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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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局受理「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260013391號主旨:有關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予以駁回,詳如說明,請查照。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5項規定及斯邦奈有限公司111年10月21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並無理由,爰予駁回申請。2
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之審議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210010430號 主旨: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之審議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依據:依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7日「撤回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詳如主旨。二、旨揭使用報酬率審議案無其他參加人申請審議,併予說明。3
社區大樓使用電腦伴唱機相關著作權問題之說明
著作權組近來本局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目前常見社區管理委員會於社區公設內設置KTV室放置電腦伴唱機,長期開放予社區住戶演唱歌曲是否涉及著作權之利用?相關之授權管道為何等問題。為解答民眾上述疑惑,並保障社區大樓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智慧局特製作「社區大樓使用電腦伴唱機相關著作權問題之說明」,歡迎各界參考。4
112年度「專家服務團智慧財產權講座」活動資訊
著作權組您知道智慧財產權的內容有哪些?有了智慧財產權要如何維護自身的權利?怎樣才不會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合理使用?有關上述智慧財產權林林總總問題,您有疑惑、需要瞭解嗎?本局提供全國工商企業、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各級學校、民間組織及一般社會大眾申請報名,可自行擇選智慧財產權議題、授課日期/時間(每場至少2小時)及地點(實體或線上),報名人數建議10人以上。請申請單位提供2個月內可授課之日期至少3個,並於期望日期前一月份20日前提供報名資訊,並按期望日期依序排列。(例如欲申請5月10日講座,至遲需於4月20日前提出申請)本講座活動須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講師鐘點費(每場次至少2小時/每小時2,000元)及講師車馬費(或由申請單位自行接送)本講座活動申請單位並不限於同一企業、機關、團體報名,歡迎各單位聯合其他單位一起申請哦!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活動期間:112年3月至11月30日止報名方式:1.將報名表e-mail至[email protected].諮詢專線:(02)2376-7142 鄭小姐5
本局著作權專屬Podcast《原創我挺你》更新至第10集,歡迎收聽!
著作權組為了透過生動有趣方式促進大眾對著作權知識的暸解,今(2022)年本局的著作權專屬Podcast《原創我挺你》,與「法律白話文運動」團隊合作製播,已更新至第10集囉!前9集我們分別從不同領域像是影劇產業、運動賽事節目、同人創作、社群經營、圖文創作、音樂演出、時尚界、出版業等各種熱門產業邀請相關創作者、專家或律師,和大家聊聊各種產業故事以及背後的著作權課題。今年度最後一集(第10集)我們就將網友提出來的各種著作權疑難雜症,挑選一些較常見且有趣的問題,邀請智慧局著作權組的毛組長來親自線上解惑!本集節目已上架至Podcast各大平台,趕快打開您的 Podcast App 搜尋《原創我挺你》,或是直接點選下方每集的連結來收聽!https://linktr.ee/podcasttipo (可選任一平台收聽)6
公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公開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串流形式-收取資訊服務費-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使用報酬率: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二、本件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7
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申請須知」。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申請須知」。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公告事項:一、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申請須知」如附件,並自即日起開始使用。二、申請人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載使用。8
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須知」。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須知」。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一、修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須知」如附件,並自即日起開始使用。二、申請人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載使用。9
公告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斯邦奈有限公司111年10月21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所訂之「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以娛樂稅申報表所列收入總額扣除實際繳納之娛樂稅及營業稅後之2.2%為該場次使用報酬之總額,再按MÜST管理之曲目數占總曲目數之比例計費。二、本件斯邦奈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並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10
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下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下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111年8月10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與111年8月29日補充審議理由(一)書辦理。公告事項:一、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訂定之「無線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如下:(一)無線電視台: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2%計算。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35%計算。新聞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8%計算。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8%計算。政府所屬頻道(即公共電視台):以政府依公共電視法撥款預算之0.1%計算。二、本件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申請本案,請具備申請書並附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審議之請求。11
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申請人111年8月10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111年8月29日補充審議理由(一)書辦理。公告事項:一、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所訂之「無線電視台(一)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1%計算。(二)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5%計算。(三)新聞、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15%計算。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申請書並附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12
公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申請決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等三家集管團體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8月02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第11160010261號主旨:公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申請決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等三家集管團體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第5項規定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111年6月6日台秉字第0048號函辦理。二、旨揭向利用人收取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費率、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等事項,本局決定如下:(一)共同使用報酬率: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9,4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1)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 每年每台6,58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為公益性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 每年每台3,29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二)使用報酬分配方法: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等三家集管團體之分配比例為5:2:2.4,並扣減行政事務費後予以分配。(三)單一窗口: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擔任,並應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後檢討其成效,必要時,本局得重行決定。(四)行政事務費:由擔任單一窗口收取共同使用報酬後,於實收金額中扣3%作為行政事務費,由各集管團體依比例(5:2:2.4)分擔。(五)本案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13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與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之授權爭議一事,本局再次說明如附件
著作權組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與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之授權爭議一事,本局再次說明如附件。14
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111年4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一、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訂定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商業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串流型式OTT( 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公開傳輸-OTT( 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前一年度總收入之3.5%計費。免費觀看部分,按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二)本項費率年度總收入係包含節目及(或)廣告自網際網路播出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15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辦理電腦伴唱機使用授權一事,本局函復說明如附件。
著作權組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辦理電腦伴唱機使用授權一事,本局函復說明如附件。16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審議一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10004091號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審議一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依據:依好樂迪公司111年3月1日111迪法字第11103011號函及錢櫃公司111年3月1日錢總字第111006號函辦理。公告事項:一、詳如主旨。二、旨揭使用報酬率審議案無其他參加人申請審議,併予敘明。17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189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10年5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二)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每台每年2,400元計算(未稅)。(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1、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2、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18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111年1月5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營利性之利用:1、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以3,500元(未稅)計算;如涉及公開傳輸權,另以每台每年加收3,500元(未稅)計算。2、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500元(未稅)計算。3、大廳以一台電腦伴唱設備/包廂計。(二)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唱設備供點播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以點播次數計,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及附件2。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19
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 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009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110年2月1日(110)民聯生字第005號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使用報酬費率,決定如下:維持本局107年審定之地方性調幅費率(詳附件對照表)。20
本局製作「利用音樂為主之新創產業授權一點靈」手冊,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因應近年來許多以利用音樂為主之新創產業(APP、Podcast等)常遭遇著作權問題,本手冊針對新創公司涉及音樂利用之行為,蒐羅個別權利人及著作權集管團體相關授權實務供各界參考,目的在於使新創企業了解授權管道,進一步積極取得音樂授權利用,奠定音樂產業蓬勃發展的基礎。21
110年4月29日「集管團體實施共同費率之可行性及如何解決未加入集管團體之個別權利人授權不易問題」意見交流會會議紀錄
著作權組22
公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以下簡稱中華伴唱協會)110年5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中華伴唱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所訂之「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營利性之利用:1、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以3,500元(未稅)計算;如涉及公開傳輸權,另以每台每年加收3,500元(未稅)計算。2、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500元(未稅)計算。(二)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唱設備供點播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以點播次數計,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二、本件中華伴唱協會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23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016003760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108年8月12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大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使用報酬費率,決定如下:(一)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033%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二)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三)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16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四)新聞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五)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六)購物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02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七)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之0.004%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八)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九)單曲授權:駁回申請,並請ACMA暫緩實施。備註:本案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上述各種電視台頻道若有播放以歌唱方式吸引消費者購物之營業性質節目時,其使用報酬費率適用以全年度總營收減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1%計算:刪除。24
申請利用孤兒著作許可授權之程序將更加便捷
著作權組「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於今日(3月11日)發布修正,修正內容為(一)將公開尋找孤兒著作的等待回應時間由30日大幅縮短為10日,(二)增加本局網站作為公開尋找著作財產權人之登載管道,(三)如不知欲利用著作之名稱時得免予記載等,以提升產業對利用孤兒著作的便利性及增加刊登查詢管道,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由於以往針對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也就是俗稱的孤兒著作-著作財產權仍存續卻不知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或其所在)的利用,已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訂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提供民眾得向本局申請許可授權,使利用人有合法利用不明著作的管道。在執行多年後,發現欲利用該著作,雖然已盡一切努力尋找,但因「已盡一切努力」尋找著作財產權人的程序等待期間過於冗長,刊登查詢管道亦有限,且利用人有時無法知悉著作名稱致申請書無法記載,均困擾產業的利用人,阻礙了著作的利用。 因此,本次參酌了日本、韓國等法制作了調整修正,可回應民眾對於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的需求,使申請程序更為便捷,提升孤兒著作的利用率,有助於文創產業的發展。25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之處置。
著作權組主旨:有關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等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經本局審議認應禁止實施該項費率。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8項規定。公告事項:詳如附件。(本局110年2月4日智著字第11016001510號函)本案費率禁止實施後,ACMA應確實調查瞭解其管理著作於市場上被利用情形,儘速與利用人協商,並依現行管理權利範圍訂定合理之使用報酬費率,利用人並應配合提供資料,以維護著作財產權人應有之權益。26
公告更正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附件欄位之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更正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附件欄位之著作財產權人。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及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19日訴願書辦理。公告事項:旨揭函附件欄位中之「決心」、「心軟」及「一半」等3首曲之著作財產權人由「華特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更正為「上登唱片有限公司」,其餘資料不變,如附件。27
公告本局109年6月4日智著字第10916005980號函依法准予許可設立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9年6月4日智著字第10916005980號函依法准予許可設立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公告事項:詳如附件(本局109年6月4日智著字第10916005980號函)。28
公告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核准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手中情」等208件(皆為曲)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核准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手中情」等208件(皆為曲)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案。依據: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第11條。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9年4月28日智著字第10916004760號函)。29
LINE上有關上傳、轉傳圖片、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著作權組近來LINE上偶會瘋傳「上傳、轉傳、觀看圖片或影片行為會罰錢,權利人及版權蟑螂已與LINE官方合作蒐證,群組成員或觀看的人也會一起受罰」等,實際上是假訊息!由於上開訊息會誤導民眾,2017年就有過相同的謠傳,也經呂秋遠律師正式否認並解釋澄清,而且目前並沒有因此被告侵權的案例,但為避免民眾的疑慮及困擾,特再次說明如下:一、在LINE群組用單純提供網址(就是提供超連結)方式傳送影音內容(如傳新聞報導、各種圖文或Youtube的網址),此傳送超連結之行為,不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原則上並無著作權侵害的問題,沒有違法。二、至於將圖片、影片等內容直接上傳到公眾的群組(親朋好友不包括在內)時,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的利用行為,要得到授權,否則會有侵權的問題。由於在LINE上以溝通業務為目的或偶像粉絲團成立之群組,一般而言,已屬「公眾」,建議不要轉傳未經授權的圖片、影片或文章。三、另外,群組成員或只是觀看圖片、影片或文章的人,如果沒有轉傳,也不會有侵權的問題,所以民眾無須恐慌。四、在此提醒,為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於LINE轉傳、轉載圖片、影片、文章等,應特別注意有無涉及著作利用的問題,以免招致著作財產權人提起告訴主張權利。30
公告本局108年11月13日智著字第1080006894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語文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11月13日智著字第1080006894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制度經濟學上下冊」(1971年中譯本)、「世界社會科學名著精要」(1936年中譯本)2件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語文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11月13日智著字第10800068940號函)。31
各縣市政府轄下非營利場所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意見交流會
著作權組目前各縣市里民、社區活動中心、發展協會等非營利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供民眾聯誼唱歌,經瞭解大多以購買方式,少數為租賃。惟後續之利用涉及灌錄歌曲至伴唱機的音樂著作(詞、曲)之「重製」與提供民眾歌唱之「公開演出」等利用行為,故就購買後的利用行為(包括灌歌與民眾唱歌)均應編列經費取得授權,方屬合法。為協助各縣市非營利場所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本局除積極宣導建立灌歌管理機制及協調伴唱機廠商提供回復原廠設定服務外,針對公開演出之費用,亦已指定「為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使用報酬率(下稱共同費率)及單一窗口,並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本局108年6月26日智著字第10816007152號函)。然而,各縣市非營利場所伴唱機陸續回復原廠設定後,部分里民活動中心及長照據點等場所經本局實地訪查及民意代表反映,回復原廠設定後有些廠牌的伴唱機內歌曲數量大幅減少,造成民眾使用之困擾。為瞭解各縣市伴唱機回復原廠設定及取得灌歌、公開演出授權之需求,爰舉辦本次意見交流會。32
公告本局108年10月17日智著字第1080005996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10月17日智著字第1080005996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10月17日智著字第10800059960號函)。33
「2019智慧財產局成立20週年暨著作權法回顧與前瞻研討會」圓滿落幕!
著作權組本局辦理成立20週年暨著作權法回顧與前瞻研討會已於昨日(10月4日)在臺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圓滿辦理完畢,包括產、官、學、研等逾300人次參加,是近期在著作權研討會上難得的一次盛大饗宴。研討會中邀請到葉奇鑫律師講授目前人工智慧(AI)的創作最新進展與衝擊及利用大數據資料在著作權如何因應、吳柏蒼先生分享區塊鏈在著作權應用的問題與發展趨勢、蔡惠如庭長就抄襲、改作與衍生著作、合理使用等案例進行探討、賴文智律師分享個案判決實務案例分析、許曉芬教授介紹最新歐盟著作權指令包括連結報酬等內容、幸秋妙律師介紹日本因應新科技修正著作權限制之範圍、胡心蘭教授講授美國著作權法最新發展趨勢、蕭雄淋律師透過案例介紹智慧的函釋與司法判決之關係及影響、章忠信教授分享20年來著作權法的重大變革及本局介紹網路著作權歷年的修法與最新發展等,講者們精彩豐富的演講內容,反應獲得好評,各界也熱烈迴響。新興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讓著作的利用型態越趨多元,著作權法制與司法實務如何因應新科技的發展而與時俱進以及掌握國際間對於著作權法制之動向,是著作權制度相當重要的課題,藉由本次研討會的舉辦,除讓社會大眾瞭解著作權法制演進外,並深入分析科技改變對著作權制度的影響,強化民眾對著作權相關議題之認知,更藉研討會策進智慧局能加強著作權法制的進展,以堅實健全我國對著作權的保護,將可提升相關產業的發展。34
公告本局108年09月02日智著字第1081600976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09月02日智著字第1081600976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09月02日智著字第10816009760號函)。- 35
有關弘音公司向里民活動中心推銷租用電腦伴唱機之說明
著作權組有關雲林地方的里民活動中心反映弘音公司要求於8月30日前租用其伴唱機,否則會有侵權問題,造成里民困擾一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明如下:一、經向弘音公司瞭解,該公司表示8月30日是該公司提供租用伴唱機之優惠方案的截止日期,如里民活動中心無租用該公司伴唱機的需求或意願,均予以尊重,不會強行推銷,目前亦不會對里民活動中心提告,該公司表示會加強對各地經銷商的教育訓練,若地區的經銷商仍以提告侵權等不當行為來推銷,歡迎逕向該公司反映,電話:02-8913-1999。二、智慧局已積極宣導各里民活動中心購置伴唱機或灌歌應索取保證書,保障自身權益,同時建立灌歌管理機制,不要灌錄來路不明之歌曲,這樣才能讓民眾安心唱歌,如有任何利用電腦伴唱機產生的問題,歡迎立即向智慧局反映求證,電話:(02)2376-7139,施科長。 - 36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如下:(一)下載型式1、有資訊服務費:(a).以資訊服務費總收入之3.6%計算或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9元計算。(b).30天以內(含30天):以資訊服務費總收入之3.6%計算或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2、月費或會員制:(a).以當月資訊服務費及其他收入及廣告收入總額之3.6%計算。(b).或每人次12元x當月總人數計算。3、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250元計算,不足1,250元,以1,250元計算。(二)串流型式1、收取資訊服務費:(a).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相關營業收入之2.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b).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c).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6%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2、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a).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音樂利用相關營業收入之2.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b).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c).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6%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3、無資訊服務費或廣告費等收入:以年費15,000元計費。二、本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 37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如下:(一)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2%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二)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3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三)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四)新聞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五)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六)購物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1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七)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之0.04%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八)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九)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類單曲授權(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每首每次各16,000元計算。第(七)、(八)類單曲授權每首每次各8,000元計算。備註:本項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上述各種電視台頻道若有播放以歌唱方式吸引消費者購物之營業性質節目時,其使用報酬費率適用以全年度總營收減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1%計算。二、本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38
公告本局108年08月08日智著字第1081600779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08月08日智著字第1081600779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08月08日智著字第10816007790號函)。- 39
公告本局108年08月07日智著字第10816008850號函核准財團法人擊樂文教基金會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08月07日智著字第10816008850號函核准財團法人擊樂文教基金會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08月07日智著字第10816008850號函)。 - 40
針對7/22 LINE流傳取締電腦伴唱機利用歌曲之說明
著作權組有關LINE 7/22流傳版權公司針對民宿、社區發展協會、活動中心、公開演出未授權者,已經搜證會同警方開始取締之消息一事,智慧局說明如下:一、有關LINE 7/22流傳版權公司針對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未取得授權已進行取締,有關里民活動中心部分,經智慧局向集管團體與權利人查證後,其並未對里民活動中心進行相關取締之情事,因此屬於假消息。二、關於民宿、社區發展協會、里民活動中心等場所使用電腦伴唱機會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應取得集管團體之授權。智慧局已針對營利性與公益性電腦伴唱機利用,於7月1日指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為單一窗口,決定共同費率,利用人只要向MÜST付費即可取得兩家集管團體(MÜST與ACMA亞太音協)之授權。共同費率如下:(一)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7,0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二)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1、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有收費):每年每台4,9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無收費):每年每台2,45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三、智慧局另針對權利人與電腦伴唱機廠商之歌曲重製(灌歌)授權部分,已於7月間進行雙方之溝通與協調,目前電腦伴唱機廠商在智慧局協助下,已與版權公司展開歌曲利用之協商授權事宜。四、由於網路訊息眾多,真假難辨,如有接收到相關電腦伴唱機之訊息,可電洽智慧局求證,電話:(02)2376-7159,林專員。 - 41
公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6月26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7150號主旨:公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107年10月26日(107)音和字第01928號函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107年10月16日亞太松字第1070031號函辦理。二、旨揭向利用人收取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費率、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等事項,本局決定如下:(一)共同使用報酬率:1、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7,0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1)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 每年每台4,9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 每年每台2,45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3、遊覽車利用利用電腦伴唱機:暫不審定。(二)使用報酬分配方法: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 等二家集管團體之分配比例為5:2。(三)單一窗口: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擔任,並應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後檢討其成效,必要時,本局得重行決定。(四)行政事務費:由擔任單一窗口之集管團體收取共同使用報酬後,依實收金額扣3%作為行政事務費,再依比例(5:2)由各集管團體分擔。(五)本案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三、如欲瞭解「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相關授權事宜,可逕行電洽MÜST聯繫窗口賴小姐(電話:02-2511-0869#290、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及張小姐(02-2511-0869#265、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42
本局提供「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及「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申請書表中英對照,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配合雙語國家政策,就「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及「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提供中英對照之申請書表,歡迎各界參考利用。43
公告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暨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之「商業傳輸」項下之「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以及「歌詞、曲譜等」之「串流形式(不可列印)」:(一)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1、下載形式(1)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扣除廣告收入之3.6%或一首0.9元計費。(2)無資訊服務費(a)有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2.4元計算。(b)無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c)30天以內(含30天):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d)手機加值服務: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e)月費或會員制:以每人次12元x當月總人數計算。2.串流形式(1)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3.6%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2元計費。(2)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3.6%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2元計費。(3)無資訊服務費: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250元計算,不足1,250元以1,250元計算。(二)歌詞、曲譜等:「串流形式(不可列印)費率依本會公開傳輸費率商業傳輸之串流型式計算」。(三)上述各公開傳輸費率,其中35%為公傳費率,65%為上載重製權費率,以上使用報酬費率均不含營業稅。二、本件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與本公告申請案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 44
智慧局對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問題說明
著作權組為保障里民活動中心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並建立著作合法利用之觀念,特製作「智慧局對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問題說明」1 份,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 45
公告本局辦理「利用公益性電腦伴唱機涉及著作權問題之宣導說明會」Q&A問答集,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於5月20日、27日、28日分別於北、中、南辦理3場次宣導說明會,由本局向各縣市政府、基層鄉鎮市區公所及里長等負責及管理伴唱機業務之相關人員說明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並和與會人員進行意見交流,俾利保障合法使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本局特將各場次與會人員之提問及本局回應彙整並製作為Q&A問答集如附件,以利各界全面瞭解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所可能面臨的問題,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46
公告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暨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刪除ACMA「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一)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2%計算。(二)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35%計算。(三)新聞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5%計算。(四)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5%計算。(五)政府所屬頻道: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1%計算。(六)上述(一)、(二)、(三)、(四)類單曲授權(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每首每次各16,000元計算。第(五)類單曲授權每首每次各8,000元計算。(七)每首音樂使用以5分鐘以內為一單位,超過5分鐘為二單位計算,以此類推。二、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5。三、與本公告申請案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47
公告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之決定」一案,於公告日起至5月29日止徵詢相關利用人之意見,俾利本局後續作成決定。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之決定」一案,於公告日起至5月29日止徵詢相關利用人之意見,俾利本局後續作成決定。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第5項、行政程序法第75條、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107年10月16日亞太松字第1070031號申請指定函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107年10月26日(107)音和字第01928號申請指定函。公告事項: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之規定,本局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本局已於107年9月10日指定ACMA及MÜST等2家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等3種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惟目前為止仍未協商完成,合先敘明。二、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分別於107年10月16日及107年10月26日向本局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2家集管團體並就本局如何決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提出意見(詳參附件1)。三、復按集管條例第30條第5項規定:「第三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應諮詢利用人及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為廣泛蒐集各界之意見,謹將前次實施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情形製表及共同費率決定函整理如附件2-4,供各界利用人參考。又利用人如對公告3種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利用型態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有任何意見,請敘明屬何類利用型態之利用人、所適用之共同報酬率等具備書面理由,寄送至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供參。48
利用公益性電腦伴唱機涉及著作權問題之宣導說明會
著作權組鑒於各機關、縣市政府多數里民活動中心皆有提供公益性電腦伴唱機供民眾演唱,在「購置或租賃電腦伴唱機」、「民眾點歌演唱」及「灌錄新歌」等不同階段如何合法使用電腦伴唱機為一重要議題,爰針對各縣市政府、基層鄉鎮市區公所及里長等負責及管理伴唱機業務之相關人員分別於北、中、南辦理3場次宣導說明會,由本局說明電腦伴唱機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並進行意見交流,俾利保障合法使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49
公告本局108年5月3日智著字第10816004390號函核准張耕嚴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5月3日智著字第10816004390號函核准張耕嚴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5月3日智著字第10816004390號)- 50
108年度「政府機關辦理業務所涉著作權問題宣導說明會」訂於5至7月間辦理,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著作權組為加強各政府機關之著作權觀念,協助各機關瞭解在辦理宣導、採購及各項業務過程中應注意之著作權規範,本局將陸續於5月24日、6月14日及7月5日在台中市、台南市及台北市辦理宣導說明會,歡迎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所屬人員踴躍參加,參加者可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3小時。 - 51
108年5月16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著作權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自99年2月10日公布施行以來,於實務運作之過程中發現若干問題,包括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良善治理與專責機關於監督輔導之規定,有不足或待修正之處,例如新申請集管團體設立許可案中,申請案之發起人資格及真實性有所疑義;部分集管團體缺乏內控制度,導致不能有效運作,弊端叢生;又集管團體係協助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並分配使用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負有濃厚之公益色彩,其業務及財務狀況應適度公開於眾,以昭公信並促進集管團體與利用人間的和諧;此外,集管團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廢止許可並命令解散後,其與會員之管理契約終止問題與利用人已簽訂之授權契約是否繼續有效,於現行法中並未明確規定,宜應調整以利市場運作。本局為使我國集管制度運作更加順暢,並蒐集與了解大眾對集管條例修正草案之看法,歡迎大家建言。 - 52
「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問題」說明
著作權組針對近日各界詢問使用電腦伴唱機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本局特製作懶人包加以統整說明,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 53
本局並無召開歌唱班違法影印歌本要加強查察的會議
著作權組有關近日社群軟體流傳本年4月16日版權主管機關與伴唱機業者開會,其中弘音公司表示將加強查察歌唱班及活動中心「歌本影印」違反著作權法一事,本局說明如下:1.經查本局並無召開前述歌唱班違法影印歌本要加強查察的會議,此為假訊息,意圖讓民眾產生誤會,亦無所指稱的處罰金額問題。2.經本局洽弘音公司表示歌本重製並非該公司之權利,該則訊息並非事實。3.針對社區歌唱班及活動中心使用伴唱機所涉著作權問題,本局除已發函各縣市政府說明外,近期將亦將舉辦說明會加強宣導,以保障社會大眾合法使用伴唱機之權益。里民活動中心如有使用電腦伴唱機的任何問題, 歡迎致電智慧局洽詢,電話02-23767139,謝謝。 54
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利用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KTV業者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3月27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3630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KTV業者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6項、第9項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07年4月2日音協忠字第10705號函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元(未稅),大廳以一包廂計。(二)以營業面積計算:(刪除)。(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55
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利用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3月18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2410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6項、第9項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07年4月2日音協忠字第10705號函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部分決定如下:(一)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二)電腦伴機唱設備利用人: 1、以每台每年2000元計算(未稅)。(三)以營業面積計算:(刪除)。(四)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 1、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 2、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56
公告本局108年2月13日智著字10816001510號函核准瘋狂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2月13日智著字10816001510號函核准瘋狂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2月13日智著字第10816001510號函)57
公告「2018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最佳授權實務指南」,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執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指南」計畫(含10月23日至24日舉行之「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圓滿落幕,本計畫彙整之最佳授權實務指南如附件,期能藉由該指南讓APEC經濟體各集管組織能強化便捷的授權管道與相關政策發展的了解,並提升集管組織及微中小型企業在數位時代之競爭力,共同建立更優質的授權環境,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58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公開播送概括授權』、『網路同步播送』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06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716011262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廣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公開播送概括授權」、「網路同步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及106年8月7日廣商益字第106025號之申請書辦理。二、旨揭之使用報酬,審議結果如下:(一)營利性頻道:全國調頻、調幅網。(本項費率已於107年12月12日由申請人向本局申請撤回)。(二)地方性調頻網:1、調頻中功率:(詳附件對照表)。2、調頻小功率:(詳附件對照表)。(三)地方性調幅:(詳附件對照表)。(四)網路同步播送 (Simulcasting):按傳統廣播頻道的授權金額之10%計算。 59
「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聚焦新興授權,圓滿落幕!
著作權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執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計畫,主辦「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已於10月23日至24日圓滿辦理完畢。而這次是智慧財產局首度爭取執行APEC的計畫,邀請了日本、韓國、澳洲、越南等國實務專家分享各國集管組織發展授權模式的概況與最新發展趨勢,及來自APEC 13個經濟體共27名代表一同參與,獲得APEC各經濟體一致的好評。本次工作坊是智慧財產局有鑒於數位時代的來臨,各行各業都希望能更便捷、合法的利用著作,為協助APEC各經濟體的著作權集體管組織,能對分散而廣大的微中、小企業(即小店家、門市等)發展出有效率的授權管道,在面對上述企業利用人時,能因工作坊提出之建議,建立合適的授權模式,以符合利用人之需要,協助其提升產品服務效能及創造出產業新價值。本次工作坊獲得各界熱烈迴響,計有國內集管從業人員、微中小型企業人員與政府相關單位人員共逾300人次參加。兩天的議程中,日本講者分享如何向利用卡拉OK電腦伴唱機的小店家進行授權的實務經驗,澳洲講者介紹與紐西蘭集管組織間藉由線上作業向微中小型企業進行共同授權的實例,韓國的兩位集管組織代表除各自分享其組織的線上音樂授權實務外,更介紹使用報酬分配流程及建置的相關資訊系統等內容,均讓與會者得到諸多啟發。除講者們的精采分享內容外,現場與會者亦踴躍發言、充分與講者交換意見,達到各方深度交流授權業務發展的效果。智慧局後續將編製「2018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最佳授權實務指南」供各界參考利用,期能藉由該指南讓APEC經濟體各集管組織能強化便捷的授權管道與相關政策發展的了解,並提升集管組織及微中小型企業在數位時代之競爭力,共同建立更優質的授權環境。60
公告「區塊鏈於著作權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應用」結案報告書,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於7月31日至8月3日辦理之「107年度臺日技術合作計畫-區塊鏈於著作權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應用」案(含8月1日舉行之「2018區塊鏈於數位內容產業之應用研討會」)圓滿落幕,本案之結案報告書(內含研討會講師簡報及研討會會議紀要)如附件,歡迎各界參考、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