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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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編製完成WIPO 2020年國際專利分類使用指南翻譯中文版,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專利一組因 WIPO已對外公布2020版之國際專利分類使用指南,為了助於民眾更加了解國際專利分類之用途,將於本局網刊登「 2020年國際專利分類使用指南中文翻譯版」及「修訂對照表」,供民眾下載使用。42
本局於110年9月1日啟用新版「羅卡諾協定(Locarno Agreement)之國際工業設計分類第13版」
專利一組為配合WIPO於今(110)年開始施行之新版(13版)國際工業設計分類,本局於9月1日開始啟用第13版國際工業設計分類。更新重點包含:新增關於虛擬實境等新興裝置之設計,以及商店、櫥窗等多種室內擺設之類別,更新後之分類較符合我國去(109)年所修訂之審查基準關於圖像設計及室內設計等相關內容。新版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請參相關連結。43
2021.01版國際專利分類相關資料登載本局網頁
專利一組2021.01版國際專利分類相關資料已登載本局網頁,自110年9月1日起之新申請案本局將依新版(2021.01)國際專利分類予以分類,專利公報自110年10月11日起(公告)、110年12月1日起(公開)以新版(2021.01)國際專利分類刊登。44
為因應COVID-19疫情及配合防疫政策,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原定在職進修改正期間,統一延期至110年12月31日
專利一組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代理人及辦理訓練課程單位因配合防疫政策而減少實體課程開課或上課之機會,爰依期待可能性原則,且參酌行政程序法第50條及民法第139條等類似規定之法理,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原定在職進修改正期間,統一延期至110年12月31日。另相關訓練課程開設單位,如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全國工業總會及相關公、協會等,多數改為提供線上課程,線上課程於疫情期間已漸為常態,故於實務上,足以避免無相關課程可參加,後續有關前開改正期間將不因疫情影響再予延期。45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期間之視訊面詢措施,本局將續行實施」
專利三組一、受理事由:考量目前國際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致專利申請人無法親自出席面詢,仍有委由專利代理人出席視訊詢之需求。二、實施期間:自110年7月1日起至國際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中心解封前。三、相關處理原則,請參照原公告內容。46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至第6章、第10章、第11章、第13章、第14章、第3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第5章、第4篇新型專利審查第3章、第5篇舉發審查第1章,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生效。
專利三組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至第6章、第10章、第11章、第13章、第14章、第3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第5章、第4篇新型專利審查第3章、第5篇舉發審查第1章,並自即日生效。二、檢附發布令、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至第6章、第10章、第11章、第13章、第14章、第3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第5章、第4篇新型專利審查第3章、第5篇舉發審查第1章、基準修正前後內容對照表、預告期間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47
本局重新編修完成「專利法逐條釋義」(110年6月版),歡迎參考利用!
法務室為促進各界對專利法之瞭解,本局103年9月出版「專利法逐條釋義」;因專利法於106年修正專利優惠期、108年修正分割及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等,而近年來專利審查基準亦有修正,本局爰重新審慎修正「專利法逐條釋義」。此次修正並篩選具參考價值之法院判決,以增補逐條釋義之完整性,謹供各界參考之用。48
公告新增「衍生設計專利分割申請書」1式及其申請須知
專利一組主旨:公告新增「衍生設計專利分割申請書」1式及其申請須知,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公告事項:一、本局自今(110)年7月1日起新增「衍生設計專利分割申請書」1式及其申請須知,以利專利申請人於提出衍生設計專利分割申請使用。二、旨揭專利申請表格,可至本局專利主題網依序點選「申請表單」/「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使用。.49
預告修正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2篇(第1~6、10、11、13及14章)、第5篇第1章「專利權之舉發」以及第4篇第3章「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專利三組一、為及時反映審查實務之需要,齊一見解,精進審查品質,爰全面檢視審查基準各章節之內容,增刪基準部分內容,編排段落,酌修文字,並補充範例,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二、本基準修正重點說明、修正前後對照表及修正草案將登載於本局局網(https://www.tipo.gov.tw)「首頁>最新消息>布告欄」項下。對本基準修正草案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0年6月25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專利高級審查官莊智惠(02)23767665(四)傳真:(02)23771496(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50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
專利三組主旨: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說明:檢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51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專利三組一、旨揭基準修正草案已於110年2月24日辦理公聽會完畢。二、本局將公聽會及會後各界所提意見整理為「各界意見及研復說明彙整表」,據以修正完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草案預告清稿版及劃線版,併同「修正重點說明」登載於本局局網(https://www.tipo.gov.tw)「首頁>最新消息>布告欄」項下。三、對本修正基準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0年5月20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 (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三)聯絡人及電話:朱浩筠專利高級審查官(02)23767354 (四)傳真:(02)27339363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52
有關本局各項申請案件法定期間末日之計算,應以行政機關是否上班為認定基礎,請妥為留意,以免逾期。
專利一組依法務部函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的立法意旨為對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觀之,遇特定紀念日放假,例如5月1日勞動節,因本局照常上班,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情事,各項申請案件仍以原法定期間末日為期間之末日。另今(110)年5月1日適逢星期六,原法定期間末日可延至次一上班日(5月3日)為期間之末日,併予敘明。檢附法務部函釋如附件。53
為提升線上繳納減收專利年費之便利性,即日起線上繳納專利年費作業增加原案件代理人輸入憑證功能,歡迎多加利用!
專利一組為提升e網通線上繳納專利年費便利性及行政效率,使用原案件代理人所屬事務所之身分線上代繳專利權人為外國學校、我國及外國中小企業之減收年費時,增加原案件代理人可輸入憑證功能,藉以確認繳納人具有提出申請減收年費之適格性,輸入憑證成功並完成繳費案件,即可免除須另行檢送減收資格證明或聲明之書面文件至本局之手續,加速確認年費登記(本次新增功能操作方式請參考附件說明)54
「COVID-19國際上具潛力治療藥物之我國相關專利資訊」
專利二組世界衛生組織(WHO)已於今年3月11日宣布新冠肺炎(COVID-19,俗稱武漢肺炎)疫情達全球大流行程度,而目前國內外皆對其相關診斷及治療研發投入高度關注,本局以目前於美國臨床試驗資料庫網站註冊之新冠肺炎相關臨床試驗為資料來源,整理其中揭露之小分子及大分子蛋白質試驗藥品,將其原臨床用途、取得本國藥品許可證狀態及相關主要專利資訊列於附表,其中專利資訊部分再依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標的進行分類,包含物質、組合物、用途及製法等類型。依據附表之統整,可將其所列藥物依其主要專利之狀態分為以下三類:1.第1類(淡黃色標示):基本上無專利保護,其多數為臨床上已使用多年之老藥,亦有少部分為在外國有相關專利惟未在本國申請專利之藥物。2.第2類(淡藍色標示):在本國無保護藥物主要活性成分之核心專利(化合物、抗體分子),惟仍有關於該活性成分之特定鹽類、相關組合物製劑、用途或製備方法之相關專利。3.第3類(粉紅色標示):在本國仍有保護藥物主要活性成分之核心專利。依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係不及於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因此實驗室中之實驗行為並不構成侵權,而對於不具有主要活性成分之核心專利之藥物,亦可嘗試進行迴避設計之藥品研發。本表可提供各界初步瞭解目前新冠肺炎於臨床試驗中之小分子及大分子藥物概況,及其於我國相關主要專利資訊,以作為參考,惟對於各專利發明之詳細內容,可至本局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進行查詢。若民眾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局專利二組第五科林科長奕萍(聯絡資訊:(02)23765343)。資料範圍說明:參考ClinicalTrials.gov網站資料庫及業經國內外報導之COVID-19藥品資訊。55
公告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因應CPTPP)
法務室一、我國為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藥事法已導入專利連結制度,並於108年8月20日施行,為配合專利連結制度運作,專利法須配套修正,爰擬具「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當學名藥申請上市許可時,如主張新藥專利權無效或其學名藥不侵權,明確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可於學名藥審查程序中提起訴訟,其未起訴者,學名藥藥證申請人亦可提起確認之訴,以健全我國專利連結制度之運作。二、本草案內容為配合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一,已於105年3月30日辦理公告,並於同年4月13日召開公聽會,經充分諮詢各界意見後,研提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於105年8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嗣因美國106年1月退出TPP,另由日本主導CPTPP於107年12月生效。我國以加入CPTPP為續推政策,故相關規定有修正之必要;又因立法院第9屆立法委員屆期未審議完成,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基於我國推動加入CPTPP之政策,考量本草案曾已充分諮詢外界意見,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爰縮短本次公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電話:(02)2376-7771傳真:(02)2735-1946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56
「我國人工智慧相關專利申請概況及申請人常見核駁理由分析」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AI)經歷數十年的發展,許多原本只有人類才能進行的事務,如下棋或手寫辨識,現今都能由機器來執行 。研究人員不斷研發出人工智慧的更多應用,這將澈底改變我們工作、交流、學習與娛樂的方式 。 本研究希望能瞭解目前我國人工智慧相關專利的申請概況,分析各界所關注的技術方向、功能類型與應用領域,以及專利審查實務上所發現的問題與建議,供未來準備涉入人工智慧領域之申請人參考。57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92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58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87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59
申請人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6項規定檢送與序列表相符之電子資料,其格式應為可供檢索使用之電子檔,例如TXT檔或可複製文字之PDF檔,該序列表始不列入計算超頁規費之基礎,敬請配合辦理
專利一組一、為減輕申請人負擔,並利於審查人員進行比對、檢索,本局前於103年5月15日以智法字第10318600530號函說明申請人依規定檢送與序列表相符之電子資料者,其序列表不列入計算超頁費。因實務上申請人檢送之電子資料格式不一,為期明確並符合審查實務需求,本局108年10月7日智法字第10818601510號函補充說明「其格式應為可供審查檢索使用之電子檔,例如TXT檔或可複製文字之PDF檔」。日後,申請人須檢送符合格式之序列表電子資料檔案,其序列表頁數始得不列入計算實體審查說明書之總頁數,以憑為計算超頁規費之基礎。二、由於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規費係於申請人提出實體審查申請時核算,但申請文件於申請程序前端取得申請日時即已齊備,為衡平審查實務檢索上的需求及申請人對本局措施之信賴,就補充函釋前後之專利申請案件之處理,說明如下: (一)本局補充函釋後,專利申請案文件尚未齊備且已提出實體審查申請者,將函請申請人補送符合格式之電子資料檔案或依規定繳交超頁規費;專利申請案文件尚未齊備且未提出實體審查申請者,將函請申請人注意序列表電子資料檔案格式及實體審查規費計算相關事宜,由申請人自行評估是否補送或待提出實體審查申請時再行補送。(二)本局補充函釋前專利申請案已文件齊備,於函釋後才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之案件,如經檢核其中文本序列表電子資料未符合格式,將宣導請申請人協助提供符合格式之序列表(中文、外文皆可),以助益審查檢索之進行。如申請人無法補送,亦無須繳交超頁規費。60
有關序列表相符電子資料之補充說明
法務室本局103年5月15日智法字第10318600530號函所指電子資料,指利於審查人員進行比對、檢索之電子資料,其格式應為可供審查檢索使用之電子檔,例如TXT檔或可複製文字之PDF檔,詳如附件說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