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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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局108年09月02日智著字第1081600976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09月02日智著字第1081600976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09月02日智著字第10816009760號函)。- 42
有關弘音公司向里民活動中心推銷租用電腦伴唱機之說明
著作權組有關雲林地方的里民活動中心反映弘音公司要求於8月30日前租用其伴唱機,否則會有侵權問題,造成里民困擾一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明如下:一、經向弘音公司瞭解,該公司表示8月30日是該公司提供租用伴唱機之優惠方案的截止日期,如里民活動中心無租用該公司伴唱機的需求或意願,均予以尊重,不會強行推銷,目前亦不會對里民活動中心提告,該公司表示會加強對各地經銷商的教育訓練,若地區的經銷商仍以提告侵權等不當行為來推銷,歡迎逕向該公司反映,電話:02-8913-1999。二、智慧局已積極宣導各里民活動中心購置伴唱機或灌歌應索取保證書,保障自身權益,同時建立灌歌管理機制,不要灌錄來路不明之歌曲,這樣才能讓民眾安心唱歌,如有任何利用電腦伴唱機產生的問題,歡迎立即向智慧局反映求證,電話:(02)2376-7139,施科長。 - 43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如下:(一)下載型式1、有資訊服務費:(a).以資訊服務費總收入之3.6%計算或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9元計算。(b).30天以內(含30天):以資訊服務費總收入之3.6%計算或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2、月費或會員制:(a).以當月資訊服務費及其他收入及廣告收入總額之3.6%計算。(b).或每人次12元x當月總人數計算。3、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250元計算,不足1,250元,以1,250元計算。(二)串流型式1、收取資訊服務費:(a).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相關營業收入之2.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b).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c).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6%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2、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a).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音樂利用相關營業收入之2.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b).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c).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6%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3、無資訊服務費或廣告費等收入:以年費15,000元計費。二、本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 44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如下:(一)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2%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二)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3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三)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四)新聞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五)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六)購物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1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七)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之0.04%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八)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九)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類單曲授權(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每首每次各16,000元計算。第(七)、(八)類單曲授權每首每次各8,000元計算。備註:本項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上述各種電視台頻道若有播放以歌唱方式吸引消費者購物之營業性質節目時,其使用報酬費率適用以全年度總營收減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1%計算。二、本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45
公告本局108年08月08日智著字第1081600779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08月08日智著字第1081600779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08月08日智著字第10816007790號函)。- 46
公告本局108年08月07日智著字第10816008850號函核准財團法人擊樂文教基金會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08月07日智著字第10816008850號函核准財團法人擊樂文教基金會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08月07日智著字第10816008850號函)。 - 47
針對7/22 LINE流傳取締電腦伴唱機利用歌曲之說明
著作權組有關LINE 7/22流傳版權公司針對民宿、社區發展協會、活動中心、公開演出未授權者,已經搜證會同警方開始取締之消息一事,智慧局說明如下:一、有關LINE 7/22流傳版權公司針對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未取得授權已進行取締,有關里民活動中心部分,經智慧局向集管團體與權利人查證後,其並未對里民活動中心進行相關取締之情事,因此屬於假消息。二、關於民宿、社區發展協會、里民活動中心等場所使用電腦伴唱機會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應取得集管團體之授權。智慧局已針對營利性與公益性電腦伴唱機利用,於7月1日指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為單一窗口,決定共同費率,利用人只要向MÜST付費即可取得兩家集管團體(MÜST與ACMA亞太音協)之授權。共同費率如下:(一)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7,0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二)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1、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有收費):每年每台4,9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無收費):每年每台2,45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三、智慧局另針對權利人與電腦伴唱機廠商之歌曲重製(灌歌)授權部分,已於7月間進行雙方之溝通與協調,目前電腦伴唱機廠商在智慧局協助下,已與版權公司展開歌曲利用之協商授權事宜。四、由於網路訊息眾多,真假難辨,如有接收到相關電腦伴唱機之訊息,可電洽智慧局求證,電話:(02)2376-7159,林專員。 - 48
公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6月26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7150號主旨:公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107年10月26日(107)音和字第01928號函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107年10月16日亞太松字第1070031號函辦理。二、旨揭向利用人收取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費率、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等事項,本局決定如下:(一)共同使用報酬率:1、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7,0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1)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 每年每台4,9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 每年每台2,45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3、遊覽車利用利用電腦伴唱機:暫不審定。(二)使用報酬分配方法: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 等二家集管團體之分配比例為5:2。(三)單一窗口: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擔任,並應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後檢討其成效,必要時,本局得重行決定。(四)行政事務費:由擔任單一窗口之集管團體收取共同使用報酬後,依實收金額扣3%作為行政事務費,再依比例(5:2)由各集管團體分擔。(五)本案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三、如欲瞭解「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相關授權事宜,可逕行電洽MÜST聯繫窗口賴小姐(電話:02-2511-0869#290、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及張小姐(02-2511-0869#265、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49
本局提供「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及「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申請書表中英對照,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配合雙語國家政策,就「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及「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提供中英對照之申請書表,歡迎各界參考利用。50
公告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暨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之「商業傳輸」項下之「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以及「歌詞、曲譜等」之「串流形式(不可列印)」:(一)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1、下載形式(1)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扣除廣告收入之3.6%或一首0.9元計費。(2)無資訊服務費(a)有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2.4元計算。(b)無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c)30天以內(含30天):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d)手機加值服務: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e)月費或會員制:以每人次12元x當月總人數計算。2.串流形式(1)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3.6%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2元計費。(2)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3.6%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2元計費。(3)無資訊服務費: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250元計算,不足1,250元以1,250元計算。(二)歌詞、曲譜等:「串流形式(不可列印)費率依本會公開傳輸費率商業傳輸之串流型式計算」。(三)上述各公開傳輸費率,其中35%為公傳費率,65%為上載重製權費率,以上使用報酬費率均不含營業稅。二、本件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與本公告申請案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 51
智慧局對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問題說明
著作權組為保障里民活動中心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並建立著作合法利用之觀念,特製作「智慧局對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問題說明」1 份,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 52
公告本局辦理「利用公益性電腦伴唱機涉及著作權問題之宣導說明會」Q&A問答集,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於5月20日、27日、28日分別於北、中、南辦理3場次宣導說明會,由本局向各縣市政府、基層鄉鎮市區公所及里長等負責及管理伴唱機業務之相關人員說明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並和與會人員進行意見交流,俾利保障合法使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本局特將各場次與會人員之提問及本局回應彙整並製作為Q&A問答集如附件,以利各界全面瞭解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所可能面臨的問題,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53
公告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暨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刪除ACMA「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一)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2%計算。(二)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35%計算。(三)新聞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5%計算。(四)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5%計算。(五)政府所屬頻道: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1%計算。(六)上述(一)、(二)、(三)、(四)類單曲授權(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每首每次各16,000元計算。第(五)類單曲授權每首每次各8,000元計算。(七)每首音樂使用以5分鐘以內為一單位,超過5分鐘為二單位計算,以此類推。二、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5。三、與本公告申請案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54
公告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之決定」一案,於公告日起至5月29日止徵詢相關利用人之意見,俾利本局後續作成決定。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之決定」一案,於公告日起至5月29日止徵詢相關利用人之意見,俾利本局後續作成決定。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第5項、行政程序法第75條、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107年10月16日亞太松字第1070031號申請指定函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107年10月26日(107)音和字第01928號申請指定函。公告事項: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之規定,本局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本局已於107年9月10日指定ACMA及MÜST等2家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等3種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惟目前為止仍未協商完成,合先敘明。二、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分別於107年10月16日及107年10月26日向本局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2家集管團體並就本局如何決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提出意見(詳參附件1)。三、復按集管條例第30條第5項規定:「第三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應諮詢利用人及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為廣泛蒐集各界之意見,謹將前次實施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情形製表及共同費率決定函整理如附件2-4,供各界利用人參考。又利用人如對公告3種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利用型態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有任何意見,請敘明屬何類利用型態之利用人、所適用之共同報酬率等具備書面理由,寄送至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供參。55
利用公益性電腦伴唱機涉及著作權問題之宣導說明會
著作權組鑒於各機關、縣市政府多數里民活動中心皆有提供公益性電腦伴唱機供民眾演唱,在「購置或租賃電腦伴唱機」、「民眾點歌演唱」及「灌錄新歌」等不同階段如何合法使用電腦伴唱機為一重要議題,爰針對各縣市政府、基層鄉鎮市區公所及里長等負責及管理伴唱機業務之相關人員分別於北、中、南辦理3場次宣導說明會,由本局說明電腦伴唱機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並進行意見交流,俾利保障合法使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56
公告本局108年5月3日智著字第10816004390號函核准張耕嚴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5月3日智著字第10816004390號函核准張耕嚴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5月3日智著字第10816004390號)- 57
108年度「政府機關辦理業務所涉著作權問題宣導說明會」訂於5至7月間辦理,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著作權組為加強各政府機關之著作權觀念,協助各機關瞭解在辦理宣導、採購及各項業務過程中應注意之著作權規範,本局將陸續於5月24日、6月14日及7月5日在台中市、台南市及台北市辦理宣導說明會,歡迎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所屬人員踴躍參加,參加者可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3小時。 - 58
108年5月16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著作權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自99年2月10日公布施行以來,於實務運作之過程中發現若干問題,包括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良善治理與專責機關於監督輔導之規定,有不足或待修正之處,例如新申請集管團體設立許可案中,申請案之發起人資格及真實性有所疑義;部分集管團體缺乏內控制度,導致不能有效運作,弊端叢生;又集管團體係協助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並分配使用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負有濃厚之公益色彩,其業務及財務狀況應適度公開於眾,以昭公信並促進集管團體與利用人間的和諧;此外,集管團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廢止許可並命令解散後,其與會員之管理契約終止問題與利用人已簽訂之授權契約是否繼續有效,於現行法中並未明確規定,宜應調整以利市場運作。本局為使我國集管制度運作更加順暢,並蒐集與了解大眾對集管條例修正草案之看法,歡迎大家建言。 - 59
「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問題」說明
著作權組針對近日各界詢問使用電腦伴唱機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本局特製作懶人包加以統整說明,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 60
本局並無召開歌唱班違法影印歌本要加強查察的會議
著作權組有關近日社群軟體流傳本年4月16日版權主管機關與伴唱機業者開會,其中弘音公司表示將加強查察歌唱班及活動中心「歌本影印」違反著作權法一事,本局說明如下:1.經查本局並無召開前述歌唱班違法影印歌本要加強查察的會議,此為假訊息,意圖讓民眾產生誤會,亦無所指稱的處罰金額問題。2.經本局洽弘音公司表示歌本重製並非該公司之權利,該則訊息並非事實。3.針對社區歌唱班及活動中心使用伴唱機所涉著作權問題,本局除已發函各縣市政府說明外,近期將亦將舉辦說明會加強宣導,以保障社會大眾合法使用伴唱機之權益。里民活動中心如有使用電腦伴唱機的任何問題, 歡迎致電智慧局洽詢,電話02-23767139,謝謝。 61
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利用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KTV業者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3月27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3630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KTV業者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6項、第9項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07年4月2日音協忠字第10705號函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元(未稅),大廳以一包廂計。(二)以營業面積計算:(刪除)。(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62
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利用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3月18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2410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6項、第9項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07年4月2日音協忠字第10705號函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部分決定如下:(一)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二)電腦伴機唱設備利用人: 1、以每台每年2000元計算(未稅)。(三)以營業面積計算:(刪除)。(四)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 1、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 2、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63
公告本局108年2月13日智著字10816001510號函核准瘋狂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2月13日智著字10816001510號函核准瘋狂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2月13日智著字第10816001510號函)64
公告「2018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最佳授權實務指南」,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執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指南」計畫(含10月23日至24日舉行之「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圓滿落幕,本計畫彙整之最佳授權實務指南如附件,期能藉由該指南讓APEC經濟體各集管組織能強化便捷的授權管道與相關政策發展的了解,並提升集管組織及微中小型企業在數位時代之競爭力,共同建立更優質的授權環境,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65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公開播送概括授權』、『網路同步播送』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06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716011262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廣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公開播送概括授權」、「網路同步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及106年8月7日廣商益字第106025號之申請書辦理。二、旨揭之使用報酬,審議結果如下:(一)營利性頻道:全國調頻、調幅網。(本項費率已於107年12月12日由申請人向本局申請撤回)。(二)地方性調頻網:1、調頻中功率:(詳附件對照表)。2、調頻小功率:(詳附件對照表)。(三)地方性調幅:(詳附件對照表)。(四)網路同步播送 (Simulcasting):按傳統廣播頻道的授權金額之10%計算。 66
「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聚焦新興授權,圓滿落幕!
著作權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執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計畫,主辦「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已於10月23日至24日圓滿辦理完畢。而這次是智慧財產局首度爭取執行APEC的計畫,邀請了日本、韓國、澳洲、越南等國實務專家分享各國集管組織發展授權模式的概況與最新發展趨勢,及來自APEC 13個經濟體共27名代表一同參與,獲得APEC各經濟體一致的好評。本次工作坊是智慧財產局有鑒於數位時代的來臨,各行各業都希望能更便捷、合法的利用著作,為協助APEC各經濟體的著作權集體管組織,能對分散而廣大的微中、小企業(即小店家、門市等)發展出有效率的授權管道,在面對上述企業利用人時,能因工作坊提出之建議,建立合適的授權模式,以符合利用人之需要,協助其提升產品服務效能及創造出產業新價值。本次工作坊獲得各界熱烈迴響,計有國內集管從業人員、微中小型企業人員與政府相關單位人員共逾300人次參加。兩天的議程中,日本講者分享如何向利用卡拉OK電腦伴唱機的小店家進行授權的實務經驗,澳洲講者介紹與紐西蘭集管組織間藉由線上作業向微中小型企業進行共同授權的實例,韓國的兩位集管組織代表除各自分享其組織的線上音樂授權實務外,更介紹使用報酬分配流程及建置的相關資訊系統等內容,均讓與會者得到諸多啟發。除講者們的精采分享內容外,現場與會者亦踴躍發言、充分與講者交換意見,達到各方深度交流授權業務發展的效果。智慧局後續將編製「2018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最佳授權實務指南」供各界參考利用,期能藉由該指南讓APEC經濟體各集管組織能強化便捷的授權管道與相關政策發展的了解,並提升集管組織及微中小型企業在數位時代之競爭力,共同建立更優質的授權環境。67
公告「區塊鏈於著作權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應用」結案報告書,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於7月31日至8月3日辦理之「107年度臺日技術合作計畫-區塊鏈於著作權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應用」案(含8月1日舉行之「2018區塊鏈於數位內容產業之應用研討會」)圓滿落幕,本案之結案報告書(內含研討會講師簡報及研討會會議紀要)如附件,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68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廣播電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8月09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71600795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廣播電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及106年7月26日廣商益字第106023號之申請書辦理。二、旨揭之使用報酬,審議結果如下:(一)營利性電臺:1、全國性廣播電臺:(1)全國性調頻網:每一廣播網70萬元。(2)全國性調幅網:每一廣播網35萬元。2、中、小功率調頻廣播電臺與調幅廣播電臺:(1)中、小功率調頻廣播電臺(詳附件對照表)。(2)調幅廣播電臺:現行調幅廣播電臺未有音樂台、綜合台費率,故予以刪除(詳附件對照表)。(二)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依該年度實體廣播電台公開播送授權金總額之三分之一為計算,最高不得逾新台幣15,000元。 69
公告本局107年06月25日智著字第1071600622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7年06月25日智著字第1071600622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7年06月25日智著字第10716006220號函)70
107年「利用人不可不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實務」工作坊完滿辦理完畢
著作權組「利用人不可不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實務」工作坊業於6月19日辦理完竣,除由本局介紹如何取得合法授權外,亦邀請國內音樂及錄音集管團體分享授權實務經驗,並獲參與來賓於意見交流時間踴躍交換意見。- 71
公告本局受理久莨飲料店等501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卡拉OK、KTV電腦伴唱機設備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6月08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71600577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久莨飲料店等501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卡拉OK、KTV電腦伴唱機設備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久莨飲料店等501人申請書辦理。二、旨揭使用報酬率,本局決定如下:「卡拉OK、KTV:1.電腦伴唱設備:以每台每年500元計算(未稅)」 72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暨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07年4月2日音協忠字第10705號函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旨揭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為:(一)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4,500元(大廳以一包廂計)。(二)電腦伴唱設備(單一主機單一包廂,設置於固定場域供點唱唱者):1、以每台每年4,500元計算。(三)以營業面積計算:每坪每年以900元計算,不足五坪以五坪計算。(四)單曲授權:以點唱次數計算,每點唱1次為3.5元。1、係指電腦伴唱機之概括授權,以點唱次數計價 ;2、本項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機供點唱之利用人,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詳實提供經雙方同意計次機制及公正單位認證之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且須於使用前與本會簽定授權契約書者。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4。三、就本公告申請案於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73
公告本局107年03月21日智著字第107160002900號函核准新雨出版社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7年03月21日智著字第107160002900號函核准新雨出版社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7年03月21日智著字第107160002900號函)74
公告本局107年03月12日智著字第10716002430號函核洪振豪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7年03月12日智著字第10716002430號函核洪振豪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7年03月12日智著字第1071600243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