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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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將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方式,賦予專利權人於申請專利範圍有任一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意見申復機會
專利三組108年7月1起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說明作業之改進措施重點如下: 一、現行作業係判斷全部請求項均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比對結果代碼1~3)時,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儘速提出說明,而本次修訂後審查人員若判斷有任一請求項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比對結果代碼1~3)時,即會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 二、現行作業係專利權人依「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內容提出說明者,對於其他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除非比對基礎有變動,例如變更引用文獻或有准予更正之情事,將不再發「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而本次修訂後對於第一次評價不佳的請求項,於其後續申請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例如e02)若仍屬評價不佳者,亦會再發「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122
108年發明單一性及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宣導說明會來賓意見及本局回復
專利三組本局於5月7、9、10、14及15日分別於北、中、南辦理5場「108年發明單一性及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宣導說明會」,會中各界所提意見經討論決議後彙整如附件。- 123
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將自7月9日起舉辦,歡迎各界踴躍報名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為報告本局業務情形,並與各界面對面溝通,一年一度的「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由本局洪局長親率主管人員,將在7月9日、15日、18日、19日及23日分別於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及臺北舉辦。這次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共規劃4項專題報告:(1)智慧財產法制修法動態—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修法重點簡介、(2)專利行政訴訟新趨勢—更正、新證據與課予義務判決、(3)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及(4)專利商標業務小提醒。另安排綜合座談時間,與各界交流智慧財產權議題,歡迎踴躍報名參加。全程參加本座談會,可登錄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時數3小時。 124
優化專利審查品質新措施─專利審查品質問卷調查
專利三組一、本局將自本(108)年5月下旬起實施專利審查品質問卷調查,敬請申請人及代理人踴躍參與填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8年專利審查品質民意調查問卷」。 二、為瞭解專利申請人及代理人對於本局107年度專利審查品質及審查效率的看法及建議,以優化專利審查品質。本局將自本(108)年5月下旬起以網路問卷系統發送電子郵件或以電話訪談等方式進行不記名問卷調查。 三、考量本次調查之公正客觀性及調查對象之個資保密性,本局委託具專業性及公信力之民調公司進行調查,其對本局提供調查對象之個人資料負保密責任,請填寫者或受電訪者放心完成問卷調查,為達調查結果之可信度及精確度,請專利申請人及代理人踴躍參與填寫問卷,共同提升專利審查品質。125
優化專利審查品質新措施─設置「專利審查品質意見回饋表」
專利三組一、本局自本(108)年4月30日起於局網設置「審查品質回饋專區」, 提供 「專利審查品質意見回饋表」,以利專利申請人或代理人針對個案或通案性之審查品質表示意見,期提升本局專利審查品質。 二、專利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寫「專利審查品質意見回饋表」時,請填寫回饋者姓名、電子信箱、聯絡電話、回饋內容及驗證碼。如為具體個案者,請載明專利申請案號及回饋內容,俾利釐清案情,儘速回復。如涉及審查中之申請案者,僅限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始得填寫。 三、原則上,本局業務主管單位於收文後3日內回復,如案情特殊而無法於3日內回復者,承辦人員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先行聯絡,告知來函者本局正研議中,俟研議完成後再行函復。 四、本措施僅受理專利審查品質回饋意見,如為一般之申請或補正程序者,請以紙本方式或專利電子申請系統檢送相關文件,例如申請案之補正、申復、修正等相關申請事項,或第三人提供審查資料等,以免延誤處理期間而損及權益。 五、上傳之附檔大小限制為10MB,數量最多2個,如有超過,可先行壓縮後再上傳;可上傳檔案類型為副檔名doc、docx、jpg、jpeg、gif、png、pdf、zip.rar者。126
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今(5月1日)日總統公布,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訂之。
法務室本次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157條之2至第157條之4條文,並修正第29條、第34條、第46條、第57條、第71條、第73條、第74條、第77條、第107條、第118條至第120條、第135條及第143條條文,於今日總統公布,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訂之。127
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自公布日起實施
專利三組為使專利舉發聽證作業貼近實務需求,本局經徵詢外界意見及內部檢討後,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之部分內容,該修正方案已於本(108)年3月19日完成預告程序,自即日起正式實施。此次修正重點在於: (一)放寬當事人提出申請聽證之規定,改由兩造當事人中任一造申請即可,無須兩造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限制。 (二)增列當事人若認審查人員有應迴避事由,應於收到聽證通知10日內附具理由提出申請。 (三)增列當事人若提出改期、不公開、迴避或中止聽證等申請後,本局後續處理方式。 (四)增列當事人於聽證通知後得提出之文件類型,應為聽證陳述書或現有資料之補充。 (五)增列當事人若於聽證當日遲到,需說明理由並經主持人裁量後,始得出席聽證之規定。 修正後之「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詳如附件,亦可至本局局網「專利/聽證專區」下載或查詢,相關訊息歡迎各界多加利用。128
為使請求項之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符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之規定意旨,請求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敬請配合辦理
專利三組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意指標的名稱之敘述方式應明確,以反映申請標的,不得過於籠統簡略,若僅記載「一種物品」、「一種裝置」或「一種方法」等用語,即屬未敘明標的名稱之情況,不符前揭細則之意旨,本局將以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4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通知申請人修正。129
預告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
專利三組一、專利舉發聽證作業方案已於107年3月公告施行,為使該方案更貼近實務需求,本局經徵詢外界意見及內部檢討後修正部分內容。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舉辦聽證之程序,當事人之一申請聽證即得舉辦,無須對造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 (二)增列當事人提出相關申請後,本局後續處理方式。 (三)增列當事人得於辦理聽證前提出之文件類型。 (四)增列當事人若認審查人員有法定應迴避事由,應於收到聽證通知10日內附具理由提出申請。 (五)增列當事人若逾時出席聽證時,需經主持人裁量後認有釐清案情之必要,始得出席聽證之規定。 二、對本次修訂作業方案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3月19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 (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16樓 (三)聯絡人及電話:劉正旭 專利審查官 (02)23767659 (四)傳真:(02)2376149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2.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無劃線版) 3.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劃線版)130
108年度「智財從業人員實務班」及「智財策略人才班」熱烈招生中,歡迎報名參訓!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隨著知識經濟時代來臨,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職場上掌握優勢與先機的重要關鍵!為提升智財從業人員於智慧財產領域之專業能力,本局委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TIPA),開辦「智財從業人員實務班」及「智財策略人才班」,自即日起受理報名,並於3月陸續開班,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本局依據企業智財人才需求調查,並針對智慧財產專業人員能力認證─專利類及商標類考試規劃課程,與TIPA聯手推出「智財從業人員實務班」共8班,分別為:(1)智慧財產權基礎班、(2)專利說明書撰寫實務班、(3)專利審查基準班、(4)專利工程師程序控管班、(5)專利檢索與分析班、(6)商標申請管理及維權運用實務班、(7)智慧財產訴訟實務─基礎班、(8)智慧財產訴訟實務─進階班。 此外,TIPA亦開辦「智財策略人才班」,首波推出「人工智慧(AI)法律班」,內容包含:區塊鏈專利、人工智慧與隱私權、人工智慧與醫療、人工智慧與金融科技等,探討AI時代下可能面臨到各項法律問題。 以上課程均自產官學界聘請頂尖之學者專家擔任講座,傳授專業知識及實戰經驗,如果您想跨入智慧財產領域、欲瞭解第一手實務或為自己安排進修計畫,參與「智財從業人員實務班」及「智財策略人才班」將可大幅提升智慧財產專業能力。 另於7月將舉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此為我國第一套智慧財產權領域之專業能力認證制度,考試內容貼近實務運作,歡迎欲從事、或已經從事智慧財產相關從業人員,踴躍報名(108年簡章,預計3月上網公告)。 參考106年度參訓學員追蹤調查,受訪者認為參訓有助於提升專業知識與技能者高達8成,亦有超過7成受訪者認為參訓後可有效解決工作上遇到之問題及提升工作效率,而參訓後薪資增加者亦達5成,顯見培訓課程辦理成果良好。108年度「智財從業實務人才班」及「智財策略人才班」開班在即,歡迎各界至TIPA網站報名。- 131
108年2月25日召開「專利商標簡併行政救濟程序、兩造對審」公眾諮詢會議
法務室本局為推動專利、商標行政救濟程序制度革新,以提供人民更具效能之救濟管道,爰就推動專利、商標爭議案件簡併行政救濟程序、推動兩造對審制度等部分,召開公眾諮詢會議,歡迎各界踴躍參加,會議資料,詳如附件,請自行下載攜帶與會。會議時間:108年2月25日(星期一)下午2:00會議地點:本局18樓禮堂 132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4章發明單一性,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394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章發明單一性,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章發明單一性133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381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134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2章、第7章,第8章、第10章、第13章、第14章、第15章、第17章、第18章,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341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及第十八章,並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及第十八章135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開會時間:107年10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整、107年10月9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開會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主持人:洪局長淑敏聯絡人及電話:徐雨弘專利審查官(02)2376-7216備註:一、本公聽會預計進行2場次,第1場次如討論完畢,則第2場次取消。二、本次會議資料如下,請自行準備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一)第4章發明單一性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劃線版_公聽討論本)(附件1)。(二)第4章發明單一性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清稿版)(附件2)。三、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136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開會時間:107年10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整、107年10月16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開會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主持人:洪局長淑敏聯絡人及電話:林奕萍專利審查官(02)2376-7672備註:一、本公聽會預計進行2場次,第1場次如討論完畢,則第2場次取消。二、本次會議資料如下,請自行準備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一)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劃線版_公聽討論本)(附件1)。(二)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清稿版)(附件2)。(三)2019年版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總說明(附件3)。三、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137
本局自107年9月1日起提供專利檢索報告非專利文獻引證文件隨電子公文傳送服務!
秘書室為擴大專利公文書電子送達服務範圍,提供使用者更完善之電子資訊,自107年9月1日起,本局開始提供專利檢索報告非專利文獻引證文件隨電子公文傳送服務,即電子公文所附檢索報告中如有引證用之非專利文獻,將以PDF檔附加於電子公文之附件中傳送,方便專利公文書電子送達使用者透過電子公文接收非專利文獻引證文件。本局自103年1月1日開始提供專利商標公文書電子送達服務,4年半來已有超過2,500位的送受達人曾接收過電子公文,這其中包括279家事務所在內的497位代理人,公文電子送達比率亦已突破7成5(107年7月為75.37%),在本局提供專利檢索報告非專利文獻引證文件隨電子公文傳送之服務後,將可進一步提升民眾作業彈性及便利性。 138
依職權辦理之舉發聽證作業程序原則說明
專利三組有關本局依職權辦理之舉發聽證作業程序,是否會因當事人之一表示不同意舉行聽證,即應停止辦理一事,說明如下:一、按聽證之目的在於保障舉發案件當事人,於本局處分作成前,能有參與表達意見之機會,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進而提高行政處分的正確率。二、復關於本局就舉發案件是否舉行聽證之必要性認定,係就案件複雜度與待釐清事實等情形考量後,是否仍有無法確認心證之情形發生。本局如認定有舉行聽證之必要性時,首先會通知兩造當事人表示意見,若對舉行聽證之必要性有異議者,應提出正當理由,以作為本局再進一步衡量是否續行聽證之參考。因此基於保障兩造當事人權益,通知有必要依職權辦理之舉發聽證案件,當事人之一回復不同意舉行聽證之理由後,本局會再判斷是否應停止辦理舉發聽證作業。三、對於當事人之一表示不同意舉行聽證,但未提出理由,或提出之理由顯然與聽證目的相悖者,原則上,本局將不中止依職權舉行聽證作業程序。139
公告本局於107年7月1日起受理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
專利一組本局將於107年7月1日起受理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方案及參考使用之申請書及申請須知,請見附件。140
首件專利舉發案件辦理聽證
專利三組本局將於107年7月27日(五)辦理第1件專利舉發案件之聽證,其目的在於提供系爭舉發案當事人就爭議事由、證據及法律見解等進行陳述意見與相互詢答的機會,並有助於承審審查人員斟酌聽證所調查的全部事實與證據及相互詢答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相,形成心證,並據此作成審定,以提高舉發審查效益。141
公告「107年度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
專利三組公告「107年度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及107年度第1次專利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會涉及舉發聽證之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本局於今(107)年4月12日至4月24日辦理「107年度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並於同年5月15日召開107年度第1次專利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會,就外界及專利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所提意見共48項,本局非常重視,經逐一檢視,慎重研商後,已將回應及後續作為彙整於「107年度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專利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會」107年度第1次會議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如附檔),提供各界參考。142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108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 143
107年度 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本局將於本(107)年4月12日起假台中(4/12)、新竹(4/17)、 高雄(4/19)、台南(4/20)及台北(4/24)等地辦理「107年度 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5場次活動,歡迎 業務相關者及有興趣社會大眾,踴躍報名參加! *為響應愛地球活動請自備環保杯,謝謝合作! 144
預告「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
專利三組一、為使專利舉發案件之審查,更加透明、公正及正確,並使兩造當事人針對特定事實得以進行完整陳述。本局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之規定,並參酌國際上主要國家就專利無效審查採口頭審理之方式,訂定「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二、對本作業方案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7年3月14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16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劉正旭 專利審查官 (02)23767659(四)傳真:(02)23766581(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附件1.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2.專利舉發案件聽證申請書(附件1)3.利害關係人列席聽證申請書(附件2)4.一般民眾旁聽聽證申請書(附件3)5.專利舉發案件申請變更聽證期日申請書(附件4)- 145
106年12月21日、107年1月15日兩次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法公聽會會議紀錄及研復意見
法務室本局前於106年12月21日及107年1月15日兩次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整理已完成會議紀錄及研復意見,詳見附件,謹請參考。 - 146
106年12月21日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法公聽會研復意見,請大家參酌
法務室本局前於106年12月21日辦理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茲整理已完成討論條文及其研復意見一份,詳見附件內容所示,歡迎大家參考利用。 147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2章、第4章、第7章及第13章,並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62003121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及第十三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及第十三章148
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之第5章、第6章、第7章及第8章,並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公告 發文日期:105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512102580號 主旨: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之第5章、第6章、第7章及第8章(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4項、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刪除第5條及現行實務作業。 公告事項: 一、配合增訂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4項,於旨揭基準第7章「優先權及優惠期」1.5國際優先權之證明文件及檢送文件期間(1-7-4頁)增訂實務配套作業規定:「申請人如以本局規定之電子檔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並釋明與正本相符者,則無庸再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1)本局認可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來源如下: A.外國專利專責機關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光碟(DVD)之電子檔。B.外國專利專責機關以網路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 C.以外國專利專責機關核發之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自行掃描製作之電子檔。紙本掃描時,圖檔格式應為JPG、TIF、GIF或BMP檔案,掃描解析度300x300DPI以上,再合併轉成A4直式列印格式、可讀取、且不含保全之PDF檔案。每一優先權證明文件原則上應為1個檔案。(2)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可採用之送件方式如下: A. 紙本送件:以紙本申請書附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該電子檔僅得以【唯讀】DVD光碟片為之,該光碟可為外國專利專責機關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DVD光碟片或其複製片;或前述(1)B、C電子檔燒錄之DVD光碟片,如係主張複數優先權之案件,於燒錄該光碟片時,應將2個以上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燒錄於同一片光碟,且光碟片上應註明所有優先權基礎案案號。 申請人以本局規定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並釋明與正本相符替代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者,應於申請書之附送書件勾選□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光碟片) 張(本申請書所檢送之PDF電子檔與正本相同)。 B.電子送件:以電子表單附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 二、因應刪除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第5條「申請人不得直接以外文專利公報或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外文本。」,修正旨揭基準第5章申請日2.1外文本(1-5-5頁)規定:「外文本以優先權證明文件或外國專利公報替代者,仍應符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第4條之規定,始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例如,以美國臨時案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外文本時,應注意是否符合外文本取得申請日之相關規定。」 三、為使程序與實體審查基準規定一致,依「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第6章修正4.1.5圖式簡單說明規定:「申請時之說明書已附有圖式,但漏載圖式簡單說明,或圖式簡單說明與發明內容或實施方式之內容不一致時,得修正圖式簡單說明」,修正旨揭基準第6章3.1發明專利(1-6-4頁)、第6章3.2新型專利(1-6-5頁)相關規定:「惟發明專利申請案已附有圖式,但漏載圖式簡單說明者,將通知限期修正圖式簡單說明,屆期未修正者,依原說明書續行程序。」、「惟新型專利申請案已附有圖式,但漏載圖式簡單說明者,將通知限期修正圖式簡單說明,屆期未修正者,依原說明書續行程序。」 四、本局業與日本相互承認生物材料寄存效力,依實務執行作業於旨揭基準第8章4.生物材料之寄存證明文件(1-8-2頁)增訂「我國與日本已於2015年6月18日正式啟動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互相合作。申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而將該生物材料寄存在日本經濟產業省特許廳(以下簡稱「特許廳」)所指定其國內寄存機構者,應於法定期間內檢送由「獨立行政法人製品評價技術基盤機構特許生物寄存中心(NITE-IPOD)」或「獨立行政法人製品評價技術基盤機構特許微生物寄託中心(NPMD)」出具之寄存證明文件。」 五、旨揭修正後之相關專利審查基準內容,可至本局局網首頁點選「專利」→「法規資訊」→「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5章申請日」、「第6章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摘要」、「第7章優先權及優惠期」、「第8章生物材料寄存」,下載參用。(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xq_xCat=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