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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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請求項若記載足以達成該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或動作,應認非屬手段功能用語(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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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喪失新穎性所稱之「內容相同」,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判斷(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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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訴訟中,被告否認侵權時,法院依智審法第35條要求提出具體答辯,未具體答辯可能受不利益之侵權認定(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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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專利舉發成立之處分在未經行政爭訟程序撤銷前,智慧局無從受理更正之申請(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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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負面表現方式(disclaimer)之更正,限於為克服不具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不符先申請原則之引證(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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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於說明書中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有賦予特別意義,依該特別意義予以解釋(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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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專利訴訟中,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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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審查理由所引用舉發證據內容,並未逸脫原舉發理由所提證據及理由之範圍,非屬「依職權審查」(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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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26條第2項有關申請專利範圍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之判斷(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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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害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