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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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與秘魯INDECOPI簽署兩項夥伴協議
資料服務組EPO與秘魯「國家競爭防衛及智慧財產保護機構(INDECOPI)」締結了一項加強夥伴關係協議及一項關於合作專利分類(CPC)的諒解備忘錄。兩項協議,均由EPO局長及INDECOPI執行主席代表簽署。此次為EPO繼與阿根廷、巴西、哥倫比亞及墨西哥完成簽署協議之後,在拉丁美洲的第5個加強夥伴關係協議。而INDECOPI也成為繼阿根廷、巴西、智利及墨西哥之後,在拉丁美洲正式引進CPC分類的第5個國家智慧局。2018年迄今,EPO已簽署了11項加強夥伴關係協議,其它簽署對象,包括在衣索匹亞、馬來西亞、印尼、沙烏地阿拉伯及南非的國家智慧局,以及非洲區域智慧財產權組織(ARIPO)。合作目標EPO及INDECOPI在此加強夥伴關係下,雙方同意確保有效率的專利審查及高品質的專利。兩局將在培訓課程及工具上合作,也將針對國內首次申請如何執行檢索與實質審查、核發檢索報告與書面意見等方面,所必須的技術支援及法律協助,進行合作。為了讓全球智慧財產權界,在查詢專利知識時得到最佳結果,準確地分類專利文獻,非常重要。依據EPO及INDECOPI此次簽訂的CPC協議,雙方將在CPC分類的訓練,以及協助分類與必要的重新分類等的ICT相關技術支援,進行合作。此外,兩局也計畫合作以增進CPC分類工作的品質。推而廣之,這些協議希望能對全球專利制度的不斷進步有所貢獻,且進一步鼓勵創新、強化競爭力及促進經濟成長與發展,並進而可以在幫助歐洲及秘魯之間的雙邊貿易及投資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 82
2022年世界智慧財產權報告:數位化推動今日的創新,綠色科技須重新啟動
資料服務組2022年4月7日,WIPO發布最新的世界智慧財產權報告(下稱本報告),主題是「創新的方向(The Direction of Innovation)」,內容探討個人、企業、學術機構及政府各方所做成的一連串複雜決策組合,如何影響人力及財務等資源配置,進而引導創新的方向,促成人類未來生活的改變。全球對COVID-19大流行爆發後的迅速反應,顯示人類是如何在發生重大危機時,以科技創新迅速調適,重新安排優先事項,在面對氣候變遷的挑戰,也迫切需要類似的做法。本報告發現,人類的創新是不可避免的,但最後的結果卻是不一定:創新的方向是企業家、研究人員、消費者及決策者多方行動的結果,而社會的需求,也會如同在COVID-19大流行時一樣,迅速改變。隨著大流行的爆發,創新者轉移他們的努力,來處理遠距上班的新現實,並要應付各種服務供不應求的問題,最重要的是,解決對新醫療藥品的緊急需求,包含抗病毒藥物和mRNA疫苗等,這些新藥物得以快速發展,要歸功於一個迅速被使用於解決COVID-19問題的新興平台,此平台獲得各國政府及其他在創新生態系統的參與者的資金挹注及其他贊助。WIPO總幹事鄧鴻森表示,這份重要的報告讓我們了解,在一連串全球的共同挑戰,特別是氣候變遷,所帶來的巨大影響下,我們最需要做的是讓人類的聰明才智可以得到有效的利用及引導。對此,政府應發揮關鍵作用,各國政府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要用各種方法來鼓勵創新,例如動員各方資源、提供更廣泛的社會需求並創造正確的獎勵措施,以讓整體環境有利於人類潛能的發揮及利用。本報告重點摘譯過去一百年,多元科技驅動創新成長過去一個世紀,創新呈現指數成長,科技發展的軌跡,從較早期由內燃機引擎、運輸與機械元件相關技術主導的創新格局,轉移至1930年代的製藥及1990年代起生物科技帶動的生物製藥(Biopharma)科技;而二十世紀後幾十年,創新方向大幅轉移至資訊暨通訊科技(ICTs)及半導體,在1990-2010年的30年間,ICT相關專利占全球專利的1/4。過去一個世紀的專利申請,整體成長25倍,即每年約增加3%:運輸領域的創新,在1895-1925僅30年間,成長了一倍,年成長率為21%。1925年該領域專利申請占比28%。醫療領域的創新,在1930-1960年僅30年間,成長了兩倍多,年成長率為5%。1960年該領域專利申請占比7%。ICT領域的創新,在1965-2000年僅35年間,成長了兩倍,年長率為8%。2000年該領域專利申請的占比為24%。過去5年,數位化相關科技創新成長172%數位化正在改變這個世界,一般用途的數位科技,如AI、預測技術、高度精密的自動化及大數據的浪潮正席捲全球產業。這些技術也帶動新的產業,如物聯網(the Internet of Things)。數位化是一個嶄新且巨大的創新革命,可以刺激經濟成長,但也可能加劇世界的不平等。AI、自動化及其他一般用途的數位化技術的創新可以提升人類的生產力,但也可能取代某些人力而造成經濟不平等的惡化。雖然數位化可以為某些較低度發展(less-developed)經濟體,創造躍升的機會,但其他經濟體,也可能因為缺乏帶動數位化的大型資本投資及高技術勞工,而在競爭中失勢。數位化創新在2000-2020年的20年間成長3倍,年成長率為13%, 2020年專利申請的占比12%。數位相關科技的專利在2016-2020年成長172%,高於所有專利在這5年間的成長率。新科技帶來新契機,刺激經濟發展發展中經濟體,在應對各自特殊的社會經濟需求時,無論是產出新技術解決方案,或吸收既有的解決方案,其能力取決於其國內的創新生態系及他們與全球創新生態系的連結程度。例如,有一些中等經濟體,運用其科學量能、技術資本及高技能勞工,釋放前所未有的創新能力,拉近與最先進經濟體的距離。以東亞地區的IT產業為例,在全球價值鏈(global Value chains)中,日本、南韓及中國大陸等核心且積極的參與者,已全面整合至全球經濟,近數十年,其各自的產業政策加速了這些經濟體對尖端(cutting-edge)資訊科技的投入,例如:1980年代的個人電腦、錄影機、錄音帶及通訊設備;1990年代的記憶體晶片及無線手機;2000年代出現的各式各樣數位商品,包括數位電視、無線電信系統及智慧手機。所有東亞經濟體的發展,有其共通之處,包括:經濟上的追趕、私人公司與產業快速的技術進步及政府推出各種政策,以降低私人公司進入新產業的風險。2020年,日本的創新者擁有全球25%的ICT相關專利,其次是韓國18%、中國大陸14%。創新動機在公私部門大不同,促進公共利益技術的創新受到社會及私部門的報酬所引導。創新對社會也許產生造成變革性的影響,可能對環境、公共衛生、社區、或特定人口更好,或更壞。例如,一項技術如果對環境友善,將帶給廣大社區在社會經濟上的好處;相反地,一項低成本但更多污染的技術,也許會造成社會經濟上的負面衝擊。創新的社會報酬,可能與商品化驅動所獲得的私部門報酬有巨大差異,COVID-19疫苗的開發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本研究估計,疫苗創新的社會效益在全球可達70.5兆美元,超過其對私部門效益(800億美元)的887倍。這巨大的社會效益反映在拯救生命、避免健康損傷及封鎖措施的鬆綁所帶來的價值,這些效益大大超越疫苗製造商所得到的營業收入。急需應對全球重大挑戰,如氣候變遷的技術未來的創新方向,將會取決於應付「重大挑戰」的國際及多邊政策,「重大挑戰」指的是包括醫療衛生與教育管道的提供,與減緩氣候變遷。以Covid-19疫苗選用為例,成功運用了政府與企業的公私協力,顯示任務導向的政策在需要變革時是很有用的。1940年代戰爭期間也曾發生類似情形,這些公私協力仰賴當時的科學及技術,證實在快速且大規模的疫苗生產與配置上,是很有效的做法。但「任務導向(mission-oriented)」的政策可以被用於處理目前全球所面臨的重大且複雜的社會、環保或經濟挑戰嗎?採用集中式的決策過程,並將資源集中在特定目標,在NASA的登月太空計畫及COVID-19疫苗的開發的案例上,是很有用的。但採用「任務導向(mission-oriented)」的政策有時也許不夠,一些觀察家認為政府政策僅是解決方案的一個環節,問題的解決也需要創新生態系統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努力,包括消費者。自1973年能源危機,到2012年,全球低碳排放技術創新以每年6%的速度增長,但此後綠色創新一直停滯不前。 政府、企業及消費者正逐漸深化對環境永續性的承諾,這個現象也正在改變企業經營的行為,例如轉移到使用再生能源,或採用減緩氣候變遷的技術,以減少碳足跡。為了提倡環保技術,政府可藉由提供補貼、制定法規或標準,使企業在投資於相對較新且未經測試的替代能源技術時,所承受的風險及不確定性得以降低。低碳排放技術的創新,特別是能源部門,在21世紀的前二十年已有成長,並在相關專利申請上看到急速增加,其他賦能技術,例如電池、氫能及智慧電網等,亦是如此。然而,處於早期發展階段─基礎或應用研究階段─的技術,通常具有風險性,需要公共資金的挹注以減緩這些風險,如碳排除(carbon-removal)技術的建立及維護相當昂貴,就是一個例子。公共政策如何形塑未來的創新方向?公共政策可以從許多方面形塑未來的創新方向:當創新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時,以政府的政策來刺激科學及技術探索是最有必要的,例如,直接由政府的例行性採購來幫助國防及太空科技的發展。初期探索之後的早期發展階段,政府祭出減緩風險的政策是最為有效的,研發補助、軟融資(零利率或低於市場利率的融資,soft loans)及研發方面的租稅優惠是典型的減緩風險的政策工具。政府可以透過誘導消費者採購相關創新的商品及服務,來間接降低風險或鼓勵相關技術的採用。政府可以提供補貼給製造商,以較低的價格銷售給消費者,進而鼓勵消費者購買該商品或服務。政府亦可以影響技術採用,透過公家資助的教育訓練計畫以降低企業成本,並增加技術勞工的取得,以及在選定的技術領域鼓勵創業。數位科技的監管,包括對資料取得的管理,在維持市場競爭以促進並鼓勵創新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數位科技的快速發展,目前全球各地的政府正在思考,如何調整其監管工具箱。全球現在面臨的重大挑戰—氣候變遷、減少不平等、確保糧食安全、預防流行病—都是屬於公共財(public goods),單靠私部門本身是無法分配足夠的創新資源來解決這些問題。氣候變遷也一樣,是無法在個別經濟體之內靠公私部門合作而獲得改善,只能透過多方的利害關係者於國際間協調努力,人類才有辦法解決這些全球挑戰。 - 83
EPO公布「單一專利指南(Unitary Patent Guide)」修正版
資料服務組歐洲專利局(EPO)近日公布了「單一專利指南(Unitary Patent Guide)」全面修正版,旨在提供公司、發明人及其代表人,關於在EPO基於「歐洲專利公約(EPC)」核予相應的歐洲專利之後,應如何取得單一專利(UP)的程序大綱。該指南也為使用者介紹UP制度的實用知識、如何提出請求單一保護的有用資訊及一些UP相關的附屬程序,例如翻譯費用補償機制或專利授權聲明書的登錄應遵循的程序。同時也告訴權利人應如何支付UP權利延展費。讀者如欲查閱該指南內容,EPO提供了可列印的PDF版及線上HTML版(如相關連結)。單一專利(UP)及單一專利法院(UPC)是單一專利制度的兩大基石,將補充並強化現有集中式的歐洲專利核准制度,並將為欲在歐洲獲得廣泛專利保護及爭端解決的使用者,提供一個具有成本效益且程序簡便的選擇。單一專利制度預計將會在2022年下半年開始運作。 - 84
澳洲公布2021年智慧財產權統計
資料服務組發明專利統計2021年,澳洲受理的發明專利(standard patents)申請件數創新高,達3萬2,397件,較前一年成長11%,主要因為澳洲本地及國際的申請雙雙成長。澳洲居民提交件數,計2,996件,年成長25%,而非居民提交件數,計2萬9,401件,年成長9%。居民與非居民申請量占比,分別為9%及91%。2021年澳洲發明專利的非居民申請,前5大來源國,分別是美國、中國大陸、日本、德國及英國。申請件數(及成長率)分別為美國1萬4,582件(+11%)、中國大陸2,358件(+0%)、日本1,546件(-6%)、德國1,400件(+4%)及英國1,386件(+10%)。因為新型疫苗及治療藥物的需求增加,使藥物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件數激增,同時,因啟動遠距工作模式,使電腦及視訊科技也迅速成長。2021年澳洲發明專利申請的前5大技術領域,為藥物3,982件(+27%)、醫療技術3,912件(+6%)、生物科技3,120(+9%)、有機精密化學1,840件(+1%)及運算科技1,799件(+27%)。商標統計澳洲商標申請數量在2021年創新紀錄,較前一年成長9%,達8萬8,725件。2020年澳洲經濟進入30年來首次衰退,但商標申請量卻逆勢成長8%,主要是因為澳洲居民(占比60%)的申請量成長,非居民的申請量衰退4%。而2021年非居民申請量出現反彈,成長18%至3萬5,386件;居民申請量,也成長3%至5萬3,339件。2021年,非居民的商標申請來源國排序前5大,以美國1萬1,128件(+25%)最多,其次中國大陸5,597件(+16%)、英國2,615件(+18)、德國1,921件(+12%)及紐西蘭1,329件(+10%)。2020年排序第5大的日本,在2021年申請量已被紐西蘭超越,僅1,251件(-5%)。2021年前5大來源國申請量均呈現正成長,成長率最高者為美國。在商標申請指定類別方面,2021年共計有16萬6,355個類別,平均每個商標申請案有1.9個指定類別。大多數的申請案集中在前5大類別,高科技製造業以及資訊服務產業,都是商標的重度使用者。2021年商標申請的前5大類別,分別是第9類、第35類、第41類、第42類及第25類。成長最多的是第42類科學與技術服務,成長率22%。設計統計2021年澳洲設計申請量成長13%,達歷史新高8,110件,翻轉原本在2019年衰退5%及2020年衰退4%的向下趨勢。2021年的成長完全要歸功於非居民申請量的成長,該年非居民的設計申請量計5,516件,較前一年大幅增加21%,而居民的申請量則持平,計2,595件,較前一年減少不到1%。2021年澳洲設計申請前5大來源國,分別是美國、中國大陸、英國、德國及日本。申請件數(及成長率)分別為美國2,024件(+9%)、中國大陸783件(+61%)、英國287件(-20%)、德國263件(+19%)及日本241件(-8%)。2021年澳洲註冊設計申請的產品依羅卡諾分類,數量最多的前5類,分別是第12類(運輸工具與起重機)、第14類(錄音、通訊或資料處理設備)、第24類(醫療與實驗室設備)、第9類(包裝與容器)及第6類(家具)。2022年3月,新的澳洲設計法修正,讓澳洲設計人的保護更完善,詳以下相關連結。植物品種權統計2021年,澳洲的植物品種權申請計297件,較前一年減少6%,可能是環境壓力源所導致。非居民的申請為主要來源,占比超過一半(占比58%)。2021年,非居民申請量173件,較前一年減少9%,而居民申請量124件,也較前一年減少1%。 - 85
澳洲聯邦法院上訴法庭:專利發明人應為自然人
資料服務組關於人工智慧(AI)「DABUS」可否作為專利發明人之爭議,澳洲聯邦法院在2021年7月30日,依據澳洲1990年專利法,對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2021] FCA 879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為AI系統可以登記為發明人。該判決推翻澳洲智慧財產局先前認為「僅有自然人得為澳洲專利發明人」的決定。2022年2月9日,澳洲聯邦法院的上訴法庭(Full Court)審理澳洲智慧財產局的上訴。2022年4月13日,聯邦法院上訴法庭的法官一致通過,支持澳洲智慧財產局的見解,判決上訴成立。該判決依據1990年澳洲專利法,肯定澳洲智慧財產局的見解,即專利申請案之發明人應為自然人。 - 86
2021年EPO專利指數:歐洲發明專利申請創新高,我國排序第19大
資料服務組歐洲專利局(EPO)最近公布2021年專利指數,該局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件數創歷史新高,較前一年成長4.5%,達18萬8,600件,顯示2021年歐洲發明專利申請,在2020年微幅下降(-0.6%)後,出現了顯著反彈。依國別統計,2021年,我國的歐洲發明專利申請件數1,472件,排序19大,成長7.7%。發明專利的申請量,是企業研發投資的先行指標,在申請專利最積極的前10大技術領域中,有9個領域的申請量出現成長,其中,以數位通訊及運算科技的成長最為強勁。EPO局長安東尼奧·坎皮諾斯表示,2021年的申請件數成長,顯示對專利保護有強烈需求,也展現歐洲及全球創新者強大的創造力及復原力。專利申請的成長及數位科技的蓬勃發展,都為正發生於各產業領域的數位轉型(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提供強而有力的佐證。數位科技及醫療保健技術正蓬勃發展 2021年歐洲專利申請的前十大領域中,專利申請數量最多者,為數位通訊1萬5,400件(較2020年成長9.4%)。其次,為醫療技術1萬5,321件(+0.8%)。前10大領域中成長最多者,為排序第三的運算科技1萬4,671件(+9.7%)。視聽科技(+24%)及半導體(+21%),雖然數量較少,卻出現前所未見的成長。數位科技相關的專利申請大幅增加,顯示數位轉型正迅速發展中,例如,在智慧城市交通(smart urban mobility)方面的發展(詳相關連結「2021年EPO專利指數:智慧城市交通的發展」觀察報告)。藥物(+6.9%)及生物科技(+6.6%)的專利活動,也持續地蓬勃發展,顯示疫苗及其他醫療保健領域擁有高度的創新水準。 2021年,在藥物領域,歐洲專利申請整體成長6.9%。其中,美國的申請出現15.7%的顯著成長,維持第一大申請來源國的地位,占比高達40%。其次,EPO成員國在藥物領域的專利申請,占比39%,其中,德國在各歐洲來源國中領先,占比7%。瑞士及2020年成長最快的法國,各占比5%。前5大來源國/地區中,美國申請件數最多,以中國大陸成長最快 2021年,前5大申請來源國中,美國占比25%,維持排序第一,其次是德國(14%)、日本(11%)、中國大陸(9%)及法國(6%)。專利申請件數高度集中在少數國家,排序前5大的申請來源國,占比約64%,排名前20大的來源國,占比高達95%。 在成長率方面,前5大來源國/地區中,以中國大陸(24%)成長最快,其次,美國5.2%,德國則微幅成長0.3%,而日本及法國則呈現-1.2%及-0.7%的衰退。排序第6大的南韓成長3.4%。而EPO的38個成員國,整體成長2.8%,占比則從2013年的50%,下降至44%,原因是非歐盟國家的申請增加,特別是亞洲地區申請人尋求在歐洲市場保護其發明。2021年,我國的歐洲專利申請件數1,472件,在各來源國/地區中排序19大,成長7.7%。歐洲的趨勢:北歐國家、西班牙和義大利成長穩健 歐洲申請量最多的國家,德國(+0.3%)及法國(-0.7%)基本上持平穩定,而英國的申請量則持續小幅下降(-1.2%)。2021年,大多數歐洲國家恢復成長,瑞典(+12.0%)、芬蘭(+11.2%)、丹麥(+9.2%)、西班牙(+8.9%)、義大利(+6.5%)、瑞士(+3.9%)、比利時(+3.3%)及荷蘭(+3.1%)。專利申請量較小(低於1000件)的國家,也有顯著成長,例如土耳其(+21%)、葡萄牙(+13.9%)及波蘭(+12.8%)。在每百萬居民平均專利申請量方面,瑞士、瑞典、丹麥、荷蘭及芬蘭持續名列前茅(參見下圖:2021年每百萬居民的歐洲專利申請量)。我國則以每百萬居民平均62件,排序第19位。華為在申請人排序中領先 2021年EPO的專利申請人中,排序第1者是華為(與2019年一樣)。排序第2者,為2020年的領先者三星。排序第3者,為LG。排序第4位和第5位,分別為自2020年的上升1位的愛立信及西門子。排序第6位者,為自2020年的第11位迅速竄升的雷神。排序第7位者為高通,從2020年排序第4位下滑。排序前10大的申請人,有4家來自歐洲、2家來自韓國、2家來自美國、各1家來自中國大陸及日本。 歐洲專利申請人中有1/5是中小企業(SME) EPO的申請人中有很重要一部分是較小的實體:2021年,個別發明人或中小型企業(少於250名員工)占歐洲專利申請人的20%(5分之1),另有5%來自學研機構。大型企業占比達75%。 - 87
「2021年EPO專利指數:智慧城市交通的發展」觀察報告
資料服務組歐洲專利局(EPO)最近公布2021專利指數,並分析智慧城市交通的發展領域,指出2021年歐洲專利申請數量最多的前5大技術領域中,就有4個技術領域─數位通訊(Digital communication)、運算科技(Computer technology)、電子機械能源裝置(Electrical machinery, apparatus, energy)及交通運輸(Transport)─與未來的智慧城市交通息息相關。 這些與智慧城市交通相關的技術領域中,成長最快的兩個領域,其最新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數位通訊(+9.4%),是支持5G安裝啟用的主要領域,此領域的創新能夠讓車輛,與其他車輛相連(稱為V2V)、與行人相連(V2P),甚至與智慧基礎設施相連(V2I),簡而言之,幾乎可以讓車輛連接到所有物品(車聯網,V2X),包括手機及各式各樣無論是與工作或娛樂相關的服務。與此同時,運算科技(+9.7%)領域的創新,使人工智慧(AI)可以即時(real time)處理聯網車輛產生的大量資料。 2021年,在數位通訊領域的歐洲專利申請來源國,中國大陸略微領先美國及歐洲,而在運算科技領域,則是美國的專利申請最多,歐洲緊隨其後。 至於對電動車和高效能電池的需求不斷增加的現象,則反映在排序第4大的電子機械能源裝置(+5.7%)的最新進展。 排序第5大是交通運輸領域(+4.5%)本身,EPO成員國在該領域的專利申請件數最多,計5,343件,占比超過一半(57%),且有越來越多從事資通訊技術(ICT)的申請人,與傳統汽車製造商及供應商在此領域互相競爭或彼此合作。 交通運輸業在2021年的整體成長,主要是航空業的創新反彈,回到COVID-19大流行前的水平所推動,再加上追求綠色航空的競賽加劇(例如使用更乾淨的燃料、改良的飛機設計)。而一份對汽車業的總體分析,指出混合動力及電動汽車的興起,明顯促進了運輸領域的專利成長,在某些情況下扭轉了先前衰退的趨勢,例如在接近2014年底時,石油價格從每桶120美元以上暴跌至僅剩一半時,開發新電動馬達的動力因而減弱,導致電力推進技術相關的專利申請,在2015年到2017年間急劇下降。 案例研究之1:先進的駕駛輔助系統(ADAS)追求更先進的自動駕駛,目標之一是達到更高的安全性。Amnon Shashua及其團隊入圍2019年歐洲發明人獎。Shashua建立總部位於以色列的艾德斯(Mobileye)汽車科技研發公司,初期是一家車庫新創公司,在2017年,被英特爾以創紀錄的135億歐元收購。Mobileye公司開發了一項先進的駕駛輔助系統(ADAS),利用單鏡頭的攝影機及尖端的人工智慧來即時監視路況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此項技術目前已安裝於全球超過6千萬輛汽車上。 自動駕駛:一切都幫您代勞 智慧車輛周圍即時環境的地圖構建,也變得越來越複雜。圖形辨識及機器學習,與最新的攝影鏡頭及感測器技術的結合,正在不斷精緻化,以用於辨識物體及道路。這是另一個傳統汽車製造商保持強勢,且供應商正在擴張的領域,而新一代公司像Mobileye及谷歌的自動駕駛子公司Waymo則建立了重要的影響力。 案例研究之2:無人駕駛計程車(Robot taxis)無人駕駛計程車,也稱為聯網車輛(cyber vehicles),是指自動駕駛的計程車或來往兩地的穿梭車(shuttles),有形塑未來城市移動的巨大影響力。這些聯網車輛將會提升共享移動,同時減少塞車及能源消耗。整合計程車與數位及實體基礎設施的新數據管理系統正在發展中,詳細可參考EPO在2018年「專利與自駕車(Patents and self-driving vehicles)」的研究。 車聯網(V2X)通訊,預計將形塑未來的城市環境,進一步帶動「智慧物流(smart logistics)」的發展,此次領域(subfield)讓智慧城市移動的共通部分更形重要,從管制道路車輛的交通控制系統及自動停車系統,至在途充電(邊走邊充電,on-road recharging)及交通智慧電網。 例如,半自動送貨車隊排(platoons)將很快可以跨越歐洲,全自動的車隊排也預計在不久的將來可以上路,而最後幾哩就能送貨到門口的解決方案仍在摸索中,利用「微移動(micro-mobility)」技術的自動機器人在城市及住宅區送貨,現在看起來比用無人機當地送貨,似乎更符合現實。 案例研究之3:電動自行車的防鎖死剎車系統(ABS)電動自行車的市場正蓬勃發展,特別是因為COVID-19大流行帶動智慧移動的新需求。當電動自行車移動速度加快,騎士也希望從電池組電力的提升,增加騎車安全,如下圖這種重量較大且日漸受歡迎的載貨電動自行車,特別有此需求。再看看Blubrake公司新創的電動自行車的防鎖死剎車系統(anti-braking system,ABS),以感測裝置及致動器,讓車輪得以讀取路況,並發送訊號給AI驅動的系統,進而發送控制指令給剎車單元,避免剎車時前輪鎖死及後輪離地而造成翻覆危險。 展望未來 約從2007年起,全球人口有超過一半住在城市,預計在2025年,超過3分之2的人會住在都會區,未來數十年,人類對智慧城市交通的需求將會是前所未見。隨著新發明商品化,智慧城市交通的普及,可以幫助聯合國達成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的第十一項:促使城市及人類居所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性。目前,大多數的車輛在其產品的生命週期並未充分使用,希望愈來愈自動化、聯網、電動及共享的車輛,可以讓未來的智慧城市環境更加光明。 - 88
人工智慧對著作權與設計的侵權及執法影響
資料服務組人工智慧(AI)在目前的智慧財產權(IPR)執法中可以發揮什麼樣的作用? 2022年3月2日,EUIPO的IP侵權研究機構the Observatory發表一份題目為「人工智慧對著作權與設計的侵權及執法影響(Study on The Impac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n the Infringement and Enforcement of Copyright and Designs)」的研究(下稱本研究),分析AI技術對著作權與設計的侵權及執法影響。 本研究以「兩面刃」比喻某特定技術(如AI)既可被用來侵犯IPR,亦可被用來保護及執行IPR,藉以分析AI帶給人類的衝擊,並精心設計兩個故事情節,共包含20種虛構情境。一方面,呈現AI技術被用於侵犯著作權與設計等權利的現有或潛在濫用情形,另一方面,也探討AI幫助權利人或執法機關在執行上述權利時的可能運用。其中有10種情境是關於AI在實體商品的侵權及執法的潛在運用,另外10種情境是關於AI在數位內容的侵權及執法的潛在運用。 AI正在不斷演進的數位時代中持續發展壯大。本研究旨在分享執行IPR及利用AI技術執法時的一些最佳運用案例。本文特別摘譯了本研究第5.1章關於AI技術在實體商品侵權及執法的可能運用。 研究總結 AI從1940年晚期、1950年早期發展迄今,已歷經許多不同階段,但對於AI的精確定義則尚未有一致的共識,一般普遍認為AI是電腦科技的一個次領域,專注於發展可以取代人類智慧的電腦系統,以執行在一般情況下需要人類智慧才能執行的任務。 AI有許多能力(capacities),從感測(sensing)、推理(reasoning)、行動(acting),至評估(assessing),甚至預測(forecasting)的能力。 AI也有許多次領域,包括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自然語言處理(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電腦視覺(computer vision)、電腦語音(computer speech)及專家系統(expert systems)。而量子運算(quantum computing),雖然未必與AI直接相關,主要係被用於加強AI應用的能力,而可解釋AI(explainable AI),則涵蓋一連串讓用戶了解與信任ML演算法所產生結果的過程及方法。 本研究從以下四個角度,總結AI對著作權與設計的侵權及執法的影響:機會(opportunities):AI可以提升執法效率驅動力(drivers):AI用於犯罪的情形猖獗限制(limitations):AI工具的侷限性倫理疑慮(concerns):AI可能侵犯基本人權 機會:AI可以提升執法效率 AI在著作權與設計的侵權偵測及執行的效率提升上有許多機會,因為AI可以用於執行許多不同的功能,從感測、推理、行動,至評估,甚至預測。目前,AI發展的主要領域在機器學習、自然語言處理、電腦視覺、電腦語音、專家系統。而可解釋的AI是目前受到專家及政策制定者高度注意的一個領域,其他AI可以強化的領域,包括量子運算、區塊鏈、3D列印、生成設計、雲端服務及機器人,也深具發展潛能。 AI可以用於風險辨識及排定優先順序,亦可立即發現網路上的惡意軟體、導引風險事件的處置及提早發現入侵者。例如機器學習,目前已成為很重要的AI次領域,常被用在執法工具的開發,包括分析大量資訊以偵測威脅、辨識社交工程機器人(social engineering bots)、掃描圖像以偵測非法網頁或內容、改善自動內容辨識(automatic content recognition, ACR)工具及協助尋找侵權圖案。 自然語言處理可以被用於分析及阻擋如網路釣魚等攻擊,辨別詐騙行為及創造相關性分析以快速辨識侵權。在侵權執法上,電腦語音及電腦視覺也成功地受到運用,包括辨識圖案以預測未來的侵權、偵測侵權商品的行銷、及分析仿冒商標(logo)或其他圖像。量子運算,則可被用於增進AI工具處理較大量資料的能力,例如,AI與量子運算的結合可以被海關及執法機關運用在大型資料庫的圖形辨識及相似性的辨識。專家系統,則可被執法機關使用於策略的決定,如應採用何種策略來保護系統免於出現特定資安漏洞,包括與著作權及設計侵權相關的系統。 最後,要記住,在AI演算法及其應用的背後永遠都有人類。可解釋的AI,雖然無法解決所有的爭議,但可以讓執法當局更願意使用AI創新工具進行分析與預測,同時符合公平、可歸責性及透明的先決條件。無論如何,執法機關及司法單位在AI的使用上,應恪守嚴格的規範及透過內建的人類控制接受人類的監督。 驅動力:AI用於犯罪的情形猖獗 在侵權方面,為了對抗網路安全措施及規避偵測,騙徒及犯罪集團所使用的技術,可能與執法機關是一樣的。這就是俗稱的「AI/網路安全的難題(AI/cybersecurity conundrum)」,即隨著AI技術成熟並被用於網路安全,其所帶來的潛在不利也跟著上升。 對抗性機器學習(adversarial machine learning)可幫助既有網路安全措施的發現及攻克,且AI可以被訓練來突破防禦並發展動態的惡意軟體以規避偵測。釣魚、駭客及暴力攻擊(brute-force attack),未必與AI有關,但AI技術可以明顯地讓此類攻擊更有效率,譬如AI支援的密碼猜測及破解驗證碼(CAPTCHA)。AI賦能的惡意軟體可被運用於在良性應用中隱藏惡意程式碼,這是一種由特定行動或在特定時間啟動的攻擊,可以在沒有懷疑的情況下極大化惡意攻擊所帶來的衝擊。 自然語言處理工具可被用於產生深偽(deepfake)音樂影片,以生成設計為基礎的工具可以幫助侵權複製品的製作,此外,圖案辨識、電腦視覺及/或機器學習,可以偵測、刪除或複製反仿冒技術如數位浮水印等圖案。 限制:AI工具的侷限性 AI作為工具,仍面臨諸多限制,特別是:對大量且高品質訓練資料的依賴;無法處理「長尾(long tail)」問題;有限的多功能性;有賴於特定的應用情境;及AI發展者固有的偏見。 更強的機器學習演算法可以學習輸入及輸出資料之間複雜的非線性關係,但是這樣做需要大量的高品質資料,機器需要藉由感知(perceptual)及認知(cognitive)學習,以更正確地瞭解這個世界,透過強化學習(reinforcement learning)模擬真實世界的情境以覺察資訊,並將已覺察的資訊透過注意、記憶及理解轉化為抽象知識,這些都必須透過演算法的交叉、整合與優化來達成。未來的發展重點將是改善AI的創作能力、一般性用途及對世界上物體的認識。運算能力的可近性在目前仍是一個限制:量子運算仍未普及。 最後,雖然創新科技在執法的運用正在提升,然根據本研究的訪談,在著作權及設計的執法上,實際使用仍是有限的。很清楚地,AI可以幫助企業、IT專家及執法機關,進行辨識及減緩風險與威脅、預測攻擊向量、阻擋與移除侵權網站及嘗試「縮小攻擊面,而非一直追逐惡意活動(“shrink the attack surface instead of chasing after malicious activity”)」。本研究的專家們強調,隨著AI工具被用於侵權,也被用於執法的情形增加,提升執法及海關人員的科技發展意識及加強長期訓練是迫切需要的。 倫理疑慮:AI可能侵犯基本人權 隨著AI及相關技術被用於重要領域的決策及預測,包括著作權及設計侵權的犯罪打擊,AI有可能會對基本人權造成深遠的衝擊。 AI演算法係由環繞人們日常生活的科技所蒐集及處理的資料所驅動,因此,當執法機關蒐集資料時,必須全面考慮到對個人隱私權及資料保護等基本人權的尊重。AI所導致的廣泛大規模監控未來增加的可能性大增。國際上,針對AI對基本人權的衝擊及AI所引起的倫理疑慮,正熱烈辯論中。 然而,本研究的專家強調,AI在司法體系的使用也提供了一些機會,來思考如何有效地使用AI技術,而不致侵害個人隱私及影響基本權。可解釋的AI,可以確保當局有能力向法院說明,以釐清演算法如何運作及模型所使用的資料集等問題。 總體而言,目前已有大量資金投入AI及機器學習技術研發,此趨勢預計未來數年將會持續,這些AI工具及技術的取得及利用,不論是合法或違法,也預計將會增加。許多AI相關工具及技術在目前已用於著作權與設計侵權及執法,且未來亦會如此。很明確的是,所有利害關係人,包括決策者、IP保護實體、企業及執法機關,均迫切需要對AI領域有更好的瞭解、提升AI意識及強化相關能力。 人工智慧(AI)對著作權與設計的侵權及執法影響(本研究第5.1章) 本章透過EUPIPO的研究團隊精心製作的虛構故事情節,呈現AI技術與工具如何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武器侵犯著作權及設計,而執法機關可能使用那些技術偵測犯罪並加以反制,以降低侵權行為造成權利人的損失。 一、 故事主角 主角1:MarcVit公司(下稱M公司),一家著名的歐洲服飾、配件及化妝品公司。主角2:OMD,意圖侵犯著作權及設計權的犯罪集團。 二、 故事概要 M公司開發一條新的Artsters服飾線(下稱A服飾線),以原創的藝術形式呈現前所未見的設計,用於襯衫及服裝,銷售對象是年輕族群及潮人(hipsters),透過實體店與該公司網站的網路商店或商務平台進行零售。 一個狡猾的犯罪集團OMD,獲悉M公司計畫推出新的服飾生產線,意圖製造及銷售A服飾線的山寨版。 三、 10個虛構的故事情境: 【故事情境1】竊取開發中受著作權保護的創作及設計(5.1.1) OMD自M公司內部員工獲悉該公司計畫在6個月內推出新的A服飾線,意圖以AI科技竊取該公司仍在開發中且有著作權保護的藝術作品,及創新的襯衫與服裝設計,更重要的是,偷竊的時間點是在M公司尚未能將新服飾公開給消費者之前。 為了達成這個目的,OMD公司用AI執行偵查技術(reconnaissance),鎖定被認定是該公司最容易上當,且職務重要的員工,如M公司執行長(CEO)的助理。OMD利用AI技術優化魚叉式網路釣魚攻擊(a spear fishing attempt),獲得執行長的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OMD一旦可以登入執行長的電子郵件信箱收發郵件,就冒充執行長名義寄送郵件給M公司的設計團隊主管,進而取得該新服飾線的設計圖樣。 OMD也使用另一種犯罪手法,即從「犯罪即服務(Crime-as-a-Service)」集團取得以AI為基礎的軟體,這個軟體可以產出與某人聲音幾乎一模一樣的深偽(deepfake)版本,利用這個軟體,OMD產出執行長聲音的深偽版本,留言給M公司設計團隊主管,要求將新服飾線的設計圖以電子郵件寄到犯罪集團OMD可以掌控的電子信箱,OMD再把偷來的設計圖儲存在加密硬碟。 M公司相當擔心,歹徒可能在新服飾線公開之前,偷竊其原創作品及新的服飾設計,因此,M公司想辦法與執法機關合作,利用AI技術作為執法工具,防止新服裝線被提早公開曝光。 雖然OMD偷竊得逞了,但是,執法機關對該案件進行調查,且發出搜索票扣押該加密硬碟,執法機關利用AI技術破解該加密硬碟,取回含有M公司被盜的設計圖檔案。 ◆AI的應用 用於侵權的AI工具「偵查(reconnaissance)」是AI支援的機器學習(ML)技術,從社交媒體的個人檔案資料學習,分析M公司CEO助理的溝通風格,用AI工具蒐集這些資料,提供犯罪集團OMD,OMD將ML技術武器化,創造一個受M公司信任之人的分身。AI技術可以做為犯罪武器,進行網路釣魚、駭客攻擊及暴力攻擊。例如,採用自然語言處理(NLP)技術,可以被用於創造包括多個連貫段落的文字訊息,這種自然語言處理產生的文字訊息,可以被用於製作基於現有資訊的假電子郵件及簡訊,這些假訊息的根據,可能來自開放資源取得的資料,或是監視執行長或其助理電子郵件所蒐集到的訊息。即使網路釣魚的攻擊失敗,但是,AI支援的駭客攻擊、AI支援的反覆猜測密碼 (password guessing)及AI支援的驗證碼 (CAPTCHA,全自動公開化圖靈測驗人機辨識)破解技術,都可以輕易地被用於預測正確的密碼,讓OMD可以進入執行長的電子郵件帳號,這些AI技術也可以武器化,用於預測更新後的密碼。AI的生成對抗網路(GANs)技術,可以產生某人聲音的深度偽造(deepfakes)版本,如本故事情節中執行長的聲音。OMD可以利用機器學習演算法及電腦語音合成(computer speech),模仿執行長的聲音,誤導M公司的設計團隊。特別是,深度神經網路(deep neural networks)可以用於辨識語音的模式。 用於執法的AI工具執法機關可以把機器學習,特別是監督式學習(supervised learning),轉換成執法機關破解OMD加密技術(encryption)的一種功能性應用。此外,深度學習演算法,特別是卷積神經網路(convolution neural network, CNN),可被用於分類加密方法,及解決機器學習的一些侷限,如執行正確的密碼分析能力。此外,利用AI技術,可以幫助M公司強化他們的網路安全,藉由機器學習,迅速分析幾百萬件攻擊事件及辨識不同種類的威脅,例如,NLP賦能的過濾器(NLP-enabled filters)可以分類、分析電子郵件,以阻斷釣魚攻擊,且相關資訊可以提供給執法機關幫助調查。M公司可以運用AI機器人(AI bots)來進行網路自動瀏覽(crawl),辨識或偵測正在以M公司為目標的社交工程攻擊,這些AI機器人是用自然語言處理及機器學習工具編制的自學軟體應用。在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時,專業的執法部門可以運用相同的工具及方法。 【故事情境2】設計註冊詐欺(5.1.2),分為設計註冊申請案本身的詐欺,及註冊費發票的詐欺 ■【故事情境2.1】:設計註冊申請案本身的詐欺(5.1.2.1) M公司本來要對新服飾線的原創設計進行註冊,但OMD偷走了M公司的原創設計後,企圖以詐欺的手段向國家智慧財產局(以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OMD想利用AI技術陷智慧局於錯誤,進而相信M公司的原創設計是出源自OMD的創意。然而,智慧局則計畫以自建的AI技術,辨識並阻止註冊設計的騙局。 ◆AI的應用用於侵權的AI工具OMD利用生成對抗網路(GANs)及電腦視覺工具(computer vision tools)作為武器,產生一份假的註冊申請,複製非常像M公司或其他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文件,陷智慧局於錯誤。特別是,自然語言處理工具可以複製原始申請案的文字,生成模型(generative modelling)在機器學習中屬一種非監督式學習(unsupervised learning),可以自動從輸入的資料中擷取規律性或模式,產生以原始資料為基礎的新案例。用於執法的AI工具智慧局可以用機器學習創造一個系統,用以偵測是否有人正嘗試要對先前已註冊的設計進行重複註冊,生成對抗網路可以被訓練,用於判斷多個原始設計中的一部或多部是否被組合而產生虛偽的「新」設計。智慧局可以用AI支援的區塊鏈來保護註冊系統的資訊,避免弱點被攻擊。事實上,區塊鏈的密碼學(cryptography)及不可竄改性(immutability)可以提供額外的安全保護層。通常,負責設計註冊的智慧局可以用深度學習及卷積神經網路來分析及辨識視覺圖像(visual imagery),以審視形狀及圖案是否有相似之處,這個模型經過優化後即使從不同角度拍攝的圖像,也可以辨識出是否構成侵權。 【故事情境2.2】:註冊費發票的詐欺(5.1.2.2) M公司在智慧局註冊其A服飾線的襯衫及服飾的原創設計,當M公司設計註冊到期,要申請延長註冊,必須向智慧局繳納新一期註冊年費。OMD知道此事,於是寄送看起來是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寄出的發票,並指定的付費帳號,是OMD公司所掌控的帳號,該筆註冊費收受者實際為OMD,不是智慧局。 智慧局早已得知此類設計註冊費詐騙手法,爰利用AI技術事先查知M公司是被犯罪集團OMD鎖定的設計註冊人,於是警告M公司關於OMD的詐騙手法,並向設計註冊權利人重申繳納註冊費的正確帳號,M公司也將相關詐騙資訊,通知執法機關。 ◆AI的應用用於侵權的AI工具OMD利用具有圖案辨識能力及電腦視覺工具的機器學習技術,製作一張假的延長設計註冊年費的發票,與智慧局發出的原版發票完全一模一樣。OMD利用自然語言處理,創造與真實發票或其他官方文件相像的文字。用於執法的AI工具NLP賦能的過濾器,可以分類並分析M公司所收到的電子郵件,阻擋釣魚攻擊。M公司可以與智慧局分享該資訊,增加其安全機制,並與執法機關分享情報,以幫助對組織犯罪集團的調查。 【故事情境3】侵權商品的大量生產(5.1.3) M公司計畫大量生產A服飾線,以便在6個月內進行大規模鋪貨,M公司擔心侵權者在他們鋪貨之前,大量生產該新服飾商品的侵權版。 OMD想要利用AI技術,包括AI支援的機器人,極大化進行侵權商品之非法生產。 M公司已提醒執法機關注意,執法機關計畫使用AI技術阻止犯罪集團大量製造該新服飾線侵權版商品。 ◆AI的應用用於侵權的AI工具生成設計工具可以武器化,用於高效率地大量生產侵權商品。AI技術在機器人的應用可以優化侵權商品的大量製造及供應鏈的流程。OMD可以利用圖像風格遷移(neural-style transfer)技術,創造更多複製M公司原創設計的設計。*註:圖像風格遷移,透過輸入普通圖片,在神經網絡的運算之後,可以模仿創造出具有大師風格的藝術作品。通常要實現圖像風格遷移,最常使用的是卷積神經網路。 用於執法的AI工具利用深度學習及卷積神經網路發展的平台,分析及識別視覺圖像,以審視形狀及圖案的相似之處,這種模型可以辨別是否侵權,即便OMD提交的是為了規避被較落伍的AI工具發現,而從不同角度拍攝的圖像。M公司也可利用AI支援的區塊鏈,來保護由權利人共同維護的共用資料庫裡的註冊設計。AI支援的區塊鏈可用於提供一個可靠的工具,儲存與執法機關共享的資訊,以幫助對OMD的調查行動。採用機器學習工具,可以快速處理及分類資料,以便與侵權執法機關分享調查資訊。 【故事情境4】侵權商品的進口(5.1.4) OMD意圖在全球販售M公司新的A服飾線商品的侵權版,為此,OMD必須避開其商品出口目的地的各國海關查緝。OMD希望利用AI技術幫助其規避海關檢查,以免商品遭到扣押。OMD希望AI可以幫忙….. 在不同國家成立空殼公司,為了讓海關官員無法知道侵權商品進口行為的背後主謀是OMD找到侵權商品最不會被海關扣押的貨物進口港找到侵權商品隱藏在貨櫃裡的最佳方法找到從入口港將貨物運送到非法工廠的最佳交易路徑海關官員則希望利用AI技術,找出進口侵權商品的空殼公司背後的真實負責人,並將其身分公開,同時,希望利用AI軟體,偵測藏在貨櫃內的侵權商品。 ◆AI的應用用於侵權的AI工具OMD可利用機器學習創建一個系統,以找出非法工廠與進口港之間最快速的路徑、選擇合適港口及幫助在貨櫃內藏匿侵權商品,降低被海關官員偵測到的風險。這個系統可以隨時更新。OMD可以利用專家系統(Expert system)來優化其供應鏈的決策過程。OMD可以利用對抗性機器學習(adversarial machine learning)躲避海關檢查。具體而言,OMD可以執行這項以AI為基礎的技術,改變交易的路徑及優化侵權商品的隱匿。對抗性機器學習是一項可以欺騙ML模型的技術,讓偵測組織型犯罪集團非法活動的ML模型誤判,例如,OMD可以用對抗性機器學習技術提供錯誤的輸入數據,或「假標記(false flags)」,讓海關官員使用的模型無法正常運作,以致產生錯誤的資訊。為了有效使用對抗性機器學習,OMD必須對海關官員如何使用AI來偵測侵權有充分的瞭解。假如執法人員或海關官員使用某個ML模型,OMD可以用ML模型萃取攻擊(ML model extraction attack)取得它的功能資訊。這種「逆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的策略,可以被用於辨識或甚至可能複製一個相同的神經網路。 用於執法的AI工具海關官員可以用ML圖案辨別工具來辨認與進口侵權商品相關的風險指標。在更複雜的案例,海關或執法人員可以使用AI結合量子計算(quantum computing),來辨認大型資料集中的圖案,並找到它們的相似處,如找出貨物的特徵以預測該貨物是不是侵權商品。量子運算的強大處理能力讓區域規模或全球規模的大型資料分析成為可能。專家系統(Expert System)模擬人類專家的決策過程,可以用來決定在特定情境下最適當的策略或弱點。 【故事情境5】侵權商品在侵權人控制的實體商店銷售(5.1.5) M公司用AI產生的特殊視覺防偽技術,為其新服飾線製作標籤,讓顧客得以用M公司的APP進行掃描,以確認他們在商店所購買的服飾是真品,M公司定期修改這個視覺防偽技術,讓複製更困難。 OMD則希望用AI技術,複製M公司這項視覺防偽技術,並追蹤其定期修改,以在OMD掌控的商店成功地銷售侵權品。 M公司與執法機關分享關於這項AI產生的視覺防偽技術,希望政府機關可以在調查侵權商店時,用AI來查出OMD的侵權品。 ◆AI的應用用於侵權的AI工具OMD可以用圖案辨認、電腦視覺和/或機器學習來發現或複製這個視覺防偽技術上的圖案。 用於執法的AI工具M公司可以採用AI支援的區塊鏈技術,創造並獲得一個標籤、條碼或圖形,讓客戶得以確認產品真偽,M公司並將上述技術與調查本案的執法機關分享。在經由政府調查機關獨立確認之後,可提供給檢察機關於法庭上提出,成為重要佐證。機器學習可用於創造受到保護的視覺身分(visual identity)。利用電腦視覺工具,執法機關可以辨識出OMD的侵權品。 【故事情境6】侵權商品在第三方控制的實體商店銷售(5.1.6) M公司嚴格管控其新的服飾線商品在第三方商店的批發價格,在不同的國家,批發價格也有所差異。 OMD為了要以稍低於M公司批發價的價格,銷售M公司新服飾線的侵權品,使用AI技術追蹤M公司批發價定價的變化,以及在不同國家的價位。 為了反擊,M公司將機敏性定價資料與執法機關分享,讓政府機關可以用其AI技術開發價格比較工具,來找出利用價差進行侵權的服飾商品。 ◆AI的應用用於侵權的AI工具OMD可以利用機器學習及自然語言處理,分析A服飾在不同國家的價格差異,並追蹤其變化,最終調整其銷售策略。 用於執法的AI工具執法機關利用機器學習創設自己的平台,作為一個比價工具。執法機關使用深度學習工具,獲得對各種侵權類型的了解,以偵測及預防犯罪。發展專家系統,創設一個介面,以利用所產出的資料分析侵權的類型,並決定對未來犯罪活動的預防對策。 【故事情境7】商業包裝外觀(Trade dress)的侵權(5.1.7) 伴隨新的服飾線,M公司另外推出一條A化妝品線,包含化妝品容器的形狀及顏色,雖未具功能性,但有獨特性、具識別性且難以複製。 OMD試圖利用AI技術來模仿M公司該化妝品容器的特殊形狀及顏色,並在實體及網路商店銷售。 M公司提供該化妝品容器之特殊顏色的組成資料予執法機關,讓其可以用自己的AI工具,區別原創的色彩與OMD贗品的差異。 ◆AI的應用用於侵權的AI工具OMD可以用電腦視覺技術,分辨並複製新的A化妝品容器的特殊形狀及顏色。AI技術在機器人的應用可以改善製造流程,讓OMD得以更快速且便捷地製造侵權商品。 用於執法的AI工具執法機關可以使用電腦視覺技術來辨別新的A化妝品線的特殊顏色及形狀,並分辨OMD的侵權商品與M公司商品的包裝外觀差異。以深度學習為基礎的光學字元辨識(OCR)工具,可以辨識並區分網路銷售的化妝品的侵權複製品,與真品的差異。由AI自動化的網路爬蟲(web crawlers),可以找到OMD用於行銷侵權商品的資料類型(例如:網域名稱、仿冒品網站的內容、相似名稱的網站及商品或Javascript程式語言)。網路爬蟲的目標是要了解網站內容。執法機關可以將機器學習技術用於辨識網站上相關的特殊資料類型,包括隨著時間演進網站上資料結構的改變。最後,執法機關可以利用自然語言處理來分析使用者行為,及其分享的內容,找出騙徒。 【故事情境8】由侵權者控制的網路商店的行銷(5.1.8) M公司透過自建的零售網站及經由商務平台,在網路上行銷及出售其新服飾。 OMD利用AI技術瀏覽M公司新的A服飾線各項襯衫及服裝的網路清單,找出最受歡迎的服裝款式,並用此資訊在OMD控制的電子商店銷售這款服裝的侵權版。OMD將此資訊儲存於加密硬碟及伺服器。 執法機關利用AI,系統性地辨識、沒入、及移除儲存OMD所有資料的伺服器。執法機關也運用AI技術,破解OMD在硬碟及伺服器上使用的加密技術。 ◆AI的應用用於侵權的AI工具利用機器學習、電腦視覺及語音技術的網路爬蟲,可以被OMD武器化,用來監視網站,並辨識最受歡迎的A服飾線的服裝設計。 用於執法的AI工具執法機關可利用機器學習技術,自動化網路爬蟲以找出OMD使用的資料類型(例如:網域名稱、仿冒品網站的內容、相似名稱的網站及商品或Javascript程式語言) 。以深度學習為基礎的光學字元辨識(OCR)工具,可以用於識別並區分OMD網路上銷售的新服飾的侵權版,與真品的差異。電腦視覺技術,可以用於追蹤侵權商品的行銷,特別是自然語言處理的文字辨識技術,可以分辨字體與原創設計的相似之處。自然語言處理可以用於分析使用者行為及其分享的內容。機器學習可用於破解OMD所使用的加密技術。深度學習演算法,特別是卷積神經網路,可用於分類加密方法及解決機器學習的限制,如執行正確的密碼分析能力。自然語言處理的機器翻譯也可以協助網站翻譯,分辨其他語言的侵權內容。 【故事情境9】第三方網路市集(表網,surface web)的行銷(5.1.9) M公司透過熱門的第三方商務平台,在網路上行銷及出售其A服飾。 OMD利用AI技術瀏覽M公司A服飾線各項襯衫及服裝的網路清單,辨識最受歡迎的服裝款式,並用此資訊在第三方商務平台銷售這款服裝的侵權版。 國家產品安全主管機關及其他執法機關,購買及使用第三方的AI賦能產品,進行:(1) 辨識第三方賣家,如企圖販售侵權商品的OMD犯罪集團成員(2) 移除侵權商品的清單 這樣,主管機關找到侵犯M公司著作權及設計的OMD成員。 ◆AI的應用用於侵權的AI工具機器學習、電腦視覺及自然語言處理,均可被OMD用作武器來監視網站,並找出最受歡迎的設計,之後在網路上銷售侵權商品。OMD也可以利用AI結合虛擬實境(VR)/擴增實境(AR),發展一個網路客群輪廓(persona),在社交媒體的網路市場行銷侵權商品。如此,在推出不同行銷活動時,OMD成員可以隱匿其身分。 用於執法的AI工具執法機關可利用機器學習自動化網路爬蟲,辨識OMD所使用的資料類型(例如:網域名稱、仿冒品網站的內容、相似名稱的網站及商品或Javascript程式語言) 。執法機關可以用AI來做概率猜測(probabilistic guessing),例如,預測一段文字的下一個字,或從曾看過的網頁文字辨認可疑的訊息。M公司可利用以深度學習為基礎的光學字元辨識(OCR)工具,與執法機關合作調查案件。自然語言處理可以分析使用者行為及其分享的內容。電腦視覺技術,可以用於追蹤侵權商品的行銷,自然語言處理的文字辨識技術,可以分辨字體與原創的相似之處。一旦建立侵權商品清單,執法機關可以申請命令強迫第三方商務平台下架清單上的侵權商品。 【故事情境10】第三方網路市集(暗網,dark web)的行銷(5.1.10) OMD用AI技術在暗網的第三方市集,銷售M公司最受歡迎A服裝款式的侵權版,暗網交易僅接受以加密貨幣作為支付工具。 執法機關雇用電腦取證專家,或自家對加密貨幣有專業知識的「網路巡邏隊(cyber patrol)」,來分析OMD的加密貨幣交易及辨識OMD犯罪集團成員。 執法機關使用AI工具找出在暗網的不同平台銷售侵權服飾的OMD附屬賣家們的相似處,如果可以,在跨越暗網及表網的平台上,追蹤這些侵權賣家的動態。 ◆AI的應用用於侵權的AI工具機器學習、電腦視覺及自然語言處理,均可被OMD用作武器來監視網站,並辨識最受歡迎的設計,之後複製該設計並在暗網上公開銷售侵權商品。 用於執法的AI工具「網路巡邏隊」可充分利用先進科技包括AI工具,參與調查。在許多歐盟國家,以及非歐盟國家,專業的執法小組或「網路巡邏隊」均有受訓練,會利用網際網路或暗網,執行對嚴重犯罪的調查。這些調查小組也會執行仿冒商品及盜版案例的調查。執法機關可利用機器學習自動化網路爬蟲,辨識OMD所使用的資料類型(例如:網域名稱、仿冒品網站的內容、相似名稱的網站及商品或Javascript程式語言) 。執法機關可以用AI來做概率猜測,例如,預測一段文字的下一個字,或從曾看過的網頁文字辨認可疑的訊息。「網路巡邏隊」可利用以深度學習為基礎的光學字元辨識(OCR)工具來調查案件。自然語言處理可以在網路上尋找特定資訊。探索式分析(數學分析)可以找出資料集的相關性。這種AI賦能的工具也可以用於辨識在暗網上相類似的網域/賣家。以機器學習為基礎的先進分析技術,可以被執法機關使用在確認加密貨幣地址所有人的身分,特別是,監督式機器學習可以辨識加密貨幣群聚(cluster),並指定一個類別給它,以幫助辨識控制的實體。AI可以利用圖形分析「追蹤金流(follow the money)」,偵測在區塊鏈上地址之間的相關性。 - 89
日本METI公布「標準必要專利(SEP)授權的誠信談判指南」
資料服務組2022年3月31日,日本經濟產業省(METI,下稱經產省)公布「標準必要專利(SEP)授權的誠信談判指南(下稱本指南)」。本指南係日本政府所制定,規範SEP持有人(下稱專利權人)及實施人在參與SEP(包括日本專利)授權談判時,應遵循的誠信(善意)談判規則。 近年來,因為標準的廣泛使用及標準必要技術的複雜性,SEP的授權在全球出現許多紛爭。特別是,隨著第四次工業革命的演進,許多產品將走向電腦化,且資料的處理將為產品創造新的附加價值,在不同產業間的SEP授權,特別是日本的優勢產業(如汽車、工程機械及工廠),預計未來將會擴大發展。因此,仔細思考能有效解決此類紛爭的措施,對日本而言,至關重要。 針對上述情況,日本METI所屬的競爭環境整備室及智慧財產政策室召開了「SEP授權環境研究小組」會議(以下簡稱「研究小組」)。該研究小組係由產業代表及智慧財產與競爭法的專家所組成,針對一些對日本較合宜可取的措施進行討論。考慮到因SEP的授權談判尚缺乏明確規則,以致專利權人及實施人要面對低預測性及透明度不足的問題以及國際趨勢,METI表示,「日本政府將迅速考慮,並對外宣傳專利權人及實施人雙方都應遵守的誠信(善意)談判規則」,並在2021年7月研究小組的期中報告中公布,讓當事人之間的誠信談判,不但可以鼓勵紛爭的早期解決,亦可避免非必要的爭議,從而促進日本的產業發展。 依該政策,METI就SEP授權談判中的各主要步驟所應採取的行動,向國內外公司等徵求意見,METI也在網站上針對相同主題徵求公眾意見。研究小組在對誠信談判進行討論時,會參考這些回饋意見。隨後,METI根據討論結果,制定了「標準必要專利(SEP)授權的誠信談判指南」,METI同時也發布了一份報告,說明研究小組制定本指南的討論過程。 本指南是日本政府制定的誠信談判規範(norms),參與SEP授權談判(包括日本專利)的所有專利權人和實施人都應該遵守,希望透過提高談判的透明度及可預測性,創造良好的授權環境。惟本指南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使遵循了本指南規範,也不保證就會在個別案件中被判定為合乎誠信談判,因為SEP的授權談判,目前尚無明確的全球一致規則。但是,METI期望與SEP授權談判相關的各方關係人,例如談判中的各方及司法單位,可以使用本指南,因為METI在制定該指南時,考慮了國內外公司等,及產業代表、日本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領域專家們的意見。METI也將利用本指南來達成一個合宜的SEP授權環境。 SEP授權談判過程的四個步驟 本指南指出,SEP專利權人及實施人應採取的SEP授權誠信(善意)談判的四個步驟,如下: 步驟一:專利權人提出授權要約(Licensing offer)當專利權人向實施人提出SEP授權要約時,專利權人應自願或依實施人的要求,提供系爭專利的相關資訊,如下:專利號列表申請專利範圍與技術標準的逐項對照表(侵權對照表,claim chart)實施人的產品與對應的技術標準相符的資訊表明願意基於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條件授權的承諾及對應的標準號碼當專利權人提供申請專利範圍與技術標準的逐項對照表,在實施人請求之下,專利權人最好不要將這個逐項對照表納入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的範圍。因為如果侵權對照表不含機密事實,專利權人要求實施人簽署保密協議,可能被視為非善意行為;反之,實施人對含有機密資訊的侵權對照表拒絕簽署保密協定,實施人被認為非善意行為的可能性將增加。 步驟二:實施人表達在FRAND條件下簽訂授權契約的意願 如果專利權人已採取步驟一的行動,實施人應該對專利權人表達在FRAND條件下取得授權的意願。即使實施人表達取得授權的意願,同時保留在談判過程中,對系爭專利的必要性(essentiality)、有效性(validity)或侵權該當性提出挑戰的權利,實施人以誠信(善意)的方式表達在FRAND條件下取得授權的意願,也不容否認。 即使在實施人表達取得授權意願之後,如果實施人需要專業人士的知識以進行授權談判,專利權人也不應該阻止實施人將專利權人所揭露的資訊提供給其供應商、律師或專利師等。 步驟三:專利權人提出具體的授權條款 如果實施人已經採取步驟二的行動,專利權人應該向實施人提出具體的授權條款,包括權利金。除了要說明權利金的計算方式,專利權人應該利用一些合適的資訊向實施人解釋授權條款是合乎FRAND的,例如專利權人過去曾與第三方簽訂的授權協議條款、專利池(patent pool)支付的授權金費率及法院的案例,讓實施人可以客觀明白專利權人所提出的授權條款是合乎FRAND的。 步驟四:實施人如果拒絕步驟三的所提出的授權條款時,應提出反要約(counter offer) 如果專利權人已採取步驟三的行動,但實施人拒絕接受該授權條款,則實施人應提出包括授權金的條款以作為反要約。實施人除了應解釋權利金的計算方式,利用一些合適的資訊向專利權人解釋授權條款是合乎FRAND的,例如實施人過去曾與第三方簽訂的授權協議條款、專利池支付的授權金費率及法院的案例,讓專利權人可以客觀明白實施人所提出的授權條款是合乎FRAND的。 - 90
UKIPO發現部分工業設計申請日登載錯誤
資料服務組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發現,自2016年9月推出工業設計數位服務以來,針對下列申請案,有部分申請日期登載錯誤的情形:於週六下午1點後、週日或國定假日所受理之工業設計申請案(未聲明優先權者)於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所受理之工業設計申請案(聲明優先權者)大部分工業設計受理時間並非於上述時間受理,故不受影響。然而,根據工業設計法,上述所列時間並非英國智慧財產局的上班時間,因此應將於上述時間所受理的申請案,法律上視為為次一工作日申請。同理,其註冊及到期日亦應依更正後之申請日順延調整。為了於註冊資料上顯示正確的日期,英國智慧財產局決定更正所有受到影響的工業設計。於更正前,英國智慧財產局預計於12週內以信件通知所有受影響案件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異議英國智慧財產局援引1949年工業設計法第21條規定之程序進行資料更正。若工業設計之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拒絕更正目前所登載之資訊,得於收到更正通知時,要求舉行聽證程序。相關工業設計之利害關係人,若對於資料更正有異議,且要求舉行聽證程序,應於2022年4月13日前與英國智慧財產局聯繫。前述利害關係人得於聽證程序中向受過培訓的資深聽證人員進行答辯,聽證人員將斟酌各該論點後做出決定。更正時間英國智慧財產局於4月13日後進行更正,預計於數週內更正完畢,並於完成更正後進行通知。更正登載之日期將顯示於英國智慧財產局於工業設計檢索系統中。 - 91
EPO核發新設計的電子專利證書
資料服務組歐洲專利局(EPO)自2022年4月1日起,對已於歐洲專利公報(European Patent Bulletin)公告核准的專利,核發新版設計的數位專利證書。新設計反映了EPO對於數位化、現代化、創新及永續性的信念,並透過記載發明名稱及公告日,強化了專利證書與專利間的關聯性。而現行已載明於專利證書上的資訊,如:申請人姓名則將繼續保留。除了專利證書的新版面設計外,民眾取得專利證書的方式也有所改善。申請人或代理人將能透過郵箱(Mailbox)下載專利證書,此項措施使申請人可快速且安全地檢索專利證書,並對EPO無紙化的永續性目標有所貢獻。目前已有超過5000名民眾在EPO開通Mailbox服務,安全地處理其與EPO間的通信。 - 92
IP Australia宣布含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符合WIPO ST.26標準
資料服務組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宣布自2022年7月1日起,含核苷酸及/或胺基酸序列表的國內專利及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國際專利申請,皆須符合WIPO ST.26標準。WIPO ST.26標準適用於包括以下序列表的所有發明專利申請案:具有10個或以上全面定義的殘基的任何核酸序列(DNA、RNA)具有4個或以上全面定義的殘基的任何肽(包括環肽)序列。新標準將取代現行WIPO ST.25標準新標準將允許申請人在申請發明專利時,能檢附同時符合國內及國際標準的序列表。並能更簡易地於全球進行專利資料交換及檢索。如何準備符合WIPO ST.26標準的序列表為了協助申請人能符合WIPO ST.26標準,WIPO提供了WIPO序列工具(WIPO Sequence)。IP Australia鼓勵這些正在或計畫提出包含序列表的專利申請人可以善加利用這個工具。為新制做準備IP Australia強烈建議所有符合狀況的專利申請人及代理人,於2022年7月1日之前,熟悉使用WIPO序列工具,以因應新制。資源WIPO舉辦了各種線上培訓研討會,以協助專利申請人了解WIPO ST.26標準,以及使用WIPO序列工具編寫(列於相關連結)。 - 93
澳洲設計法新修正使設計保護更便利
資料服務組澳洲設計法新修正,已於2022年3月10日生效,將提供設計申請人於尋求設計保護時更多彈性。 澳洲智慧財產局(下稱澳洲智慧局)副局長及設計註冊官Paula Adamson女士表示,此次設計法的修正,反映澳洲智慧局重新聚焦於讓澳洲企業更容易使用IP制度。她並表示,最近設計法的改革只是幫助客戶獲得設計權的一步,澳洲智慧局將致力進一步改革澳洲設計制度,流程上的改善僅是其中一環,而澳洲智慧局作為澳洲IP制度創新領導者的旅程,才剛要啟航。 本次修正已於2021年9月20日獲皇家批准,修正重點有(一)至(七),其生效日期及內容,如下: 生效日期 修正重點2021年9月11日 (七)第1、2部分2022年3月10日(一)至(六)、(七)第3部分 (一) 優惠期延長至12個月 本次修法將優惠期由原來的6個月延長為12個月。讓設計申請人在申請保護之前,因意外公開,或因不瞭解其應在設計作品公開前申請保護,以致在申請前公開其設計者,仍得享有12個月的優惠期。 如設計之原始公開符合以下事實,則得在優惠期內申請保護:設計人自己所為之公開;設計人以外之設計所有人,如雇主或權利繼受人,所為之公開;設計人或設計所有人授權之人所為之公開(如設計所有人授權行銷公司之公開揭露); 未經設計人或設計所有人同意,逕行取得設計之人所為之公開(如設計被盜)。 以下設計之公開,不得適用優惠期:設計註冊官(the Registrar of Designs)所為之公開。國外及國際設計局所為之公開。 為期12個月的優惠期制度,已於2022年3月10日起生效,要注意的是僅適用於在當日或之後的設計申請案,且僅適用於當日或之後才發生的公開揭露。 (二) 申請前先使用之侵權豁免 申請前先使用之侵權豁免規定,係在導入優惠期制度後,因為第三人可能無法得知該設計人打算在優惠期間申請設計保護,而對設計人及第三人權利的衡平措施。 此項修正,保護第三人免遭他人主張設計侵權。適用情形必須是第三人在註冊設計優先權日之前已開始使用相同設計,無論該設計係第三人獨立創造,或是在優先權日之前,因設計所有人之揭露而複製該設計。 申請前先使用之第三人得繼續使用(using)、製造(making)、進口(importing)及銷售(selling)該註冊設計之產品,不用擔心在該設計註冊之後被控侵權提起訴訟。此外,從申請前先使用之第三人處合法取得產品者,亦准予使用或銷售該產品,不致構成侵權。 (三) 自動註冊-刪除請求公開的規定 本修正對設計之申請註冊流程進行簡化。對於2022年3月10日當日或之後的設計申請,申請人可於申請後6個月內請求註冊,申請人如未請求註冊,其設計申請將自動進入註冊流程,申請人如不擬註冊該設計,必須在申請後6個月內請求撤回該申請,而設計一旦註冊後,將進入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後將予以公開。此修正因申請人無須請求註冊,而簡化流程,且刪除之前申請人可選擇對尚未註冊之設計請求公開之規定。 (四) 註冊前「不知情侵權者」的救濟 本修正擴大目前的「不知情侵權者(innocent infringer)」抗辯,讓無法知道設計已受註冊保護的第三人得以避免不確定的侵權風險。設計從提交申請到完成註冊的過程,約需要6個月的時間,在這段期間,因該設計尚未對大眾公開,第三人即使進行檢索,亦無法得知該設計已經受到註冊保護,以致不知情的第三人可能被告侵權。 此時,第三人可提出抗辯,證明其對於該設計申請案之存在並不知情,且亦無法期待其得以合理方式知悉該已註冊設計申請案之存在,行使「不知情侵權者」抗辯,得以讓不知情的第三方在註冊前的設計使用,不致因侵權訴訟而被索賠。 針對不知情侵權訴訟案件,目前法院有裁量空間可以做出以下決定: 拒絕判給損害賠償。減少損害賠償。拒絕判給所得利益。 (五) 專屬被授權人提起侵權訴訟的權利 專屬被授權人是指被授予關於該設計相關所有權利之個人或公司,排除所有其他人,包括設計所有人等的使用權利。 依修正前澳洲設計法規定,僅註冊設計所有人(權利人)可以提起侵權訴訟,專屬被授權人則被排除在外,有礙專屬被授權人實施該設計權。因此,本次修法加入專屬被授權人亦有提起侵權訴訟之權利,如此可確保專屬被授權人有效實施已支付授權金的設計權,因為他們可能是設計侵權的最大受害者。 (六) 簡化形式要件的更新 形式要件,是指關於要求申請案必須包含那些資訊,以及設計圖式應如何提交的相關規定。 修法前,澳洲智慧局受理的設計申請案,其形式要件的規定係以澳洲設計規則(the Design Regulations)來規範。鑒於該局電子化申請已達99%,為使形式要件規定之更新更符合效率,以因應現代科技不斷變化的腳步,此次修法,賦予設計註冊官以書面指示(written determination)規範設計申請案所應符合之形式要件的權力,廢除以法律規範形式要件。 (七) 其他修正 澳洲設計法新修正尚有其他微調,這些修正幫助澄清疑義及簡化設計制度,計有以下3個部分:第1部分:知情使用者的認定標準第2部分:設計註冊應予撤銷事由第3部分:註冊設計的復權效力 - 94
USPTO新報告:全球尚無主導5G技術的創新者
資料服務組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發布一份新報告「企業研發5G技術的專利活動」,檢視全球5G技術廠商的專利家族,發現尚未有全球5G技術創新競賽的領先者。美國商務部長雷蒙多(Gina Raimondo)表示,5G及下一代的無線通訊技術將在生活各方面影響美國勞工及企業,並有助於縮小數位落差。商務部全力支持,包括5G技術等高階無線技術的投資,並肯定美國在這方面的領導地位。USPTO局長 Drew Hirshfeld表示,數十年來,從個人電腦到衛星技術的科技創新,戲劇性地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相關發明活絡了數位經濟,使民眾能從5G無線通訊網路發展中受益。本報告檢視5G相關技術專利的整體趨勢,並分析4項CPC分類號發明專利最多的5G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趨勢及價值指標。報告顯示,在過去十年,有6家公司-高通、愛立信、華為、LG、諾基亞及三星,持續發展且不間斷提出與5G相關之專利申請。該報告並檢視以下4項5G關鍵技術,在2010至2021年所提出的專利申請量:(1)區域無線資源管理(H04W 72);(2)傳輸路徑多用途裝置(H04L 5);(3) 無線電傳輸系統(H04B 7);(4)傳輸系統中數據錯誤檢測或校正(H04L 1)。在這4項關鍵技術領域,高通和LG表現最為活躍,其次依序是三星、華為、愛立信及諾基亞。並就與競爭力相關的市場覆蓋率、技術相關性、發明激進性、法律寬度、專利寬度等5項專利屬性指標進行衡量後,依研究報告顯示,此6家技術領先公司各有優勢,未有單一公司獨占鰲頭。該報告結論肯定美國在5G創新方面仍具有高度競爭力。以下摘錄本報告第I、III、IV及V部分內容。【第I部分】前言美國「國家安全5G戰略實施計畫(the National Strategy to Secure 5G Implementation Plan)」呼籲美國政府應針對該國5G製造商和供應商的全球競爭力及經濟脆弱性進行瞭解及評估。先前的幾個研究報告對5G技術的領導地位主張分歧,有可能是因為不同報告使用的特定資料及研究方法,而得出不同結果。鑒於以往報告的結論不一,本報告使用多種的研究方法檢視多個資料集,以不同類型的5G專利家族及經濟學家認為更具重要意義或經濟價值的專利屬性(patent attributes)作為衡量指標。透過與以往不同的新視角來檢視5G專利活動,對比之前的研究報告,本報告在評估全球5G創新上,無疑地產出了更豐富的結論。本報告分為5個部分,【第I部分】前言,【第II部分】回顧5G標準發展的基礎知識,包括要求參與5G標準發展的技術貢獻者,必須針對其所提出的專利或申請,「宣稱(declare)」該技術可能是5G標準制定所必要的技術。【第III部分】則就那些已宣稱為5G相關專利家族的公司,其中數量最多者進行分析,包括所謂的「三局(USPTO、EPO、JPO)專利家族(triadic patent families)」。經濟學家普遍認為在比較5G相關專利申請的全球競爭力方面,「三局專利家族」是更具有參考價值的資訊。【第IV部分】檢視先前的研究報告未曾納入考慮的資料,即USPTO受理最多的4項5G相關核心技術的專利家族,各公司專利組合的屬性比較,以識別有哪些5G公司的核心技術在美國市場的布局,表現最為活躍。而這些專利屬性是經濟學家認為可以代表高專利價值的指標。【第V部分】則是結論。【第III部分】宣稱為5G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專利家族數量比較:「全球」vs.「三局」「全球」專利家族,是指在全球各地提出申請的專利。檢視宣稱是5G標準必要的全球專利申請是一個全面性的務實作法,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對專利家族的品質可能會造成誤導,例如專利所有人在其國內大量提出申請,但卻未在海外主要市場提出申請。因此,本報告同時也檢視「三局」專利家族的數量。國際組織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OECD)及世界銀行,已將「三局」專利家族數量視為衡量一國經濟實力的指標,依據OECD的定義,「三局」專利家族,表示申請人的發明在USPTO、EPO及JPO各至少提交一件專利申請案,或有一件核准專利。本報告所使用的資料集(dataset),涵蓋2021年5月前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已宣布與5G無線通訊技術標準有潛在相關的專利及申請(下稱ETSI已宣布之5G相關專利),從IPlytics資料庫取得,共計10萬6,000件ETSI已宣布之5G相關專利及申請。約70%的上述專利係由7家領先公司所提出,這7家領先公司包括愛立信(Ericsson)、華為(Huawei)、LG、諾基亞(Nokia)、高通(Qualcomm)、三星(Samsung)及中興通訊(ZTE)。比較結果圖1為這7家公司所有ETSI已宣布之5G相關「全球」專利家族數量及「三局」專利家族數量的對比。資料顯示,領先公司在「全球」及「三局」已宣稱之5G相關專利家族數量有強烈對比。本研究期間的「全球」5G相關專利申請數量,如圖1(a)顯示,華為的5G專利家族數量最多,其次是LG、高通和三星。華為已宣稱之5G相關專利家族件數,高於第二大的LG約12%,比高通多近25%。中興通訊已宣稱之5G相關全球專利家族件數,也超過諾基亞或愛立信。 然而,如圖1(b)顯示,若以「三局」的5G相關專利家族件數計算,將得到迴異的結果。首先,「三局」專利家族在衡量專利價值上,相對於「全球」專利家族,門檻較高,因此,各公司在「三局」的已宣稱之5G相關專利家族數量顯著變少。從圖1(b)的縱軸最大值800件,而圖1(a)的縱軸最大值為5,000件可知。與圖1(a)相同時點的統計,高通在「三局」的已宣稱之5G相關專利家族的件數最多,其次是三星、LG及華為。圖1也突顯出華為及高通等公司,在「全球」及「三局」已宣稱之5G相關專利數量的差異情形。華為在「全球」已宣稱之5G相關專利家族大約4,600個,在「三局」已宣稱之專利家族僅有400個。相反地,高通在「全球」已宣稱之5G相關專利家族比華為少了約1/4,但在「三局」已宣稱之專利家族則多達750件。三星及LG在「全球」及「三局」已宣稱之5G相關專利家族數量,均名列前茅。中興通訊則在這兩項數量表現出最大的反差,中興通訊已宣稱之5G相關「全球」專利家族件數,排序在諾基亞和愛立信之前,但已宣稱之「三局」專利家族數量則排序最後,遠遠輸給倒數第2的諾基亞,件數僅占諾基亞的1/6。因為「三局」專利家族被認為是價值較高的技術,在5G技術領先的7家公司,其「全球」及「三局」的專利家族數量有明顯的不同,因此,在對公司的5G專利活動進行評估時,應同時考量這兩種衡量指標。【第IV部分】專利申請量最多的5G技術及競爭力指標此部分檢視2010至2021年5月止,各公司5G核心技術在USPTO的申請情形,以及其專利組合的競爭力與屬性。2010至2021年5月止,IPIytics資料庫中USPTO受理的ETSI已宣布之5G相關專利及申請件數,共計約2萬2,000件,是本報告資料集10萬6,000件的子集。本研究僅限於USPTO受理的5G相關申請案,是為了進行公司之間比較,因為跨司法管轄區進行專利品質指標的比較是有困難的。雖然5G標準涵蓋了廣泛的技術,但其中4項核心技術的專利申請,即占USPTO受理的 ETSI已宣布之5G相關專利及申請件數近一半,在這4項技術中,前述的6家5G公司(排除件數較少之中興通訊)即占75%至85%。依照合作專利分類 (CPC),這4項5G核心技術是:(1)區域無線資源管理(CPC分類號 H04W 72);(2)傳輸路徑多用途裝置(CPC分類號 H04L 5);(3)無線電傳輸系統(CPC分類號 H04B 7);(4)傳輸系統中數據錯誤檢測或校正(CPC分類號 H04L 1)。表1顯示了USPTO受理6家領先公司在4項核心技術的ETSI已宣布之5G相關專利申請件數及全球專利家族,同時也提供三局專利家族占比及2021年5月前專利申請核准比例。表1:USPTO受理領先公司在4項核心技術領域的ETSI已宣布之5G相關專利申請組合(2010年至2021年5月) 高通華為諾基亞愛立信三星LG區域無線資源管理(CPC分類號 H04W 72)申請件數546(2)343(4)169(6)197(5)493(3)932(1)三局占比45%23%31%43%39%42%核准比例69%88%89%92%87%93%家族數量433(2)268(4)139(5)130(6)301(3)552(1)傳輸路徑多用途裝置(CPC分類號 H04L5)件數640(2)249(4)70(6)109(5)437(3)793(1)三局占比38%30%27%45%34%40%核准比例70%88%91%86%86%91%家族數量524(1)189(4)66(6)79(5)327(3)516(2)無線電傳輸系統(CPC分類號 H04B 7)件數216(3)175(4)36(6)110(5)284(2)372(1)三局占比38%37%19%42%31%41%核准比例75%97%92%92%92%93%家族數量168(3)132(4)34(6)76(5)228(2)258(1)傳輸系統中數據錯誤檢測或校正(CPC分類號 H04L 1)件數304(1)122(4)40(6)100(5)226(3)258(2)三局占比37%30%23%45%32%42%核准比例72%97%93%96%89%88%家族數量266(1)101(4)39(6)69(5)181(3)184(2)*括弧內數字為公司活躍程度排序從選定的4項 5G 核心技術的專利申請觀察,尚無明顯的領先者。以USPTO 受理的ETSI已宣布之 5G相關專利申請件數計,LG在「區域無線資源管理」、「無線電傳輸系統」及「傳輸路徑多用途裝置」技術,申請件數最多,而高通則在「傳輸系統中數據錯誤檢測或校正」技術,申請件數最多。在專利家族的數量上,各公司的活躍程度排序大約與申請件數一致,僅高通在「傳輸路徑多用途裝置」技術,專利家族數量超過LG,居領先地位。華為,在這4項核心技術領域,無論是在專利申請件數,還是專利家族數量,均落後高通、LG和三星,排序第4。 而三星,除了在「無線電傳輸系統」排序第2,在其他核心技術領域均排序第3。 與競爭力相關的專利屬性指標 本報告針對超過2萬2,000件 ETSI已宣布之5G相關專利申請,進一步分析其與經濟學家已認定的與技術競爭力相關的5個專利屬性指標: 市場覆蓋率(Market coverage):此指標反映該公司之專利家族所布局的經濟體GDP大小。在較大經濟體布局的專利申請,得分較高,反之,得分較低。市場覆蓋率被視為衡量專利價值的一項指標。技術相關性(Technical relevance):此指標反映該公司專利或已公開申請案被其他專利或申請案認定為先前技術而被引證的次數。但因許多專利申請案的公開時間相對較短,此指標應謹慎使用。 發明激進性(Radicalness):此指標代表經濟上新穎性,計算該公司之專利或申請案中引用其他專利作為先前技術的數量,並加計該被引證專利所引用的先前技術文獻數量。通常,先前技術的引證數量愈少,該發明的激進性愈高,激進性的得分愈高,代表該發明在特定技術領域的新穎性程度愈高。法律廣度(Legal breadth):此指標計算申請專利範圍中最短獨立請求項的字數,通常,越短字數的獨立請求項代表法律廣度越大,反之,則法律廣度越小。一般而言,有較寬請求項的專利,比較窄的請求項,擁有較高的價值。專利廣度(Scope):此指標是計算審查員對該專利所進行CPC分類之不同次類(CPC subclass)數量的多寡。專利廣度分數越高,代表該發明在技術上應用領域越寬,該發明的價值越高。 圖2及圖3描述6家公司在選定的4項 5G核心技術的5種價值指標得分,價值指標分數越高,圖面繪製的點,離中心越遠。 從圖2及圖3,可看到不同圖案,但尚未看到單一公司獨占鰲頭。在「法律廣度」指標方面,高通排序第一,愛立信第二,諾基亞第三,而 LG 則排序最後。愛立信及諾基亞,在「發明激進性」指標的得分較高,而高通及三星則在「技術相關性」上得分較高。在「專利廣度」及「市場覆蓋率」指標上,各家公司無顯著差異。整體而言,研究資料顯示,此6家5G技術領先公司專利組合的競爭力指標,顯示各公司各有優勢,難分高下。 【第V部分】結論 本報告從多項新視角對全球5G專利活動進行評估,在公司的競爭力分析方面,比以往的專利研究提供更廣泛且更多的資訊。依據研究期間的資料,USPTO對5G相關專利活動的多重檢視,顯示沒有一家公司「贏得」5G技術的全球競賽,並支持以下3項重點: 首先,本研究中檢視的6家公司—愛立信、華為、LG、諾基亞、高通和三星—始終是比其他公司提出更多5G相關專利申請的領先廠商。中興通訊雖有時被稱為是第7位競爭廠商,但在本報告研究期間,其專利及申請高度集中在其國內市場,相對於其他6家公司,其在國外市場的專利活動甚少。 其次,本報告結論顯示在研究期間,尚無單一公司在5G相關專利申請數量上獨占鰲頭。雖然華為在全球 5G相關專利家族件數最多,但高通則是在三局(USPTO、EPO及JPO)專利家族件數最多。此外,各公司在4項5G核心技術(占USPTO所有ETSI已宣稱之5G專利申請近一半)的專利申請量比較,以LG 及高通兩家公司最活躍。三星排序第三,華為排序第四,愛立信及諾基亞則排序較後。 第三,本報告對專利組合競爭力進行檢視後,亦發現未有一致的領先者勝出。研究期間的資料顯示,高通的專利組合請求項的「法律廣度」最大,而 LG 在這個指標則排序最後。愛立信及諾基亞在「發明激進性」方面表現較優(表示申請案的先前技術引證較少),而高通及三星在「技術相關性」指標上領先。 - 95
JPO發布日臺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
資料服務組日本-臺灣類似組群碼對應表完成後,JPO發布與尼斯分類第11-2022版(Nice Classification, Eleventh Edition, Version 2022,簡稱NCL11-2022)對應的日本-臺灣類似組群碼對應表(2022年1月 1日起生效)。日本臺灣交流協會和臺灣日本關係協會為幫助日本和臺灣的申請人能及時獲得商標權,公布日臺類似組群碼對應表。兩國的商標審查實務,分別使用了類似組群碼對應表,以顯示各自類似組群碼之間的對應關係。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是指在商標審查中,推定為相互類似的商品和服務劃分為同一組群的代碼。該對應表係為提高審查結果的可預測性,而鼓勵向兩國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申請的民眾,在檢索已註冊商標時參考使用該表。 - 96
EUIPO與EFIC 簽署合作協議
資料服務組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和歐洲家具產業聯合會(EFIC)簽署了一項合作協議,旨在提高各國家具協會和中小型企業(SMEs)的智慧財產權意識,並為中小企業提供資訊和工具,來保護他們的創意和設計。EFIC代表了超過70%的歐洲家具製造商和全球40%的家具業貿易總額,該聯盟在歐洲涵蓋120,000家企業,僱用100萬名員工,年營業額約為980億歐元。在支持歐洲中小企業的背景下,這樣的合作,對於一個以設計為核心,且時常要面對仿冒與不公平競爭威脅的行業特別有效。EUIPO為負責管理在所有歐盟成員國的有效歐盟商標和歐盟註冊設計(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的機構。對於EUIPO而言,該協議將能夠使其直接與EFIC成員(來自歐盟/歐洲經濟區的各國家具製造商協會)、中小企業和新創企業接洽,透過培訓、高效的問題識別和解決機制,以及有針對性的、值得信賴的建議,來宣揚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好處。 - 97
EUIPO支持烏克蘭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資料服務組在歐盟對外事務及其鄰國政策的背景下,EUIPO致力於支持烏克蘭智慧財產權制度,使烏克蘭與歐盟在標準、實務和工具上保持一致。2021年,在雙邊技術合作下,EUIPO與烏克蘭智慧財產局(Ukrpatent)簽署了合作備忘錄(MoU)。共同合作的關鍵要素是發展更緊密的合作關係,從而建立戰略夥伴關係、分享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行政經驗、採用歐盟智慧財產權網路(EUIPN)下開發的通用工具和實務,以及支援智慧財產權使用人在烏克蘭的註冊與實施。在此框架下,2021年12月,EUIPO與烏克蘭智慧財產局和東部夥伴關係地區的其他智慧財產權局,在基輔舉行技術研討會。該研討會提供與會者觀點交流及確定依EUIPO 2025年戰略計劃(SP2025)共同實現的目標。研討會期間促進了知識和實務經驗交流,讓 Ukrpatent 依其需求,採用EUIPN的工具和實務經驗。 - 98
創新活動戰勝疫情衝擊─2021年WIPO全球IPR申請量創新紀錄
資料服務組全球各地的創新企業及個人戰勝了COVID-19大流行的衝擊,2021年WIPO的國際專利、商標及外觀設計申請量,創下歷史新高紀錄。透過WIPO的專利合作條約(PCT)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量是衡量創新活動的常用指標,在2021年PCT申請量成長0.9%,達27萬7,500件,創歷史新高。亞洲地區是PCT申請的最大來源地,占比從2011年38.5%,成長至2021年54.1%。 WIPO的全球商標(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及外觀設計(工業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體系)申請制度,係用於保護及推廣品牌與產品(如手機等)的外觀及給人的感受,雙雙創紀錄,分別出現14.4%及20.8%的兩位數成長,而WIPO的反域名搶註(anti-cybersquatting)及仲裁與調解程序,亦分別成長22%及44.5%。WIPO總幹事鄧鴻森表示,這些數字顯示,雖然疫情擾亂正常生活,但人類的創造力及創業精神仍維持強勁。WIPO的全球IP服務幫助地方企業走向全球化,在海外推廣業務變得更容易也更省費。雖然COVID-19相關的管制措施讓家人不能團聚,卻無法阻止新的想法、創新產品及新的服務在全球移動。2020年儘管COVID-19大流行,全球經濟成長下滑,但IP申請活動卻逆勢成長。對許多企業來說,創新活動及營運全球化是核心業務,也是長期目標。馬德里商標註冊,反映的是新業務的開展及新品牌的建立,其申請量在2020年的疫情高峰期有所下滑,但在2021年則呈現反彈,法國、德國、英國和美國的申請量出現強勁成長。2021年強勁的國際商標註冊顯示,企業如何在疫情影響下,把握消費需求改變及數位經濟加速發展的商機,推出新的商品和服務。國際專利申請(PCT)2021年全球PCT申請量估計約27萬7,500件,比2020年(27萬4,889件)成長0.9%,自2010年以來一直保持成長趨勢。前十大PCT申請來源國/地區2021年,中國大陸(6萬9,540件,+0.9%)仍是PCT的最大申請來源。其次是美國(5萬9,570件,+1.9%)、日本(5萬260件,-0.6%)、南韓(2萬678件申請,+3.2%)及德國(1萬7,322件,-6.4%)。2021年前十大來源國/地區,合計占比88.1%。除了前十大申請來源國/地區之外,其他強勁成長的國家,包括新加坡(1,617件,+23%)、芬蘭(1,907件,+13.8%)和土耳其(1,829件,+13.2%)。過去20年,亞洲是全球創新活動的引擎,在2021年,該地區PCT申請活動占全球最大比例(54.1%)。 PCT前十大申請人2021年,中國大陸電信大廠華為的PCT申請量最多,達6,952件。其次為美國高通(3,931件)、南韓三星電子(3,041 件)、南韓LG電子(2,885件)及日本三菱電機 (2,673件)。前十大申請人中,東北亞地區的公司就占8位,中國大陸、日本各占3位,南韓則占2位。2021年WIPO PCT前十大申請人2021排序申請人來源國/地區2020年件數2021年件數PCT排序變化1華為中國大陸5,4646,95202高通美國2,1733,93133三星電子南韓3,0933,041-14LG電子南韓2,7592,88505三菱電機日本2,8102,673-26廣東OPPO中國大陸1,8012,20827京東方中國大陸1,8921,98008愛立信瑞典1,9891,877-29SONY日本1,7931,789010Panasonic日本1,6111,7410註:資料以公開日為基準,統計已公開之PCT申請案件數 2021年前十大申請人中,美國高通(+80.9%)的表現最為亮眼,成長率最高,排序從2020年的第5大上升到2021年排序第2大。在數位通訊領域,美國高通的申請量則有近兩倍的成長,從 2020年的1,486件增加到 2021年的2,951 件。 PCT申請案前十大教育機構申請人 2021年教育機構申請人排序,美國加州大學,以551件已公開申請案,維持教育機構排序第一,而中國大陸浙江大學(306件)排序第2,第3至5大依序是麻省理工學院(227件)、中國大陸清華大學(201件)及美國史丹佛大學(194 件)。排序前十名的教育機構申請人,包括中國大陸及美國各 4 所大學,日本及新加坡各 1 所大學。新加坡國立大學則是首次躋身前十大。 2021年WIPO PCT申請案前十大教育機構申請人 排序申請人來源國/地區2020年件數2021年件數2021排序PCT排序變化1加州大學美國5595513952浙江大學中國大陸20930672643麻省理工學院美國269227103-44清華大學中國大陸231201125-75史丹佛大學美國154194132586德州大學美國18417714957華南理工大學中國大陸157169161228新加坡國立大學新加坡961631701389蘇州大學中國大陸4615318542010東京大學日本14915018715註:資料以公開日為基準,統計已公開之PCT申請案件數 領先的技術領域 2021年已公開PCT申請案的技術領域中,運算科技(占比9.9%)占比最高,其次是數位通訊(9%)、醫療技術(7.1%)、電子機械能源裝置(6.9%)及測量(4.6%)。 在成長率方面,2021年,前十大技術領域中有6個呈現正成長,其中,藥物(+12.8%)的成長率最快,其次是生物科技(+9.5%)、運算科技(7.2%)及數位通訊(+6.9%)。 這些領域的成長,證明了因疫情蔓延使醫療相關的技術充滿活力,數位科技進步,並帶來商機。 2021年WIPO PCT申請案前十大技術領域占比及成長率 排序技術領域2020年2021年占比%成長率%1運算科技24,34326,0929.97.22數位通訊22,07823,6039.06.93醫療技術17,50018,5527.16.04電子機械能源裝置17,36718,2246.94.95測量12,70412,1524.6-4.36藥物10,76712,1474.612.87視聽科技11,53410,8374.1-6.08運輸11,29010,1103.8-10.59生物科技7,9858,7453.39.510半導體8,8628,3463.2-5.8 前5大申請來源國主要技術領域 PCT申請案前5大申請來源國-美、中、日、韓、德-的主要技術領域顯示各國創新集中的專精領域有些許差異,美國及中國大陸在「運算科技」領域的申請案最多,日本及德國以「電子機械能源裝置」領域的申請案最多,南韓則以「數位通訊」領域的申請案最多。 國際註冊商標申請(馬德里體系) 2021年,利用WIPO國際商標體系申請品牌保護的數量激增14.4%,達到 7萬3,100件,是自2005年以來成長最快的一年。 2021年,利用WIPO馬德里體系提出的國際商標申請數量,以來自美國的申請(13,276 件)最多,其次是德國(8,799 件)、中國大陸(5,272 件)、法國(4,888 件)和英國(4,215 件)。 2021年國際商標申請數量,前十大中有7個來源國呈現兩位數成長,其中,成長率最高者為美國(+32.5%)、法國(+30.7%)及德國(+18%)。前十大來源國/地區申請量占總申請量的70.3%。排序前十大以外的申請來源國/地區,則以加拿大(+49.4%)、挪威(+49.8%)、芬蘭(+43.2%)及瑞典(+42.5%)的成長率,表現最為強勁。 馬德里商標前十大申請人 2021年,法國歐萊雅公司為前十大申請人排序第一,以171件馬德里商標申請,超過瑞士諾華公司(2020年排序第一),德國 ADP Gauselmann(120 件)排序第二,其次為英國葛蘭素史克集團(110 件)、中國大陸華為公司 (98件) 及瑞士諾華 (94件)。 2021年馬德里商標前十大申請人 2021排序申請人來源國/地區2020年2021年排序變化1歐萊雅法國11617142ADP Gauselmann德國12312023葛蘭素史克集團英國6411084華為中國大陸19798-25諾華瑞士23394-46Euro Games Technology保加利亞849317蘋果美國809218漢高德國609069資生堂日本13389-610Syngenta瑞士7885-1 馬德里商標申請領類別及領域WIPO所受理的國際商標申請中,指定類別最多為第9類,包括電腦軟硬體及其他電氣或電子裝置,占 2021年總量 10.7%。其次是第35類商業服務類(占8.4%)及第42類技術服務類(占7.7%)。在前十大申請類別中,技術服務(+30.9%)及商業服務(+25.1%)成長最快。 國際商標註冊申請前5大來源國/地區,均以「研究及技術」為最多的申請領域。其次,「醫療健康」為德國、美國及法國申請次多的領域;「休閒及教育」,為英國申請次多的領域;而「交通運輸」,則為中國大陸申請次多的領域。 國際工業設計申請(海牙體系) 透過海牙國際註冊體系,尋求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需求,在2020年急遽下降後,2021年出現反彈。海牙工業設計申請項數,在2021年成長20.8%,達22,480項,這是自2010年以來成長最多的一年。 德國仍然是海牙體系的最大申請來源國,2021 年有4,469項外觀設計,其次是美國(2,610項)、義大利(2,051項)、瑞士(1,826項)及法國(1,584項)。前5大來源國/地區中,法國(+69.4%)和義大利(+66.6%)的成長最快,義大利從 2020 年第 5 大上升到 2021 年第 3 大,而法國從第 8 大上升到第5大。前十大來源國/地區,占2021年海牙工業設計申請總項數的78.1%。 國際工業設計前十大申請人 南韓三星以862項國際工業設計申請,連續第五年領先,其次是荷蘭飛利浦(678項)、美國寶僑(665項)、南韓LG (655) 及德國福斯(403)。與 2020年相比,2021年排序前十大的申請人中,申請所含設計項數大幅增加者,依序是飛利浦電子(+215項)、LG 電子(+177項)和法國寶獅雪鐵龍(PSA)汽車(+116項)。2021年,以216項設計申請而排序第9大的德國 Luqom GMBH公司,是海牙體系的新申請人。 2021年國際工業設計前十大申請人 2021排序申請人來源國/地區2020年2021年排序變化1三星電子南韓85986202飛利浦荷蘭46367853寶僑美國623665-14LG電子南韓47865525福斯德國524403-16寶獅雪鐵龍(PSA)汽車法國18730387Thun S.P.A.*義大利17528498北京小米中國大陸516224-39Luqom GMBH*德國0216n/a10Harry Winston*瑞士13219615*Thun S.P.A:.從事手工陶瓷製造,Thun是義大利知名手工陶瓷品牌*Luqom GMBH:總部設於柏林,經由電子商務平台從事燈具買賣業務*Harry Winston:位於瑞士日內瓦,從事導航、測量、電子醫療和控制儀器製造。 海牙設計申請類別及領域 2021年國際工業設計申請總項數中,與運輸工具相關的設計項數(占9.7%)占比最高,其次是錄音與通訊設備(9.6%)、包裝與容器(8.2%)、家具(6.9%)及照明設備(6.5%)。在前十大申請類別中,服飾(+76%)在2021年出現了可觀的成長。 國際工業設計前5大申請來源國中,德國在「交通運輸」領域的設計申請最多,而瑞士則是在「工具及機械」領域的設計申請最多。法國及義大利,在「紡織品及配件」領域的設計申請最多,而來自美國的申請人則是以「包裝」領域的設計申請最多。 WIPO的仲裁與調解中心 2021年,商標權人利用「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UDRP) 」的機制,向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提交計5,128案,比2020年(4,204案) 大幅成長22%。此一激增也使WIPO受理的「域名搶註(cybersquatting)」案件總量,增加至近 5萬6,000件,所涉及的域名總數超過10萬個。 2021年也是WIPO受理調解及仲裁案件創新紀錄的一年,內容涉及著作權、專利、商標及其他科技相關爭議,較2020年大幅成長44.5%,其中包括163 件適用調解、仲裁與加速仲裁,及100件適用程序協助(斡旋)請求(Good Offices Requests)案件,顯示權利人對法庭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的強烈需求。 域名爭議解決服務 2021年,在 COVID-19 大流行下,商標權人藉此加強在網路平台提供真實內容及值得信賴的銷售網點,人們也花更多時間進行網路購物,致使WIPO受理的域名搶註案件大幅成長。WIPO 通用頂級網域名稱(gTLD)的投訴案件中有70%是與「.COM」域名相關,顯示「.COM」的持續重要性。 2021 年WIPO受理的域名投訴案件,所涉及的當事人來自132個國家,而投訴的產業領域,占比前三大是「銀行與金融(13%)」、「網路與資訊科技(13%)」以及「生物科技與製藥(11%)」。投訴人的地理來源分布前5大,分別是美國(1,760件)、法國(938件)、英國(450件)、瑞士(326件)和德國(251件)。 WIPO一直以來都受理關於國家頂級域名(ccTLD)的爭議解決服務,例如「.CN(中國)」及「.EU(歐盟)」。在2021年,增加「.BH 」與 「البحرين」(巴林王國)及「.SA」 與「 السعودية」(沙烏地阿拉伯)以及在2022 年 1 月 1 日起增加「.SN」(塞內加爾),目前總計為超過80個國家頂級域名提供爭議解決的服務。 IP調解與仲裁 2021年WIPO的IP調解與仲裁案件,涉及跨國公司(46%)、中小企業(41%,含新創公司、創作者和創新者等)及集體管理組織(CMOs)(12%),而當事人則來自世界各地,主要是亞洲、歐洲、拉丁美洲及北美。 爭議內容涉及IPR各相關領域,最為常見者為關於著作權(41%)、專利(37%)及商標(16%)之議題。主要業務領域為數位著作權、資通訊科技、生命科學及機械專利。調解請求成長特別多的,是與標準必要專利的公平、合理且無歧視(FRAND)授權原則相關爭議、著作權糾紛(特別是透過與墨西哥著作權局INDAUTOR行政合作)及中國大陸法院提出的國際IP爭議相關者。 WIPO的調解與仲裁案例中,近70%涉及不同司法管轄權的當事人,案件以多國語言處理,包括中文、英文、法文、韓文及西班牙文。2021年WIPO調解成功的和解比率達75%。由於Covid-19影響導致旅行及社交距離的限制,WIPO的線上案例管理工具方便許多當事人使用,是WIPO 調解及仲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 99
中國大陸加入海牙體系及馬拉喀什條約
資料服務組中國大陸加入「馬拉喀什條約」,將讓中國大陸地區超過1千700多萬的盲人及視障者〔註〕有更多機會接觸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也將會增加無障礙中文作品的跨境流動,讓世界其他地區的盲人和視障者能夠讀取這些作品。WIPO總幹事表示,中國大陸擁有的是全球最古老且豐富的文學及文化傳統之一,隨著中國大陸加入「馬拉喀什條約」,盲人或其他視障者將有更多機會接觸這個豐富且持續的傳統作品。中國大陸的盲人及視力障礙族群,約1千700萬人,也會更容易地接觸到外國作品的無障礙版本。WIPO的無障礙圖書聯盟(Accessible Books Consortium, ABC),致力與非政府組織(NGO)合作,將圖書轉換為對視力障礙者無障礙的格式。該聯盟將持續與利害關係人合作,在目前以80種語言提供的73萬本圖書之外,另將大量地增加中文圖書。關於海牙體系海牙體系為國際外觀設計保護提供直接的解決方案,申請人可免在各個國家或地區一一提出申請,僅須在網路上提交一份國際申請,即可在90個以上的國家註冊每一申請最多100項設計。亦即,一件國際註冊相當於多件國家或地區的註冊。隨著中國大陸的加入,當地所有的設計家將能夠利用國際外觀設計體系讓其設計推廣至海外並獲得保護,有效地節省時間和金錢。有一些在海牙體系成員國設有工廠的大型中國大陸企業,例如小米(Xiaomi)、聯想(Lenovo)等,早已經是海牙體系的用戶,此顯示了中國大陸企業對更方便快捷的國際維權保護的強烈需求。批准文書將於2022年5月5日正式生效,外國的設計家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將更為容易,僅需一次申請並繳納費用,即可在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94個國家申請外觀設計的保護。工業外觀設計構成一件商品的表面裝飾,可能包括立體(三維)特徵,例如商品的形狀,或者是平面(二維)特徵,例如商品的圖案、線條或顏色;近期,圖形使用界面(GUI)或虛擬世界中的物品,已變成越來越常見的外觀設計形式。最近,與衛生及個人防護商品相關的外觀設計註冊,也正在成長,表示外觀設計的創新,在全球控制COVID-19大流行的努力中,已發生關連作用。關於「馬拉喀什條約」WIPO管理的「馬拉喀什條約」透過建立一套對傳統著作權法的適用限制及例外,讓專為盲人或視障者改編的圖書,更加容易製作及國際移轉。「馬拉喀什條約」於2013年6月27日通過,2016年9月30日生效。它是WIPO的條約中成長最快的,在2022年5月5日中國大陸的加入生效之前,已擁有84個締約方。〔註〕:資料統計來源為中國大陸第二次全國身心障礙者抽樣調查結果。該項調查係由多個部會及團體組成的領導小組負責進行。 - 100
UKIPO發布5年反IP侵權新戰略
資料服務組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於2022年2月4日發布反IP侵權新戰略。 這項新的5年戰略,代表UKIPO在推動保護智慧財產上向前邁了一步。透過與其他夥伴的合作訂定全球黃金標準,要讓英國的智慧財產權─及英國企業在國際上擁有的權利─在全球獲得最好的保護。 該戰略旨在確定如何透過執法機構、政府及產業的共同努力,在現有結構基礎上進行改善,以確保策略性威脅經濟及社會發展的IP侵權,得以在英國國內及國際上獲得一致的處理。該戰略將會以強有力的研究計畫作為支撐,研究結果將與合作組織廣泛分享,做為堅強的實證(evidence-base),來支持及指導未來的工作方向。 戰略中五項重要承諾,包括: 成立一個國家卓越中心,從事發展並分析與IP侵權有關的情報,將其定位為IP執法活動的核心,並確保其在對抗IP犯罪及侵權時,發揮核心領導及協調作用。與英國交易標準局(Trading Standards)、邊境管制人員(Border Force)及警方合作,在各地配置UKIPO資助的IP犯罪協調員和捍衛者,以發展情報及協調各項活動,並為打擊IP犯罪及侵權提供資源。與執法機構合作,審查IP犯罪紀錄情形。發展現有IP犯罪打擊小組(IP Crime Group)的結構及成員,使其在跨政府機關、執法機構及產業界具有戰略上及戰術上的執法重點。發展具影響力的活動,以減少IP犯罪及侵權行為,與夥伴合作並關注那些無論是故意或非故意的侵權者。 不法之徒普遍把IP犯罪視為是一種低風險但高報酬的犯罪。UKIPO的新戰略特別強調IP犯罪與其他重大犯罪如洗錢等之間的連結,對社會造成的重大危害。該戰略認識到,提高公眾意識及強化刑事執法,是解決這些危害相輔相成的手段,並承諾持續努力,讓未來能達到一個社會上人人對IP侵權零容忍的時代,同時藉由情報推動的執法行動來對抗IP犯罪者。 相關執行計畫將是以情報為主導,關注危害,並滾動式檢討。在以下3個綜合性議題下進行工作的安排: 夥伴關係(partnership):協調國內外夥伴一起對抗IP犯罪及侵權行為。領導力(leadership):繼續努力成為IP執法的全球領袖。教育(education):培力消費者和企業,提高他們對IP犯罪、侵權及其相關風險的認識和理解。 UKIPO局長Tim Moss表示: IP推動創新及投資,是政府創新戰略的核心。IPR侵權行為對此構成了重大威脅,不但削弱IPR帶給企業及投資者的信心、損害經濟,且對消費者安全和社會造成嚴重後果。 UKIPO的新戰略,為解決現在及將來在所有領域的IP犯罪及侵權行為奠定了基礎。相信其中的五項重要承諾會對未來在地區、國家及國際各層級的打擊IP犯罪發揮實質的影響。 英國的智慧財產聯盟(Alliance IP)總幹事Dan Guthrie表示: 「歡迎UKIPO新的反侵權戰略,在此重要領域加強合作,並為企業,無論是大型或是小型企業,帶來的好處。 對英國各地的創作人及發明人而言,IPR對保護他們辛勤工作的成果及投資,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也保護了公眾。相信聯盟的成員,會持續熱切地與UKIPO緊密合作,在未來五年內,將實現戰略中具有遠大抱負的承諾,合作對抗IP犯罪及侵權行為,以確保持續推動英國各地的經濟成長。」 倫敦市警察局IP犯罪組 (PIPCU) 偵查督察長 Suzanne Ferris 表示: 「IP犯罪並非無受害者犯罪,且經常資助重大的組織性犯罪活動。UKIPO的新戰略,將有助於對抗此類犯罪,倫敦市的警察將與UKIPO及國內與國際上的夥伴持續密切合作,以解決此一議題,並將犯罪者繩之以法。」 倫敦市警察局助理局長及IP犯罪打擊小組聯合主席Pete O'Doherty表示: 「UKIPO推出反IP侵權新戰略,是一個具有雄心的反IP侵權全面框架。 仿冒品經常是在地區銷售,再透過組織性的國際犯罪網路促成,跨越全球供應鏈。 該戰略對將來必需的投入有清晰的願景,為未來幾年與所有執法部門加強合作關係奠定了基礎。」 相關統計資訊: (1) 根據OECD統計,2013年英國IPR所有人所損失的銷售額,達86億英鎊(約新臺幣3,260億元),占銷售總額1.95%。2019年OECD報告更新數據顯示,2016年因仿冒和盜版猖獗而消失的工作,超過8萬6,300個(2013年的數據為6萬個),占英國全職同等員工數量的1.4%(2013年數據為 0.15%)。 (2) 依據聯合國預防犯罪及刑事司法委員會,仿冒目前是全球刑事犯罪收入的第二大來源,僅次於毒品。 (3) 依據OECD估計,2019年仿冒及盜版商品的貿易額高達4,610億美元(約新臺幣12兆6,800億元),相當於全球貿易額的2.5%。 (4) IP犯罪者已可利用網路,促銷非法仿冒商品給合法平台的消費者,導致有近三分之一的英國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時成為仿冒詐騙的受害者。 (5) UKIPO定期委外進行與IPR侵權有關議題的研究。除了去(2021)年發布的社交媒體的名人/網紅(Social Media Influencer)對仿冒品消費的影響研究外,定期出版的報告,尚包括「著作權線上侵權分析報告(Onlin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racker)」及「仿冒品消費分析報告(Counterfeit Goods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