡人電話及信箱:(02)23766070、[email protected] - 18
修正「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商標權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230號修正「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附「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部長 沈榮津 - 19
公告「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第11版2019修正版」
商標權組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 針對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修訂至第11-2019版(Nice Classification, 11th Edition–Version 2019),於本(108)年1月1日生效,經彙整相關資料張貼於本局商標主題網「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修正版本」項下「尼斯第11-2019版」,請各界善加參考利用。 - 20
商標申請註冊程序審查基準草案意見徵詢
商標權組我國商標法制採註冊保護原則,必須依商標法之規定向本局申請商標註冊,並經核准審定、註冊公告後,方能取得商標權,就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享有專屬及排他的權利。惟商標註冊案自向本局提出申請,到本局為准駁之審定,甚至是申請人收到核准審定書後的註冊費繳交,均涉有諸多程序事項,如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未能遵行有關規定,可能導致案件審查程序的遲滯、不受理,抑或是喪失主張優先權的機會等情形,對申請人之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有鑑於此,本局研擬完成「商標申請註冊程序審查基準草案」(以下稱本草案),以供商標註冊案之申請人及相關實務從業人員參考利用,希能使民眾了解商標申請註冊有關程序之要求,對申請人權益提供更完整的保障,並提升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審查效率。 本草案之內容包含:前言、送件及撤回、申請規費、商標申請書及申請日、國際優先權及展覽會優先權、申請人、代理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與審定、出具商標並存註冊同意書、申請註冊案之分割與減縮、註冊前變更及更正、送達、期間之計算與回復原狀,共計15章,歡迎各界於本草案公告日後20日內提供寶貴意見(意見反映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本局將於彙整有關意見後,擇期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