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動態
- 141
JPO:受COVID-19感染影響,有關審判事件中指定期限的延長(2020年4月21日)
資料服務組JPO審判課更新受COVID-19感染影響的處理程序(2020年4月21日)有關審判事件(包含異議事件,以下同)程序指定期限的延長,目前處理措施如下:有關指定期限的延長有關審判事件的程序,受COVID-19感染影響而無法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者,在指定期限內,可以申請延長指定期限。(1)如何申請延長指定期限申請延長指定期限,請提交書面聲明,說明(1)請求延長的期限,以及(2)請求延長期限的具體理由。申請方式,可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提出申請。並請先聯繫承辦審判官或審判書記官,要求提供收件人的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提交。此外,在受COVID-19感染影響的審判事件中,程序指定期限的延長,將視為依職權,因此,申請延長指定期限時,無需支付申請期限延長規費。(2)必須延長的具體理由說明示例必須延長的具體理由,請參考以下示例,並請儘可能說明因受COVID-19感染具體情形。•公司/辦公室的關閉因COVID-19感染影響,請求人OOO公司/代理人辦公室,自2020年OO月OO日起關閉,至2020年OO月OO日重新開啟前,無法辦理程序。因此,OO通知的指定期限,請依職權延長指定期限為OO日。•保存資料的圖書館關閉因COVID-19感染影響,保存程序所需資料的OO圖書館,自2020年OO月OO日起關閉,至2020年OO月OO日重新開放前,無法辦理程序。因此,OO通知的指定期限,請依職權延長指定期限為OO日。•收集實驗數據的研究所關閉因COVID-19感染影響,程序所需之實驗數據,而進行實驗的研究所,自2020年OO月OO日起關閉,至2020年OO月OO日重新開放前,無法完成程序。因此,OO通知的指定期限,請依職權延長指定期限為OO日。•遠程辦公措施因COVID-19感染影響,請求人OOO公司,自2020年OO月OO日起,在家工作,因此處理有關互相聯絡調整/遠程辦公環境構建/磋商資料印製需要時間,需要額外OO天時間來完成該程序。因此,OO通知的指定期限,請依職權延長指定期限為OO日。(3)有關延長的判斷具體說明必須延長的理由時,原則上,除非延長的理由不太可能是受COVID-19感染傳播的影響外,依職權最長允許延長1個月。承辦審判官或審判書記官將與請求人聯絡。(4)再次請求延期經認可延長指定期限後,受COVID-19感染的影響仍持續,如果需要再延長同一程序的指定期限,可再次請求延長期限。逾期的救濟請求與「1.有關指定期間的延長」程序相同,請提交書面聲明,說明需要延長的期限以及請求延長期限的具體理由。審議小組將依審理狀況及提交的理由酌情決定。 - 142
歐洲專利局(EPO)因應COVID-19相關措施(2020年4月23日)
資料服務組有關歐洲資格考試(European qualifying examination, 簡稱EQE)2020年歐洲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已因疫情關係決定停辦。口頭審理(Oral Proceedings)在上訴委員會(Boards of Appeal)進行的口頭審理程序將延至2020年5月15日以後才會召開,EPO也將與關係人和相關單位聯繫,告知延期事宜。因疫情影響未能遵守時效規定之補救措施相關期限於2020年3月15日(含)以後屆滿之案件,一律延長至2020年5月4日;至於3月15日以前期限屆滿之案件,EPO將加速因當事人所在地受COVID-19疫情影響造成延誤所適用之相關法律補救措施。針對歐洲專利公約(EPC)及PCT程序中的當事人和代理人皆適用時效展延和補救措施。倘若2020年5月4日後疫情持續延燒,EPO將會進一步更新公告。EPO指出,年費等相關規費之繳費期限也適用期限展延之規定。重大活動EPO原定於2020年3月至5月間所舉辦的活動均將延期。主辦單位將另行通知後續舉辦日期。另外,原定於2020年6月17至18日於摩納哥舉行的歐洲發明人獎,將延至2021年6月17日辦理。審查與異議程序之前的口頭審理EPO公布,所有預計在2020年4月30日前舉行的審查和異議程序中的口頭審理程序將會延期,除非該程序已確定會透過視訊會議召開,或審查中經申請人同意以視訊會議代替口頭審理。EPO將另行通知延後召開日期,通知將陸續送達當事人知悉,EPO可能會額外採用其他通訊方式例如電子郵件,來確保當事人在期限屆滿前接到延期通知;當事人則可透過歐洲專利申請系統(European Patent Register)線上檢視個別案件口頭審理的延期通知訊息。EPO的檢索、審查、異議部門之其他活動將照常進行,已經確定透過視訊會議召開之口頭審理程序也一樣。EPO客服與線上申請疫情期間EPO客服中心將正常運作並持續服務民眾。EPO鼓勵民眾多使用線上服務,包括:利用電子信箱接收EPO線上發送的消息;利用安全智慧卡連線登入電子信箱;利用線上專利檢索工具Espacenet。EPO也建議,除了涉及異議、撤銷、限制條件或上訴等程序之申請,所有申請程序盡量採用新線上申請系統或網頁申請以取代傳真。另外,民眾也可透過歐洲專利申請系統(European Patent Register)洽詢專利申請之後續核准事項。外部夥伴EPO提醒來自或曾經到訪疫情高風險區域的民眾,暫時不要到訪EPO辦公室。員工居家辦公配合奧地利頒布之法令,EPO維也納辦公室員工已被要求在家辦公,而EPO其他地區的辦公室也大多跟進。這些辦公室將持續提供服務,並確保相關技術設備功能維持正常運作以回應民眾需求。 - 143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根據CARES法案宣布專利商標相關期限展延(2020年3月31日)
資料服務組2020年3月27日美國總統川普簽署「Coronavirus援助、救濟暨經濟安全法(Coronavirus Aid, Re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CARES)」,USPTO隨後於3月31日依據該法的暫時性授權,宣布因疫情影響延誤提交專利與商標相關文件及繳納規費之救濟措施,符合相關規定者可提出期限展延。專利申請及再審查程序中之救濟專利申請之文件提交或規費繳納之期限,落在2020年3月27日至4月30日者,可自到期日起展延期限30日,但須附上聲明書說明期限延誤係因COVID-19疫情所導致之結果。前述可申請期限展延之事由包括:小型或微型企業對審查前程序通知之答覆。專利審查或公開程序中所發出通知或OA之答覆。領證費之繳納。依據35 USC §134及37 CFR §41.31提交訴願通知。依據37 CFR §41.37提交訴願理由書。依據37 CFR §41.41提交答辯書。依據37 CFR §41.45繳納訴願轉送費用。依據37 CFR §41.47對向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TAB)申請聽證。依據37 CFR §41.50(a)(2)補充訴願答辯書。依據37 CFR §41.50(b) PTAB以新核駁理由作成決定,訴願人要求重啟審查程序或重開聽證程序提交請求項修正。小型或微型企業繳納專利年費。依據37 CFR §41.52對PTAB決定申請重開聽證程序USPTO目前維持正常運作,接受專利文件之提交及規費之繳納。專利文件可透過電子申請系統、快捷郵件、親自送達至服務窗口、傳真等方式提交。 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及商標審理暨訴願委員會(TTAB)程序當事人之救濟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及TTAB程序當事人,提交相關文件之到期日落在2020年3月27日至4月30日間或當日者,可以從到期日起展延期限30日,但須要附上聲明書說明期限延誤係因COVID-19疫情所導致之結果。前述期限延誤可申請展延之情形包括:依據15 USC §1062(b)、37 CFR §2.62(a)及§2.141(a),提交對OA(含對最終核駁審定函的訴願通知)的答辯。依據15 USC §1051(d)及37 CFR §2.88及§2.89(a),提交商標使用證明及申請展延提交商標使用證明。依據15 USC §1063(a)及37 CFR §2.101(c)及§2.102(a),提交異議通知或申請展延提交異議通知之期限。依據15 USC §1126(d)(1)及37 CFR §2.34(a)(4)(i),提交優先權申請基礎。依據15 USC §1141g及37 CFR §7.27(c),提交優先權申請基礎。依據15 USC §1141j(c)及37 CFR §7.31(a),將延伸至指定美國保護的國際註冊案轉換為國內申請案。依據15 USC §1058(a)及37 CFR §2.160(a),提交使用宣誓書及未使用正當事由聲明。依據15 USC §1059(a)及37 CFR §2.182,提交商標延展申請。依據15 USC §1141k(a)及37 CFR §7.36(b),提交使用宣誓書及未使用正當事由聲明。 USPTO目前維持正常運作,接受提交商標申請、TTAB之文件與規費之繳納。如有因疫情影響無法及時回復導致申請案或註冊案被廢止或失效,申請人或權利人仍可依37 CFR §2.66及§2.146申請恢復權利。 - 144
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因COVID-19疫情影響,發布更新服務通知(2020年4月2日)
資料服務組UKIPO目前關閉其辦公大樓所有通道,員工均在家工作,但主要業務不受影響,權利人及IP專業人士在允許的情況下仍可提出申請。因應疫情影響,立即生效的因應措施如下:中斷期間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另行通知終止日止為中斷期間,舉凡專利、商標、設計或補充保護證書的有效期限,或上述權利申請案之截止期限,只要是落在中斷期間,均展延至IPO通知的中斷期間終止日,讓相關利害關係人得以事先因應。IPO會在中斷期間終止日前,至少二星期公布相關資訊。郵政及紙本服務UKIPO目前無法接受紙本表格、傳真或紙本郵件;也無法接受人工送件。請利用電子傳輸方式與UKIPO聯絡,表格或文件也可以接受使用電子簽章,無法在線上辦理的業務,UKIPO建立了一個新的電子郵件信箱可供聯絡。郵遞UKIPO的紙本申請文件,須等到業務恢復正常時才能作業,屆時會核發日期證明作為暫時申請日。 - 145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因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案指定期限當然展延(2020年3月31日)
資料服務組受到COVID-19的影響,KIPO公告申請中的發明、新型、設計專利及商標案可能有無法遵守指定期限之虞,依相關法律規定,該指定期限可以依職權展延。爰此,凡指定截止期限落在2020年3月31日至4月29日期間者,依專利法第15條第2項,新型專利法第3條(比照適用專利法第15條第2項),設計保護法第17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截止期限可以依職權展延至2020年4月30日。【注意】1.於此階段,上述依職權展延不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設計保護法等)之法定期間,及當事人間可能發生爭議的期限。2.無論期限展延與否,如果已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聲明或修正文件,即使未申請縮短期限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誤,則相關專利等程序得持續進行。 - 146
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COVID-19的救濟措施(2020年4月5日)
資料服務組新加坡政府宣布2020年4月7日起全國對COVID-19措施升級,IPOS將關閉實體辦公室,但員工仍在家工作為顧客服務。電子申請服務將會持續運作。所有申請案件截止日期落在2020年4月7日至5月7日(含)間者,截止日期均可展延至2020年5月8日。該展延亦適用於聽證與調解部門的案件。IPOS建議申請人利用入口網站IP2SG或行動APP IPOS Go提交申請案。所有電子會議將透過電話和/或電子郵件進行,而所有業務和法律諮詢將以遠距視訊進行。面對面的諮商將全部暫停,直到另行通知。 - 147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發布專利、商標、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受疫情影響相關補救措施
資料服務組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CNIPA)發布因COVID-19疫情影響而延誤專利法、商標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之法定或指定期限之當事人權益,相關補救措施如下:延誤專利法相關期限當事人因上述疫情延誤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所定期限或CNIPA指定期限,致喪失其權利者,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第1款之規定。當事人可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且無須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須出具請求書說明理由,並檢附佐證資料辦理相關手續。延誤商標法相關期限當事人因上述疫情延誤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所定期限或CNIPA指定期限,致不能正常辦理相關商標事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計算,待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始繼續計算。因權利行使障礙導致其商標權喪失,當事人可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檢附佐證資料請求恢復權利。延誤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相關期限當事人因疫情延誤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所定期限或CNIPA指定期限,致喪失其權利者,適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9條第1款之規定。當事人可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且無須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須出具請求書說明理由,並檢附佐證資料及辦理相關手續。 - 148
USPTO發布對標準必要專利(SEP)的最新政策聲明
資料服務組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美國國家標準技術研究院(NIST)與美國司法部(DOJ)的反托拉斯署,於2019年12月19日共同發布了一項關於自願遵守公平、合理及無歧視(FRAND)原則 (註1)的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救濟的政策聲明,該聲明明確指出,標準必要專利(SEP)的侵權救濟與其他專利一樣,能夠依案件事實獲得所有救濟。根據新聲明,相關法院可依普遍適用的專利法,來判定標準必要專利可獲得的救濟。該聲明是經過與利害關係人(包括企業實體和貿易集團)進行廣泛磋商以及與其他行政部門綜合討論所獲得的結果。USPTO局長安德烈·伊安庫(Andrei Iancu)表示,此項新聲明,有效地脫離政府的影響,在激勵科技發展和標準技術產業成長間具有衡平的效果。USPTO與DOJ先前於2013年共同發布此問題的聲明(註2),被誤解為標準必要專利必須採用與其他專利不同的法律規則,從而限制了標準必要專利受到侵權時,可採用的救濟措施。而新的聲明,旨在確保美國專利法經適當調整,達成激勵和保護而非阻礙標準技術的發展。此外,該聲明亦為其他試圖降低標準必要專利價值的司法機關樹立了正面的典範。註1:所謂FRAND原則,係指專利權人在標準發展組織(SDO)參與標準設定的活動時,自願遵守在公平、合理及無歧視的條件下,將其專利授權使用的原則。註2:2013年USPTO和DOJ共同發布一項政策聲明,指出受限於FRAND原則下,標準必要專利遭到侵權實施排他救濟時,在某些情況下與這些專利的公共利益似有所違背,但在其他情況下,如潛在被授權人拒絕簽訂公平、合理及無歧視的授權條款協議,排他救濟措施可能是妥適的。此後,該聯合聲明被誤解為禁制令及排他救濟措施,不適用於標準必要專利,導致對創新及競爭活力帶來傷害,因此,撤回2013年的聲明。 - 149
2019年國際智慧財產權指數排名:新加坡在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保持亞洲領先地位
資料服務組2019年10月18日報導,新加坡在「2019年國際智慧財產權指數」(IPRI)報告中的129個國家中排名第四名,較2018年上升一名,前三名分別是芬蘭、瑞士和紐西蘭,新加坡持續在亞洲地區保有領先地位。該指數對129個國家進行排名,這些國家代表全球總人口的93.83%和全球GDP的97.72%,新加坡在以下三個核心領域中占有領先地位,分別是(1)法律和政治環境,(2)實體財產權,(3)智慧財產(IP)權。其中,新加坡於「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在亞洲排名第一。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在IP領域持續創新並支持企業利用IP成長發展。IPOS最近推出全球第一個商標註冊的行動App,可減少80%的申請時間,亦可於註冊過程中利用人工智慧(AI)技術進行圖像檢索,該國同時宣布將與其他九個東協國家之智慧產權局(ASEAN IP offices)採取新的合作措施,以加速工業4.0中關鍵新興技術如金融科技、網路安全和機器人等的專利申請。首位利用這項加速計畫-「人工智慧專利優先計畫」(AI2)的是一家跨國公司,相較一般專利從申請到核准平均需花2-4年時間,該公司在短短三個月內即取得人工智慧(AI)專利。上述行動顯示IPOS致力於透過IP和無形資產,催化該國創新型企業、產業和經濟的成長。IPOS局長鄧鴻森表示,在此嶄新的數位時代中,各個社會和經濟體間的連結日益緊密,其成長發展更需仰賴智財權及無形資產的推動,此項榮譽將鼓舞創新型企業的信心,使其能持續將新加坡視為其管理、發展和部署IP權和無形資產的中心樞紐。新加坡在IPRI 2019報告中的排名IPRI是由美國產權聯盟每年所發布,係衡量全球129個國家對於實體財產權和IP權保護的強度,該指數反映各國財產權與其各面向的社會福利發展指標,在經濟成果、制度優勢和創新水平間有顯著的正向相關。該指數是由來自各國際組織的官方資料,與橫跨72個國家中,以研究、政策制定、教育和推動財產權為宗旨的118個智庫和政策組織的案例彙編而成的。該指數也給予新加坡在性別平等指數上高度評價,前述指數衡量了跨性別在獲得土地、信貸、財產、繼承和社會權利的機會平等情形。2019年國際智慧財產權指數前10名國家國家2019年排名2018年排名變化芬蘭11-瑞士23↑1紐西蘭32↓1新加坡45↑1澳洲57↑2日本611↑5瑞典76↓1挪威84↓4盧森堡99-荷蘭108↓2 - 150
加拿大正在現代化其專利制度,以落實「專利法條約」,新專利法施行細則將於2019年10月30日生效
資料服務組2019年7月10日,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IPO)公布新專利法施行細則,該細則公布在加拿大公報第二章,新專利法和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將於2019年10月30日生效,加拿大將落實「專利法條約(Patent Law Treaty, PLT)」相關規定。PLT目的在調和簡化各國專利局的專利行政程序,為企業帶來核心利益,如:一、 更有效取得申請日的程序;二、 統一的行政程序和手續;三、 現代化的專利立法架構。「專利法條約」是加拿大加入五項國際智慧財產權(IP)條約的最後一項,在過去也加入了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所管理的其他四項IP條約,如:2019年6月17日生效有關商標方面的「馬德里議定書」、「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及「尼斯協定」,以及2018年11月5日生效有關工業設計的「海牙協定」。加入上述國際IP條約有助於加拿大企業進入及擴大其在國際市場的影響力,並支持加拿大的IP戰略,達到幫助其企業、創作者、企業家和發明者了解、保護和獲取IP的目標。 - 151
2019年全球創新指數(GII):創造健康生活-醫學創新的未來
資料服務組2019年7月24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在印度新德里發布「2019年全球創新指數(Global Innovation Index, GII)」,從傳統指標(例如:研發投資與國際專利商標申請數量)到新進指標(包含行動電話應用程式的創建及高科技出口)等80個指標,對全球129個國家和經濟體進行創新績效排名。今年的主題著重在未來十年醫療創新的願景,探討如何利用技術和非技術的醫藥創新,改變全球醫療保健服務,及分析對經濟成長產生的潛在影響。調查報告指出,全球前10大最具創新的國家分別為:瑞士(1)、瑞典(2)、美國(3)、荷蘭(4)、英國(5)、芬蘭(6)、丹麥(7)、新加坡(8)、德國(9)、以色列(10)。韓國位列第11名,中國大陸的排名則繼續攀升,從2018年的第17名上升至今年的第14名,仍是中等所得經濟體中唯一進入前30名的國家,在領先的創新國家中占一席之地。主要發現如下:一、 經濟成長雖然緩慢,創新仍在蓬勃發展。由於新障礙的產生(例如:先進國家研發費用的緊縮及保護主義的興起),會給全球創新帶來風險。二、 全球創新的布局正在轉變,某些中等所得經濟體正在崛起。三、 創新投入和產出仍然集中在少數的經濟體,各經濟體全球創新的落差仍持續存在。四、 創新投入轉化為創新產出的效益,在不同經濟體中存在差距。五、 將創新重點從數量轉換為質量仍是首要目標。六、 要透過醫學創新打造健康生活,需要更多創新投資和更廣泛的傳播。 - 152
EPO發布「2018年品質報告」:產品和服務品質的透明度
資料服務組2019年7月9日,歐洲專利局(EPO)發布「2018年品質報告」,這是自2016年以來發布的第三份品質報告。最新的報告深入研究專利核准程序,描述審查程序中每個階段的查核和安全措施,提供了EPO廣泛的資料分析,採取審查品質改進措施,參考使用者的回饋意見,並討論未來計畫。在使用者對EPO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品質日益增長予以肯定的同時,該報告也承認在某些領域尚有改進的空間。EPO局長António Campinos表示,這份報告讓使用者對EPO如何逐步提升品質有全盤的瞭解,也是EPO持續努力的依據。EPO局長強調品質是EPO新戰略計畫的核心,透過與使用者及所有利害關係人合作,有機會將EPO的品質提升到另一個層次。為了提高工作品質的透明度和可歸責性,EPO在2018年加強了使用者社群的參與,此方式是新戰略計畫下的目標,將在未來幾年繼續實施,目的在幫助EPO及利害關係人對品質的定義能達成共識。2018年品質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一、 使用者滿意度調查:調查顯示,2018年使用者對EPO的滿意度進一步提高。使用者對檢索、審查以及異議的滿意度分别為84%、77%和74%,但程序審查則由89%略下降至87%。二、 電腦實施發明(Computer Implemented Invention, CII):CII仍是使用者關注的焦點。為確保對電腦實施發明申請案審查的一致性,EPO完成CII內容完整修訂,並建立了CII專家的内部網路。三、 提高時效性:EPO於2018年間改善了對利害關係人的服務,在未來幾年將持續加強及時、高品質和高效率的處理,不同申請人的審查時程需求將成為越來越重要的討論話題。四、 2018年產品稽核報告顯示,2018年EPO的產品品質(檢索、異議和分類達標率分別為:94.6%、99%和96%)仍保持高水準,但在核准審定達標率卻從84.7%下降至76.6%,尚有改善空間,依此結果經仔細分析,正在採取一系列改進措施。「2018年品質報告」明定EPO的修正使命和願景,近期發布2023戰略計畫中的新任務和願景,EPO將朝向提供本於合作關係的使用者為核心的服務。 153
設計專利之國際動態
專利一組日本特許廳於今年8月7日在官方網站刊登向大眾募集修正意匠制度提案之問卷,邀請國內外人士就相關議題於同年9月21日前提供意見。為利我國相關公會與產業界了解本次日本特許廳擬修正意匠制度之方向及議題,本局翻譯相關簡報及問卷內容,並彙整主要國家或組織之相關制度比較表,提供各界參考,如有相關建議事項並請於9月21日前逕以日文或英文提供意見至日本特許廳[email protected]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