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
公司客戶資料經整理後,含各別特質描述等未公開資訊,用於銷售而具競爭優勢,具秘密性(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2
公司對內部系統存取已採管制措施,縱未遠端監控、封鎖公發電腦USB、藍芽功能,仍認已採合理保密措施(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3
公司已採相關之實體管制、電子郵件管制措施,縱未規範USB之使用,仍認已採合理保密措施(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4
公司工作守則註明保密範圍並約定員工保密義務,雖未表明保密層級,仍認已採合理保密措施(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5
「新藥進用申請評估表」屬公司內部資訊,可獲醫院進用藥品可能性,具秘密性與經濟價值(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6
竊取他人有營業秘密之種苗,縱未成功銷售而獲利,仍有損害賠償責任(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7
若經由還原工程無法輕易得知之產品資訊,其產品零組件規格清單,仍具秘密性(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8
離職員工明知他人持有之營業秘密係以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而取得該營業秘密及洩漏者,須負刑責(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9
員工在執行業務中使用他人之營業秘密做內部簡報,公司未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違法行為,屬未盡力防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10
員工下載授權範圍外之公司內部資訊至私人隨身碟,並於家中讀取行為,觸犯「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