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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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局受理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233001451號主旨:公告本局辦理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0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無線電視台(一):以無線電視台所有頻道之全年度總收入減25%之廣告佣金減與公開播送行為無關之收入之餘額之0.5%。(二)備註:費率適用範圍涵蓋無線電視台所有頻道(含主頻、副頻)之「原播送」,以及將所有頻道(含主頻、副頻)上架至有線系統台與MOD之全階段公開播送行為。2
公告本局受理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 「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233001041號主旨:公告本局辦理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 「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7日(申請書到局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5%計費或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0.35元計費。(二)備註:本項費率所稱之「線上遊戲」,指「線上遊戲、手機遊戲…等不同裝置或平台上以串流形式提供服務之電子遊戲」。3
公告本局受理「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260013391號主旨:有關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予以駁回,詳如說明,請查照。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及斯邦奈有限公司111年10月21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並無理由,爰予駁回申請。4
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之審議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210010430號 主旨: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之審議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依據:依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7日「撤回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詳如主旨。二、旨揭使用報酬率審議案無其他參加人申請審議,併予說明。5
社區大樓使用電腦伴唱機相關著作權問題之說明
著作權組近來本局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目前常見社區管理委員會於社區公設內設置KTV室放置電腦伴唱機,長期開放予社區住戶演唱歌曲是否涉及著作權之利用?相關之授權管道為何等問題。為解答民眾上述疑惑,並保障社區大樓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智慧局特製作「社區大樓使用電腦伴唱機相關著作權問題之說明」,歡迎各界參考。6
本局著作權專屬Podcast《原創我挺你》更新至第10集,歡迎收聽!
著作權組為了透過生動有趣方式促進大眾對著作權知識的暸解,今(2022)年本局的著作權專屬Podcast《原創我挺你》,與「法律白話文運動」團隊合作製播,已更新至第10集囉!前9集我們分別從不同領域像是影劇產業、運動賽事節目、同人創作、社群經營、圖文創作、音樂演出、時尚界、出版業等各種熱門產業邀請相關創作者、專家或律師,和大家聊聊各種產業故事以及背後的著作權課題。今年度最後一集(第10集)我們就將網友提出來的各種著作權疑難雜症,挑選一些較常見且有趣的問題,邀請智慧局著作權組的毛組長來親自線上解惑!本集節目已上架至Podcast各大平台,趕快打開您的 Podcast App 搜尋《原創我挺你》,或是直接點選下方每集的連結來收聽!https://linktr.ee/podcasttipo (可選任一平台收聽)7
公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二、本件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8
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申請須知」。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申請須知」。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公告事項:一、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申請須知」如附件,並自即日起開始使用。二、申請人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載使用。9
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須知」。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須知」。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須知」如附件,並自即日起開始使用。二、申請人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載使用。10
公告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斯邦奈有限公司111年10月21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所訂之「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以娛樂稅申報表所列收入總額扣除實際繳納之娛樂稅及營業稅後之2.2%為該場次使用報酬之總額,再按MÜST管理之曲目數占總曲目數之比例計費。二、本件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並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11
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下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下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111年8月10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與111年8月29日補充審議理由(一)書辦理。公告事項:一、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訂定之「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如下:(一)無線電視台: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2%計算。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35%計算。新聞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8%計算。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8%計算。政府所屬頻道(即公共電視台):以政府依公共電視法撥款預算之0.1%計算。二、本件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申請本案,請具備申請書並附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審議之請求。12
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申請人111年8月10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111年8月29日補充審議理由(一)書辦理。公告事項:一、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所訂之「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1%計算。(二)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5%計算。(三)新聞、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15%計算。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申請書並附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13
公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申請決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等三家集管團體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8月02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第11160010261號主旨:公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申請決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等三家集管團體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第5項規定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111年6月6日台秉字第0048號函辦理。二、旨揭向利用人收取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費率、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等事項,本局決定如下:(一)共同使用報酬率: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9,4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1)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 每年每台6,58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為公益性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 每年每台3,29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二)使用報酬分配方法: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等三家集管團體之分配比例為5:2:2.4,並扣減行政事務費後予以分配。(三)單一窗口: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擔任,並應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後檢討其成效,必要時,本局得重行決定。(四)行政事務費:由擔任單一窗口收取共同使用報酬後,於實收金額中扣3%作為行政事務費,由各集管團體依比例(5:2:2.4)分擔。(五)本案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14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與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之授權爭議一事,本局再次說明如附件
著作權組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與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之授權爭議一事,本局再次說明如附件。15
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111年4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一、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訂定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商業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串流型式OTT( 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公開傳輸-OTT( 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前一年度總收入之3.5%計費。免費觀看部分,按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二)本項費率年度總收入係包含節目及(或)廣告自網際網路播出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16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辦理電腦伴唱機使用授權一事,本局函復說明如附件。
著作權組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辦理電腦伴唱機使用授權一事,本局函復說明如附件。17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審議一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10004091號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審議一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依據:依好樂迪公司111年3月1日111迪法字第11103011號函及錢櫃公司111年3月1日錢總字第111006號函辦理。公告事項:一、詳如主旨。二、旨揭使用報酬率審議案無其他參加人申請審議,併予敘明。18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189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10年5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二)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每台每年2,400元計算(未稅)。(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1、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2、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19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111年1月5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營利性之利用:1、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以3,500元(未稅)計算;如涉及公開傳輸權,另以每台每年加收3,500元(未稅)計算。2、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500元(未稅)計算。3、大廳以一台電腦伴唱設備/包廂計。(二)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唱設備供點播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以點播次數計,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及附件2。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20
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 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009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110年2月1日(110)民聯生字第005號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使用報酬費率,決定如下:維持本局107年審定之地方性調幅費率(詳附件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