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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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圖」已公告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隨著減緩氣候變遷的意識逐漸提高,《格拉斯哥氣候協議》亦明確表述減少使用煤炭的計劃,並建立全球碳市場基本規則。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也在今(2022)年3月30日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策略總說明」,並將「碳捕捉、利用及封存」列為十二項關鍵戰略的其中之一。淨零轉型已經不再只是單純環保課題,為了協助廠商了解全球專利布局,提升產業生產效率與競爭力,本局整理分析「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圖」。「國際碳捕捉技術專利趨勢分析圖」以碳捕捉、再利用與封存(CCUS)為三大主軸,並參考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0年建立的綠色目錄(WIPO IPC Green Inventory)有關碳捕捉與封存等國際專利分類(IPC)、合作專利分類號(CPC)中相關分類以及相關關鍵字,利用科睿唯安公司的專利資料庫(Derwent Innovation)蒐集各國CCUS相關專利技術資料,整理分析2021年12月底以前公開/公告三大主軸的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利趨勢,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若有疑義,請洽詢承辦人:鄭先生 (02)23764058202
包含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之發明專利應檢送符合WIPO ST.26標準的序列表,自111年8月1日實施
專利二組鑒於WIPO公布2022年7月1日起依據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包含序列表的新申請必須符合ST.26標準,為利全球資料交換及檢索便利性,本局訂自111年8月1日起全面實施WIPO ST.26標準,凡包含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皆須檢送符合WIPO ST.26標準的序列表。另為便利申請人國際申請,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申請案採用現行序列表或符合WIPO ST.26新制序列表兩者之一,本局皆可接受。為使發明專利申請案符合WIPO ST.26標準,WIPO提供 “WIPO Sequence”桌面應用程式,使專利申請人能夠編製符合WIPO ST.26標準序列表,作為國家或國際專利申請一部分。請參考https://www.wipo.int/standards/en/sequence。進一步訊息,參見「實施WIPO ST.26標準」Q&A。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詢問。連絡窗口:專利審查一組生技醫藥審查科 林科長奕萍連絡電話:2376-5343203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與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之授權爭議一事,本局再次說明如附件
著作權組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與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之授權爭議一事,本局再次說明如附件。204
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一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111年4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一、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訂定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商業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串流型式OTT( 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公開傳輸-OTT( Over-the-Top )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前一年度總收入之3.5%計費。免費觀看部分,按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二)本項費率年度總收入係包含節目及(或)廣告自網際網路播出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205
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辦理電腦伴唱機使用授權一事,本局函復說明如附件。
著作權組有關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於111年3月10日發函通知電腦伴唱機、卡拉OK及KTV等營業利用人辦理電腦伴唱機使用授權一事,本局函復說明如附件。206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審議一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10004091號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申請撤回對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審議一案,本局業已同意,故審議程序終止。依據:依好樂迪公司111年3月1日111迪法字第11103011號函及錢櫃公司111年3月1日錢總字第111006號函辦理。公告事項:一、詳如主旨。二、旨揭使用報酬率審議案無其他參加人申請審議,併予敘明。207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189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10年5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二)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每台每年2,400元計算(未稅)。(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1、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2、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208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樂迪公司)及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錢櫃公司)111年1月5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營利性之利用:1、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以3,500元(未稅)計算;如涉及公開傳輸權,另以每台每年加收3,500元(未稅)計算。2、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500元(未稅)計算。3、大廳以一台電腦伴唱設備/包廂計。(二)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唱設備供點播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以點播次數計,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及附件2。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209
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 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16000009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音樂著作使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地方性調幅』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民營廣播電台聯合會110年2月1日(110)民聯生字第005號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使用報酬費率,決定如下:維持本局107年審定之地方性調幅費率(詳附件對照表)。210
運用AI於精準醫療之IP指南
專利二組為協助國家核心戰略產業之智財布局,智慧財產局於110年利用演講、諮詢以及訪談的機會,與精準健康相關產業及研究機構面對面溝通,同時與科技部生科司合作,參與研發計畫之客製化輔導,了解智慧醫療及精準健康產業在尋求智慧財產權保護時所遇到的問題,藉此製作出「運用AI於精準醫療之IP指南」,供相關產業參考。該IP指南以影片方式呈現,內容包含12個議題,涵蓋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領域,從研發、申請到維護權利,以產業最容易遇到或最關心的情境問題出發,帶出相關智財知識,並引導取得進一步資訊。影片可至智慧財產局YouTube頻道觀看,連結:運用AI於精準醫療之IP指南。211
「智慧電網」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專利趨勢分析報告
資料服務組為因應淨零減碳政策,本局以「智慧電網」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智能輔助動力技術」專利趨勢分析報告,透過深度的專利文件閱讀與分析,探討技術發展趨勢及全球主要國家及企業之動向,提供國內產業了解相關關鍵技術專利群的詳細技術資訊,供作國內企業掌握產業鏈結及創新技術研發,藉由達到碳中和的目的,並活用專利創造產業價值及提升競爭力之參考。此外,本局於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已完成「綠色技術專區」,依據WIPO綠色目錄之分類主題,除提供相關主題之技術分析報告與國際推動綠色技術的現況,並建置具有協助帶入檢索條件功能之查詢介面,使國內相關業者能藉以搜尋所欲研發創新的相關專利,加速相關技術的專利研發,歡迎各界多加利用。#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綠色技術專區https://gpss3.tipo.gov.tw/gpsskmc/gpssbkm?!!FUNC240212
「減碳技術發展之專利地圖」已公告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
資訊室「2050 年淨零轉型」是全世界的目標,減碳技術的研發不僅可促進「淨零碳排」,更是創新科技很好的商機。本局依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0年建立的綠色目錄(WIPO IPC Green Inventory)七大類別主題完成「減碳技術發展之專利地圖」,內容包括近10年相關產業專利申請趨勢分析,以及各技術主題之主要專利申請人其具有參考性之案例分享,提供我國相關業者發展方向及技術分析的重要參考。此外,本局於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lobal Patent Search System,GPSS)已完成「綠色技術專區」,依據WIPO綠色目錄之分類主題,提供相關主題之技術分析報告,並建置具有協助帶入檢索條件功能之查詢介面,使國內相關業者能藉以搜尋其欲研發創新的相關專利,加速相關技術的專利研發,歡迎各界多加利用。#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 https://tiponet.tipo.gov.tw/gpss/若有疑義,請洽詢承辦人:鄭先生 (02)23764058213
本局重新編修完成「專利法逐條釋義」(110年6月版),歡迎參考利用!
法務室為促進各界對專利法之瞭解,本局103年9月出版「專利法逐條釋義」;因專利法於106年修正專利優惠期、108年修正分割及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等,而近年來專利審查基準亦有修正,本局爰重新審慎修正「專利法逐條釋義」。此次修正並篩選具參考價值之法院判決,以增補逐條釋義之完整性,謹供各界參考之用。214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
專利三組主旨: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說明:檢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215
110年4月29日「集管團體實施共同費率之可行性及如何解決未加入集管團體之個別權利人授權不易問題」意見交流會會議紀錄
著作權組216
關於專利商標申請案件受COVID-19疫情影響相關期間之處理方式
法務室台北市(本局所在地)因COVID-19疫情,後續如經中央防疫中心宣布提升為第4級區域導致停班或台北市政府宣布停班時:專利商標申請案於停班期間內,不論遲誤法定或指定期間,申請人應於解除停班之日後30日內,完成遲誤期間內應為之行為,視為申請人已依專利法第17條或商標法第8 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無須檢附相關事證。本局局本部停止現場收文及發文,如本局各地服務處所在縣市未宣布停班,申請人得以書面提出專利商標申請,並以郵戳所載日期或各地服務處收件日為準。本局專利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系統所提供線上服務,仍將盡力提供服務,如申請人已簽收電子公文者,即為已送達。惟若系統發生故障,致相關服務中止時,本局屆時於局網公告電子申請系統故障訊息。專利商標申請案之申請人住居所或代理人執行業務處所,有位於宣布停班之縣市,其申請案得適用上述遲誤法定或指定期間之處理原則,從寬認定。台北市以外縣市因COVID-19疫情,經中央防疫中心宣布提升為第4級區域導致停班,或各地縣市政府宣布停班時,專利商標申請案之處理原則,參照前述說明辦理。217
公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以下簡稱中華伴唱協會)110年5月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公告事項:一、中華伴唱協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所訂之「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一)營利性之利用:1、電腦伴唱設備每台每年以3,500元(未稅)計算;如涉及公開傳輸權,另以每台每年加收3,500元(未稅)計算。2、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3,500元(未稅)計算。(二)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唱設備供點播之利用人,並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者:以點播次數計,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二、本件中華伴唱協會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218
原訂於110年5月18日、5月24日辦理「110年企業營業秘密保護法制與實務研討會」,延期暫緩辦理!
法務室有關本局原訂110年5月18日(新竹場)及5月24日(台南場)辦理之110年度「110年企業營業秘密保護法制與實務研討會」宣導說明會,由於國內已出現數例感染源不明之本土COVID-19確定病例,考量疫情轉趨嚴峻及防疫警戒提升之管制措施,確定延期辦理。延辦之確定活動日期,俟疫情發展再行更新於本局研討會登錄中心,造成不便,敬請見諒。為強化營業秘密保護,防範惡意挖角人才之營業秘密洩密情事,本局規劃辦理「110年企業營業秘密保護法制與實務研討會」,邀請實務專家及執法人員,進行實務簡介及經驗分享,以協助企業建構完整的營業秘密法制觀念及因應侵害之策略,敬請期待!新竹場、台南場分別訂於本年5月18日、5月24日,假新竹科學園區、南部科學園區舉辦,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 (報名請見下方連結)為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請參加者配合相關防疫措施。219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016003760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第5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108年8月12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大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使用報酬費率,決定如下:(一)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033%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二)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三)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16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四)新聞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五)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六)購物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02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七)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之0.004%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八)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九)單曲授權:駁回申請,並請ACMA暫緩實施。備註:本案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上述各種電視台頻道若有播放以歌唱方式吸引消費者購物之營業性質節目時,其使用報酬費率適用以全年度總營收減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1%計算:刪除。220
申請利用孤兒著作許可授權之程序將更加便捷
著作權組「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於今日(3月11日)發布修正,修正內容為(一)將公開尋找孤兒著作的等待回應時間由30日大幅縮短為10日,(二)增加本局網站作為公開尋找著作財產權人之登載管道,(三)如不知欲利用著作之名稱時得免予記載等,以提升產業對利用孤兒著作的便利性及增加刊登查詢管道,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由於以往針對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也就是俗稱的孤兒著作-著作財產權仍存續卻不知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或其所在)的利用,已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訂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提供民眾得向本局申請許可授權,使利用人有合法利用不明著作的管道。在執行多年後,發現欲利用該著作,雖然已盡一切努力尋找,但因「已盡一切努力」尋找著作財產權人的程序等待期間過於冗長,刊登查詢管道亦有限,且利用人有時無法知悉著作名稱致申請書無法記載,均困擾產業的利用人,阻礙了著作的利用。 因此,本次參酌了日本、韓國等法制作了調整修正,可回應民眾對於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的需求,使申請程序更為便捷,提升孤兒著作的利用率,有助於文創產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