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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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利用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KTV業者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3月27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3630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KTV業者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6項、第9項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07年4月2日音協忠字第10705號函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元(未稅),大廳以一包廂計。(二)以營業面積計算:(刪除)。(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62
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利用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3月18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2410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6項、第9項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07年4月2日音協忠字第10705號函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部分決定如下:(一)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二)電腦伴機唱設備利用人: 1、以每台每年2000元計算(未稅)。(三)以營業面積計算:(刪除)。(四)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 1、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 2、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63
公告本局108年2月13日智著字10816001510號函核准瘋狂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2月13日智著字10816001510號函核准瘋狂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2月13日智著字第10816001510號函)64
公告「2018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最佳授權實務指南」,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執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指南」計畫(含10月23日至24日舉行之「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圓滿落幕,本計畫彙整之最佳授權實務指南如附件,期能藉由該指南讓APEC經濟體各集管組織能強化便捷的授權管道與相關政策發展的了解,並提升集管組織及微中小型企業在數位時代之競爭力,共同建立更優質的授權環境,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65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公開播送概括授權』、『網路同步播送』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06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716011262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廣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公開播送概括授權」、「網路同步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及106年8月7日廣商益字第106025號之申請書辦理。二、旨揭之使用報酬,審議結果如下:(一)營利性頻道:全國調頻、調幅網。(本項費率已於107年12月12日由申請人向本局申請撤回)。(二)地方性調頻網:1、調頻中功率:(詳附件對照表)。2、調頻小功率:(詳附件對照表)。(三)地方性調幅:(詳附件對照表)。(四)網路同步播送 (Simulcasting):按傳統廣播頻道的授權金額之10%計算。 66
「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聚焦新興授權,圓滿落幕!
著作權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執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計畫,主辦「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已於10月23日至24日圓滿辦理完畢。而這次是智慧財產局首度爭取執行APEC的計畫,邀請了日本、韓國、澳洲、越南等國實務專家分享各國集管組織發展授權模式的概況與最新發展趨勢,及來自APEC 13個經濟體共27名代表一同參與,獲得APEC各經濟體一致的好評。本次工作坊是智慧財產局有鑒於數位時代的來臨,各行各業都希望能更便捷、合法的利用著作,為協助APEC各經濟體的著作權集體管組織,能對分散而廣大的微中、小企業(即小店家、門市等)發展出有效率的授權管道,在面對上述企業利用人時,能因工作坊提出之建議,建立合適的授權模式,以符合利用人之需要,協助其提升產品服務效能及創造出產業新價值。本次工作坊獲得各界熱烈迴響,計有國內集管從業人員、微中小型企業人員與政府相關單位人員共逾300人次參加。兩天的議程中,日本講者分享如何向利用卡拉OK電腦伴唱機的小店家進行授權的實務經驗,澳洲講者介紹與紐西蘭集管組織間藉由線上作業向微中小型企業進行共同授權的實例,韓國的兩位集管組織代表除各自分享其組織的線上音樂授權實務外,更介紹使用報酬分配流程及建置的相關資訊系統等內容,均讓與會者得到諸多啟發。除講者們的精采分享內容外,現場與會者亦踴躍發言、充分與講者交換意見,達到各方深度交流授權業務發展的效果。智慧局後續將編製「2018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最佳授權實務指南」供各界參考利用,期能藉由該指南讓APEC經濟體各集管組織能強化便捷的授權管道與相關政策發展的了解,並提升集管組織及微中小型企業在數位時代之競爭力,共同建立更優質的授權環境。67
公告「區塊鏈於著作權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應用」結案報告書,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於7月31日至8月3日辦理之「107年度臺日技術合作計畫-區塊鏈於著作權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應用」案(含8月1日舉行之「2018區塊鏈於數位內容產業之應用研討會」)圓滿落幕,本案之結案報告書(內含研討會講師簡報及研討會會議紀要)如附件,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68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廣播電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8月09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71600795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廣播電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及106年7月26日廣商益字第106023號之申請書辦理。二、旨揭之使用報酬,審議結果如下:(一)營利性電臺:1、全國性廣播電臺:(1)全國性調頻網:每一廣播網70萬元。(2)全國性調幅網:每一廣播網35萬元。2、中、小功率調頻廣播電臺與調幅廣播電臺:(1)中、小功率調頻廣播電臺(詳附件對照表)。(2)調幅廣播電臺:現行調幅廣播電臺未有音樂台、綜合台費率,故予以刪除(詳附件對照表)。(二)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依該年度實體廣播電台公開播送授權金總額之三分之一為計算,最高不得逾新台幣15,000元。 69
公告本局107年06月25日智著字第1071600622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7年06月25日智著字第1071600622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7年06月25日智著字第10716006220號函)70
107年「利用人不可不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實務」工作坊完滿辦理完畢
著作權組「利用人不可不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實務」工作坊業於6月19日辦理完竣,除由本局介紹如何取得合法授權外,亦邀請國內音樂及錄音集管團體分享授權實務經驗,並獲參與來賓於意見交流時間踴躍交換意見。- 71
公告本局受理久莨飲料店等501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卡拉OK、KTV電腦伴唱機設備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6月08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71600577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久莨飲料店等501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卡拉OK、KTV電腦伴唱機設備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久莨飲料店等501人申請書辦理。二、旨揭使用報酬率,本局決定如下:「卡拉OK、KTV:1.電腦伴唱設備:以每台每年500元計算(未稅)」 72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暨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07年4月2日音協忠字第10705號函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旨揭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為:(一)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4,500元(大廳以一包廂計)。(二)電腦伴唱設備(單一主機單一包廂,設置於固定場域供點唱唱者):1、以每台每年4,500元計算。(三)以營業面積計算:每坪每年以900元計算,不足五坪以五坪計算。(四)單曲授權:以點唱次數計算,每點唱1次為3.5元。1、係指電腦伴唱機之概括授權,以點唱次數計價 ;2、本項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機供點唱之利用人,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詳實提供經雙方同意計次機制及公正單位認證之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且須於使用前與本會簽定授權契約書者。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4。三、就本公告申請案於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73
公告本局107年03月21日智著字第107160002900號函核准新雨出版社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7年03月21日智著字第107160002900號函核准新雨出版社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7年03月21日智著字第107160002900號函)74
公告本局107年03月12日智著字第10716002430號函核洪振豪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7年03月12日智著字第10716002430號函核洪振豪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7年03月12日智著字第1071600243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