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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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IPO發布TMview及DesignView提供新AI圖像檢索功能
資料服務組商標和設計圖像的檢索長期以來一直是一個挑戰,而納入EUIPO數位化轉型計畫(特別是數位化演進計畫)。EUIPO發布了其第一個內部圖像檢索工具,自2021年11月29日起可透過eSearch plus進行檢索。檢索圖形標誌在智慧財產領域中是相當大的挑戰。而擁有可以與其他智慧財產權屬性相結合的人工智慧圖像檢索演算法,將進一步提高EUIPO內部利用智慧財產專業知識的能力。此外,本著合作精神,在第一個版本的成功基礎上,EUIPO爰計劃在其旗艦工具TMview和DesignView中提供AI圖像檢索。俾便使用者得以在世界上最大的商標和設計資料庫中進行圖像檢索。EUIPO亦將提供該功能予歐盟智慧財產權網路(EUIPN)中的其他智慧財產局使用。這些智慧財產局便能在自己的系統中使用圖像檢索功能。此一措施不僅會提高參與的智慧財產局的效率並降低成本,亦將進一步加強合作關係。 - 102
CIPO成為DAS平台專利申請交存局
資料服務組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IPO)宣布,自2022年2月1日起,CIPO將成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數位存取服務(DAS)的交存局(Depositing Office)。申請人可以在專利申請時,同時要求將其文件上傳至DAS,或於專利申請後,使用CIPO的新文件申請表,將文件上傳至DAS。關於DASDAS為 WIPO管理的一項數位文庫服務,有助於在各智慧財產局之間,安全地交換優先權文件。這項服務將簡化民眾在加拿大主張專利優先權的申請流程。透過在DAS上存取其申請副本,申請人提出國際申請時,將節省許多時間和精力。過去申請人必須向同一專利首次申請的智慧財產局索取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副本,然後將這些文件提交給其他智慧財產局。現下透過DAS提供一個電子系統來簡化此一手續,申請人可以在該系統中,向交存局申請透過DAS提供優先權文件,後申請局也可透過DAS服務查詢,檢索優先權相關文件,以利後續的專利申請。 - 103
USPTO與JPO聯合聲明設定PPH申請案審查時間表
資料服務組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日本特許廳(JPO)決定進一步改善其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劃。PPH是一種快速審查機制,當一專利申請案在先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後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相關資料,使後審查專利局得以利用先審查專利局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為進一步提升PPH申請的使用者體驗,兩局分別設定了發出PPH申請案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目標期限,審查時並力爭達到目標,俾利使用戶更容易預測審查所需的時間。具體而言,為確保PPH目的得以實現,兩局針對PPH申請案加速審查的程度,即審查員可以根據PPH申請或申請人對審查意見書的回應開始審查後,發出審查意見結果所需的時間,設定了以下目標。JPO與USPTO所設定的目標:JPO從完成PPH申請至首次通知的平均時間3個月內從申請人作出回應至後續通知的平均時間3個月內USPTO從完成PPH申請至第一次實體審查通知書的平均時間3個月內從申請人就第一次實體審查通知書作出回應至後續通知的平均時間3個月內 2020年,全球近30%的PPH申請向JPO或USPTO提出,作為這一創新計劃的原始發起者,兩局將繼續推動始於2006年的PPH創新計畫。這項PPH計畫新措施已於2022年1月1日生效,並將於每年進行成效檢視。 - 104
歐洲啟動單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試行階段
資料服務組奧地利在去(2021)年12月2日批准單一專利法院協議暫行議定書(Protocol to the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on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PAP-Protocol),成為關鍵的第13個批准PAP-Protocol的歐盟成員國。今(2022)年1月19日,在奧地利提交(deposit)批准文書的隔日起,單一專利法院協議的試行階段(Provisional Application Period, PAP)正式啟動。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的設立已進入最後準備工作。EPO局長安東尼奧·坎皮諾斯表示,隨著PAP的啟動,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UP)將成為真實。幾個月後,在成本上具有吸引力且統一涵蓋所有歐盟成員國的UP將誕生。這個專利制度將能更有效刺激成長和創新,且更有效率應對如Covid-19的挑戰,且可促進經濟成長以克服當前的危機。PAP預計需要花8個月的時間,才得以完成單一專利法院的技術和基礎設施準備工作,讓單一專利法院可以在年底前進入營運。德國已於2020年12月完成批准單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在德國提交UPCA的批准書之後第四個月的第一日,將會讓UPCA的效力正式啟動,單一專利法院才能開始運作。為了幫助專利申請人早日採用UP,EPO決定引進過渡措施,將歐洲專利(EP)轉為UP,適用對象是已進入核准程序最後階段的EP申請。這些措施將會在單一專利制度生效之前提供。背景:單一專利法案(Unitary Patent Package)單一專利和單一專利法院是單一專利法案的兩大基石,補充並加強歐洲專利現有的集中式核准制度。單一專利透過向EPO提交一次申請,可以在多達25個歐盟成員國獲得相同的專利保護,使專利權人的發明保護更容易且更有效節省成本。UPC將會是一個國際法院,對EPO所核准的專利相關的侵權和撤銷訴訟具有管轄權。此專責法院將使歐洲地區的專利執法更容易,提高法律確定性並降低訴訟成本。該法院是基於國際條約UPCA而設立。 - 105
IP與環保
資料服務組近年來,人們越來越重視生產與消費過程對環境保護與永續性議題。全球各國也都加強推動環境保護及減緩氣候變遷的相關政策方案。其中,歐盟執委會在2019 年已將減緩氣候變遷的行動列為優先事項,並承諾將兌現「歐洲綠色新政(European Green Deal)」的目標,在2050年前讓歐洲成為全球第一個碳中和的大陸。2015年至2020年,我國綠色歐盟商標的數量561件,是全球排序第21,占我國歐盟商標的14.1%。消費者與品牌對消費者的調查也肯定環保的重要性。根據麥肯錫公司2020年4月以時尚產業為例的調查,有三分之二受訪的消費者認為,控制氣候變遷的衝擊已經變得比以往更加迫切,而八成以上的受訪者認為降低污染也同樣重要。另外,歐盟執委會在2020年底對COVID-19影響下消費型態的調查也發現,歐盟的消費者做了「更環保(greener)」的選擇,他們願意付多一點錢購買更耐用的產品。同時,公司和品牌所有人也更加努力,以確保其產品的永續性和環境友善,且希望得到公眾認同。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最近也發布了「歐盟綠色商標報告(Green EU Trade Marks Report)」。該報告係由EUIPO的智財權侵權觀察機構(the European Observatory on Infringements of IPR)所編撰,旨在檢視歐盟商標(EUTMs)在「商品及服務(G&S)」上所反映出有關環境保護及永續性議題的情形。該報告對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說明中被認為與環境保護及永續性有關的專門術語(最後大約有900個),例如「光伏(photovoltaic)」、「太陽能加熱(solar heating)」、「風力發電(wind energy)」、「回收(recycling)」等進行分析。報告主要的研究發現是,EUIPO自1996年開始營運迄今,所受理的EUTMs申請,無論是以絕對數量或占比衡量,確實反映出對永續性的關注日漸增加。1996年,EUIPO受理約4萬6,700件EUTMs申請,有1,588件屬於綠色商標。此後,除2001年及2011年至2014年出現負成長,其餘年度的綠色商標數量均持續成長(如下圖)。2020年,綠色商標的申請數量接近 1萬6,000 件。總體而言,歐盟國家中,綠色商標數量最多的是德國、義大利、法國、西班牙和荷蘭。另,我國歐盟綠色商標的數量在全球排序第21大,主要用於儲能(Storge of Electricity)、電動自行車及一般污染防治領域的產品(如下表) 主要EUTMs申請國的綠色商標數量及產品集中領域(2015-2020年)對抗假環保:「漂綠(greenwashing)」產品的「綠色」和「永續」聲明,有時候並不真實。某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宣稱付出努力,實際上卻是反其道而行,稱為「漂綠」。對於企業「漂綠」行為,有一些國家主管機關給予企業指導,幫助其在提出環保聲明時清楚瞭解並遵守現行消費者保護法上的義務,而另有一些國家主管機關,則因企業做出不適當的「綠色」聲明,而對其進行裁罰。2021年,歐盟委員會揭露對網站內容(衣服、化妝品、家用電器等)的檢查結果,發現約有一半的綠色聲明是缺少證據的,超過40%的案例可能涉及誤導或欺騙,而成為歐盟法律下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潛在案例。關於「漂綠」與商標保護,對於在本質上欺騙公眾的商標,特別是對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性質方面的誤導,依歐盟商標法是禁止註冊的。又商標使用的誤導行為,也可能導致商標註冊遭撤銷。透過學術研究,也將有助於理解利用商標來傳達宣稱,其商業行為對環境和社會有益的相關訊息。此外,現行法律文件和相關指南也可以幫助品牌所有人正確地傳達其商業訊息,避免「漂綠」的風險。如果品牌所有人,使用商標來傳達商品及服務相關的綠色資訊,商標就是重要的資產。最近企業已經可以取得歐盟證明標章(EU Certification Marks),這些標章保證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如材料、製造方式、品質等符合所認證的特徵,且用於證明標章所涵蓋的商品或服務符合法規標準。所有對於欺騙和誤導商標有關的限制,都必須依歐盟商標制度原有的規定進行,藉由綠色商標及所有綠色智慧財產權,建立比以往更環保的形象,也可以發揮刺激投資的作用,進而對抗污染、減緩氣候變遷及對地球生態系多樣性的破壞。邁向更綠色的未來COVID-19大流行及相關應對措施,加速人們對環境的尊重及提升對永續性的敏感度。OECD 預估能源相關排放所造成的環境壓力,未來可能會呈現永久性的長期下降。展望未來,進一步的政策和立法倡議將會持續進行,包括在智慧財產權領域。重要的例子,如在歐盟層級推動地理標示(GI)保護,不僅包括農產品,如帕瑪火腿(Prosciutto di Parma)及波爾多(Bordeaux)葡萄酒等,還包括非農業產品,如穆拉諾(Vetro di Murano)玻璃藝術品及利摩日(Emaux de Limoges)法式瓷器等的可能性,GI是用於表明產品具有特定地理來源,且因源於該產地而擁有獨特聲譽或品質的標示。相信GI會對經濟體的社會和環境永續性有所貢獻,也有助於人們對觀光旅遊產業及對該國家和地區豐富且多樣化文化遺產的瞭解。 - 106
EPO新資料保護規則於2022年1月1日生效
資料服務組歐洲專利組織行政理事會(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在去(2021)年6月30日通過新的資料保護架構後,經過6個月的過渡期,EPO新的資料保護規則(Data Protection Rules,簡稱DPR)已於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此一新的法規讓EPO資料保護的立法基礎更加符合現代且完整,並與國際間最佳實務的原則和要求接軌,這是在數位化時代強調保護個人基本權利重要的一步,並向EPO所有員工、用戶和一般民眾保證,EPO在進行所有資料處理時,都會適用相同的個人資料保護標準。 EPO是依歐洲專利公約成立的國際組織,因此,並不受到歐盟第2016/679號法規─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DPR)─的約束。EPO在處理其所蒐集及管理的個資時,均應依照該局DPR的規定,以確保EPO對資料主體(data subjects)的個資處理符合最高準則。歐洲專利組織行政理事會的個資處理作業則不適用此規範,此外,DPR第49至52條亦不適用於EPO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ppeal)依其司法職務之個資處理。 DPR第32條要求EPO將其個資處理活動記錄於登記簿。在DPR生效後的6個月內,將逐步建立該登記簿。EPO外部資料主體可在EPO官網查詢到EPO如何處理個資的相關紀錄。 EPO的資料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獨立監督EPO在執行所有資料處理作業相關的DPR內部適用及法規遵行。隨著DPR的生效,新成立的資料保護委員會(Data Protection Board)」委員,也開始執行作為獨立機關對EPO的個人資料處理作業進行監督、提供諮詢及法律救濟的功能。 這個新法律架構適用於在2021年7月1日(含)之後的資料處理作業。而法規通過之前的資料保護作業,將會有6個月過渡期,至2022年7月1日為止,進行調整以順利與新的資料保護架構接軌。 EPO新資料保護架構的目的及原則 目的EPO新的資料保護架構讓該局資料處理作業,得與最高國際標準及最佳實務相一致,並跟上科技發展的腳步,同時不違反EPO的組織設計。每位與該局往來的個人,無論是內部職員或外部利害關係人,其隱私權及資料的保護將是本次改革的核心重點。 個資處理之相關原則(DPR第4條)1. 合法、公平且透明(lawfulness, fairness and transparency)個資之處理應以合法、公平且透明的方式,告知資料主體關於該資料處理作業的存在及目的,並取得其同意。 2. 目的限制(purpose limitation)個資蒐集的目的必須是特定、明確且合法正當,其後續處理應與原始蒐集目的相容。 3. 資料最少蒐集(data minimization)個資之蒐集應適當、相關且僅限於與資料處理目的所必需者。 4. 資料正確性(accuracy)個資必須維持正確性,必要時應及時更新,如考慮個資蒐集及處理目的,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及時被更正或刪除。 5. 儲存限制(storage limitation)將個資以得以識別資料主體之一定形式儲存,但期間不得超過個資蒐集及處理目的所必要之期間。 6. 完整性及保密性(integrity and confidentiality)個資應以適當方式處理以確保資料安全,包括利用適當的科技或組織措施加以保護以避免未經授權或非法利用,以及意外遺失、毀損或破壞。 7. 責任歸屬(accountability)EPO為個資的控管者(controller),應保證DPR第4條(2)的個資保護原則被遵守,並確保個資處理的目的及手段被妥善紀錄。為此,控管者應以結構化且考量風險的方法來設計及記錄個資處理活動。控管者亦應能夠隨時向資料主體證明,處理資料時係遵守書面承諾和條件。對於上訴委員會的組織自主性和司法獨立性,應加以注意。 - 107
JPO與INPI延長PPH至2026年
資料服務組日本特許廳(JPO)與巴西工業財產局(INPI)於2017年4月開始實施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2021年11月9日,兩局間同意續簽PPH計畫並延長至2026年11月30日,計畫期限得視需要進行延長。PCT-PPH 將在日本-巴西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下啟動於2022年1月1日,JPO及INPI在兩局間的PPH下啟動了PCT-PPH計畫,而此項計畫可允許申請人以JPO的審查結果(書面意見(WO)及國際初步審查報告(IPER))向INPI提出PPH申請,亦可以INPI的審查結果提出PPH申請。INPI除了每年600個常態的PPH 申請外,INPI將額外接受最多100筆 PCT-PPH申請,即INPI可接受的總數將增加到最多700筆PPH申請。由於日本申請人經常使用專利合作條約(PCT)向INPI提出申請,因此啟動PCT-PPH 將使日本與巴西間的PPH計畫更加便利。JPO與INPI之PPH計畫詳情1. PPH申請之數量限制:(1) 巴西:INPI每年可接受最多600筆普通PPH申請,以及最多100筆PCT-PPH申請。INPI另外限制每個IPC部別最多接受150筆申請,而各該申請人由每月僅得申請一筆PPH,放寬為每周一筆PPH申請。(2) JPO部分則沒有限制PPH申請的數量。2. 針對專利首次申請的限制:(1) 巴西:專利首次申請局必須為INPI的PPH計畫合作局處,方得向INPI提出PPH申請。(2) 日本:JPO對PPH計畫沒有首次申請的限制。 - 108
EPO上訴委員會決定:人工智慧不得作為專利申請的發明人
資料服務組歐洲專利局(EPO)法律上訴委員會(Legal Board of Appeal)2021年12月21日駁回J8/20和J9/20案件的上訴,對指定DABUS人工智慧為發明人EP18275163及EP18275174申請案,做出駁回處分。另外,法律上訴委員會亦駁回系爭申請案件的備位聲明(auxiliary request),該項備位聲明中,表示特定自然人「是人工智慧系統DABUS的所有人和創造人而擁有歐洲專利之專利權。」背景歐洲專利公約(EPC)第81條規定:「專利申請應指定發明人。」又根據第60條第1項規定,歐洲專利之專利權屬於專利發明人或其繼受人。J8/20和J9/20案件爭點在於:專利申請人得否指定不具有行為能力的人工智慧機器人為發明人。而系爭專利申請案之專利申請人在多個專利局提出指定人工智慧DABUS為發明人的專利申請,其中也包含EPO,系爭案件申請人並主張系爭專利申請案中的發明,是由DABUS自主創造而來。根據EPC第81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發明人之指定為專利申請中必須滿足的形式要件,且對於這項形式要件的審查,又獨立且優先於發明標的的實體審查,因此聽證會所討論的議題將不涉及系爭案件的發明標的是否具有可專利性。EPO基於兩個考量認為EP18275163及EP18275174申請案與EPC第81條規定相悖離。首先,EPO認為只有人類才能作為EPC所規範的發明人,因此,系爭案件將AI機器人指定為發明人與第81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規定不相符合。再者,EPO認為,AI機器人不能讓與任何權利予申請人,是以,認定該申請案之申請人主張因擁有AI機器人而成為專利所有權人的繼受人,不符合EPC第81條及第60條第1項。主要爭點聽證程序結束後,法律上訴委員會駁回了系爭案件的上訴,並口頭說明決議原因:根據EPC規定,發明人必須為具有行為能力之人,基於此原因,不應准許系爭案件的先位聲明。關於系爭案件的備位聲明,EPC第81條後段:「若申請人非發明人或非唯一發明人,則必須聲明歐洲專利之歸屬。」指出歐洲專利的權利歸屬必須符合第60條第1項之規定。EPO得依職權判斷申請人主張因擁有AI機器人DABUS而成為專利所有權人的繼受人是否符合EPC第60條第1項意旨。 - 109
《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報告:2020年疫情嚴峻,商標申請逆勢飆升
資料服務組世界智慧財產權指標(WIPI)報告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每年發行的刊物,其資料彙整來自約150個國家及區域智慧財產局(IP局)的資料,提供過去一年智慧財產權概覽。2021年WIPI指出,全球商標申請活動在2020年不因全球經貿衰退,反而明顯地以活躍的創業精神,以及因應疫情流行所需的商品及服務而蓬勃發展。WIPI亦指出2020年發明專利及工業設計申請量回彈成長,表現了人類的創新能力,即使在全球疫情嚴峻狀況下,也具有韌性。智慧財產權2019(件)2020(件)成長率(%)發明專利申請量3,226,1003,276,7001.6商標(指定類別)*15,130,00017,198,30013.7工業設計申請量(項數)*1,361,0001,387,8002.0植物品種申請量21,43022,5205.1註:*指可跨境比較的商標類別及設計,因部分國家要求單一申請案中僅能指定同一類商品及服務或一項設計,另部分國家接受單一申請案中含有多項指定的商品及服務類別或設計。根據WIPI數據,2020 年全球商標申請量增加了13.7%,發明專利申請量增加 1.6%,設計申請量則是增加 2%。顯示創新者、設計者及品牌愈發依賴智慧財產權來擴張其企業,以及尋求新的成長。WIPO總幹事鄧鴻森(Daren Tang)指出,儘管經濟處於數十年來的最低谷,智慧財產權申請這個強而有力的創新指標,在疫情大流行下,仍表現出不凡的韌性,與2008-2009年金融危機時,恰巧呈現鮮明對比,當時發明專利及商標申請量是急遽減少。2020 年商標申請呈現2位數逆勢增長,體現了即使遭遇劇烈的經濟衝擊,全球的企業仍尋找機會將新的商品及服務推向市場,並利用智慧財產權來開創新市場以及傳遞他們的想法。 發明專利2020 年全球發明專利申請量3,276,700件,較去(2019)年(3,226,100 件)增長了1.6%;然而,儘管2019到2020年發明專利申請量有所增加,但2020年的全球發明專利申請量仍比2018年少了約50,000件。2019年在中國大陸發明專利申請量衰退的影響下,全球發明專利申請量出現了十年來的首度下跌,直至2020年恢復成長。2020年,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發明專利申請量再度成長,達到150萬件,高於位居次位的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發明專利申請量(597,172 件)的 2.5倍,其後依序為日本特許廳(JPO)(288,472 件)、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226,759件)、歐洲專利局(EPO)(180,346件),上述五大專利局合計占全球總發明專利申請量的85.1%。 全球約330萬件發明專利申請包括230萬件居民申請(占總數的70.3%)及100萬件非居民申請(29.7%),在排名前10的IP局中,申請來源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例如,澳洲智慧財產局受理的10件發明專利申請案中,9件是非居民申請人,而CNIPA受理的申請案中,非居民申請案僅占十分之一。與澳洲智慧財產局(91.9%)相同,大部分發明專利申請係來自非居民申請人者,包括加拿大智慧財產局(87.1%)、EPO(54.8%)、印度智慧財產局(59.2%)和USPTO(54.9%),相反地,在CNIPA、JPO及KIPO受理非居民申請案占比很小。從1883年到1963年,美國在全球發明專利申請量上獨占鰲頭。當時美國及日本的發明專利申請數量一直保持穩定,直到1970年代初,日本發明專利申請量開始快速增長,而美國發明專利申請則自1980年起,也出現成長趨勢;EPO及韓國的發明專利申請量亦自1980年代初,開始逐年增加。在五大專利局中,1968年日本發明專利申請量首次超過了美國,並一直保持領先直至2005年。然而,自2000年代初以來,在日本提出的發明專利申請數量呈下降的趨勢。反觀CNIPA發明專利申請量則自1995年開始攀升,並在2005年超過了EPO及韓國,更在2010年超過了日本,2011年超過了美國。現在,CNIPA成為全球受理最多發明專利申請的地區。而五大局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占全球總量的比率呈現逐漸上升趨勢,從 2010 年的 77.5% 上升至 2020 年的 85.1%。受益於中國大陸經濟長期成長以及其他亞洲地區智慧財產活動增加的影響,位於亞洲地區的智慧財產局在2020年的受理案件數占全球總申請量三分之二(66.6%),與2010年(51.5%)相比,可謂大幅增長。北美地區智慧財產局約受理全球總量的五分之一(19.3%);而歐洲各專利局與去(2019)年相同,僅略高於十分之一(10.9%);非洲、拉丁美洲與加勒比海地區及大洋洲合計占比為全球總申請量的3.2%。十年前(2010)大約10件智慧財產權申請中,有5件來自亞洲,如今則約達10件中就有7件來自亞洲。2020年發明專利申請量前20大智慧財產局中,有7個來自亞洲,6個來自歐洲,北美洲、拉丁美洲與加勒比海地區各2個,大洋洲1個。亞洲儼然成為全球發明專利申請活動的中心。2020年專利申請量前十大智慧財產局中,在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申請量上呈現正向成長,僅有中國大陸(6.9%)、印度(5.9%)及韓國(3.6%),而德國(–7.9%)及日本(–6.3%)則出現急遽下降情形。海外申請數據係有意願拓展國外市場之指標。在2020年,美國(226,297件)所提出的海外申請最多,其後依序為日本(195,906件)、德國(99,791件)、中國大陸(96,268件)以及韓國(80,133件)。一些居民專利申請量較低的國家,如奧地利、丹麥、芬蘭、盧森堡和挪威,在居民申請之發明專利按 GDP 調整後躋身前20名。排名前 20 位的來源國/地區名單主要為高收入國家;然而,三個中等收入國家或地區——中國大陸、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和俄羅斯也有傑出表現。2018年全球專利家族數增長6.3%,是2014年以來最低的年成長。2018年全球專利家族總數達到210萬件,是2010年總數的2倍。來自中國大陸的申請人占全球專利家族的五分之三以上(63.5%),其次是日本(10.6%)、美國(8.8%)和韓國(6.5%)。然而,美國(200,875) 和日本(152,709)在2016年至2017年期間創造了最多向國外申請的專利家族,遠遠超過德國(60,503)、中國大陸(56,779)及韓國(52,852)。向國外申請的專利家族:指至少向一個非申請人來源國/地區的智慧財產局申請之專利家族。專利家族的規模(即申請專利的智慧財產局數量)反映了其地理覆蓋範圍。2016年至2018年間,全球大約 86%的專利家族是在同一個智慧財產局申請。2020 年,全球約核准授予了160萬件專利,比2019年增長6%。全球有效專利在2020年成長了5.9%,約達1590萬件。其中,美國(330萬件)擁有的有效專利數量最多,其後依序為中國大陸(310萬件)、日本(200萬件)、韓國(110萬件)以及德國(80萬件)。而有效專利持有數成長最快的中國大陸,在2020年增長了14.5%,其後依序為德國(8.1%)、美國(6.9%)、韓國(4.6%),而日本(−0.7%)則是略有下降。2020年在中國大陸和美國的有效發明專利超過300萬件。其中,有效發明專利數量前五名的有效專利來源差異很大。美國所有有效專利的一半以上(51.6%)來自非居民申請人,而非居民申請人在日本(18.3%)、韓國(24%)和中國大陸的有效專利中所占的比例很小(25.5%)。排名第五的德國則未提供居民與非居民的確切數據。2020年,以下10個主管局中,巴西、德國和美國針對發明專利申請作出的核准處分不到42%。作出駁回處分占總數比例最高的分別是美國(45.2%)、中國大陸(35.5%)和韓國(26.7%)。就發明專利申請案的絕對數量而言,中國大陸和美國分別皆駁回了超過380,000件申請,而韓國駁回了約47,000件申請。巴西(57.8%)、德國(38.3%)和印度(37.7%)的撤銷或放棄申請的比例最大。就發明專利申請案的絕對數量而言,巴西智慧財產局撤銷或放棄的申請超過33,000件。德國和印度的申請量分別約為16,000件及19,000件。PCT的申請在2020年達到275,900件,比2019年增長4%,呈現連續11年的增長。2020年,中國大陸的PCT申請量為68,720件,保持領先,其次是美國(59,230件)、日本(50,520件)、韓國(20,060件)和德國(18,643件)。2020年,在PCT申請中列出的所有發明人中,女性占16.5%,男性占其餘83.5%。女性發明家的比例從2006年的11.3%增加到2020年的16.5%。此外,在過去十年中,世界各個地區的女性發明家比例都有所增長。2020 年,大約33.7%的PCT申請案中至少有一名女性為發明人,95.9%至少一名男性為發明人。至少一名女性為發明人的PCT申請占比從2006年的22%上升到2020年的33.7%,而同期至少有一名男性為發明人的PCT申請占比從2006年的97.3%下降到2020年的95.9%。PCT發明人的性別差距因國家而異,在前20名來源國/地區中,西班牙(27.2%)、中國大陸(22.4%)和韓國(20.5%)在2020年PCT申請中的女性發明人比例最大,而最小的三名為德國(10.8%)、日本(10.4%)和奧地利(8.1%)。2020年,生命科學相關技術領域中,女性發明人的PCT申請比例較高。就已公開科技領域的PCT申請而言,女性發明人在生物科技領域占29.5%、食品化學領域占29.4%、藥物領域占28.6%、生物材料分析領域為25.9%和有機精密化學領域占25.2%,皆占四分之一以上。 商標儘管2008年和2009年都出現了小幅下降,2020年的商標申請數量是 2006年的4倍,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過去15年中有7年出現2位數的增長。2020年全球約有1340萬件商標申請,涵蓋了1720萬個類別的商品及服務。申請案所指定的商品及服務類別數成長了13.7%,連續11年增長。全球許多國家的經濟活動在COVID-19疫情期間大幅下滑,但商標申請量前20大智慧財產局中就有16個是逆勢成長,更有11個智慧財產局創下了2位數成長紀錄,從德國的12.2%到印尼的44.3%。其中CNIPA的申請活動[註1]數量最多,涵蓋了約930萬類,其後為USPTO(870,306類)、伊朗(541,750類)、EUIPO(438,511類)以及印度(424,583類)。印度取代日本成為商標申請量排名第五大的智慧財產局。由於中國大陸的居民商標申請量較大,非居民申請占全球總量的比例下降了約18個百分點,從2008年的32.1% 下降到2020年的13.9%。如果中國大陸的數據不計入總數,非居民占比在此期間僅下降了約7個百分點。前20名智慧財產局中有6個收到了其總數的三分之一或更多比例的非居民申請,其中,加拿大(57.5%)、瑞士(55.5%)、澳洲(39.8%)、美國(36.9%)、印尼(34.9%)和英國(33.3%)的比例最高。非居民占比最低的是中國(2.5%)、伊朗(2.8%)和法國(5.6%)。而法國和其他幾個歐盟(EU)成員國局處,例如德國(9.9%)和義大利(10.6%)的非居民申請占比較低,此數據可以解釋為許多非居民申請人透過向EUIPO進行商標申請,以便在這些國家獲得保護。*此處前五名係以2020年申請量數據所計算。決定在哪裡尋求商標保護,申請人會考慮以下因素:各個外國市場對於銷售其商品和服務的相對吸引力、與這些市場的地理接近程度以及商標持有人的居住國和目的地國家之間的歷史鏈結等。2020年,中國大陸非居民申請中的22.5%來自美國申請人,其次是日本的12.7%和英國的 10.5%,這三個國家的申請人占2020年中國大陸所有非居民申請的將近一半(45.7%)。而美國的非居民申請中,中國大陸申請人的占比從2019年的34%上升到2020年的56.2%,為美國非居民申請的最大宗;其後依序為英國(6%)和加拿大(5.4%),三者加總超過美國非居民申請的三分之二(67.6%)。在印度,非居民申請總數中記錄占比前三個來源是美國(20.9% )、中國大陸(13%)和德國(10.4%),三者合計占印度非居民申請總數的44.3%。EUIPO非居民申請的 70.6% 僅來自三個國家:中國大陸(35.5%)、美國(25.8%)和瑞士(9.3%)。綜觀而言,美國人為巴西、中國及印度最大的非居民申請來源。以等同類別數進行比較國外申請情況,來自德國的申請人在國外尋求商標保護的人數多於其他國家,德國自2006年以來,在海外申請商標一直保持領先。2020年,德國在國外申請的等同申請類別數為240萬類,其次是中國大陸的180萬類,超過美國的130萬類成為海外申請第二活躍的國家/地區。其後依序是英國(110萬類)和義大利(100萬類)。當居民商標申請以指定商品及服務類別統計,並根據GDP進行調整時,原先居民申請中指定的類別數相對較少的國家,如巴西和南非等,排名可能高於美國等原始類別數較高的國家。而在下列的來源國/地區中,中國大陸(39,620類)、韓國(12,310類)、俄羅斯(8,809類)、巴西(8,723 類)和英國(7,825類)在 2020年單位GDP的居民申請類別數位列前茅。而在2010年及2020年單位GDP的居民申請類別數變化上,中國大陸(+31,428)、巴西(+5,144)、韓國(+4,683)、英國(+4,454)和俄羅斯(+4,376)都有特別大的增長。2020年,包括科學、攝影、測量儀器、記錄設備、電腦和電腦軟體在內的第9類在非居民商標申請中按類別占11.4%。緊隨其後的是第35類,涵蓋廣告、企業管理、工商管理和辦公事務,占7%,第5類,及藥品製劑、嬰兒食品、人畜膳食補充品、消毒劑、殺菌劑和除草劑,占6.3%,和第42 類,包括科學及技術性服務、電腦軟硬體之設計和開發,占5.4%。在中國大陸、印度、印尼、俄羅斯、美國和歐盟智慧財產局,服務類別約占其所有申請的28%至35%左右,在巴西、法國、墨西哥、土耳其、日本和伊朗則占 45% 以上,其中巴西 60.3%的服務類別占比為最高。將45個尼斯分類的類別劃分為10個產業類別,顯示出2020年,研究與技術是申請人在國外尋求商標保護的首要領域,占全球非居民商標申請的19.3%。其後依序為健康(16.3%)、服裝和配件(11.9%)以及農業(10.1%)。相比之下,與化學製品(3.1%)及營建(5.1%)相關的行業在國外申請的占比則最小。研究與技術為EUIPO(20.9%)、JPO(22.3%)和USPTO(17%)總申請中占比最大的產業。農業為CNIPA(23.4%)、KIPO(18%)和俄羅斯(15.1%)占比最大的產業,並且在前10名智慧財產局的其中7個智慧財產局,位列前3大產業別。與健康產業相關的商標申請在印度(23.7%)、韓國(16.8%)、EUIPO(12.3%)和CNIPA(12.3%)的申請中所占比例最大。商業服務則在巴西(24.6%)、伊朗(21.2%)和土耳其(23.6%)的商標申請指定產業類別中名列前茅。與農業類一樣,商業服務類也在前10名智慧財產局其中7個智慧財產局,名列前三名產業。休閒與教育相關的商標申請在巴西、JPO和USPTO排名第二或第三名。服裝與配件在俄羅斯和USPTO均位居第二位。運輸類只有在伊朗(20.6%)為前三大產業。以指定類別統計使各國的商標申請具有可比性,而此種統計對於各國的註冊商標亦然。2020年,註冊商標中指定了約1110萬類商品及服務,相較 2019年總數減少了6.2%。CNIPA商標註冊指定類別數約580萬類,占2020年全球商標註冊總量的一半以上(52.1%)。其次是USPTO,有 400,220類、EUIPO有384,955類以及印度智慧財產局的258,511類。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同,商標可以透過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延展費即可無限期地保有商標權。2020年,全球149個智慧財產局估計有6440萬件有效商標註冊,比2019年件數增長11.2%。2020 年,CNIPA再次成為迄今為止有效註冊商標數量最多的智慧財產局,約為3020萬件。其後分別為USPTO,有260萬件有效註冊商標,印度智慧財產局有240萬件,JPO將近200萬件。 EUIPO、巴西、法國、墨西哥、韓國和土耳其的智慧財產局則有120萬件至近160萬件不等的有效商標註冊。其中,阿根廷(878,713件)和英國 (828,929件)的有效商標註冊數量相當,而澳洲(655,595件)和加拿大(620,860件)的數量也相似。如前述,商標保護可無限延展,1996年註冊的商標中有超過五分之一(22.2%)直至2020年仍然有效,證明了商標的持久價值。對於在2011年以後註冊的商標,這項百分比上升到70%以上。在1840萬件有效註冊商標中,超過一半(54.6%)的註冊日期是最近的,可追溯到2014年。工業設計2020年全球約有110萬件工業設計申請,這比2019年增長了5.6%。自 2006年以來,除2014 年外,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量逐年增加。在此期間,申請量增加了超過2倍,這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中國大陸的申請量急劇增長。事實上,如果將中國大陸的申請量排除在總數之外,2020年提交的申請數量其實下降了3.2%。因部分國家要求單一申請案中僅能指定同一類商品及服務或一項設計,而另部分國家接受單一申請案中含有多項指定的商品及服務類別或設計。為了捕捉各局申請系統的差異,需要比較各自的申請和註冊設計項數。2020年全球工業設計的申請中包含約140萬項外觀設計。這比2019年增長了2% 成長率。CNIPA在2020年受理的工業設計申請達770,362項,占全球申請量 55.5%,其後依序為 EUIPO(113,196項)、KIPO(70,821項)、USPTO(50,743 項)以及土耳其(47,653項)。排名前10大智慧財產局中,英國(9.5%)及中國大陸(8.3%)在2020年的工業設計申請出現了較強的成長,而土耳其(3.1%)、韓國(2.1%)及美國(1.8%)的申請量成長則較為緩和。2020年,亞洲各智慧財產局在全球工業設計申請中占三分之二以上(70.9%),占比第二的歐洲則由 2010年的31.5% 下滑到2020年的 22.1%。而非洲、拉丁美洲與加勒比海地區、北美以及大洋洲在2020年合計占比為7%。2010年至2020年期間,北美(+5.5%)和亞洲(+5.3%)的申請平均增幅最大。從1883年到1950年代初,JPO和USPTO平均的申請量相似,很少超過 10,000件。從1950年代到1990年代後期,JPO每年收到的申請數量最多,在高峰時期達到單年度約50,000件申請。CNIPA在1985年開始受理工業設計申請時收到了640份申請,到2013年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增長,當年提交了660,000份申請。KIPO的申請量在2004年超過JPO,此後一直位居第二。2012年,USPTO超越JPO,成為第三大辦事處。EUIPO則於2003年開始受理工業設計申請,並於2019年升至第4位。在這前五名主管局中,EUIPO是唯一允許單一申請包含多項外觀設計的智慧財產局。2020年,在EUIPO提出的申請中包含113,196項外觀設計。*前5名智慧財產局是根據2020年的申請總數的排名。申請人在其本國智慧財產局(居民申請)或外國智慧財產局(國外申請)提出的申請被稱為原始數據。而等同計數係指在某些區域性智慧財產局所提出的工業設計申請等同於在這些智慧財產局的每個成員國提出工業設計申請,應用等同計數的概念時,申請人在某些區域性的智慧財產局提出的一項申請將被視為等同於在該地區成員國的多項申請。來自中國大陸的申請人在2020年擁有最多的等同申請設計項數,數量達到130萬項。其後依序為來自德國(581,330項)、美國(393,719項)和義大利(317,528項)的申請人。2020年,英國(196,183項)以些許差距超過法國(195,899項),成為根據等同申請工業設計項數計算的第五大來源國/地區。在前10名來源國/地區中,只有中國大陸(+19.5%)、波蘭(+3.5%)和英國(+1.3%)的等同設計項數有所增加。相比之下,與2019年相比,來自義大利(–17.4%)、韓國(–15.9%)和法國(–12.1%)的申請人的等同設計項數下降幅度最大。2020年,中國大陸(3,270項)每千億美元GDP的居民設計項數最高,其後依序為韓國(2,926項)和土耳其(1,757項)。相比之下,印度(106項)、美國(109項)和俄羅斯(124項)的比率較低許多。與2010年相比,2020年排序前10大的國家中,增幅最大的是伊朗(+1,063項)、法國(+954項)和英國(+789項)。據估計,2020年全球註冊了100萬件工業設計。這比2019年飆升19.8%。而增長的原因是 CNIPA核發的註冊數量大幅增加,與2019年相比,其註冊的數量增加了約175,000件。2020年註冊的工業設計中包含了將近130萬項外觀設計,與2019年相比,增長14.3%。全球有效的工業設計註冊量在2020年成長11%,約達480萬項。有效註冊量最多的國家為中國大陸(220萬項),其後依序為美國(371,870)、韓國(369,526)、日本(263,307)及EUIPO(251,692)。家具類的設計申請占比(18.4%)為全球最大宗,其後依序為紡織品與配件(14.1%)、工具與五金用品(11.6%)、電力與照明(9.8%)以及建設(8.5%)。植物品種2020年全球約有22,520件植物品種申請,相較於2019年成長了 5.1%,並連續五年呈現成長趨勢。統計顯示中國大陸在2020年受理8,960件申請,其申請數占全球申請總數的 39.8%,其後依序為歐盟植物品種保護局(CPVO)(3,427 件)、美國(1,432 件)、烏克蘭(1,260 件)及荷蘭(837件)。植物品種申請數前10大智慧財產局中,有6個在2019至2020年期間的申請量有所增長,其中,阿根廷(18.8%)及中國大陸(14.4%),皆出現了兩位數的成長;而荷蘭(9.1%)、韓國(4.9%)及俄羅斯(4.6%)的增長也十分顯著。到2020年底,約有146,910 個有效植物品種,比2019年增長5.8%。CPVO(29,010個)和美國(28,008個)是有效植物品種數量最多的兩個智慧財產局。其他至少擁有5,000個有效植物品種名稱的智慧財產局包括中國大陸(14,969個)、烏克蘭(10,971個)、荷蘭(9,260個)、日本(8,299個)和韓國(5,833個)。地理標示(GI)2020年約有 58,800件有效地理標示,此項數據資料彙整自92個國家及地區當局。地理標示是用於具有特定地理來源,且因源於該產地而具特定品質或聲譽的產品標示,如格律耶爾(Gruyère)起司或龍舌蘭(Tequila)烈酒。德國(14,394件)的有效地理標示數量最多,其次是中國大陸(8,476件)、匈牙利(7,566件)和捷克(6,180件)。現行與「葡萄酒和烈酒」相關的有效地理標示約占2020年全球總量的 56.1%,其次是農產品和食品(38.6%),以及手工藝品(3.6%)。下圖顯示了按特定國家和地區當局,所採取不同法律保護手段的有效地理標誌總數。在巴西、中國大陸、哥倫比亞和印度的地理標誌都是受到國家體系的保護,而在澳洲(90.7%)、冰島(99.8%)和瑞士(97.6%)大部分的有效地理標示是以國際協約的方式受到保護。 - 110
WIPO啟動新的全球獎計畫,中小企業是優先受獎對象
資料服務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21年12月15日啟動新的全球獎計畫,旨在表揚那些善用智慧財產權(IPR)為其本國或外國帶來正面影響的傑出企業及個人。第一階段的WIPO全球獎,即日起報名至2022年3月14日截止,預計將於2022年7月頒發給5家中小企業(SMEs);未來幾年,將會以其他族群(例如女性及青年)作為受獎對象。WIPO總幹事鄧鴻森表示,在許多國家,SMEs占企業的最大比重,且活躍創新的SME部門對國家未來經濟成長至關重要。然而,許多新創SMEs對於IPR可以幫助他們將創意點子商品化,缺乏認識。WIPO希望透過全球獎來肯定那些善用IPR,讓世界變更好的SMEs,並讓他們成為標竿模範,用以鼓勵其他創業家和SMEs。鄧總幹事認為WIPO全球獎計畫是WIPO致力於建立更具包容性IP生態體系的一部分,並表示「WIPO將持續讓IPR的好處可以深入基層,讓企業及創業家得以善用IPR的力量,把他們的創意點子變成現實,並進一步幫助創造就業、商業發展及經濟成長。」2022年3月14日之前,193個WIPO成員國的SMEs,均可自行提名角逐該獎項。(註:依據世界銀行的規定,中小企業是指雇用員工不到300人且年營收低於1千5百萬美元的企業)在IPR、創新及商業領域具專業知識,並擁有不同背景的7名評審所組成的評審團,將對候選SMEs進行評分。評審標準,包括IPR成功商品化及該SME在經濟上、社會上或文化上的正面影響,同時也會考慮參賽者及其所在地區的多樣性。評審團隨後將選出得獎的SMEs,得獎者將會出席預計在2022年7月15日至22日舉辦的WIPO成員國大會上的頒獎典禮。得獎企業還將會得到個別化的指導課程,幫助他們利用IPR促進業務成長,以及其他形式的支援和贊助,以利他們獲得資金和業務成長。WIPO全球獎是一項免費的競賽,提名過程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 111
警犬麥格拉夫(McGruff the Crime Dog®)與USPTO合作打擊線上仿冒品
資料服務組這是一份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美國國家犯罪預防委員會(N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Council, NCPC)的聯合新聞稿,最早於2021年11月30日刊登於美通社(PRNewswire)。美國NCPC及USPTO於今(2021)年11月30日發布一系列廣告作為「Go For Real」反仿冒宣傳活動的一部分,讓年輕買家及家長瞭解購買仿冒品可能造成嚴重危害。這些廣告旨在對抗那些欺騙消費者並造成嚴重傷亡、不利美國企業且資助組織犯罪的仿冒品帶來的危險升級。在2021年年底購物季開始時,全國公益廣告(PSA)活動隨之啟動,特別是現在面臨供應鏈貨物短缺,使歹徒更加大膽地敲詐美國消費者。「Go For Real」反仿冒宣傳活動,特別聚焦於對抗仿冒電子產品、化妝品與保養品及運動器材。該廣告呈現消費者購買的仿冒品後發生起火爆炸的嚴重災難,影片正透過2千1百多家的電視台、社交媒體、電子看牌、線上遊戲、廣播電台和音樂服務及其他創新方式,直接向二十歲以下的青少年播送。公益廣告的警語:「假貨導致真傷害(Fakes cause real harm.)」,「仿冒品是違法的(They are illegal)。它們是假的,會傷害您、您的財產和您的荷包。(They’re fake and can cause damage to you, your property, and your wallet.)」,影片內容描述一群青少年購買了一款冒牌平板電腦,該平板電腦在插電瞬間起火爆炸,進而導致火災。已幫助幾世代美國人減少犯罪的偶像警犬McGruff®給青少年的建議是:「聰明如你,聰明消費(You’re Smart. Buy Smart.)」。此新宣傳活動強化網路及校園宣傳計畫,賦予青少年識別假貨的能力。美國商務部智慧財產副部長兼USPTO局長Drew Hirshfeld表示,「線上仿冒品不僅威脅消費者的健康和福祉,對投入大量時間及金錢進行研究來提升商品品質的品牌所有者,也是巨大威脅」,「USPTO很榮幸能與偶像警犬McGruff®合作,協助青少年做出聰明的購買決定,避免買到假貨以確保人身財產安全。」NCPC的執行長Paul DelPonte表示,「沒有青少年願意被仿冒品所騙」,「這次活動讓青少年學會不被仿冒品所欺騙,進而得以挽救生命且有助於遏止全球日漸成長的犯罪活動。」仿冒品,如廣告中出現的劣質電子產品,每年導致超過70個死亡案例及超過35萬個重傷案例。根據USPTO的估計,全球仿冒品的銷售額接近或超過2兆美元,超過販售毒品或販賣人口的收入。全國公益廣告係由屢屢獲獎的電視和製片公司FILMSTERS所製作。在這些廣告之後,2022年將發布警犬McGruff的一個特別動畫影片,並計畫舉行全國名人試鏡,徵選警犬McGruff的下一個配音員。「Go For Real」宣傳活動「Go For Real」活動從2019年11月推出以來,已大幅提高美國民眾對仿冒品的風險和危害的認識。該活動已創造一個愈來愈豐富的創意教材庫藏,包括一個專為青少年設計長達43頁的網路互動「揪出騙術(Dupe Detector)」工具包。透過各式挑戰、提示、遊戲、測驗、學習單(activity sheets)傳達有關聰明購物和線上保護的訊息。NCPC是在預防犯罪方面的非營利組織龍頭。警犬McGruff是該組織的安全代表,傳遞好用的犯罪預防小訣竅,保護民眾及其家人與社區。有關NCPC的資訊,請參考www.ncpc.org。來源:國家犯罪預防委員會 - 112
新加坡2021年新著作權法生效
資料服務組新加坡的新著作權法,於2021年9月經該國議會通過,同年11月21日生效,取代1987年的著作權法。透過修正後條文,新法案將強化新加坡的著作權制度,修正條文將科技發展如何影響內容的創作、讀取及使用方式納入考慮。以下介紹法案生效後的重要改變。 賦予創作者和表演者更強大的權利 一、 該法案進一步加強創作者和表演者的權利。新的權利及救濟措施獎勵並肯定創作者及表演者在創新上的努力和貢獻,讓他們得以曝光並有更多機會將其作品商品化。 創作者對受託作品(commissioned works)享有預設著作權(default ownership) 二、 對攝影、肖像、雕刻、錄音及電影等作品,受委託的創作者預設為第一著作權人,與其他類型的委託著作,如詩歌、繪畫、音樂作品的創作者一致。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a. 無論著作權歸屬,委託人(出資者)可以持續將該著作用於委託目的(例如,新人可以繼續將委託拍攝的婚紗照用於個人用途)。 b. 創作者和委託者可以協商以書面同意改變預設的著作權歸屬,約定出資者為著作權人。 c. 其他相關法規如個人資料保護、損害名譽及刑法等,將持續適用。例如,攝影師必須先取得被拍攝人的同意,然後才能將照片用於其他目的,包括放在攝影師的作品集中。 創作者和表演者有「被識別的權利(Right to be identified)」 三、 任何利用或散布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或公開演出,包括在社交媒體平台等網路頻道的使用,都必須以清晰且合理顯著的方式可識別各個創作者或表演者。 a. 創作者或表演者即便不擁有該作品或表演之著作權,除非另有約定,仍宜賦予創作者或表演者身分被識別的權利。 b. 如果創作者或表演者的身分不明,則不適用此識別義務。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形,識別義務得不適用,例如,在照片或影片中出現的公共場所藝術作品,或使用豁免作品(exempted material)如電腦程式。 c. 新的被識別權將幫助創作者和表演者獲得肯定並建立聲譽,特別是在網路環境下真正的創作者或表演者可能很容易被誤認或忽略。 符合社會利益的「允許使用(permitted uses)」 四、 該法案除了支持創作者和表演者之外,還包含新增著作權保護的例外規定,稱為「允許使用(permitted uses)」,以確保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及表演可供公眾合理使用。 利用作品進行電腦資料分析 五、 為支持研究及創新,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如合法讀取(即不繞過付費牆),可用於如情緒分析、文字和資料探勘、或訓練機器學習等電腦資料分析,無需取得每位著作權人同意。 為教學目的使用線上教材 六、 為教學目的,教師和學生可以使用免費的線上教材,包括在家學習。 a. 使用者必須引證網路資料來源和存取日期,並且必須充分揭露教材作者的身分及著作的標題/內容等資訊。 b. 任何教材的數位傳播必須限於教育機構的內部網路或新加坡教育部的學習資源網站(Student Learning Space)。 c. 如果教師或學生被告知其所使用的教材來源已侵害著作權,他們必須停止使用該教材。 - 113
TMview 商標資料數量達 1 億筆
資料服務組背景TMview 是一個免費的線上檢索工具,每週 7 天,每天 24 小時皆可使用,資料庫內容每天更新。TMview資料來源,包含來自所有歐盟國家智慧財產局、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和具夥伴關係的非歐盟成員國智慧財產局的商標申請和註冊商標資料,每月有超過 120 萬次檢索。在 TMview 中,企業和相關從業人員可以檢索商標的詳細資訊,例如國家、商品和/或服務、商標類型和註冊日期。2021 年 12 月 2 日,TMview 資料量達到了驚人的里程碑,資料庫中含有 1 億個商標,可供檢索使用。這個亮眼的數字代表了來自世界各地的 72 個智慧財產局共享其商標資料的貢獻,並凸顯了他們為實現共同目標所做的努力:改善商標檢索工具以幫助使用者。有這麼多的智慧財產局共同努力,理所當然地為全球使用者創造了難以置信的價值。TMView 使全球使用者不僅可以在本國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權,在他們將事業擴展到境外時,亦然。自 2010 年推出 TMview 以來,EUIPO 一直致力於改進該檢索工具的功能、可用性及可靠性。由於 TMview,EUIPO 才可持續提高智慧財產權運作的透明度,讓使用者更能瞭解其運作,因此也鼓勵越來越多的使用者藉由商標來保護他們的商品和服務。凡此商標制度信心的增長,促進了全球商標申請及 TMview 資料庫參加局的增加。 - 114
EPO與沙烏地阿拉伯簽署加強合作夥伴關係協議
資料服務組歐洲專利局(EPO)與沙烏地阿拉伯智慧財產局(SAIP)於 2021 年 11 月 18 日簽署了一份加強合作夥伴關係(RP)協議。這是繼之前與阿根廷、巴西、哥倫比亞、衣索比亞、馬來西亞、墨西哥、印尼、南非和非洲地區智慧財產權組織 (ARIPO) 達成的協議之後,EPO 與非成員國智慧財產局簽署的第十份 RP 協議。EPO 表示,該協議是基於共同願景的長期戰略夥伴關係:雙方將進一步發展專利制度,以作為創新、技術移轉和經濟成長的催化劑。SAIP表示:「隨著沙烏地阿拉伯知識經濟的發展,專利制度發揮著重要作用,與 EPO 的合作將加強 SAIP 成為一個完全整合的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以及該區域的智慧財產權中心。」依沙烏地 2030 長期願景戰略,沙烏地阿拉伯實施了一項雄心壯志的轉型計畫,以實現該國經濟發展的多元化。 SAIP 在此轉型計畫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SAIP 因與 EPO 的夥伴關係而得以控制其積壓已久的事務,同時提高其產品和服務的品質,並在沙烏地阿拉伯及其周邊地區的擴大服務範圍和智慧財產權意識宣導方面進行合作。此外,除了在專利授予過程方面的合作,該協議還將透過 EPO 培訓計畫和最佳實務經驗的分享來支援 SAIP。 RP 協議可以發揮促進智慧財產權發展,並增進尋求在地專利保護企業的聯繫。依 2023 年戰略計畫(SP2023),EPO旨在強化其與世界各地專利局的合作,以促進全球專利制度運作更有效率,且更能符合使用者的需求。而這些行動旨在為本地及外國專利申請人,確保高專利品質及法安定性,同時達到專利制度的高效益及可及性。因而EPO的國際合作政策包含三個主要的方向:專利效力延伸協議、強化夥伴關係以及技術合作。EPO的加強夥伴關係計畫目的在於,透過提供與其具有夥伴關係的智慧財產局,直接檢索 EPO 中4,300位專業的審查官所發布的審查成果,以加強整合並強化全球專利制度。故而,兩局間的合作將改善申請人在國際上申請專利的情形,並能透過支援與其具有夥伴關係的智慧財產局為當地申請人提供更好的服務,進而促進創新。在此協議下,與 EPO 具有 RP 協議框架下的智慧財產局已經發布了大約 105,000 項審查成果,其中或多或少都利用了 EPO 檢索和審查的結果。自 2023 年戰略計畫啟動以來, EPO 及具有 RP 協議的智慧財產局間,已經舉辦了大約 40 場的專家交流與培訓活動。 - 115
OECD-EUIPO聯合研究:濫用電子商務平台進行仿冒品交易
資料服務組近十年,電子商務(以下簡稱電商)平台成長迅速,在先進國家已成為消費者購買仿冒品的主要管道,在某些國家,從電商平台購買的仿冒品,占海關沒入商品的大宗,而去(2020)年起的全球COVID-19疫情更助長此情形。網路犯罪集團利用COVID-19疫情危機,趁機迅速崛起,海關的查扣物數據顯示,在歐盟邊境有高達56%的海關沒入商品,與電商交易有關。 EUIPO局長表示:「電商平台讓消費者多一個購物選擇,也提供商家一個全新有彈性的開拓市場機會。但充足的證據顯示,網路環境對那些想要以假貨混充真品污染電商配送管道的歹徒是相當具有吸引力的。EUIPO正與一些電商業者、權利人及機構夥伴合作,盼能處理利用網路侵犯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本研究報告包括一、全球電商市場現況,二、電子商務活動與非法仿冒品交易相關性研究,三、以歐盟地區為案例的研究,四、因應對策。分別摘要如下: 一、 全球電商市場現況 電商市場可分為三個部分:(一)企業對企業(B2B):占電商市場最大宗;(二)企業對消費者(B2C):近年來,急速成長;(三)消費者對消費者(C2C):個人之間的交易,非屬企業的產品銷售。 2019年,全球電商市場估計達26.7兆美元,約占全球GDP的30%(【表1】)。美國、日本和中國大陸是電商銷售額(e-commerce sales)最高的前三大經濟體,占全球電商銷售總額近60%。電商交易在各經濟體的重要性差異甚大,德國的電商銷售額僅占其GDP的14%,韓國則高達其GDP的79%。2019年,全球電商交易的大宗是B2B,包括透過線上銷售平台及電子資料交換(EDI)的交易,占銷售總額的82%。B2C則占18%。 【表1】2019年全球電商銷售額及占比單位:10億美元經濟體電商銷售總額全球占比(%)占GDP(%)B2BB2C銷售額%銷售額%全球總計26,6731003021,803824,87018美國9,58036458,319871.26113日本3,41613673,238951785中國大陸2,60410181,065411,53959韓國1,3025791,187911159英國8853316337225128法國7853296698511615德國5242144939411121義大利43122239692358澳洲34712532594216西班牙344125280816419小計20,218763616,526823,69118其他經濟體645524205,277821,17918 近年,B2C市場持續迅速成長,從【表2】可看出線上零售額(Online retail sales,代表B2C銷售額的一部分)的變化。2018年至2020年,主要經濟體的總零售額表現持平,僅成長0.16%,而線上交易的零售額卻大幅成長41%。【表2】顯示選定的7個經濟體,在2020年的線上零售額,均較2018年成長30%以上,最高者為成長一倍以上的加拿大及新加坡。但總零售額的成長卻乏善可陳,7個經濟體中有5個呈現衰退,總零售額成長的唯二經濟體-澳洲及美國,在2020年成長率也僅不到2%。在2020年線上零售額/總零售額占比,各經濟體均成長可觀,其中有3個經濟體該年的占比達20%以上,即韓國(25.9%)、中國大陸(24.9)及英國(23.3%)。2020年,推動線上零售額成長的助力主要來自COVID-19大流行,疫情期間各國執行封鎖措施,導致線上環境被嚴重濫用,網路執法部門所回報的各種數位犯罪數量出現驚人的發展,包括在網路販售仿冒品及其他非法商品的數量。在疫情流行期間,電子商務已成為提供假貨、劣質藥品、快篩試劑及其他COVID-19相關非法商品的主要管道。【表2】2018-2020年選定經濟體的(線上)零售額及占比單位:10億美元經濟體線上零售額總零售額線上零售占比(%)20182020成長%20182020成長%20182020澳洲13.522.969.62392421.35.69.4加拿大13.928.1102.2467452-3.236.2中國大陸1,060.41,414.333.45,7555,681-1.318.424.9韓國76.8104.435.9423403-4.718.225.9新加坡1.63.2100.03427-20.64.811.7英國84130.655.5565560-0.914.923.3美國519.6791.752.45,2695,3681.99.914合計1,7702,49541.012,75212,7730.161419 二、 電子商務活動與非法仿冒品交易相關性研究 本研究進行「電子商務活動」與「非法仿冒品交易」的相關性量化分析,證實兩者之間具有正相關。統計期間為2017-2019年,電商活動的資料來源有3個:歐盟統計局(Eurostat)、世界銀行(the World Bank)及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UNCTAD)。分析顯示,一個經濟體的電子商務活動高低與其海關沒入仿冒品的數量/價值大小,呈現統計上顯著正相關,足見電商平台在全球仿冒品的非法交易扮演重要角色,但嚴重程度則尚需近一步分析。此外,濫用電商平台的情形,在發展先進國家例如歐盟地區特別明顯。 (一) 以海關沒入仿冒品的數量/價值為「非法仿冒品交易」的指標本報告以電商活動指數為橫軸,而以海關沒入商品的資料為縱軸,以2019年UNCTAD的資料進行迴歸分析所得相關性圖形例示兩者之相關性,如下: 1. 以全球海關沒入商品數量指標作為縱軸:經濟體電商活動指數與海關沒入商品數量指標呈現R2=0.56的正相關。 2. 以全球海關沒入商品價值指標作為縱軸:經濟體電商活動指數與海關沒入商品價值指標呈現R2=0.3的正相關。 (二) 以海關沒入小型包裹的數量/價值為「非法仿冒品交易」的指標 該研究進一步分析,電商活動指數與海關沒入小型包裹數量/價值指標之相關性。小型包裹是電商平台訂單最常使用的運送模式,此研究特別聚焦於經郵務或快遞運送的小型包裹。分析發現,當以海關沒入小型包裹的數量/價值作為非法仿冒品交易的指標時,其相關性變得更強,暗示著透過電商平台交易的仿冒品經常是以小型包裹透過郵務或快遞寄送。且在歐盟地區,其相關性更強。在電商交易興盛的歐盟地區,消費者成為不法仿冒業者的銷售目標,而小型包裹則成為運送仿冒品的主要模式。報告中以2019年UNCTAD資料進行迴歸分析所得相關性圖形例示其相關性,如下: 1. 以全球海關沒入小型包裹數量指標作為縱軸:經濟體電商活動指數與海關沒入小型包裹數量指標呈現R2=0.59的正相關。 2. 以全球海關沒入小型包裹價值指標作為縱軸:經濟體電商活動指數與海關沒入小型包裹價值指標呈現R2=0.46的正相關。 三、 以歐盟地區為案例的研究 本部分以歐盟為案例,針對歐盟成員國海關查扣物的線上訂購比例、運送模式、來源經濟體及商品種類等進行分析。 (一) 海關查扣物線上訂購的比例 在2017-2019年,若以海關查扣物數量計算,有高達56%的查扣物為線上訂購者,非線上訂購者占44%。 若以海關查扣物價值計算,非線上訂購者占比高達86%,線上訂購者,占比僅14%。 (二) 海關查扣品的運送模式 線上訂購與非線上訂購的商品,在運送模式上大不相同。海關查扣物中,多數是透過郵包遞送(mail/post),不論該商品是否是線上訂購的。 1. 以數量計,線上訂購的海關查扣物中有高達91%是經由郵包遞送,約7%是航空運送,其他運送模式則占比相當低,合計約2%。而非線上訂購的海關查扣物中約45%是以郵包遞送,其他運送模式如航空、快遞、海運等各占27%、25%及5%的比例,如下圖所示。 2. 以價值計,線上訂購的海關查扣物約82%是經由郵包遞送,其次是航空(10.4%)及快遞(5.5%)運送。而非線上訂購的海關查扣物,以海運/船舶運送者最多,占41.6%,僅約9%是以郵包遞送。 以上對查扣物量/價分析可知,線上訂購的查扣物以航空及快遞運送者,其以價值計算的占比(10.4%及5.5%),大於以數量計算的占比(7%及2%),顯示線上訂購的仿冒品,其價格較昂貴者多數是經由航空及快遞運送至歐盟地區,反之,價格較便宜者,則多是以郵包遞送方式運送至歐盟地區。 如上圖,運送模式與查扣物價值之分析,可知非線上訂購之海關查扣物多數以海運來運送,而線上訂購的海關查扣物,其跨境運送有80%以上屬於郵包遞送的相對低價商品。但終端消費者直接向歐盟以外的賣家線上訂購仿冒品在歐盟仿冒品輸入中尚屬次要。最常見的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似乎是歐盟境內的配銷商大批購買仿冒品及用於組裝的零組件,以利其後續在實體商店或網路市場上架銷售。海關官員所觀察到的一個新作法是透過電商平台在第三國下訂單出貨,並以包裹堆疊在貨櫃(in packages stacked in containers)運送至歐盟的物流中心(fulfillment centers)。這種作法可能會導致在將仿冒品交付給歐盟終端消費者的過程中,低估了電子商務平台的作用,因為海關官員很難在堆疊包裹的貨櫃裡查到仿冒品。 (三) 仿冒品的來源經濟體 無論是線上交易或實體交易,仿冒品均源於大致相同的經濟體。在線上交易平台上,源於中國大陸的仿冒品是最受人矚目的。 1. 以數量計:線上購買的海關查扣物(數量)中有超過75%是源於中國大陸,其次是香港(5.69%)、土耳其(5.65%)、新加坡(3.31%)。此外,美國(2.16%)、馬來西亞(1.65%)及印度(0.77%)也是線上購買的海關查扣物來源國。 在非線上購買的海關查扣物(數量)中,有45.9%是來自中國大陸,其次是香港(26.5%)、土耳其(16%)和新加坡(1.7%)。 2. 以價值計,線上購買的海關查扣物(價值)中有69%是源於中國大陸,其次是香港(13%)、土耳其(7%)、新加坡(5%)。 在非線上購買的海關查扣物(價值)中有50.6%是來自中國大陸,其次是香港(34.2%)、土耳其(6.7%)和越南(1.8%)。 (四) 線上訂購的仿冒品種類 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代碼(HS Code)進行商品分類,線上訂購之歐盟海關查扣物的種類分布,大致為「鞋靴類(33.7%)」、「衣著服飾類(17.3%)」、「香水和化妝品(9.6%)」、「皮革製品(8.7%)」、「電器設備(6.5%)」、「玩具類(5.5%)」、和「手錶類(5.2%)」等。 非線上訂購之查扣物,其商品種類大致與線上訂購者相似。「鞋靴類」及「衣著服飾類」在所有查扣物的商品種類中占比最高,然而,線上訂購及非線上訂購查扣物之種類占比及排序仍有些微差異。 歐盟海關查扣物中,以數量計各商品種類之線上訂購百分比,最高者為「香水及化妝品類75.3% (非線上訂購為24.7%)」,其次為「醫藥品(71.9%)」、「光學、照相及醫療儀器(71.3%)」。此外,「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68.7%)」、「鞋靴類(58.7%)」及「鍾錶及其零件(57.6%)」等查扣物之線上訂購比例,高於所有查扣物之線上訂購比例平均值(56%)。 歐盟海關查扣物中,以價值計各商品種類之線上訂購百分比,比以數量計低。「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35.2%)」、「醫藥品(28.6%)」及「鐘錶及其附件(23.3%)」的線上訂購比例,是各商品種類中之線上訂購比例前3名。「珠寶首飾」及「皮革製品類」的查扣物以價值計,其線上訂購比例各為16.3%及15.6%,亦高於所有查扣物以價值計之平均線上訂購比例(14%)。 四、 因應對策 在許多司法管轄區,政策制定者已瞭解到電商環境下仿冒品氾濫帶來諸多挑戰。線上仿冒品的風險對消費者、創新和經濟的損害是致命的威脅,許多決策者正在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行動方案的重點在制訂精準的法規、消費者保護、簡化罰責、加強跨產業的合作等。 產業界也很積極,致力於發展一些優質的實務做法。在這方面的機制包括:在線上平台標記假貨,公平及時地解決賣家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或確保平台的契約納入承諾不銷售仿冒品的條款等。 政府主導的措施 在許多司法管轄區,政府一直積極想方設法欲解決近年來歹徒(bad actors)利用電子商務平台欺騙消費者的問題,希望透過鼓勵與利害關係人的合作及其彼此之間互助的方式,或透過精心設計的具體措施,來改善電子商務平台的運作。各國政府的因應措施,舉例如下: 澳洲-正在進行一項試行計畫,用於驗證在平台出售的商品是否是真品。2019年,澳洲智慧局以區塊鏈技術發展「智慧商標 (Smart Trade Mark)」的機制,可將合法品牌商品銷售者與政府的商標註冊資訊連結,幫助企業及消費者確認所購買的產品是否是真品(即非仿冒品)。 比利時-為了對付嚴重的仿冒品問題,比利時於2018年與歐洲刑警組織(Europol)合作,並得到該國經濟部(FPS Economy)、2個歐盟域名註冊機構(EURid及DNS Belgium)及海關當局的贊助,執行國際合作打擊仿冒品非法交易網站的In Our Sites (IOS)行動,該行動成功於2019及2020年各關閉990個及1,016個可疑網站。 比利時政府的措施一直是相當積極主動的,在域名的註冊程序上給予特別關注。以往,註冊域名相對容易,只要輸入基本資料,網站就可以運作。現在網站一旦上線,申請人有14天可以修改錯誤或不實資訊,如果註冊人未能及時更正資訊,網站就會被關閉。為了保護消費者及權利人,域名註冊機構EURid和DNS Belgium更開發出一套篩選程序來找出可疑網站,每一個新的域名都要對照一系列參數進行檢查,才能判斷是不是可疑網站,如果某個網站符合其中某些參數,就會啟動8個步驟的驗證程序,過程中申請人必須提供身分證明。僅在通過完整驗證程序之後,網站才能啟動。每年都有幾千個網站接受偵查驗證,使得詐騙份子的活動大幅減低。 IOS行動對其他經濟體也造成了極大影響,在參加並執行這個IOS行動的12個歐盟國家及12個非歐盟國家,大約有2萬1,910個網站被刪除,因此遭到沒入的仿冒品價值達250萬歐元,除了歐洲刑警組織之外,在這個行動中的另一個要角是歐盟司法合作組織(Eurojust)。 歐盟-歐盟執委會早在2011年即發起在電商平台、品牌所有人(權利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施行關於打擊「網路銷售仿冒品的諒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the Sale of Counterfeit Goods on the Internet, MoU)」,並於2016年進行修正並重新簽署,加入追蹤實施成效的關鍵績效指標(KPIs)。目的在鼓勵優良作法,並加強簽署方之間的合作,希望權利人及電商業者透過緊密合作及資訊交換而非採用訴訟手段,以達到強化打擊仿冒的成效。 此MoU包含一系列權利人及線上平台之間合作共同打擊線上仿冒品的承諾,內容廣泛,涵蓋:(1)通知及下架程序,(2)簽署方處理仿冒事件時可能或應該採取的主動及預防措施,(3)追蹤侵權慣犯,(4)簽署方之間的情報分享等合作,(5)消費者信心、資訊及保護,以及(6)簽署方在海關或執法單位打擊仿冒行動中的調查或採取行動時提供支援協助。 惟Mou並非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文件,亦無法在任何法律體系之下創造契約責任或課予簽約前的義務,當然也無法產生任何法律上責任、權利、對任何締約方權利或義務的捨棄或法律上義務的解除。統計至2021年10月7日止,已加入簽署者達32個成員,包括15個權利主體、9個電商平台及8個產業工會。隨著時間推進,參與的數量也增加。 大多數簽署方強調在MoU之下的彼此合作是正面的,緊密的合作及情報的分享對反仿冒措施的執行成效有所幫助,簽署方認為,MoU是個好的資訊交換平台,讓他們得以常規且務實的方式討論對抗線上仿冒的挑戰。 歐盟立法-歐盟正在研擬2項與規範電商交易相關的立法,數位市場法案(the Digital Markets Act,DMA)及數位服務法(the Digital Services Act, DSA)。 DMA的目的在確保歐盟的數位產業市場的公平競爭。特別針對提供網路商家及消費者連結的平台,如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影音分享平台及線上搜尋引擎等gatekeepers(指履遭指控壟斷市場、破壞競爭的大型科技龍頭及線上平台)的任何不公平的作為或減損市場競爭性的活動,加以禁止或規範。 DSA則是針對提供網路中介服務者,包括線上平台或市集、社交平台、內容分享平台、APP商店、及線上旅遊和住宿平台,建立一系列規則以打擊非法內容,包括非法仿冒品的交易。例如,DSA提議引進「通知及行動(notice and action)」機制讓使用者得以在發現非法商品時通知相關單位採取行動,讓司法及行政機關送出跨境強制刪除命令(cross-border removal order)給中介服務提供者。 EUIPO-EUIPO正致力於一項加強電商平台智慧財產保護的戰略計畫,是關於在不同的平台上,如e-bay、亞馬遜、阿里巴巴、臉書及其他等,蒐集已有的智慧財產保護方案,並將資訊彙整在單一網頁,讓權利人方便瀏覽比較不同方案,特別是關於不同的通知機制。 此外,EUIPO亦負責管理及執行打擊線上仿冒的各項措施,包括歐盟「網路銷售仿冒品的諒解備忘錄(MOU)」的執行。 EUIPO也發展一套制度,讓平台操作員在不同侵權領域可以辨識品牌所有人的聯絡方式,另外,也發展一套安全系統,讓權利人可以回報侵權資訊,同時也可以讓平台操作員查詢,以促進並強化情報分享的效果。 線上侵權知識的蒐集及散布是EUIPO活動中重要的部分。EUIPO近年出版的報告主題,舉例如下:在2016年、2017年及2019年出版關於侵權者常用的線上商業模式;2021年,出版關於社交媒體在助長實體商品及數位內容的反複侵權中的角色。最近,EUIPO的報告記載在減少線上侵權的風險下,平台及域名註冊人所用的最佳實務做法。 英國-2012年英國政府訂了一個戰略目標,要讓英國的網域成為全球消費者和合法經商者心中最安全的網域。為了移除販售仿冒品的網站,需要政府出面與網域註冊業者合作。因此,後來啟動了Ashiko計畫,提供資金給英國倫敦市警察局智慧財產權犯罪組(London Poli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e Unit, PICPU),在這個計畫之下,品牌所有人提供非法販售仿冒品網站的相關證據,經過警方的盡職調查,相關細節傳送到Nominet(.uk的域名註冊業者),讓侵權的網域使用被暫停。這個行動在過去7年成功刪除了13萬5千個網站。 美國-美國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合作中心(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ordination Center, IPR 中心)在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監管下,是美國國土安全部(US Department Homeland Security, DHS)之一部分,負責協調美國政府的智慧財產權執法。2017年底,該中心帶頭成立「電子商務工作小組(E-Commerce Working Group, ECWG)」,與各電子商務龍頭合作交換潛在詐欺者的情報資訊,使IPR中心得以鎖定可提起法律訴訟的目標,並與執法機關如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分享情報,除了提供電商平台充分資訊讓非法仿冒商品從網路平台下架,也提供執法單位所需資訊以便進行深入調查,以達到阻絕非法仿冒品販售的目的,此舉被證明高度成功,也展現情報交換的重要性。 此外,美國也正在研擬線上零售市場的消費者保護法案(名稱:The Integrity, Notification, and Fairness in Online Retail Marketplaces for Consumers Act,INFORM Consumers Act),制定規則要求電商平台業者對銷量較高的第三方賣家的身分進行蒐集、驗證及公開,減少網路上有組織的非法販售行為,使消費者在線上購物時得以確認第三方賣家的基本身分資料及聯絡資訊,此舉可增加線上交易的信任感、安全性及透明度。 2020年1月,國土安全部發布了一份關於打擊仿冒及盜版商品非法交易的報告,指出為解決仿冒問題要立即採取11項行動,包括組成反仿冒聯盟以揪出線上惡徒(Anti-counterfeiting Consortium to identify Online Nefarious Actors, ACTION)計畫。行動計畫以ECWG 的工作為基礎,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在ACTION架構內分享有關賣方、託運業者和其他第三方中介者參與仿冒品及盜版商品非法交易情報。分享風險自動化技術,允許 ACTION 成員創建和改進主動定位系統,可自動監控線上平台賣家是否販賣仿貨品或盜版商品。此外,ACTION成員可以與IPR中心簽署不具約束力的諒解備忘錄(MoU),在符合美國法律的情況下,釐清對資料分享及協調IPR執法的期望和法律上的理解。ACTION計畫旨在加強平台之間的資訊共享,同時讓一些其他電子商務相關實體也參加,包括網路支付業者、託運業者和搜索引擎。此機制也被用在向私部門宣導並鼓勵採用這些做法,與IPR中心共同監督並報告這些最佳做法的採用、發展及成效。推薦的10個最佳做法如下: 1. 簽訂有全面「服務條款」的協議:呼籲網路平台業者與商品販賣者簽訂有嚴格服務條款的協議,作為法律工具以對抗仿冒品販售者。2. 對第三方賣家大幅加強審查:加強審查將讓網路平台更積極要求賣家提供充足的身分證件、未被其他電商平台禁止上架的證明及其所販售之商品具有合法授權商標之確認文件等。3. 限制高風險產品的販售:透過協議或程序對有可能是仿冒或盜版的高風險商品,或對公共健康及安全具高風險的商品販售加以限制。4. 有效的通知和下架(刪除)程序:包括建立及維護一套清楚、精確且客觀的標準,可以快速有效地通知和下架(刪除)侵權商家的資料和產品列表。5. 強化發現非法商品之後的行動:包括通知可能已購買商品的買方及通知相關權利人。6. 對外國賣家造成的侵權或消費者損害的索賠要求。7. 賣家應透過遵守美國執法要求的銀行或支付業者進行交易的清算。8. 商品出售前對第三方賣家的確認:將出售仿冒或侵犯智慧財產權商品的可能性納入考慮。9. 建立網路賣家的身分認證:改善與消費者的溝通,讓消費者知道是誰在販售商品,並集結所有相關聯賣家並加強內部風險評估。10.要求賣家清楚地揭露且標識商品的原產國。 五、 結語 電子商務平台持續擴張,讓消費者及企業得以具有競爭力的價格成交各式商品,而科技的進步也使線上交易成本大幅下降。2020年起Covid-19危機加速電商平台的銷售量,但同時網路執法單位也發現線上交易環境受到嚴重濫用,電商平台成為非法販售仿冒商品的溫床。 本報告以量化分析證實了經濟體的電商活動越頻繁,其仿冒品進口的數量及價值也更多,兩者間呈現統計上的相關性。另報告亦發現仿冒品的進口商以小包裹方式出貨,避免貨品遭到沒入時的經濟損失。雖然以貨櫃船運送的海關查扣物價值較高,但大部分以郵務寄送的小型包裹已成為仿冒品運送的主流,且正在成長中。 歐盟海關查扣物的來源經濟體,主要是中國大陸和香港,占進入歐盟查扣物約8成。現有的質性資訊顯示,線上購物平台以小包裹運送非法商品的情形相當嚴峻,而Covid-19的流行讓此情形加重。未來需要對此發展進行更進一步調查,不論是以產業面或以案例進行研究。 政策制定者或企業最關心的是濫用電商平台進行仿冒品交易對合法企業及經濟活動的影響,目前在歐盟和美國均在研擬與電商平台交易的相關法規。未來將透過一連串的機制,讓那些非法濫用電商平台販售仿冒品的歹徒負應有的法律責任,尤其是販售對健康及安全造成威脅的假貨。 - 116
2021年全球創新指數(GII):在COVID-19疫情籠罩下,全球創新投資表現強韌;瑞士、瑞典、美國、英國及韓國排序領先
資料服務組2021年GII報告指出,儘管COVID-19疫情造成巨大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全球多地的政府及企業仍擴大對創新的投資,說明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創新想法在對抗疫情流行及確保後疫情(post-pandemic)經濟成長至關重要。 在 2020年,全球科學研究出版量、研發經費支出、智慧財產權申請及創業投資(VC)的交易數量持續攀升(如【圖1至3】),延續疫情危機發生前的強勁表現。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前的經濟衰退期間(如2001年網路泡沫或2008的金融危機),研發支出經常受GDP影響,景氣衰退時企業因營收減少而縮減其研發支出,但在這波疫情流行所導致的經濟不景氣,全球研發經費支出表現卻與歷史趨勢相悖(【圖4】)。報告指出,雖然2020年全球研發支出要到2022年才會公布,但依可得數據,2020年全球研發支出將出現與以往不同的韌性,尤其是先進經濟體已公布的政府分配預算顯示,全球研發支出將持續強勁成長(如【圖2】)。 【圖1】全球科學及創新投資成長情形 【圖2】2020年政府研發支出預算分配成長率 【圖3】2019-2021年VC交易量成長率 【圖4】研發支出與景氣循環的關係 根據GII新增的Global Innovation Tracker指出,本次疫情危機對各行業的衝擊呈現高度不均衡。在軟體、網路和通訊技術、硬體和電子設備及藥物與生物科技等行業,危機反而讓他們擴大對創新的投資並加強研發力道。相反地,受到防疫管制措施影響而重創的行業,以及依賴人與人接觸的商業模式,例如交通運輸和觀光旅遊業的公司,則減少相關經費。2021年的GII顯示前沿科技的未來將大有可為,COVID-19 疫苗的快速發展就是最好的例證。 【圖5】2020年企業聲稱提高研發支出的行業別占比 WIPO總幹事鄧鴻森表示:今(2021)年的全球創新指數顯示,儘管 COVID-19大流行對人們生活和生計產生巨大影響,但許多行業都表現驚人的韌性—特別是在數位化、科技及創新領域。全球無不期待在疫情後重建生活,創新是人類克服共同挑戰及創建美好未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GII可以引導決策者及企業主擘劃未來以確保人類在疫情後變得更加強大,是無可取代的工具。 GII顯示,在全球各經濟體的創新能力和產出的年度排序方面,仍以少數高收入經濟體居於領先地位。然而中等收入經濟體,例如中國大陸、土耳其、越南、印度、菲律賓等,正在迎頭趕上並改變創新格局。 瑞士、瑞典、美國和英國持續排序領先,過去三年均進入前5位。韓國則是在2021年首次躋身前5位,而進入前15位的其他亞洲經濟體尚包括新加坡(第8位)、中國大陸(第12位)、日本(第13位)和香港(第14位)。 2021年全球創新指數排序前20位經濟體2021排序升/降經濟體2020排序1-瑞士12-瑞典23-美國34-英國45↑5韓國106↓1荷蘭57-芬蘭78-新加坡89↓3丹麥610↓1德國911↑1法國1212↑2中國大陸1413↑3日本1614↓3香港1115↓2以色列1316↑1加拿大1717↑4冰島2118↑1奧地利1919↓4愛爾蘭1520-挪威20 全球創新的地理分布呈現不均衡的變化 以地區而言,北美及歐洲持續引領全球創新格局。而近十年,東南亞、東亞和大洋洲是創新表現最具活力的地區,也是唯一與領先經濟體縮小差距的地區。 中等收入經濟體中,中國大陸是唯一排序進入前 30 位者。另進入前 50 位的中等收入經濟體尚包括保加利亞(第35位)、馬來西亞(第36位)、土耳其(第41位)、泰國(第43位)、越南(第44位)、俄羅斯(第45位)、印度(第46位)、烏克蘭(第49位)和蒙特內哥羅(第50位)。 然而,TVIP經濟體(土耳其、越南、印度和菲律賓)正有計劃地迎頭趕上。除了中國大陸,這些較大型的經濟體具有永久改變全球創新格局的潛能。 康奈爾大學前院長兼管理學教授Soumitra Dutta表示:雖然新興經濟體經常認為穩步改善其創新體系是一項挑戰,但GII顯示,有一些中等收入經濟體已能夠在創新方面趕上更先進的經濟體。這些新興經濟體已能夠成功地透過國際技術移轉補充其國內創新的不足,並且發展可以在國際上交易的科技動態服務,最終造就更加平衡的創新體系。 2021年全球創新指數報告的結論 全球創新投資在疫情爆發之前達到史上最高點,2019年研發支出以驚人速度成長8.5% (如【圖1】)。研發經費最多的經濟體,已公布的政府預算分配數字顯示,2020年研發支出持續成長(如【圖2】)。全球研發支出最高的企業在2020年的研發支出增加約 10%,其中有60%的研發密集型公司,聲稱其研發支出增加(如【圖5】)。2020年創投交易數量成長5.8%,超越過去10年的平均成長率。亞太地區的強勁成長足以抵銷北美和歐洲的下滑。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區也出現了兩位數的成長。2021年首季的數據顯示,在2021年,創業投資的活動更加熱絡(如【圖3】)。2020年,全球科學研究的出版數量成長7.6%(如【圖1】)。 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傑出研究員和共同作者Bruno Lanvin表示:2021年GII的重要結論是,各領先經濟體之間發生非常顯著的變化。除了韓國從2020年排序第10位大幅躍升至2021年第5位,法國及中國大陸也從2020年第12位及14位,進步到2021年排序第11位及第12位。這3個經濟體的案例證明了政府的政策和鼓勵創新的措施具有持續的重要性。整體而言,COVID的疫情並未破壞從2019年至2020年的趨勢,因為創新公司持續得到政府和私人挹注相對充裕的融資,即使在醫療和生物科學領域以外的行業,亦復如此。 2021年全球創新領先經濟體一覽 (一)按收入水準區分排序前3位經濟體 高收入經濟體中高收入經濟體中低收入經濟體低收入經濟體1瑞士1中國大陸1越南1盧安達2瑞典2保加利亞2印度2塔吉克3美國3馬來西亞3烏克蘭3馬拉威 (二)按地區區分排序前3位經濟體 區域排序領先經濟體2021全球排名北美地區1美國32加拿大16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1南非612肯亞853坦尚尼亞90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1智利532墨西哥553哥斯大黎加56中亞及南亞地區1印度462伊朗603哈薩克79北非及西亞地區1以色列152阿拉伯聯合大公國333土耳其41東南亞、東亞及大洋洲地區1韓國52新加坡83中國大陸12歐洲地區1瑞士12瑞典23英國4 【圖6】全球各地區排序前3位創新領先經濟體 北美地區由美、加兩國組成的北美地區,仍是全球最具創新力的地區。美國已連續第3年排序全球第 3 位,加拿大則從第17位上升至第 16 位。 美國在關鍵指標居於領先地位,如專利來源(patents by origin)、大學排名、科學期刊影響力及研發密集型跨國公司,且擁有最多(24 個)全球頂尖科學和技術集群,以聖荷西-舊金山集群為首。加拿大則在創投交易、合資和戰略聯盟交易方面名列前茅。 歐洲地區GII排序前25位創新領先經濟體中,歐洲地區經濟體占最多,有16 個,前10位創新領先經濟體,就有7個是來自歐洲地區。 瑞士已連續 11 年蟬聯全球創新領先地位,並與瑞典 (第2位) 同時保持創新排序前3位已逾十年。瑞士、瑞典和英國 (第4位) 在過去3年中維持排序前5。 2021年有10個歐洲地區經濟體排序上升,其中法國(第11位)和愛沙尼亞(第21位)有顯著進步。芬蘭(第7位)在法治(rule of law)指標領先全球。瑞典在專利家族數指標領先,並與瑞士在PCT國際專利申請指標共同領先全球。挪威(第20位)在資通訊科技使用和教育支出占GDP比例名列前茅,而英國在大學排名和科學期刊影響力出類拔萃。瑞士在創新產出方面居於區域領先地位,特別是在專利來源和智慧財產權收入指標。 東南亞、東亞和大洋洲近十年,東南亞、東亞和大洋洲地區的創新表現最具活力,縮小與北美和歐洲的差距。該區排序前5位創新領導經濟體是:韓國(第5名)、新加坡(第8名)、中國大陸(第12名)、日本(第13名)和香港(第14名)。 2013年起,中國大陸在GII排名穩步上升。全球頂尖科技集群中,中國大陸就占19個,深圳-香港-廣州及北京,分別是全球第2及3大頂尖科技集群。 韓國在創新產出有顯著的進步,特別在商標來源、全球品牌價值及文化創意服務出口等指標表現優異。過去十年,泰國(第43位)、越南(第44位)、菲律賓(第51位)和印尼(第87位)在GII排名中也顯著上升。泰國及越南在市場成熟度(market sophistication)方面排序進入全球前30位,泰國在企業出資占研發支出比例領先;而越南及菲律賓在高科技出口指標,領先全球。 中亞和南亞印度(第46位)在該地區居首位。伊朗(第60位)和哈薩克(第79)緊隨其後。 印度在中低收入經濟體中排序第二,僅次於越南。該國的ICT服務出口指標持續保持世界領先地位,並在國內產業多元化和理工科畢業生等指標有優異表現。班加羅爾、德里和孟買也列於全球前百大科技集群。 GII的頂尖科技集群(top S&T clusters) 從2016年起,GII開始選定WIPO的PCT申請案發明人及Web of Science科學引文索引(SCIE)的科學期刊作者,根據其所在地理位置,以DBSCAN聚類分析演算法等方法,找出發明人或科學家最密集的全球科技集群,科技集群排除行政或政治邊界限制,經常涵蓋多個城市區域,甚至跨越國家疆界。 GII的全球前100大科技集群,分布在26個經濟體,其中有6個是中等收入經濟體─巴西、中國大陸、伊朗、土耳其和俄羅斯。中國大陸的科技集群近年排名穩定上升。 前5大中,東京-橫濱持續居於首位,其次是深圳-香港-廣州、北京、首爾及聖荷西-舊金山。前10大科技集群與前一年排名相較,僅微幅調整,北京上升1位,擠下首爾(第4大),成為第3大,而上海上升1位,擠下紐約(第9大),成為第8大。 美國持續是擁有最多100大頂尖科技集群的經濟體(24個),其次是中國大陸(19個)、德國(9個)及日本(5個)。 整體而言,高收入經濟體的科技集群成長較緩慢,而中等收入經濟體以中國成長最快。前100大科技集群中,排序上升最多的3個是中國大陸的青島(第53大,+16)、瀋陽(第90大,+14)及大連(第97大,+13)。成長最快的科技集群是中國大陸青島(+33.1%)和蘇州(+21.7%)。 我國(臺北-新竹)在前100大頂尖科技集群中,排序第28大,PCT申請案占比0.29%,科學研究出版占比0.69%,比前一年下降1位。 【圖7】全球前100大頂尖科技集群分布 2021年全球各該經濟體或跨境的最頂尖科技集群一覽表排序集群名稱經濟體或跨境區域排序(升/降)1東京-橫濱日本(JP)-2深圳-香港-廣州中國大陸/香港(CN/HK)-3北京中國大陸(CN)↑14首爾韓國(KR)↓15聖荷西-舊金山美國(US)-10巴黎法國(FR)-15倫敦英國(GB)-19阿姆斯特丹-鹿特丹荷蘭(NL)↓120科隆德國(DE)↓127特拉維夫-耶路撒冷以色列(IL)↓328臺北-新竹臺灣(TW)↓129新加坡新加坡(SG)↓131墨爾本澳洲(AU)↑432莫斯科俄羅斯(RU)-35斯德哥爾摩瑞典(SE)↓236愛荷芬比利時/荷蘭(BE/NL)↓240多倫多加拿大(CA)↓141德黑蘭伊朗(IR)↑243布魯塞爾比利時↓246馬德里西班牙(ES)↓148米蘭義大利(IT)-49伊斯坦堡土耳其(TR)↑250蘇黎世瑞士/德國(CH/DE)↓156哥本哈根丹麥(DK)↓262班加羅爾印度(IN)↓266聖保羅巴西(BR)↓571維也納奧地利(AT)↓174赫爾辛基芬蘭(FI)↓692洛桑瑞士/法國(CH/FR)↓3100華沙波蘭(PL)↓1 另外,自2020年起,GII也納入科技強度(S&T Intensity) 的排序,以 2015-2019年每百萬人口的PCT申請案數量及科學研究出版數量的統計結果排序,多數歐洲及美國的科技集群表現出比亞洲經濟體的科技集群有更高的科技強度,高強度科技集群前25大中有9個集群在美國,有3個在德國、3個在瑞士。排序前5位的高強度科技集群為英國劍橋、跨比荷邊境的愛荷芬、美國密西根州的Ann Arbor、英國牛津及美國聖荷西-舊金山。 在科技強度排序前100大中,我國排序第87位,每百萬人口有288個PCT申請案、每百萬人口有5,731篇科學研究出版,每百萬人口科技產出占比0.09,比前一年上升1位。 2015-2019 年科技強度排序前十位的集群排序集群名稱經濟體每百萬人口PCT專利數每百萬人口科研出版占比排序(升/降)1劍橋英國6,05154,8401.27-2愛荷芬比/荷8,2746,1160.81↑13Ann Arbor,密西根州美國2,13749,3990.80↑24牛津英國2,89954,0320.79↓25聖荷西-舊金山,加州美國6,59515,2170.77↓16大田韓國5,75215,9030.73↑17波士頓-劍橋,麻州美國3,89832,6900.72↓18西雅圖美國4,84614,4320.60-9聖地牙哥美國5,3149,3800.58-10Raleigh,北卡州美國1,85030,8870.52↑187臺北-新竹臺灣2885,7310.09↑1 關於全球創新指數 2021年發布的全球創新指數(GII)是第14版,係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與研究機構Portulans Institute以及其他企業夥伴:巴西全國工業聯合會(Brazilian 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Industry, CNI)、印度工業聯合會 (Confederation of Indian Industry)、哥倫比亞國家石油公司(Ecopetrol)及土耳其出口商協會(Turkish Exporters Assembly, TIM)支持下,合作發布。GII每年發布,基於81項來自國際公共及私人來源收集的指標,對全球132個經濟體的創新生態體系進行衡量給予評分及排名。2021年GII計算係取自兩個分項指數(sub-indices)的平均值。創新投入分項指數(Innovation Input Sub-Index)衡量支持和促進創新活動的經濟要素,分為5個面向(pillars):(1)制度、(2)人力資本和研究、(3)基礎設施、(4)市場成熟度及(5)企業成熟度。創新產出分項指數((Innovation Output Sub-Index)衡量經濟創新活動的實際成果,分為兩大面向:(6)知識和技術產出及(7)創意產出。該指數提交給歐盟執委會聯合研究中心進行獨立統計監查。 - 117
EPO新研究報告揭示航太科技的全球專利趨勢
資料服務組EPO於2021年7月21日發布一份關於航太(cosmonautics)科技領域的全球專利申請統計及趨勢分析。該研究是由EPO和歐洲太空政策研究所(ESPI)執行,並與歐洲太空總署(ESA)合作完成。研究報告顯示,最近10年(2007-2017年)全球在航太科技的專利申請數量呈現前所未有的成長,私人資本的注入是專利申請活動驚人成長的主要因素。 本研究所定義的航太科技範疇(domain),係依據ESA的科技樹區分為8個主要領域及41個次領域,對應到CPC專利分類號B64G。研究聚焦航太科技的核心及與其高度相關的技術。統計對象為優先權日在1990年(含)之後的專利家族,全球計1萬1,649個(含歐洲4,249個)。 本研究報告重要發現: (一) 近10年全球航太科技的專利申請大幅成長 近10年,全球太空活動變得頻繁且多元,技術創新讓太空飛行的費用下降,新加入太空活動的參與者或國家急速成長,加上私人資本注入,使得人類在太空的活動走向商業化。2007年,航太科技相關發明專利家族的數量每年約300個,至2017年已成長至約1,200個(如圖1)。 【圖1】全球航太科技專利申請趨勢 隨之每年太空飛行器發射的數量(number of spacecraft launched),亦呈倍數成長,從2000年至2013年每年僅發射110次,至2017-2019年成長為每年近500次(如圖2),足以證明人類在太空領域的成長,不到十年間,衛星數量已多出一倍。全球及歐洲在航太領域專利活動的大幅成長,象徵參與者尋求對智慧財產的保護,也代表該領域技術逐漸趨於成熟。 【圖2】2000-2019年太空發射數量新的航太國家(space-faring nations)在近年大量出現,各國政府的公共投資透過採購或提供補助給公立學研機構從事太空活動之外,私人資本大量流入航太科技領域,使衛星發射的商業收入在近10年成長約50%(如圖3)。 【圖3】2011-2019年太空商業收入(單位:10億美元) (二) 中國大陸近年大幅成長,但以國內申請為主 中國大陸在10年前幾乎沒有航太科技專利申請,從2011年起,其國內的專利申請活動快速穩定成長,2018年中國大陸在航太領域專利家族的全球占比已超過50%,然而僅約5%的中國大陸專利家族在其他國家或區域受到保護。即使不計入中國大陸的申請活動,近10年,全球在航太技術的專利申請仍是明顯的成長。 近年來,中國大陸專利申請相對於其他國家,有不尋常的成長,部分原因是其政府提供誘因,鼓勵其國人尋求專利保護的專利政策所導致。此現象,也出現在航太以外的其他科技領域或產業部門。 【圖4】2008-2017年航太科技全球專利申請數量(不含中國大陸申請) (三) 航太科技發明專利以美國為首,歐洲發明人集中在德國和法國 美國是全球投資最多公共預算在太空科技的國家,也是過去30年對全球航太科技專利活動貢獻最多的國家,占比38%。歐洲方面,在航太科技的專利申請活動呈現集中化,大部分發明人來自德國和法國,該兩國也是歐洲地區投入最多太空預算的國家。以歐洲各國發明人擁有的專利家族計算,德國(1,270個)及法國(1,219個)的專利家族數量遙遙領先其他歐洲國家,如英國(283個)、義大利(95個)、瑞典(68個)、荷蘭(51個)、西班牙(49個)和瑞士(47個)。 美國在歐洲的專利申請活動占比是各國中最高(32%),顯示美國航太產業認為歐洲市場具有極高的價值,中國大陸則幾乎沒有。從美國和中國大陸在歐洲地區的專利申請數量,可見美中兩國在歐洲航太產業專利布局戰略,極為不同。日韓在歐洲亦有航太科技的專利布局,但俄羅斯則很少。 【圖5】全球及歐洲的航太科技專利發明人來源國分布 (四) 全球最蓬勃成長的前3大主要技術領域是推進器、太空系統控制及太空飛行器電力 該研究依據ESA的科技樹,將航太科技的發明歸類為下述8大領域:推進器(Propulsion)構造(Structure)太空系統控制(Space system control)機械裝置(Mechanism)太空飛行器電力(Spacecraft electrical power)熱力(Thermal)自動化、遙現及機器人(Automation, telepresence and robotics)太空垃圾(Space debris)這些領域代表控制和操作太空飛行器的必要技術。與2006年相比,2016年全球在這8大領域的專利活動成長約4倍,高於歐洲的成長約2至3倍,全球的高成長主要受到中國大陸影響。近年全球最蓬勃成長的前3大主要技術領域是推進器、太空系統控制,和太空飛行器電力。 【圖6】全球航太科技8大領域成長情形 【圖7】歐洲航太科技8大領域成長情形 (五) 歐洲航太科技專利權,84%是公司持有 以專利權人類型分析(owner type analysis),可以判斷相關技術領域的成熟度高低。相關技術專利為學術機構所持有之占比低(小於5%),通常代表市場已趨於成熟。如相關技術專利半數以上為學術機構所持有,表示終端使用產品尚未發展,仍處於學術研究階段。然而,在政府感興趣的技術領域,即使技術已趨於成熟,學術機構及政府持有專利的比例仍會相對偏高(高於20-25%),而航太科技領域即屬此類。 以全球航太科技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占比分析,政府及研究機構各持有14%及19%的專利權,公司持有的專利僅占62%。全球政府及研究機構的占比較高,可歸因於中國大陸的航太科技發明在大學或研究機構申請專利後,專利權轉由中國大陸國營的中國航天科技集團(CASC)所持有。 【圖8】全球航太科技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分析 在歐洲地區,多數(高達84%)的航太科技專利權則是公司所擁有,排名在前15大的申請人包括美、德、法及日本跨國公司,而政府及研究機構僅各占4%及8%。 【圖9】歐洲航太科技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分析 (六) 全球及歐洲航太科技發明專利申請人排名前10大 在全球,排名在前10大的航太科技專利申請人,多數是擁有豐富研發資源和能力的跨國集團或政府及其所屬機構,包括美國政府及5家美國公司-波音公司(Boeing)、洛克希德∙馬丁公司(Lockheed Martin)、諾斯洛普∙格魯曼公司(Northrop Grumman)、雷神科技公司(Raytheon Technologies)、馬克薩爾科技公司(Maxar Technologies);2家歐洲公司-空中巴士集團(Airbus)及法國賽峰集團(Safran);1家中國大陸國營企業-中國航天科技集團(CASC)及1家韓國研究機構-韓國航空宇宙研究院(KARI)。 在歐洲地區,排名前10大航太科技專利申請人,包括3家是歐洲公司-空中巴士集團(Airbus)、法國賽峰集團(Safran)、法國達利斯集團(Thales);4家美國公司-波音公司(Boeing)、雷神(Raytheon Technologies)、諾斯洛普∙格魯曼(Northrop Grumman)、美國馬克薩爾科技公司(Maxar Technologies)。另外3家是法國政府、法國國家太空研究中心(CNES)和德國亥姆霍茲聯合會(Helmholtz Association)。由上可見,非歐洲申請人在歐洲的專利布局最積極者為美國。 【圖10】全球航太科技前10大專利申請人 【圖11】歐洲航太科技前10大專利申請人 - 118
美日開始第3階段專利聯合檢索試行計畫
資料服務組1. 美日專利聯合檢索試行計畫(US-JP CSP)美日專利聯合檢索試行計畫(以下簡稱「US-JP CSP」)是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日本特許廳(JPO)共同努力的成果,讓兩局審查官各自審查向兩局提交的專利申請,並在相同期間內儘早將兩局的初步審查結果及意見提供予申請人。使用US-JP CSP的優點,包括以下:兩局較早同時發送初次審查意見通知,可提升申請人對專利審查及取得權利時間相關資訊的預測(申請人無需支付兩局額外費用)共享審查官的意見,可以增加申請人收到兩局一致的審查結果的可能性,並可減輕申請人回復兩局初次審查意見(FA)的負擔。如此,申請人可能獲得較強且安定的專利權。減輕申請人因為JPO初次審查結果的引證及先前技術文件,必須向USPTO提交資訊揭露聲明書(IDS)的負擔。如果JPO受理一組技術相關聯的申請案,則兩局審查官應同時發送這些申請案的初次審查結果給申請人,讓該申請人可以在同一時間收到這些申請案的審查結果。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相關連結2.美日聯合檢索試行計畫第一階段的分析結果。2. US-JP CSP試行期間JPO和USPTO同意共同努力,透過兩局審查官的交流合作來優化專利審查品質。依2015年5月21日於中國大陸蘇州簽署的「合作備忘錄(MOC)」,自2015年8月1日開始啟動了US-JP CSP。在第一階段為期兩年試行計畫之後,第二階段的三年試行計畫,係依新的營運方案於2017年11月1日開始。經過JPO與USPTO進一步討論,兩局同意自2020年11月1日開始,為期兩年第三階段試行計畫。US-JP CSP的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的營運方案維持不變。3. 符合資格的US-JP CSP申請案符合JPO規定的申請案(日本案),及符合USPTO規定的相應案(美國案),同時滿足兩局各自要求的US-JP CSP的所有申請資格,則可以加入US-JP CSP。此外,JPO和USPTO也接受未公開的申請案加入US-JP CSP。<JPO規定的US-JP CSP的申請資格>(1) 該申請案必須包含3個或更少的獨立請求項,且請求項總數應不多於20個。(2) 日本案的每項獨立請求項應實體對應於美國案的每項獨立請求項。關於此兩案的獨立請求項是否實質上互相對應的決定,將視個案而定,然而,如果該日本案的獨立請求項與美國案的獨立請求項的範圍相同,則可被認為是「實質上互相對應」。(3) 專利申請案待審中,但實體審查尚未開始。如US-JP CSP的申請表格提出時,該申請案尚未公開,則必須將美國案的請求項副本一份交付予JPO。對於待審中案件,如已提出加入US-JP CSP的申請,但尚未能進行實體審查,JPO官員將會與申請人聯繫。申請人亦可透過以下任一方式查詢申請狀態: (i) 向JPO提出線上查詢(收費服務),或 (ii) 在JPO網站登入J-PlatPat查詢(限已公開之申請案)。此外,申請人可以撥打電話03-3581-1101分機3103,與JPO聯繫。至於「尚未開始對您的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是指尚未收到特許廳長官或審查官發出的下列通知:核駁理由通知(專利法第50條)審查決定書的副本(專利法第52條第2項)說明書未揭露先前技術之通知(專利法第48之7條)在同一日期同時提出兩項或多項相同發明的專利申請的協議命令通知(專利法第39條第6項)(4) 申請案與相應案之獨立請求項的最早優先權日應相同。(5) 日本案和美國案之最早優先權日及申請日,均應在2013年3月16日之後。(6) 在申請加入US-JP CSP時,已經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亦可於請求加入US-JP CSP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7) 每一個專利申請案應分別提出請求加入US-JP CSP的申請。但是,亦可向JPO提出一組技術相關聯的申請案。在這種情況下,這整組申請案數目不得超過5個。(8) 申請人必須是未提出「因商業策略的IP組合之集體審查」、「加速審查」或「超加速審查」申請。但是,如已提出上述申請,事後提出撤回此類申請者,仍可以加入US-JP CSP。4. 申請加入US-JP CSP4.1.如何加入US-JP CSP為了加入US-JP CSP,申請人必須在向兩局之任一局(第一檢索局)提出申請表格後的15日內向另一局(第二檢索局)提出申請表格。US-JP CSP的申請表格可經由網站連結下載。申請人必須填寫表格上的所有必要欄位,並以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寄送給JPO,並設定密碼。對於在提出US-JP CSP申請表格時尚未公開之申請案,則必須在提交本申請時將US-JP CSP申請表和美國案的請求項副本一份,以加密密碼的電子郵件提交給JPO。因為這些請求項含有未公開資料,因此務必使用密碼保護電子郵件發送的資料,並分開將密碼以電郵地址([email protected])寄送給JPO。4.2.確定是否符合US-JP CSP的資格首先,JPO將對申請案是否符合US-JP CSP的資格做出決定,並將其決定通知USPTO。之後,在JPO收到USPTO的決定並將其納入考慮後,JPO再將其決定通知申請人。以下是描述從兩局收到US-JP CSP的申請表格到向申請人發出符合資格通知的工作流程。 【圖1】兩局從收到US-JP CSP申請表到通知申請人符合資格的流程向兩局提出US-JP CSP請求是免費的。<提出US-JP CSP申請前要謹記的事情> 向兩個IP局提出(並被兩個IP局接受)的申請每年最多400件。在兩局達申請數量上限時,將停止接受新申請。5. US-JP CSP的工作流程JPO通知申請人核准加入後,US-JP CSP的工作流程如下所示;無論JPO作為第一檢索局或USPTO作為第一檢索局,均適用相同的工作流程。【圖2】US-JP CSP工作流程6.其他注意事項一般情況,兩局應在核准US-JP CSP的申請後4個月內,將初步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但是,如果USPTO因故無法在核准申請後的4個月內,將其審查結果草案發送給JPO,JPO行政事務部官員應發送通知以告知該申請人:「從JPO核准您的申請以來已經4個月,惟因迄今尚未收到USPTO的審查結果。因此,僅根據JPO提供的審查結果將初次審查結果發送給您。為了進一步改善US-JP CSP,JPO將在初步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後,進行一次客戶滿意度聽證調查。屆時,如需您配合,尚請保留您寶貴的時間進行聽證調查。請參考以下連結以取得更多關於US-JP CSP的資訊。相關連結3.請求加入美日聯合檢索試行計畫於JPO的申請流程相關連結4.美日聯合檢索試行計畫常見問題 - 119
WIPO Pearl資料庫增加COVID-19術語,激勵創新對抗疫情
資料服務組WIPO Pearl術語資料庫增加了以10種語言約1,500個與COVID-19相關的新術語,幫助創新者在新型冠狀病毒的新治療和診斷方面,使用同一套基本術語及其多語言同義詞。此一進展將促進國際合作,並使全球專利文獻和其他公共資源的資訊更容易取得。WIPO Pearl即日起包含了147個與COVID-19相關的重要概念,每一個概念提供10種不同語言,總計近1,500個術語。這些術語主要源於生物學、醫學(尤其是流行病學和診斷學)和公共衛生領域,並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提供,上述語言也是WIPO國際專利制度的官方語言。目標是幫助COVID-19疫情重要術語,在跨不同語言間保持一致性和明確性。前WIPO總幹事弗朗西斯·高銳(Francis Gurry)表示:創新日趨全球化,因此,一套經過確認、多語言、常用的COVID-19相關術語集可創建知識庫,以幫助研究人員獲取和借鑒另一種語言創作的成果。WIPO提供此升級服務,以支持全球尋找冠狀病毒新療法和新疫苗的努力,這是一個最典型的需要互相理解與合作的全球性挑戰。這些COVID-19術語均可在WIPO Pearl資料庫中找到,該資料庫總共包含近20萬個術語,涉及的主題從生物農藥、聊天機器人和綠色化學,到奈米型衛星(小型衛星)、量子電腦運算和虛擬實境。這些術語收錄於WIPO Pearl網站上一個單獨的術語詞彙表中。該詞彙表區分成多個主題,每個主題的概念會依其關係排列。如此,相關概念就可一起查看,有助於理解它們之間的關聯性,有別於按字母順序排列所不可能辦到的方式。該詞彙表還可以與WIPO Pearl臚列的每個概念術語相連結,並可連接其定義、多種語言的對應詞、以上下文舉例說明術語的用法和含義以及術語的可靠性評分,另外,也提供以圖形和動態方式描繪概念之間關係的概念圖。COVID-19術語的匯集庫,也與WIPO的「PATENTSCOPE」專利資料庫相連結:透過詞彙表或WIPO Pearl應用程式-「語言檢索(Linguistic Search)」或「概念圖檢索(Concept Map Search)」-啟動一鍵式搜索,即可用10個語言中的任何一個語言,輕易地檢索到包含這些術語的專利。例如,研究人員可以從英文術語開始,透過使用該術語經過驗證的其他語言對應詞,即可檢索到其他多達9種語言的相關專利。鑒於COVID-19術語與目前疫情息息相關,因此WIPO允許免費下載。用戶可以取得一個的.pdf文件(內含上述所有語言的術語以及每個概念的英文定義),或者一個.xml文件(允許將COVID-19術語收藏整合到其他應用程式,例如電腦輔助翻譯軟體或資料挖掘工具(data mining tools))。術語匯集庫中有70個雙語術語紀錄(200個術語)是由紐西蘭奧克蘭大學的學生提供。WIPO-PCT語言專家提供了其餘的77個紀錄,並增加了不同語言的1,300個術語,以確保全部147個概念都能以WIPO Pearl的10種語言提供。在接下來的幾個月中,該匯集庫將會再增加更多的概念。關於WIPO Pearl的更多資訊WIPO Pearl於2014年啟用,目的是在促進WIPO國際專利制度《專利合作條約》(PCT)的10種語言出版的資料所使用科學及技術用語的正確性及一致性,從而使人們更容易檢索並共享跨不同語言的科學及技術知識。該資料庫是由經驗豐富的WIPO語言專家和術語專家所開發,目前包含超過19萬個術語。該界面以10種語言提供,且可用於行動裝置。用戶可以用45種不同的語言組合來檢索科學和技術術語,跨歐洲和亞洲間之語言以及使用阿拉伯語進行檢索。這使得WIPO Pearl在目前可免費取得的網路語言資源中獨樹一幟。WIPO Pearl為每個術語提供知識內涵豐富的上下文,以幫助說明其含義和用法。WIPO Pearl另一個特點是概念圖,用戶可以透過探討概念之間的連結來瀏覽相關領域的知識。這些連結是經過WIPO術語專家的研究,並以手動輸入,以顯示某些概念比其他概念在範圍上更寬廣或更狹窄。用戶還可以選擇利用在概念圖的子集中顯示的資訊,即所謂的「概念路徑(Concept Paths)」,在WIPO專利資料庫PATENTSCOPE中進行關鍵字組合搜索。 PATENTSCOPE也可以直接透過執行「語言檢索」界面中的傳統關鍵字檢索的結果清單中進入。除了提供人力建立的概念圖,WIPO Pearl還利用人工智慧(AI)生成所謂的概念雲(Concept Clouds)-顯示概念之間關係的集群化。WIPO Pearl是第一個具有這種創新功能的術語資料庫。WIPO Pearl同時也與WIPO Translate整合,WIPO Translate是WIPO內部開發的AI機器翻譯引擎,在目標語言無相關術語時,向用戶提供機器翻譯建議。現在包括大學和政府機構的全球合作夥伴網路日益成長,有助於WIPO Pearl增加新術語,同時合作夥伴機構中的學科領域專家,將會檢查該領域術語的正確性,並提高術語可靠性評分。 - 120
USPTO宣布針對商標及服務標章推出COVID-19優先審查計畫(2020年6月15日)
資料服務組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20年6月15日宣布針對某些商標及服務標章申請推出新的COVID-19優先審查計畫。根據該計畫,USPTO將接受申請請求,優先對用於識別合格COVID-19醫療用品和服務的商標申請,進行初步審查。此外,USPTO將免除優先審查申請費。USPTO局長Andrei Iancu表示,發明家和企業家正日以繼夜的開發有助於預防、診斷、治療或治癒COVID-19的產品。加速與該產品相關的商標申請以及醫療和醫學研究服務的服務標章申請的初步審查,有助於將重要且可挽救生命的治療方法,加快推向市場。為符合新計畫的要求,該優先審查申請必須是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批准用於預防和(或)治療COVID-19的產品或方法,或適用於預防和治療COVID-19的醫學或醫學研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