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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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O關於因應COVID-19擴大—緊急狀態5月25日宣布解除後之相關措施(2020年5月27日)
資料服務組5月25日宣布解除緊急狀態。今後依循「COVID-19傳染病基本對應政策方針(COVID-19傳染病對策本部制定)」,為防止傳染病之擴大,同時維持社會經濟活動,日本特許廳(JPO)將採取以下措施:自4月13日起關閉之JPO正門,將於6月1日起重新開啟。為避免人與人的接觸,仍請儘量採用電子申請或郵寄之方式為之。為確保社交安全距離,申請及閲覧等服務窗口將會進行流量控管,並且暫停開放諮詢窗口之服務。櫃台上將會設置隔板,並徹底執行配戴口罩及手部消毒等防疫措施。進入本廳請務必配戴口罩。 - 122
EUIPO發布6月起恢復計畫(2020年5月29日)
資料服務組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執行長Christian Archambeau於2020年5月29日發布一段有關該局目前情況的最新影片。EUIPO執行長Christian Archambeau表示,由於COVID-19疫情第二次延長的截止期限已於5月18日結束,為避免出現技術問題,因此在未來幾週內需要公布大約21,000多件歐盟商標(EUTMs)。Christian Archambeau執行長在影片中提到有關eComm系統的優化更新,該系統將幫助使用者取代傳真通訊的使用,並強調EUIPO成功的持續舉行虛擬會議。Archambeau執行長也說明EUIPO自6月開始的恢復計畫。 - 123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進一步減免專利相關規費和延長期限(2020年5月27日)
資料服務組依據「Coronavirus援助、救濟暨經濟安全法(CARES法案)」提供的暫時性授權,USPTO於2020年5月27日進一步延長部分的專利相關文件提交及必要費用繳納的截止期限。USPTO已經兩次展延截止期限,最後一次展延的期限落在5月底。然而,該局認為COVID-19疫情仍持續肆虐,尤其是對小型企業和個別發明人帶來困境。因此,隨著利害關係人以各種方式因應本次疫情的影響,且越來越多正在恢復營運,USPTO將再次延長部分的截止期限。具體而言,對於小型和微型實體,依據「2020年4月28日公告的CARES法案通知」應在2020年6月1日之前提交將被視為是準時提交,卻尚未提交者,如在2020年7月1日之前提交,現在也將被視為準時提交。對於大型實體,在2020年5月31日之後,將依個案需求評估。申請人可透過提交期限展延的請求或復權的請求(a petition to revive)尋求救濟。為了維護利害關係人的靈活性和選擇權,USPTO還將為在2020年6月30日當日或之前非因故意放棄(abandon)其申請或程序而請求復權者,免除其規費之繳納,但須附帶聲明延遲提交文件及繳費是因COVID-19疫情爆發所造成。USPTO將持續評估COVID-19疫情的演變情況,以及其對USPTO的營運和利害關係人的影響。 - 124
紐西蘭智慧財產局(IPONZ):因應COVID-19疫情公布更新服務(2020年5月25日)
資料服務組2020年5月25日更新IPONZ近日更新公告因COVID-19疫情導致中斷者,其到期日可獲得展延的個案及作業程序的範圍。針對指定紐西蘭的國際商標註冊(NZDs),IPONZ將延長對回應暫時核駁通知及後續核駁理由通知之截止日期。IPONZ將不再自動延長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未使用的廢止程序中,提出答辯和證據的截止日期。如果該商標所有人受到COVID-19的影響以致延誤,可以請求展延期限。上述到期日將延長3個月。當個案或作業程序的到期日得到展延時,其在IPONZ線上系統的主要聯絡人都會收到有關延期的通知。到期日將於每個星期一展延,適用於未來一週到期之任何個案或作業程序。IPONZ將繼續以上述方式給予展延直至2020年7月31日止,並將在7月初通知超過此日期的進一步延期。IPONZ最近針對受COVID-19疫情影響的專利回復期限和聽證會提供了詳細的指南。請查看以下內容以獲取更多信息:因COVID-19疫情影響延長專利回復期限在COVID-19下的聽證證據準則及聽證之參加更新2020年4月15日公告新增部分個案或作業程序如經IPONZ確認係因COVID-19疫情而中斷,將調整其到期日,新增包括:(2020年5月25日更新)回應暫時核駁通知的截止期限(適用於指定紐西蘭的國際商標註冊)(2020年5月25日更新)訴訟案件提交證據的期限,但不包括商標未使用的廢止程序的情形。 - 125
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因應COVID-19疫情提供商標註冊的求助熱線(2020年5月20日)
資料服務組IP Australia公布,為因應COVID-19所帶來的挑戰,該局對受影響的中小型企業提供一項關於商標註冊資訊的免費服務。此項服務並非商標獲得註冊的保證,亦非商業或法律諮詢服務。需要商業或法律諮詢者,請洽智財專業律師或商業顧問。此項服務適用於因本次疫情流行導致業務改變或擴張的企業,特別是有興趣了解在商標註冊方面,有哪些可供其選擇的企業。透過求助熱線,企業可與經驗豐富的商標審查員取得聯繫,可協助提供商標制度的資訊,包括註冊新商標,及如何透過新申請案將目前有效的註冊商標使用於新的商品或服務。提供的都是基於事實和公正的資訊。關於商標制度及個別公司的最佳使用意見,建議諮詢相關領域的顧問,如商標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求助熱線的使用說明利用此服務的第一步是發送電子郵件至以下信箱:[email protected]請在電子郵件中包括以下資訊:名字聯繫用電話號碼(手機優先)與本案相關的有效商標註冊編號新商標(如果有)或預計要增加類別的現有商標註冊(號碼即可)新的或預計要增加的商品和服務類別簡短敘述本次疫情大流行如何影響您的業務,以及因此對業務做了什麼改變對於商標註冊流程的任何問題如對上述任何一項無法確定時,請提供有助於解決問題的資訊。提交電子郵件後,審查員將以電話進行聯繫,並討論提交的案例。 - 126
紐西蘭智慧局(IPONZ):因COVID-19疫情影響延長專利回復期限(2020年5月7日)
資料服務組IPONZ將在以下專利期限到期前兩星期內自動延長:2013年專利法:依第64條和相關規定請求實體審查之期限依第67條及施行細則第78條第3項規定對審查意見書的回復期限依第71條及相關規定,該申請案在「核准審定(Accept)」前須備具相關法定文件及可專利性要件之期限1953年專利法:依第19條對審查意見書之回復。自動延長期限之通知如果IPONZ自動延長期限,會透過其線上系統發送有關延期的一般性通知給案件的主要連絡人。請注意:對於自動延長期限,IPONZ不會發出新的審查意見書。民眾可以透過線上系統查詢申請案並確認新的截止日期。與IPONZ系統其他的案件一樣,此截止日期為該行為之最後期限,並涵蓋申請人依專利法規已做出之任何其他展延期限之請求。申請人無須對以下每一個期限提出展延的請求:依專利法第64條請求審查期限依專利法第71條的展延期限依1953年專利法對審查意見書回復的期限。對於適用2013年專利法案件,審查員將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47條規定的例外情形(COVID-19大流行)核准展延期限。對於適用1953年專利法之案件,將依專利法第93條第2項核准展延期限。2013年專利法第67條對審查意見書回復期限的展延是暫時性的依第67條對審查意見書回復期限的自動展延只是暫時性的,效力至申請人正式提出延期申請為止,與請求審查期限及專利法第71條的期限之展延不同。為了獲得上述展延,申請人必須符合施行細則第78條第3項的要求,在對審查意見書的回復中同時提出展延期限之請求。該請求應敘明受到目前COVID-19疫情影響的情況作為核准展延期限的依據。IPONZ對此類請求將從寬認定。如果延長對審查意見書的回復期限逾越專利法第71條之期限,則第71條的期限將依施行細則第147條(如上)之例外情形而准予延長,並與該案在回復審查意見書時所示之日期一致。在審查意見書的截止日期經暫時性的自動延長後,IPONZ會透過線上系統發送兩個通知給案件的主要連絡人。第一個是一般通知,與上述所有其他期限展延的通知相同。第二個是特定通知,專門針對審查意見書之截止日期展延的通知。其他截止日期的延長IPONZ也會考量未為上述特定情境所涵蓋,而受到COVID-19影響請求延長其他專利截止日期之情形,包括截止日期已經過去的情況。此類請求之核准將視個案情形而決定。核准審定(Acceptance)之延後2013年專利法案件如果已經依專利法第71條規定獲得期限展延,IPONZ將不會延後核准審定。如果申請人希望延後核准審定,他們必須透過IPONZ線上系統中的修正功能,依施行細則第147條提出延期申請,IPONZ將逐案考慮。分割申請之審查在5年期限屆滿前提出分割申請之審查者,其期限將會自動延長。5年期限屆滿後提出分割申請之審查者,其期限將不會自動延長。如果申請人在5年期限屆滿後希望請求分割申請之審查,則必須依施行細則第147條提出延期申請,且要透過IPONZ線上系統中的修正功能執行。每一個延期申請,將視個案情形逐案考慮。其他相關資訊,特別是有關商標,設計和訴訟案件期限展延的資訊,請參閱2020年4月15日發布的COVID-19期間IPONZ服務(https://www.iponz.govt.nz/news/iponz-services-during-covid-19/)。 - 127
澳洲智慧局:推出最新COVID-19技術的專利可視化軟體包(2020年5月6日)
資料服務組澳洲智慧局一直在思考如何利用技術和科學專長來幫助對抗全球流行病(global pandemic),該局於2020年5月6日發布一個可以幫助研究人員和決策者確認對抗COVID-19大流行所需要專有技術(know-how)、資源供應和製造能力相關資料的專利分析軟體。六個提供互動式可視化的專利技術,分別是呼吸機、口罩、手術衣和護目鏡、疫苗、新用途的藥物和醫療診斷方法,讓使用者可以「深入鑽研」(drill down)相關數據資料,迅速地確定分散在世界各地於特定技術領域及特定國家的申請人。這個互動式可視覺化軟體,含有每一項專利詳細資料的連結。這個軟體包,另包括一份關於「正單鏈RNA病毒(positive-sense single-stranded RNA virus)」疫苗的專利技術分析報告:「病毒疫苗的專利分析(A Dose of Innovation:Patent Analytics of Virus Vaccines)」,是與格里菲斯大學醣體學研究所和澳洲國家醫學研究與創新基金會合作編寫的。 - 128
EUIPO宣布因COVID-19疫情影響再次延長截止期限(2020年4月29日)
資料服務組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發布第EX-20-4號決定,對於所有程序中之截止期限落在2020年5月1日至5月17日之間者,延長至2020年5月18日,以在COVID-19疫情期間為申請人提供支持和協助。這是EUIPO為應對COVID-19疫情造成的特殊情況,第二次全面延長截止期限。第一次是在3月16日發布EX-20-3號決定,將所有截止期限自2020年3月9日至4月30日,延長至2020年5月1日。所有程序之截止期限,無論是指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如落在2020年3月9日至5月17日者,都將延長至5月18日。延長期限影響範圍包括EUIPO管理下的所有程序:1. EUIPO各部門及其上訴委員會通知的期限。2. 歐盟商標法(EUTMR)、歐盟商標法施行細則(EUTMIR)、歐盟商標授權規則(EUTMDR),及歐盟設計法(CDR)、歐盟設計法施行細則(CDIR)規定的期限。包括援引巴黎公約或其他國際條約的期限,及不論是否依EUTMR第104條第5項和CDR第67條第5項不適用回復原狀之期限。本次延長適用之法定期限:1. 申請費的支付(EUTMR第32條)。2. 優先權(EUTMR第34條第1項和CDR第41條)。3. 國際展覽會優先權(Exhibition priority)(EUTMR第38條第1項和CDR第44條)。4. 異議期間(EUTMR第46條第1項)。5. 異議費用的支付(EUTMR第46條第3項)。6. 權利期間展延之申請(EUTMR第53條第3項 和CDR第13條)。7. 提交上訴申請和理由說明,及繳納上訴費用(EUTMR第 68條第1項和CDR 第57條)。8. 商標申請或註冊之轉換(Conversion)( EUTMR第139條)。9. 註冊設計專利之延緩公告(Deferment of publication)(CDR第50條)。期限的延長自動生效,申請人無須另外提出申請。 - 129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將專利和商標的相關辦理期限延長至6月1日(2020年4月28日)
資料服務組依據2020年3月27日美國總統川普簽署「Coronavirus援助、救濟暨經濟安全法(Coronavirus Aid, Re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CARES)」(下稱CARES法)所授予之臨時權力,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宣布進一步延長提交專利與商標相關文件及繳納規費的期限,期限落在2020年3月27日至5月31日者延長至6月1日,這是USPTO前於3月31日宣布期限延長的補充。USPTO局長Andrei Iancu表示,創新和企業精神在疫情流行期間及國家復甦扮演關鍵角色,因此,USPTO將繼續採取措施,以支持發明人和企業在此危機期間及往後的工作。最新期限延長的詳細資訊,請參閱官方4月28日公布之專利和商標期限展延通知。USPTO將持續評估COVID-19疫情的演變情況,及對USPTO的業務和利害關係人的影響。新公告將取代先前發布的公告:一、 依據CARES法公告提交專利相關文件期限展延通知(2020年3月31日)。二、 依據CARES法公告提交商標相關文件期限展延通知(2020年3月31日)。三、 專利和商標申請人、專利權人和商標所有人受Coronavirus疫情影響的救濟措施(2020年3月16日)。 - 130
WIPO推出COVID-19 IP政策追蹤器(2020年5月5日)
資料服務組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於2020年5月5日推出一項新工具,該工具可追蹤COVID-19疫情流行期間IP政策的變化,或WIPO會員國應對全球疫情大流行所採取的措施。這是WIPO針對COVID-19疫情採取的最新措施。WIPO理事長Francis Gurry表示,COVID-19 IP政策追蹤器是一個資訊庫,可以幫助所有利害相關人了解全球IP機構在適應COVID-19大流行時所作出的政策調整。鑒於WIPO的使命是領導及發展有效的國際IP制度,因此WIPO率先推出該工具,以促進公眾對政策和其他措施的廣泛理解。許多國家/地區的智慧財產局正在採取措施,如延長或寬限繳費期限,為申請人和權利人提供幫助。此外,一些會員國已經或正在考慮採取特殊措施,如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es),以確定潛在的相關產品和技術。許多私部門正在實施自願措施提供協助,多種技術和項目也在進行中。COVID-19 IP政策追蹤器最初是由十幾個國家/地區組成,未來將定期更新,該追蹤器可透過資料庫介面免費使用。WIPO面對COVID-19之因應措施疫情延燒期間,WIPO員工雖已改採遠距工作,WIPO仍維持正常運作。為幫助公眾了解疫情對WIPO業務的影響,WIPO推出了一項新儀表板,讓會員國代表與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在疫情期間隨時掌握WIPO的運作情形,並能逐月查看WIPO服務和財務績效的變化。WIPO全球專利資料庫PATENTSCOPE也推出新檢索功能,以便對已公開的專利文獻進行定位和檢索,這些資訊對創新者研發對抗COVID-19疫情的新技術有所幫助。WIPO總幹事Francis Gurry在4月7日的對外發言中,除了發布2019年全球智慧財產權服務、仲裁和調解、條約簽署情形以及財務收入再創新高一事,還討論了COVID-19對WIPO在2020年可能產生的影響。 - 131
因應COVID-19疫情USPTO及EPO聯合發布支持發明人之訊息(2020年4月30日)
資料服務組全球COVID-19疫情蔓延,民眾日常生活經歷前所未有的改變。歐洲專利局(EPO)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宣布將與受到影響的每一個人聯手對抗疫情。EPO和USPTO在聯合聲明中表示,此次疫情除了有許多民眾受到痛苦,各國頒布不同程度的封城令也對全球經濟產生負面衝擊。在這樣艱困的時刻,創新者、發明人以及那些投入先驅研究者,在全球經濟及社會復甦過程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在美國及歐洲,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不僅占該地區GDP的40%,也直接或間接提供了近30%的就業機會。這類型產業是驅動歐美地區出口貿易的重要來源,每年貢獻了超過1兆美元/歐元的產值。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諸如新創公司、研究機構及大學,正如火如荼地研發COVID-19的檢測試劑、疫苗及可能終止疫情的治療藥物,這對於全人類而言至關重要,也讓國際社會得以保護脆弱族群以及那些亟需醫療照護的群體。這些創新一直以來都是促進人類發展的重要驅動力,未來也會是如此。為了能在疫情期間鼓勵創新,USPTO和EPO聯合發布了協助發明人的措施,包括延長專利期限和規費繳納期限,以及利用視訊會議、延後召開等方式彈性舉辦聽證會。USPTO和EPO希望藉由這些新措施,協助發明人進一步投資、技術授權、創造就業機會,讓其擁有進入新市場的自信,並得以預見新市場的發展前景。USPTO和EPO也表示將不遺餘力地提供發明人各種支援,包括提升服務量能,以充分回應申請人所遭遇的困難,研發能加速知識傳播的工具,並持續擴充專利資料庫內容,讓全球人口都能免費取得資料庫中所收錄的數億筆專利文獻。這些專利文獻蘊藏豐富的技術知識,能幫助發明人和研究者從先前技術中獲取新的靈感,甚至找到潛在供應商、技術夥伴及顧客。除了在疫情期間聯手抗疫,USPTO和EPO也會透過長期合作,提供全球更好的IP服務。 - 132
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因COVID-19疫情影響,進一步延長防疫「阻斷措施(circuit breaker)」期間的服務(2020年4月28日)
資料服務組新加坡政府宣布進一步延長全國性的防疫「阻斷措施(circuit breaker)」,IPOS對於原本必須在2020年4月7日至6月4日之間做出回應的申請,其截止日期全部展延至2020年6月5日。聽證與調解部門的案件,也適用上述展延的截止日期。IPOS的實體辦公室仍然關閉,但線上的入口網站IP2SG,和行動APP IPOS Go在此期間仍可使用。商業暨法律諮詢服務將透過遠距會議進行,而電子預約將透過電話和/或電子郵件進行。請參考2020年第2號註冊管理機構業務指導(Registries Practice Direction No. 2 of 2020)以獲得更多詳細資訊。以下服務維持暫停狀態,並將於2020年6月5日恢復:(i) 國內申請(ii) 專利第34條國家安全許可與違反(iii) 海牙、馬德里和PCT國際申請(iv) 與地理標示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有關的所有事項(v) 聽證與調解部門的所有事宜 - 133
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因COVID-19疫情影響,第二次官方通知依職權展延指定期限(2020年4月28日)
資料服務組因COVID-19在全球傳播造成的影響,申請人如正辦理專利、新型、設計專利及商標程序,可能無法遵守審查員依法規要求指定期限之虞。因此,附錄(Appendix for the ex-officio extension)所列舉之指定期限截止日落在2020年4月30日至5月30日之間者,依專利法第15條第2項、新型專利法第3條(比照適用專利法第15條第2項)、設計保護法第17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延長至2020年5月31日。【注意事項】1.目前,上述依職權展延期限之規定,不包括依專利法(商標法,設計保護法等)規定的法定期間及當事人間可能發生爭議的期限。請務必參考附錄,了解相關專利(新型專利、商標等)程序得依職權展延期限之情形。2.經依職權展延者,而申請人仍希望加速審查時,得請求縮短指定期限。 - 134
WIPO PATENTSCOPE資料庫因應COVID-19推出新檢索工具(2020年4月21日)
資料服務組WIPO全球專利資料庫「PATENTSCOPE」於2020年4月21日推出新檢索功能,讓使用者可針對已公開專利文獻中之訊息進行定位及檢索,尤其能提供那些正在研發對抗COVID-19大流行的新技術開發者有用之資訊。WIPO這項專為對抗COVID-19所研發的檢索工具,可使科學家、工程師、公共衛生政策制定者、業者和公眾取得資訊更為方便,藉此改善COVID-19等疾病的檢測、預防和治療過程。WIPO總幹事Francis Gurry表示,鑒於COVID-19對人類健康和福祉的巨大衝擊,全世界需要更便捷的管道來取得防疫相關資訊,以利研發疫苗和治療藥物。專利文獻是幾世紀以來人類獲取各類專門技術知識的重要來源。WIPO的新專利檢索工具將有助於那些以防疫為基礎的技術知識在全球快速傳播。PATENTSCOPE資料庫推出新檢索工具的同時,還特別提供了數十種與COVID-19檢測、預防及治療等技術領域相關,且由專利資訊專家所擬定之檢索式供使用者參考。這套新檢索工具讓使用者可針對特定技術領域的資料進行檢索、取得和分析,系統並支援十種語言,大幅減少使用者語言障礙問題。WIPO並規劃未來透過網路研討會的舉辦,分享使用PATENTSCOPE專利檢索工具的訣竅。關於PATENTSCOPE資料庫PATENTSCOPE資料庫收錄了8,300萬筆專利相關文獻,除了提供豐富的專利資訊並支援多國語言進行檢索,還提供一套利用AI技術所建立的自動翻譯系統,藉以提升檢索結果之精準度。透過因應COVID-19所推出的新檢索工具,將使開發者更容易取得大量且對防疫有用的文獻。WIPO面對COVID-19之因應措施在疫情延燒期間,WIPO員工雖已改採遠距工作,WIPO仍維持正常運作。WIPO於2020年4月15日推出了一項新儀表板,讓會員國代表與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在疫情期間隨時掌握WIPO的運作情形,並能逐月查看WIPO服務和財務績效的變化。WIPO總幹事Francis Gurry在4月7日的對外發言中,除了發布2019年全球智慧財產權服務、仲裁和調解、條約簽署情形以及財務收入再創新高一事,還討論了COVID-19對WIPO在2020年可能產生的影響。 - 135
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推出線上儀表板監控運作情況(2020年4月15日)
資料服務組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於2020年4月15日發布一項新的線上儀表板,以利各會員國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在COVID-19大流行期間,能監控WIPO的運作情況。新的WIPO危機管理儀表板以網路為基礎,供公眾使用,能按月查看WIPO的全球智慧財產權服務和財務績效的變化情況。儀表板的指標包括向WIPO國際體系每月提出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的申請數據,前述體系的規費收入占WIPO的92%以上,是WIPO的財務基礎。儀表板還提供了關於財務績效和生產率指標。WIPO理事長Francis Gurry表示,WIPO與全球各地企業一樣也在針對COVID-19疫情大流行採取危機應對措施。但WIPO作為國際組織和聯合國專門機構,在這樣緊急的情況下,調整業務時有額外的義務保持即時透明。發布儀表板時的資料顯示,專利合作條約(PCT)體系、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和工業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體系及相關財務服務的生產率皆在90%以上,也顯示WIPO的資訊科技(IT)服務和基礎架構已全面運作,為大部分員工提供遠距辦公。WIPO理事長Francis Gurry於4月7日的公開廣播中提到,2019年全球智慧財產服務、國際間簽署條約情形以及WIPO財務收入再創新高。 - 136
紐西蘭智慧財產局(IPONZ)在COVID-19疫情期間的服務(2020年4月15日)
資料服務組如受疫情相關影響或因疫情無法於截止日期前回復,申請人可申請延長期限。紐西蘭智慧財產局(IPONZ)將以對申請人有利之方式處理。申請人可在線上填寫表格直接與IPONZ聯繫。經IPONZ確認案件是因COVID-19疫情而中斷,將調整案件的截止日期,包括:一、 專利審查報告的回復期限(依1953年專利法和依2013年專利法)。二、 專利申請審查的期限。三、 依第71條專利申請的期限。四、 設計審查報告的回復期限。五、 商標核駁理由的回復期限(僅適用於國家商標申請)。六、 訴訟案件提出證據的期限。如果案件的期限有更動,IPONZ會透過線上系統發送予主要聯絡人特定案件的通知。請申請人檢查案件以確認新的截止日期。並請注意,專利申請的延長期限須遵守該通知中的其他要求。IPONZ正在密切監控申請人的請求及處理具時效性的問題。由於IPONZ的員工必須進行遠距辦公,因此無法按照官方公布的處理時間表完成進度。如果申請人在所定時間內針對具時效性問題與IPONZ聯繫,可能無法在通常時間內收到回復。不過,申請人無需擔心截止日期問題,如需採取進一步措施,IPONZ將考慮延遲處理。隨著疫情不斷的變化,IPONZ將透過官方網站發布最新通知。 - 137
日本特許廳(JPO)因應COVID-19感染症之「不可歸責事由」及「正當理由」之救濟程序 (2020年4月24日)
資料服務組有關「不可歸責之理由(以下稱不可歸責事由)」及「正當理由」之救濟程序,通常,不可歸責事由之救濟是依據「形式審査便覧04.04所示不可歸責事由之逾期救濟」;正當理由之救濟則是依據「逾期救濟規定指導手冊(Guidelines)」辦理。然而,針對因COVID-19感染症之影響而產生之救濟,目前採取以下彈性措施,例如不要求提交證明文件等。1.救濟程序(1)「不可歸責事由」之救濟現有法令針對「不可歸責事由」有規定相關的逾期救濟程序。具體事項揭示於「受COVID-19感染症影響之程序處理辦法」規定「2.法定期間」「在14天內辦理相關手續可適用的救濟程序」。(2)「正當理由」之救濟現有法令針對「正當理由」有制定相關的逾期救濟程序。具體事項揭示於「受到COVID-19感染症影響之程序處理辦法」規定「2.法定期間」「 2個月以內辦理相關手續可適用的救濟程序」「3.優先權的主張」。2.申請方法(1)「不可歸責事由」之救濟無法於期限內辦理程序之書面文件中[其他]欄位填寫原因,或在申請書的申請內容欄位填寫原因。(2)「正當理由」之救濟無法於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文件及無法辦理之理由,請記載於提出的回復理由書中。3.期限內無法辦理之事由申請人、代理人等因感染COVID-19而無法辦理者。因COVID-19感染而導致申請人、代理人等辦公室關閉無法辦理者。因受COVID-19感染症影響,申請人、代理人等居住之地區政府發布限制活動命令、實施居家上班等原因,以致無法辦理者事由範例『因受COVID-19感染症影響,申請人任職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任職之「○○○○事務所」於2020年○月○日起關閉(居家上班),故無法辦理程序。並於2020年○月○日起復工,故申請□□為有效程序。』4.有關證明文件因受到COVID-19感染症之影響時,不強制要求提交證明文件。通常,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逾期之救濟必須提出事實陳述之證明文件,但若因為是受到COVID-19感染症之影響,則非強制必須提交。5.救濟之判斷從時間序上無法認定是受COVID-19感染症擴大之影響而導致無法辦理的情形除外,凡填具受到COVID-19感染症之影響者,將暫時受理救濟。 - 138
IBM免費提供80,000項專利,與Open COVID Pledge成員共同對抗COVID-19
資料服務組在全社會齊心協力抗擊新冠疫情之際,創新的技術力量可以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全球已有數十家企業、非營利組織、政府機構、教育機構以及各界人士臨時調整自己的技術用途,以滿足對抗疫情的需求。例如,科學家使用超級電腦加快新冠病毒藥物的研發過程,程式設計師編寫程式促進危機溝通、遠程教育及社區合作,與此同時,工業界和學術界利用3D列印技術製造防護面罩,解決醫療專業人員防護裝備的燃眉之急。連續27年蟬聯美國專利榜榜首的IBM,秉持企業社會責任,開放授權用於開發診斷、預防、控制或治療冠狀病毒疾病的相關技術專利。IBM承諾開放涵蓋數千項IBM AI專利,包括Watson技術,以及數十項目前在美國受保護的生物病毒綜合領域專利。其中一項專利研究的是抗病毒劑,以及使用這些抗病毒劑的治療方法。抗病毒劑可有效對抗多種病毒,包括登革熱、H1N1、SARS、流感和冠狀病毒等。其他專利包括:利用紫外線殺滅病原體的觸控螢幕,以及用於預測事件(包括疫情)時間和範圍的演算法。IBM承諾在專利有效期內永久開放超過8萬項專利和專利申請,2023年底之前提交的所有新專利申請,均適用於本次承諾。IBM以創始成員的身分加入Open COVID Pledge聯盟,承諾出於對抗新冠肺炎疫情的目的而使用IBM的專利,IBM將不會主張其權利。Open COVID Pledge呼籲所有組織承諾免費開放智慧財產權,共同遏止當前疫情的肆虐,盡最大努力減輕疾病帶來的影響。關於Open COVID PledgeOpen COVID Pledge一開始是由法律專家以及科學家,倡議透過智慧財產權的開放,避免因為繁複的限制而令防疫技術發展受限,Open COVID Pledge承諾授權計畫就是一種技術共享,專利開放的實現,進而延伸為共同承擔全球整體社會與經濟風險的概念。除了IBM以外,目前已經有Intel、Microsoft、HPE、Mozilla等科技企業加入,透過開放旗下的智慧財產權技術予現正進行防疫技術、藥物及疫苗研發的機構或企業,期望能對疫情的預防和治療,提供強大的後盾。Open COVID Pledge承諾授權計畫適用於任何人及機構,採行非排他性、免費授權、全球性的,透過許可的授權規則,可充分使用所有專利、著作權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和工業產權(但不含商標和商業秘密),最終目的就是要結束COVID-19大流行,並盡最大努力減少社會及經濟的衝擊。 該承諾授權計畫自2019年12月1日起生效,在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疫情大流行結束後,仍將持續授權一年,之後將不得再使用這些專利於產品上,如欲繼續使用於冠狀病毒、流感、HIV、SARS等,若要繼續使用仍需向專利持有者取得授權。Open COVID Pledge 企業倡議英特爾(Intel)Intel除了5000萬美元捐款之外,同時向Covid19的科學家和研究人員免費提供Intel龐大的全球智慧財產權組合,希望並相信該授權可協助相關人員挽救更多生命。微軟(Microsoft)Microsoft致力於實現開放式COVID承諾,將免費提供其專利,以用於終結COVID-19大流行,並使疾病的影響最小化。這一步與我們使用技術和創新來幫助追踪疾病並開發解決方案的其他努力一起,例如動員AI for Health對抗COVID-19和Bing COVID19 Tracker。惠普(Hewlett Packard Enterprise,HPE)HPE簽署了開放式COVID誓約,免費授權其相關專利技術以用於診斷,預防治療COVID-19,HPE的專利資產已經在幫助世界各地的組織對抗COVID-19大流行,如超級電腦、AI運算、wifi、定位服務及用於縮短縮短藥物發現和開發的時間的冷凍電子顯微鏡技術。 - 139
日本特許廳(JPO)因應COVID-19疫情之相關措施(2020年4月6日)
資料服務組有關JPO待審中的申請或審判案件 (2020年4月6日)指定期限有關繫屬JPO待審中的申請或審判案件,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而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其程序者,可附上說明文件,說明無法完成程序的原因,經認定必要時,即使超過指定的期限,也將視為有效程序。法定期限有關依法律或政省令規定辦理期限的程序,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採取該程序者,只能在救濟期間內辦理。辦理相關程序時須附上說明文件,說明因受COVID-19疫情的影響而無法完成程序的情況,經認定必要者,將視為有效程序。 在14天內辦理相關手續可適用的救濟程序請自可執行之日起14日以內辦理相關程序(對非在日本國內居住者,為2個月內;關於第(7)點,對非在日本國內居住者,為1個月內)。但請注意,僅限於在所定期限屆滿後6個月以內提出(關於第(6)點,於所定期限屆滿後9個月以內提出;關於第(7)點,於所定期限屆滿後2個月以內提出。第(21)及(23)點,於期滿後7個月以內提出。)(1)提交適用喪失新穎性例外規定的證明文件(特許法第30條第4項和意匠法第4條第4項)。(2)依巴黎公約主張優先權提交優先權證明書(特許法第43條第8項;實用新案法第11條第1項;意匠法第15條第1項;意匠法第60條之10第2項;以及商標法第13條第1項)。(3)專利申請案的分割(特許法第44條第7項;以及實用新案法第11條第11項)。(4)實用新案登記申請或意匠申請變更為發明專利申請(特許法第46條第5項)。(5)基於實用新案登錄提出的專利申請(特許法第46條之2第3項)。(6)專利權期間延長的申請(修正前特許法第67條之2第3項,修正前特許法施行令第3條但書)。(7)依修正前特許法第67條之2之2第1項提交書面文件(修正前特許法第67條之2之2第4項)。(8)專利費(註冊費)的繳納(特許法第108條第4項;實用新案法第32條第4項;意匠法第43條第4項;以及商標法第41條第4項、第41條之2第4項和第65條之8第5項)。(9)已繳納專利費(註冊費)返還請求(特許法第111條第3項;實用新案法第34條第3項;意匠法第45條;以及商標法第42條第3項和第65條之10第3項)。(10)不服核駁查定審判的請求(特許法第121條第2項;意匠法第46條第2項;以及商標法第44條第2項)。(11)再審請求(特許法第173條第2項;實用新案法第45條第1項;意匠法第58條第1項;以及商標法第61條)。(12)審查申請費或誤繳費用請求退還(特許法第195條第13項;實用新案法第54條之2第12項;意匠法第67條第9項;以及商標法第76條第9項)。(13)實用新案登錄說明書等的訂正(實用新案法第14條之2第6項)。(14)撤回實用新案登錄無效審判的請求(實用新案法第39條之2第5項)。(15)撤回參加申請之參加申請規費返還請求(實用新案法第54條之2第6項)。(16)不服駁回補正決定的審判請求(意匠法第46條第2項準用於同法第47條第2項;以及商標法第44條第2項準用於同法第45條第2項)。(17)依意匠法第60條之6第1項規定提出的意匠登錄申請視為國際申請(以下稱國際意匠登錄申請),請求退還個別指定費。(意匠法第60條之22條第3項)。(18)商標申請時依特別規定提出證明書(商標法第9條第4項)。(19)國際註冊撤銷後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法第68條之32第6項)。(20)「馬德里議定書」國際註冊撤銷後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法第68條之32第6項準用同法第68條之33第2項)。(21)提交國際專利申請適用發明新穎性喪失例外規定的證明文件(特許法施行規則第38條之6之3)。(22)國際專利申請或依特許法第184條之20第1項提交依「巴黎公約」主張優先權的優先權證明文件(特許法施行規則第38條之14第1項)。(23)提交國際意匠登錄申請適用意匠新穎性喪失例外規定的證明文件(意匠法施行規則第1條之2)。2個月以內辦理相關手續可適用的救濟程序請在可得執行程序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但僅限於所定期間屆滿1年以內有效。(第(7)至(9)點為所定期間屆滿後6個月以內有效)。(1)提交外文書面申請文件的翻譯文(特許法第36條之2第6項)。(2)申請審查之請求(特許法第48條之3第5項)。(3)專利年費和增繳專利費之追納(特許法第112條之2第1項、實用新案法第33條之2第1項、意匠法第44條之2第1項)。(4)提交發明專利外文申請的翻譯文(特許法第184條之4第4項)。(5)外國申請人國際專利申請案選任專利管理人(特許法第184條之11第6項)。(6)提交實用新案專利外文申請的翻譯文(實用新案法第48條之4第4項)。(7)商標權期間展延申請(商標法第21條第1項)。(8)後期分期註冊費和增繳規費的追納(商標法第41條之3第1項)。(9)基於防護商標註冊權利期間展延申請(商標法第65條之3第3項)。優先權的主張請在可以主張優先權的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辦理程序。(1)主張優先權的專利申請(特許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實用新案法第8條第1項第1款)。(2)依巴黎公約主張優先權(特許法第43條之2第1項)。(3)依專利合作條約主張優先權的國際專利申請(基於專利合作條約的國際申請的法律施行規則第28條之3第1項)。專利合作條約的國際申請請在可以辦理程序後儘速辦理,但僅限於所定期間屆滿後6個月以內為限。(1)基於專利合作條約的國際申請程序提交相關書面文件(基於專利合作條約的國際申請的法律施行規則第73條之3第1項)。 - 140
JPO:受COVID-19感染影響,有關審判事件中指定期限的延長(2020年4月21日)
資料服務組JPO審判課更新受COVID-19感染影響的處理程序(2020年4月21日)有關審判事件(包含異議事件,以下同)程序指定期限的延長,目前處理措施如下:有關指定期限的延長有關審判事件的程序,受COVID-19感染影響而無法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者,在指定期限內,可以申請延長指定期限。(1)如何申請延長指定期限申請延長指定期限,請提交書面聲明,說明(1)請求延長的期限,以及(2)請求延長期限的具體理由。申請方式,可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提出申請。並請先聯繫承辦審判官或審判書記官,要求提供收件人的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提交。此外,在受COVID-19感染影響的審判事件中,程序指定期限的延長,將視為依職權,因此,申請延長指定期限時,無需支付申請期限延長規費。(2)必須延長的具體理由說明示例必須延長的具體理由,請參考以下示例,並請儘可能說明因受COVID-19感染具體情形。•公司/辦公室的關閉因COVID-19感染影響,請求人OOO公司/代理人辦公室,自2020年OO月OO日起關閉,至2020年OO月OO日重新開啟前,無法辦理程序。因此,OO通知的指定期限,請依職權延長指定期限為OO日。•保存資料的圖書館關閉因COVID-19感染影響,保存程序所需資料的OO圖書館,自2020年OO月OO日起關閉,至2020年OO月OO日重新開放前,無法辦理程序。因此,OO通知的指定期限,請依職權延長指定期限為OO日。•收集實驗數據的研究所關閉因COVID-19感染影響,程序所需之實驗數據,而進行實驗的研究所,自2020年OO月OO日起關閉,至2020年OO月OO日重新開放前,無法完成程序。因此,OO通知的指定期限,請依職權延長指定期限為OO日。•遠程辦公措施因COVID-19感染影響,請求人OOO公司,自2020年OO月OO日起,在家工作,因此處理有關互相聯絡調整/遠程辦公環境構建/磋商資料印製需要時間,需要額外OO天時間來完成該程序。因此,OO通知的指定期限,請依職權延長指定期限為OO日。(3)有關延長的判斷具體說明必須延長的理由時,原則上,除非延長的理由不太可能是受COVID-19感染傳播的影響外,依職權最長允許延長1個月。承辦審判官或審判書記官將與請求人聯絡。(4)再次請求延期經認可延長指定期限後,受COVID-19感染的影響仍持續,如果需要再延長同一程序的指定期限,可再次請求延長期限。逾期的救濟請求與「1.有關指定期間的延長」程序相同,請提交書面聲明,說明需要延長的期限以及請求延長期限的具體理由。審議小組將依審理狀況及提交的理由酌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