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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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因應CPTPP)
法務室一、我國為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藥事法已導入專利連結制度,並於108年8月20日施行,為配合專利連結制度運作,專利法須配套修正,爰擬具「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當學名藥申請上市許可時,如主張新藥專利權無效或其學名藥不侵權,明確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可於學名藥審查程序中提起訴訟,其未起訴者,學名藥藥證申請人亦可提起確認之訴,以健全我國專利連結制度之運作。二、本草案內容為配合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一,已於105年3月30日辦理公告,並於同年4月13日召開公聽會,經充分諮詢各界意見後,研提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於105年8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嗣因美國106年1月退出TPP,另由日本主導CPTPP於107年12月生效。我國以加入CPTPP為續推政策,故相關規定有修正之必要;又因立法院第9屆立法委員屆期未審議完成,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基於我國推動加入CPTPP之政策,考量本草案曾已充分諮詢外界意見,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爰縮短本次公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承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85號3樓電話:(02)2376-7771傳真:(02)2735-1946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102
「我國人工智慧相關專利申請概況及申請人常見核駁理由分析」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AI)經歷數十年的發展,許多原本只有人類才能進行的事務,如下棋或手寫辨識,現今都能由機器來執行 。研究人員不斷研發出人工智慧的更多應用,這將澈底改變我們工作、交流、學習與娛樂的方式 。 本研究希望能瞭解目前我國人工智慧相關專利的申請概況,分析各界所關注的技術方向、功能類型與應用領域,以及專利審查實務上所發現的問題與建議,供未來準備涉入人工智慧領域之申請人參考。103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92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104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87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二章、第五篇舉發審查第一章、第二章105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
專利三組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重點為:(一)調整與審查基準相關章節不一致之文字段落:第2.2.1.1節第3段有關「以獲得疾病之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之定義與總則第2章不相符,爰予以修正。(二)新增「2.2.1請求項涵蓋治療及非治療方法」標題並調整、增補相關內容:申請專利之方法常見同時產生治療及非治療效果者,本節參考英國審查基準調整、增補相關內容,列舉7種常見涉及治療及非治療方法之態樣,加以說明。(三)修正瑞士型請求項撰寫之相關規定。(四)參考日本審查基準事例集增加「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之案例說明。(五)增加新穎性案例5例,包括新醫藥用途、新使用劑量、新給藥途徑、特定患者族群、給藥間隔及不同成分先後服用各1例。(六)新增水合物不具進步性之論述。(七)增加進步性案例5例,包括使用劑量2例、特定患者族群1例、藥理作用關聯性1例、治療具共同致病因素之疾病1例。(八)其他:修正案例、刪除無關例示、調整部分章節之架構、明確相關規定及酌修文字。二、旨揭基準之修正草案已於108年9月11日辦理公聽會完畢。本局參酌公聽會中各界意見,修正完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草案預告劃線版(附件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2)。另就公聽會各界意見彙整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108年9月11日)各界意見及研復說明(附件3),供外界參酌。三、對本修正基準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10月21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李東秀(02)23767629(四)傳真:(02)23766581(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106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並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45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107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3章、第17章、第20章、第21章及第22章,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55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及第二十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及第二十二章108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草案」、第九章「更正修正草案」、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草案」、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草案」、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草案」、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草案」
專利三組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及第46條之規定,於不准專利事由增列「核准後所為分割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請求項屬相同發明者」。(二)配合108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內容,修改本章中與發明單一性有關的案例情境。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74條之規定,敘明發明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二)於「審查注意事項」補充更正之審查結果係全案為之、發明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僅得就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等規定,以及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時,合併於舉發案之更正申請的處理原則。三、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及第107條之規定,敘明核准後分割之申請期間放寬為3個月,並開放再審查核准後之分割申請。(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之規定,敘明「核准審定後所為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申請分割」,並說明違反前述規定時之處理方式。(三)配合108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內容,修改本章中與發明單一性有關的案例情境。四、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之重點為:(一)敘明新型專利更正案一律採實體審查,並刪除新型更正採形式審查之案例。(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18條之規定,敘明發明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三)於「審查注意事項」補充新型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僅得就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等規定,以及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時,合併於舉發案之更正申請的處理原則。五、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第71條及第119條之規定,於法定舉發事由增列「於發明核准審定後或新型核准處分後申請分割之分割案,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或核准處分之請求項有相同創作者」,並敘明其審查方式。(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73條及第74條之規定,敘明(1)舉發人得補提理由或證據的時點;(2)專利權人得提出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的時點;(3)面詢欲補提理由、證據、補充答辯之處理原則;及(4)舉發期間專利權人得提出更正之時機。(三)敘明有關新型專利舉發案中實體要件之爭執,除「新型定義之審查」外,均與發明專利審查中各實體要件之規定一致。(四)刪除或精簡重複之內容、明確相關規定及酌修文字。六、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之重點為:配合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57條,刪除「以取得許可證所承認之外國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時,核准期間超過該外國專利主管機關認許者」之法定舉發事由。七、旨揭基準之修正草案已於108年9月2日辦理公聽會完畢,本局參酌公聽會中各界意見,修正完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2)、第二篇第九章「更正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3)及預告清稿本(附件4)、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5)及預告清稿本(附件6)、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7)及預告清稿本(附件8)、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9)及預告清稿本(附件10)、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1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12),另就公聽會各界意見彙整成「108年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附件13)。八、對本修正基準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10月14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專利審查官吳韶淳(02)23767688(四)傳真:(02)23771496(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109
合作專利分類(CPC)使用手冊2017年版業已中文翻譯,歡迎自由下載使用參考
專利一組合作專利分類(CPC)使用手冊2017年版業已中文翻譯,相關資料登載本局網頁(首頁>專利>國際專利分類>合作專利分類),歡迎自由下載使用參考。110
取消第2場次「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業於108年09月11日舉辦之第1場次公聽會討論完畢,故原訂108年09月16日舉辦之第2場次取消。111
本局編纂之「107年至108年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行政爭訟案例彙編」,已登載本局網頁,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一組本局編纂之「107年至108年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行政爭訟案例彙編」業已完成,本次彙編依申請日、申請回復原狀、生物材料寄存、申請修正、申請分割及遲誤再審查期間等爭訟事由,新增7件業經訴願或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研析撰寫,並以電子檔形式放置於本局網頁「專利」標題項下之「專利行政爭訟案例研討彙編」項目內,歡迎各界參考及利用。112
「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涉專利審查基準修訂」公聽會
專利三組開會時間:108年09月02日(星期一)下午02時整、108年09月09日(星期一)上午09時整開會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主持人:洪局長淑敏聯絡人及電話:吳韶淳專利審查官(02)23767688備註:一、本公聽會預計進行2場次,第1場次如討論完畢,則第2場次取消。二、本次會議資料如下,請自行準備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一)審查基準修正總說明(附件1)(二)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及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說明表(附件2)(三)第二篇第九章更正-劃線版(附件3)(四)第二篇第九章更正-清稿版(附件4)(五)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劃線版(附件5)(六)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清稿版(附件6)(七)第四篇第二章更正-劃線版(附件7)(八)第四篇第二章更正-清稿版(附件8)(九)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劃線版(附件9)(十)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清稿版(附件10)三、聯絡人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113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2019年8月9日利其馬颱風及後續暴雨致各地方政府宣布停班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法務室重申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2019年8月9日利奇馬颱風及後續暴雨致各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導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而申請恢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114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開會時間:108年09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108年09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開會地點:本局18樓大禮堂 主持人:洪局長淑敏 聯絡人及電話:李東秀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02)23767629 備註: 一、 本公聽會預計進行2場次,第1場次如討論完畢,則第2場次取消。 二、 本次會議資料如下,請自行準備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 (一)第13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總說明(附件1)。 (二)第13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畫線版_公聽討論本)(附件2) (三)第13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清稿版)(附件3)。 三、 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115
「設計專利之優先權認定」議題之相關新措施之公告資訊
專利一組有關設計專利之優先權,未來僅在檢索發現有申請案或相關資料之申請日或公開日在優先權日與後申請案申請日之間時,才就該優先權證明文件進行判斷是否認可其優先權主張;若未發現者,原則上將依申請人所主張者全數刊載於專利公報上。本措施自專利公報第46卷第22期發行日(2019年8月1日)施行。說明: 一、有關設計專利之優先權認定,基於國際協議書目資料之識別碼(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簡稱INID)之規範,其並未就設計專利之優先權記載數量為限制規定,且參考其他國家之作法,美國、日本原則上亦不先就優先權認可與否進行實質判斷,而係將申請人所主張者全數刊載於專利公報上,目前我國發明專利亦採相同作法。是以,有關我國設計專利之優先權,未來將僅在檢索發現有申請案之申請日或相關資料之公開日在優先權日與後申請案申請日之間時,才就該優先權證明文件進行判斷是否認可其優先權主張;若未發現者,原則上將依申請人所主張者刊載於專利公報上。 二、若申請人有同時主張多份優先權證明文件者,亦同上述原則,將所主張多個優先權案號全數刊載於專利公報上;惟其並不代表設計專利得認可複數優先權或部分優先權之主張,優先權內容與申請案間是否有違「相同設計」之規定,待有發現申請日至優先權日間之先前技藝,再為實質認定。 三、本措施自專利公報第46卷第22期發行日(2019年8月1日)施行。 四、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02)23767237專利一組三科 葉哲維科長。 116
「我國再生醫學產業及國際主要國家專利審查實務之研究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再生醫學為近年國際醫療發展的主流趨勢之一,藉由再生醫學科技,能修復受損細胞、組織與器官,亦能以模式探討致病機制並進行新藥開發。為瞭解我國與國際再生醫學相關專利申請趨勢以及專利法規差異,本局以再生醫學專利案件為研究對象,就專利趨勢分析及專利審查實務兩大面向進行探討。 首先,藉由公開專利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將再生醫學分為幹細胞相關、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組織工程四大類來進行探討,以瞭解相關產業發展趨勢及技術研究狀況。國際專利統計係使用Derwent Innovation(DI)資料庫,檢索2000年至2017年專利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包括各國逐年申請量、前十大專利權/申請人、Derwent手工代碼分析等;國內專利統計除進行趨勢件數分析之外,亦針對再生醫學之核心技術即幹細胞相關領域,進一步分析幹細胞本身、基礎技術、應用、涉組織工程之應用等方向之申請趨勢。 本研究另將美國、歐洲、日本、中國大陸及我國再生醫學領域之專利相關法規、審查基準、重要判決及實務案例,進行整理及分析探討,並對我國申請人至相關國家申請專利提出建議,以供各界進行專利布局或申請策略之參考。 本研究報告已公告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117
「太陽光電產業專利趨勢分析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我國四面環海,能源98%仰賴進口,惟電力無法跨國支援,為了因應環境惡化與能源短缺,提升能源自主及多元化至為重要,發展再生能源及綠能產業是政府當前重要政策,目標在2025年實現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而其中占比最高為太陽能發電。 為瞭解太陽光電產業相關技術發展概況,本局利用Derwent Innovation(DI)資料庫搭配本局國內外專利資料庫全域檢索系統,蒐集2007年至2017年間全球相關公開專利,主要就太陽光電七大技術類型(矽晶圓、矽薄膜、無機化合物、有機、染料敏化、量子點、鈣鈦礦)進行整體比較分析,以瞭解各技術領域專利申請布局及趨勢,期望提供我國政府及相關業者發展方向及技術分析的重要參考。本研究報告已公告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 118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與文創產業之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宣導說明會成果報告
專利一組為促進台灣東部文創產業發展,以及推廣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與文創產業之智慧財產保護觀念,本局與「工業技術研究院-東台灣跨域創新中心」合作,於今年5月31日於花蓮辦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與文創產業之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宣導說明會。說明會內容包含四大議題,分別為「一、設計專利與原創商品之保護」、「二、商標申請與文創相關案例簡介」、「三、文創業者應知的著作權觀念」及「四、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授權實務」,現場提問討論踴躍,反應熱烈,相關討論與回應詳如附件,供各界參考。 - 119
「通訊產業關鍵專利資訊檢索平台」停止對外服務公告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有關本局「通訊產業關鍵專利資訊檢索平台」專利資訊摘要內容為4GSEP,因目前通訊產業技術已發展至5G,礙於本局經費及平台資安考量,無法針對系統及資料進行進一步更新,故自108年6月14日起,「通訊產業關鍵專利資訊檢索平台」將不再提供對外服務。 - 120
108年度發明單一性及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宣導說明會講義
專利三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