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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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公布111年上半年智慧財產權趨勢
資料服務組111年上半年,我國受理3種專利申請合計34,753件,較上年同期略減1%,而商標申請46,578件,則略增0.4%。發明專利方面,我國大型企業及大專校院申請件數各增加3%,另外國人件數成長6%;申請人中,我國台積電申請1,163件,連續6年高居本國人之首,外國人以應用材料438件最多。商標申請以「農業食材」產業為最大宗,本國人及外國人分別在「農業食材」(13,240件)及「技術研究」(3,964件)產業之件數最多,且在近2年均維持正成長;申請人中,我國以統一企業548件、外國人以廣東龍順國際物流85件最多。專利申請受理發明專利申請件數小幅成長我國受理申請之3種專利件數,以發明專利24,316件為最大宗,件數較上年同期小幅成長2%,主要來自外國人申請件數增加,而新型及設計專利則均為負成長(如表1)。台積電及宏碁分別在本國人發明及設計專利件數最多我國企業整體發明專利申請7,454件,較上年同期下降3%,主要因為中小企業件數(1,332件)減少所致,而大型企業件數(6,122件)則增加3%,仍然維持研發動能(如圖2)。本國前十大發明專利申請人及前五大設計專利申請人,大多為企業。發明專利部分,台積電申請1,163件,以上半年而言,已連續6年高居本國人之首,另南亞科及群創分別申請249件及179件,不僅件數為各該公司自105年本局開始公布上半年統計以來之新高,排名亦為105年以來最佳,另後者之成長率為5,867%,表現突出(如圖4)。設計專利方面,前五大申請人中,宏碁申請74件,件數最多,與仁寶(28件)、皇冠金屬(26件)、長庚科大(26件)之件數分別增加64%-550%不等,成長快速,其中,長庚科大為唯一進入前五大之大專校院(如圖5)。我國大專校院及金融三業之發明專利件數均為正成長 我國大專校院發明專利申請840件,較上年同期成長3%,主要因為公立學校之申請件數增加(如圖2、6)。申請人中,清大65件發明專利,位居各校之首,另私立學校以崑山科大25件最多,也是唯一躋身大專校院前10名之私校(如表3)。研究機構之發明專利申請131件,較上年同期減少,其中,工研院申請55件最多(如圖2、表4)。金融三業方面,發明專利申請84件,成長17%,其中,以兆豐銀29件最多(如表6、圖7)。外國人發明專利申請件數增加6%外國人專利申請以發明專利為主,申請 14,960件,成長6%(如表1),在前五大申請國家(地區)中,發明專利以日本6,193件最多,除中國大陸外,均呈現正成長,以美國(3,759件)呈現雙位數成長(16%),表現最為積極。另設計專利申請1,864件,亦以日本申請519件最多(如表1、圖3)。應用材料及福特環球科技分別在外國人發明及設計專利件數最多前十大外國申請人中,發明專利申請以應用材料438件及成長率44%,同時超越其他申請人(如圖4)。設計專利方面,福特環球科技以89件位居首位,成長率以卡地亞(43件)之1,333%最為顯著(如圖5)。 商標申請商標申請件數小幅成長商標受理申請46,578件,較上年同期略增0.4%(60,963類,增加2%);本國人申請36,449件,增加4%,而外國人申請10,129件,則有減少情形(如表1、圖8)。另本國人商標申請件數占商標總申請件數之比例為78%,較上年同期增加2個百分點。本國人之件數及占比在近2年均呈現上升的趨勢(如圖1)。統一企業在本國人商標申請件數位居首位本國人在第35類(廣告、企業經營及零售批發服務等)申請7,378件最多,第30類(咖啡、茶及糕點等)成長67%,幅度最大(如圖9)。前十大申請人申請件數均呈現正成長,其中,以統一企業申請548件,成長294%,件數遠高於其他申請人(如表7)。廣東龍順國際物流在外國人商標申請件數最多外國人以第9類(電腦及科技產品等)申請2,329件最多,第42類(科學及技術性服務)件數增加11%,成長較快(如圖10)。儘管外國人整體申請件數下降,但前十大申請人中,有9席均為正成長,其中,中國大陸廣東龍順國際物流之85件最多,且上年同期為0件,成長最快(如表8)。本外國人申請件數分別集中在「農業食材」及「技術研究」產業產業方面,我國受理之商標申請以「農業食材」(15,092件)為最大宗,主要來自本國人的申請踴躍(13,240件)(如圖11),該產業亦是本國人與外國人件數差距(11,388件)最大的產業。前三大產業中,本國人申請件數在「農業食材」及「商業金融」產業,均呈現連續2年正成長的趨勢,其中,「農業食材」件數於111年上半年增加25%,成長相當快速;另外國人之「技術研究」產業在近2年之件數亦呈現穩健成長。 - 142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
專利一組一、為配合法規解釋及司法判決落實於專利案件程序審查,除修正各章節內容並導入案例式說明,期使各界能清楚理解審查實務情形。另因應後疫情時代之數位轉型趨勢,放寬專利申請案檢附證明文件採電子簽署之態樣,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二、對本基準修正草案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1年8月4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本局專利一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吳琬如 (02)23767202(四)傳真:(02)27352800(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143
「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圖」已公告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隨著減緩氣候變遷的意識逐漸提高,《格拉斯哥氣候協議》亦明確表述減少使用煤炭的計劃,並建立全球碳市場基本規則。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也在今(2022)年3月30日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策略總說明」,並將「碳捕捉、利用及封存」列為十二項關鍵戰略的其中之一。淨零轉型已經不再只是單純環保課題,為了協助廠商了解全球專利布局,提升產業生產效率與競爭力,本局整理分析「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圖」。「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圖」以碳捕捉、再利用與封存(CCUS)為三大主軸,並參考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0年建立的綠色目錄(WIPO IPC Green Inventory)有關碳捕捉與封存等國際專利分類(IPC)、合作專利分類號(CPC)中相關分類以及相關關鍵字,利用科睿唯安公司的專利資料庫(Derwent Innovation)蒐集各國CCUS相關專利技術資料,整理分析2021年12月底以前公開/公告三大主軸的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趨勢,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若有疑義,請洽詢承辦人:鄭先生 (02)23764058 - 144
【俄羅斯政府公布允許平行輸入之商品清單】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俄羅斯政府於本年3月30日發布第506號法令,將由工貿部制定商品清單,允許清單所列商品不適用俄羅斯民法典第1359.6條及第1487條有關發明、新型、工業設計專利權及商標權之國內耗盡規定,無須權利人同意,即可平行輸入。其工貿部於5月6日公布第1532號命令,制定該商品清單,並於5月7日生效。 凡來自不友善國家,屬清單內依EAEU HS Code歸類之商品(第06至96章共56類貨品),或清單上列之廠牌/商標名稱,其專利權及商標權產品,未獲權利人同意,仍可適用國際耗盡原則平行輸入俄羅斯。 俄工貿部長Denis Manturov於4月25日表示,將視外國企業在俄業務情況對清單進行增刪調整;倘廠商決定留在市場並供應貨品,其品牌可不列入。 俄政府另於5月27日發布第322號法令,規定來自不友善國家(對俄實施制裁)之權利人、公開支持制裁、公開批評或涉嫌於網路上詆毀俄軍隊或當局、減少或停止向俄供應貨品及服務、無經濟上合理原因禁止於俄使用其智慧財產者,其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款項僅能經由俄銀行開立帳戶並以盧布支付。 - 145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3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4章,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
專利三組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3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4章,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二、附發布令、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3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4章、基準各章修正重點說明及基準各章修正前後內容對照表。 - 146
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暨服務名稱及檢索參考資料之異動公告(111/07/01)
商標權組因應「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第11版定期修正,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總計增修38項、刪除21項,另增刪修6項組群/小類組名稱或備註事項(詳附表)。以上異動將自111年7月1日起實施。商標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將同步更新(有關系統資料正式更新時程,以本局資訊室公告為準)。111年7月1日後透過商標電子申請系統申請註冊者,申請前請確實下載最新異動內容,以避免申請書記載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與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內容不同,而無法享有減免300元規費之優惠。自即日起,「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異動後新版本)」之全部類別文檔,可於商標檢索系統之「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下載,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 147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
專利一組元宇宙近期成為時下熱門話題,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爾來已陸續出現一些探討元宇宙與商標、著作權的關係,且發生過類似爭端。但目前元宇宙在國內外設計專利核准案例極為少見,而相關學術期刊、判決甚或媒體報導亦付之闕如。爰此,智慧局特就元宇宙設計能否申請設計專利、申請與審查以及元宇宙設計專利權效力做說明,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本案聯絡人:專利一組三科科長 葉哲維辦公室電話:02-2376-7237承辦人:徐銘夆 - 148
「專利IPC與我國行業統計分類關聯表及統計應用分析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參考國際間專利與產業關聯表之50年研究發展,應用政府跨部門資料建立我國「專利IPC與行業統計分類關聯表」,該關聯表為我國首個專利與產業關聯表,基於該關聯表,本專案完成我國首次以全產業幅度分析之專利趨勢,亦根據國際定義,首次以政府數據定義我國專利密集型產業。本報告之目的,在開發專利資訊以及產業資訊之鏈結樞紐,以自動化的整合專利數據以及產業數據,使能即時分析我國全產業之專利布局趨勢,以及專利活動與產業經濟的連動影響,以期透過企業專利布局之早期數據,快速並即時反映產業的市場發展狀態以及未來可能的產業趨勢,以利支援基於智慧財產權之經濟活動,提供各界參考運用。 - 149
包含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之發明專利應檢送符合WIPO ST.26標準的序列表,自111年8月1日實施
專利二組鑒於WIPO公布2022年7月1日起依據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包含序列表的新申請必須符合ST.26標準,為利全球資料交換及檢索便利性,本局訂自111年8月1日起全面實施WIPO ST.26標準,凡包含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皆須檢送符合WIPO ST.26標準的序列表。另為便利申請人國際申請,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申請案採用現行序列表或符合WIPO ST.26新制序列表兩者之一,本局皆可接受。為使發明專利申請案符合WIPO ST.26標準,WIPO提供 “WIPO Sequence”桌面應用程式,使專利申請人能夠編製符合WIPO ST.26標準序列表,作為國家或國際專利申請一部分。請參考https://www.wipo.int/standards/en/sequence。進一步訊息,參見「實施WIPO ST.26標準」Q&A。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詢問。連絡窗口:專利審查一組生技醫藥審查科 林科長奕萍連絡電話:2376-5343 - 150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與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之授權爭議一事,本局再次說明如附件
著作權組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與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之授權爭議一事,本局再次說明如附件。 - 151
預告修正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二篇第3、6、7、8、9及14章
專利三組一、為及時反映審查實務之需要,齊一見解,精進審查品質,爰檢視審查基準各章節之內容,增加審查原則及注意事項,並酌修文字,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二、本基準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及修正前後對照表將登載於本局局網(https://www.tipo.gov.tw)「首頁>最新消息>布告欄」項下。對本基準修正草案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1年6月13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本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專利高級審查官莊智惠(02)23767665(四)傳真:(02)23771496(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152
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111年4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一、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訂定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商業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串流型式OTT( 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公開傳輸-OTT( 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前一年度總收入之3.5%計費。免費觀看部分,按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二)本項費率年度總收入係包含節目及(或)廣告自網際網路播出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 153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辦理電腦伴唱機使用授權一事,本局函復說明如附件。
著作權組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辦理電腦伴唱機使用授權一事,本局函復說明如附件。 - 154
「2022臺歐設計保護研討會」圓滿成功,感謝各界的參與和支持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11年3月9日(星期三),與歐洲經貿辦事處(EETO)在集思交通部國際會議中心舉辦「2022臺歐設計保護研討會」。 本研討會邀請到比荷盧智慧財產局資深律師Pieter Veeze、歐盟執委會成長總署政策官Adriana (Rianne) van Rooden、歐盟執委會貿易總署政策官Stephan Hanne、東吳大學法學院章忠信助理教授,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徐銘夆專利高級審查官,就臺歐設計保護制度的差異、數位化世界所帶來的機會與挑戰、以及著作權與設計保護的競合關係進行分享與交流。 來自產、官、學界等逾 188 人現場及線上參加本次研討會,和臺歐雙方專家進行了充分的意見交換及經驗交流,會場互動熱烈。 - 155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審議一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10004091號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審議一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依據:依好樂迪公司111年3月1日111迪法字第11103011號函及錢櫃公司111年3月1日錢總字第111006號函辦理。公告事項:一、詳如主旨。二、旨揭使用報酬率審議案無其他參加人申請審議,併予敘明。 - 156
自111年3月1日起施行「專利申請案跨國就地遠距視訊面詢」新措施
專利三組基於通訊科技發展已臻成熟,且因應社會情勢變化,例如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致當事人無法到本局進行面詢時,如可藉由科技設備,而有利於審查程序進行者,在確保審查程序公正透明之前提下,乃放寬於符合本局規定之場所及資訊條件下,辦理專利申請案遠距視訊面詢,爰自本(1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專利申請案跨國就地遠距視訊面詢」新措施。本措施主要是提供申請人及專利代理人可自行選定適當處所與本局建置的會議系統連線,直接與審查人員進行三邊的視訊面詢,例如,申請人在日本,代理人在台灣的事務所,與在本局的審查人員直接進行視訊面詢,而無須親自到本局各地服務處透過網路與審查人員進行視訊面詢,可避免舟車勞頓節省時間,亦可提升審查及服務效能。依本局111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本遠距視訊面詢作業之重點在於:一、當事人就舉發案以外之案件,申請於本局以外之適當處所面詢,經本局許可者,得辦理遠距視訊面詢。二、申請遠距視訊面詢之適當處所應符合下列條件;不符合者,不予辦理。(一)非公開場合之處所。(二)具備本局所定之軟硬體設備,且可保持良好視訊品質。三、辦理遠距視訊面詢者,本局人員應當場宣讀面詢事項及詢答重點,並將面詢紀錄以科技設備傳送至遠距端,經出席視訊面詢之人員簽名或蓋章確認後,回傳本局。四、遠距視訊面詢過程,當事人不得拍照、錄音或錄影。申請遠距視訊面詢,相關申請書、申請須知及操作手冊(詳如附檔),亦可至本局局網「專利/專利申請表格/專利面詢申請書」下載使用。 附檔一、專利面詢申請書二、專利面詢申請須知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遠距視訊面詢操作手冊 - 157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189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10年5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二)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每台每年2,400元計算(未稅)。(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1、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2、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 - 158
智慧局公布110年第4季智慧財產權趨勢
資料服務組110年第4季,我國受理3種專利申請合計19,210件,較上年同期微幅低於1%,而商標申請24,839件,則增加1%。發明專利中,我國研究機構申請件數增加17%,研發能量充沛。發明專利申請人方面,我國工研院申請252件,首度躍居首位,外國人以應用材料234件最多。商標申請仍以「農業食材」產業為最大宗,我國「商業金融」產業件數連續2年正成長;「技術研究」產業較上年同期,我國與外國人申請量雙雙上升。商標申請人方面,我國統一企業申請178件,超越其他人,外國人以識隙之城56件居首。專利申請外國人專利申請件數呈現正成長我國受理申請之三種專利件數中,發明專利為12,992件,較上年同期小幅成長2%,主要來自外國人申請件數的增加,而其他專利則有減少情形。外國人在三種專利均為正成長,分別增加6%-20%不等(如表1)。我國中小企業發明專利件數小幅成長我國企業整體發明專利申請3,528件,較上年同期減少,主要因為大型企業申請件數(2,631件)(如圖2)下降所致;而中小企業的發明專利申請897件,則略增1%。工研院及宏碁在本國人發明及設計專利件數最多第4季,我國前十大發明專利申請人及前五大設計專利申請人中,發明專利以工研院252件,設計專利以宏碁23件,居於首位(如圖4、5)。儘管企業整體發明專利申請件數下降,前十大申請人中,企業之申請件數仍多為正成長(如圖4),其中,瑞昱(137件)、南亞科(83件)及新唐(56件)申請件數均創下近10年最高紀錄,表現相當亮眼。我國研究機構發明專利件數上升,而學校件數則下滑我國研究機構之發明專利申請454件(如圖2),較上年同期成長17%,其中,工研院申請252件最多,大幅超越其他研究機構(如表3)。大專校院發明專利申請490件(如圖2),較上年同期減少14%,申請人中,以陽明交大33件發明專利,位居各校之首,另私立學校中,遠東科大及建國科大均為16件最多(如表2)。外國人發明專利申請件數增加1成外國人專利申請9,466件,成長10%,主要來自發明專利件數(8,023件)增加10%(如表1)。在我國布局發明專利之國家(地區)中,以日本3,117件最多,前五大申請國家(地區)之件數分別成長6%-23%不等(如圖3),表現積極。另設計專利申請1,094件,成長6%。其中,美國申請272件,成長幅度(15%)較大,在本季超越日本,成為在我國布局設計專利最多的國家(如圖3)。應用材料及哈利溫士頓在外國人發明及設計專利件數最多第4季,前十大外國申請人中,發明專利以應用材料申請234件最多,較上年同期成長64%,件數及成長率雙雙超越其他申請人(如圖4)。設計專利方面,哈利溫士頓同樣以53件及成長率382%,位居首位(如圖5);此外,前五大申請人之件數,均有顯著成長。商標申請商標申請件數小幅增加商標受理申請24,839件,較上年同期略增1%(31,809類,增加1%);本國人件數增加2%,而外國人件數則減少3%(如表1、圖8)。本國人商標申請件數占商標總申請件數之比例為77%,與上年同期相當(如圖1)。統一企業在我國商標申請件數位居首位申請類別方面,本國人在第35類(廣告、企業經營及零售批發服務等)申請3,937件最多,成長12%(如圖9)。在前十大申請人中,統一企業申請178件,高於其他申請人(如表6)。識隙之城在外國人商標申請件數最多外國人中,中國大陸申請1,230件超越其他國家(地區)(如圖3),類別方面,以第9類(電腦及科技產品等)1,163件最多(如圖10)。申請人則由上年同期未曾申請的新加坡識隙之城私人有限公司申請56件最多(如表7)。我國商標申請集中在農業食材產業產業方面,我國受理之商標申請以「農業食材」(6,947件)為最大宗,主要來自於本國人申請(5,877件),外國人則在「技術研究」申請2,039件最多(如圖11)。我國商標申請件數居次者為「商業金融」,已連續2年呈現正成長的趨勢。 - 159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111年1月5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營利性之利用:1、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以3,500元(未稅)計算;如涉及公開傳輸權,另以每台每年加收3,500元(未稅)計算。2、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500元(未稅)計算。3、大廳以一台電腦伴唱設備/包廂計。(二)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唱設備供點播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以點播次數計,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及附件2。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 160
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 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009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110年2月1日(110)民聯生字第005號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使用報酬費率,決定如下:維持本局107年審定之地方性調幅費率(詳附件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