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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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審查理由所引用舉發證據內容,並未逸脫原舉發理由所提證據及理由之範圍,非屬「依職權審查」(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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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26條第2項有關申請專利範圍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之判斷(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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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害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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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中「專利貢獻度」於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金額之計算(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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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攸關是否為職務上發明及得否提起舉發案之「利害關係人」的判斷(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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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案件網路證據日期資訊之認定(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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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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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擬制喪失新穎性中「直接置換」的判斷(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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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於民事訴訟中主張「更正再抗辯」時,應先踐行向專利專責機關 申請更正專利權範圍之程序(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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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歷史檔案可作為解釋請求項之依據(國際及法律事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