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
系爭專利之專利權效力,不及於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之系爭產品(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2
設計專利侵害之整體觀察與視覺印象的判斷(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3
涉及產品的統一發票與型錄之多件證據,是否具有同一事實之關聯性判斷(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4
智慧局就是否不適格證據行使闡明權,經舉發人補提證據為同一基礎事實之關聯性證據,未超出闡明範圍,應予審酌(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5
專利請求項若記載足以達成該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或動作,應認非屬手段功能用語(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6
擬制喪失新穎性所稱之「內容相同」,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判斷(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7
侵權訴訟中,被告否認侵權時,法院依智審法第35條要求提出具體答辯,未具體答辯可能受不利益之侵權認定(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8
系爭專利舉發成立之處分在未經行政爭訟程序撤銷前,智慧局無從受理更正之申請(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9
以負面表現方式(disclaimer)之更正,限於為克服不具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不符先申請原則之引證(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10
專利權人於說明書中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有賦予特別意義,依該特別意義予以解釋(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