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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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108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 - 302
107年度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及商標法令說明會電子檔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 - 303
107年度 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本局將於本(107)年4月12日起假台中(4/12)、新竹(4/17)、 高雄(4/19)、台南(4/20)及台北(4/24)等地辦理「107年度 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5場次活動,歡迎 業務相關者及有興趣社會大眾,踴躍報名參加! *為響應愛地球活動請自備環保杯,謝謝合作! - 304
107年度商標法令說明會,已經開始報名,歡迎各界踴躍參加!
商標權組 - 305
公告本局107年03月21日智著字第107160002900號函核准新雨出版社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7年03月21日智著字第107160002900號函核准新雨出版社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7年03月21日智著字第107160002900號函) - 306
預告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商標權組一、因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商標註冊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近年來分類異動頻繁之趨勢,為即時與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制度相調合,爰刪除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附表,並增訂授權商標專責機關參照尼斯協定發布之類別名稱公告之法據。二、對本修正條文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7年5月14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電話:(02)23767605(四)傳真:(02)27359095(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307
公告本局107年03月12日智著字第10716002430號函核洪振豪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7年03月12日智著字第10716002430號函核洪振豪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7年03月12日智著字第10716002430號函) - 308
本局「產業專利知識平台系統」提供五大專利局與本國最新發明專利公開公報之開放資料,即日起試營運,歡迎國內企業學校申請利用。
資訊室本局已建置「產業專利知識平台」,匯入五大局(美國、歐洲、日本、中國大陸、韓國)與本國2017年發明專利公開公報逾180萬件,將透過統一格式之開放資料,免費提供予國內企業學校下載,以輔助我國產業研發、協助企業取得專利大數據以掌握專利趨勢,本局並將持續匯入最新專利資料。前述平台即日起開始試營運,本局徵求國內有使用意願之企業或學校申請利用,共同為提升本國研發與智財環境而努力。歡迎有意願之使用者,填妥附檔會員申請書後,檢附證明文件之掃描電子檔,寄送至:[email protected],我們將盡快為您服務(本局聯繫窗口資訊室呂先生電話:02-23767461)。 - 309
預告「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
專利三組一、為使專利舉發案件之審查,更加透明、公正及正確,並使兩造當事人針對特定事實得以進行完整陳述。本局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之規定,並參酌國際上主要國家就專利無效審查採口頭審理之方式,訂定「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二、對本作業方案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7年3月14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16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劉正旭 專利審查官 (02)23767659(四)傳真:(02)23766581(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附件1.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2.專利舉發案件聽證申請書(附件1)3.利害關係人列席聽證申請書(附件2)4.一般民眾旁聽聽證申請書(附件3)5.專利舉發案件申請變更聽證期日申請書(附件4) - 310
公告「兩岸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第11-2018版)」
商標權組配合WIPO尼斯商品國際分類第11版2018年定期修正,本局同步更新「兩岸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第11-2018版)」如附件檔,作為指定商品/服務分類及商標前案檢索範圍的參考,期有助於兩岸雙方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事先規劃。 - 311
106年12月21日、107年1月15日兩次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法公聽會會議紀錄及研復意見
法務室本局前於106年12月21日及107年1月15日兩次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整理已完成會議紀錄及研復意見,詳見附件,謹請參考。 - 312
本局與歐盟智慧財產局簽署智慧財產權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開展雙邊合作新里程!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本局與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於本(107)年1月12日完成「臺歐盟智慧財產權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簽署,揭開兩局間智慧財產權合作的新頁。在此瞭解備忘錄的架構下,雙方將共同推動資訊工具整合、人員訓練、專家會議、最佳實務調和等合作事項,並將就國際智慧財產權議題及彼此的法規變革與實務運作交換意見,強化智慧財產制度與服務。長久以來歐盟為我國重要的經貿夥伴,無論是我國人至EUIPO的申請案件數(105年商標604件、共同體註冊設計677件),或歐盟國家至TIPO的申請量(105年商標3,556件、設計專利1,149件),近年來皆相當穩定,設計專利部分更有顯著成長。在此備忘錄簽署的基礎上,雙方將可進一步深化相互的瞭解與合作,對臺歐的產業發展及申請人均能帶來實質助益,未來本局與EUIPO將透過各項合作,發展更為鞏固的策略夥伴關係,共同創造完善的智財保護環境,提供申請人更好的服務。 - 313
臺加啟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計畫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臺灣與加拿大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瞭解備忘錄在本部王次長的見證下,今(107)年1月31日於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完成簽署,並於今年2月1日正式啟動,這是繼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及波蘭PPH合作後,智慧局又拓展一新的合作版圖。 臺加PPH合作能加速雙方發明專利案件審查速度,使申請人能快速取得專利,有利於雙方產業的專利布局。臺加簽署的PPH MOTTAINAI計畫,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在兩國申請專利,任一國專利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可據此向另一國專利局提出PPH申請,以加速案件審查。舉例來說,國人在我國先提出專利申請再以相同發明到加拿大提出專利申請,若加拿大專利局先發出審查結果,此時申請人就可以據此向我國智慧局提出PPH的申請。此項合作可以提供雙方申請人更有效率的審查服務,希望申請人多加利用。 - 314
「車聯網專利暨產業分析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隨著汽車電動化與智慧化之技術趨勢,車用電子、車載運算裝置之市場亦日趨活絡。其中,車聯網的發展已被視為促成汽車產業進入「典範轉移」之標竿,其產業鏈更擴及汽車製造、資通訊科技、網路運營商、軟體及服務供應商等之眾多領域範圍。然而,在車聯網產業或技術領域,目前似乎沒有明確的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列表可供有興趣投入研發資源、追蹤技術走向之研究者或業者做為依循。面對即將呈現的龐大市場,我們的問題在於,這些市場最終會為自己發展或選定何種技術標準?標準的發展過程中可能產生哪些對應的標準必要專利(SEPs)?我國業者能否及早投入,以將研發成果轉化為實施標準所不可或缺的必要專利的一部分?能否透過提早研究、分析、追蹤相關專利以瞭解其是否為SEPs,俾能對其主張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即公平、合理且無歧視授權原則以降低授權金額,同時避免面對冗長、艱困侵權訴訟程序之風險?本局於去(106)年以美、歐、日等區域之車聯網技術標準設定組織(分別為IEEE、ITS G5、ARIB)以及國際標準組織(ISO)所設定之車聯網技術標準為例,嘗試示範如何從主動檢視一產業之特定技術標準開始,進而逐步尋找、歸納出有潛力(potential)成為該標準之SEPs的專利,以協助國內各界瞭解車聯網通訊介面潛在SEPs的可能態樣、及尋找SEPs的可行方法,做為有意投入車聯網或其他產業之技術標準發展之研究者、業者的參考工具,讓我國未來在參與各種產業之技術標準化、標準商用化過程中,降低來自專利授權條件、侵權訴訟程序等因素之高度不確定性所造成的經營壓力及風險。針對我國車聯網產業、標準發展現況及未來趨勢,本局已完成車聯網專利暨產業分析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 315
「我國癌症治療專利趨勢探討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癌症治療、診斷及預防為全球議題,適當生技醫藥專利布局更有助於發明活力延續。為了解我國癌症相關專利變動趨勢及其與有關政策間之互動,本局藉由公開專利資料並搭配問卷調查進行本研究。經統計,2006至2015年間向我國提出之癌症相關專利申請計6,619件,申請案涵蓋技術領域廣泛,包含藥物分子與化學、診斷與手術儀器、資料科學、食品與營養、動物與模型系統、細胞與酵素等。其中又以具有「藥物分子與化學領域」(例如癌症藥物分子或製劑開發等)技術特徵之案件最多,占總申請案逾九成(6,083件),其中本國人的申請量占各國相關申請總量排名第5;其次為具「診斷與手術儀器領域」(例如癌症檢驗技術開發等)技術特徵案件,占總申請案近一成(680件),其中本國人的申請量占各國相關申請總量排名第2。於此可見此二技術領域於我國癌症發明之重要性及我國之研發實力。(如圖1)針對詳細之我國癌症相關專利變動趨勢及與有關政策間之互動討論,本局已完成我國癌症治療專利趨勢探討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 316
「電子申請系統」開放後續來文部分申請書允許不附送基本資料表,歡迎舊雨新知多加利用
資訊室為提供便利之電子申請服務、簡化電子申請作業流程,本局「電子申請系統」自106年12月起開放後續來文部分申請書於未變更案件基本資料時,得選擇不附送基本資料表,開放的表單種類與填寫方式詳參附檔文件。功能開放至今(107/1/18),已有17家事務所使用,包含北美、台一、台灣仕誠、台灣國際、永紀、先凱、亞律、長江、冠德、南一、海天、惇安、敦化、詠晟、照華、聖島、勵傑等事務所(依筆劃排序)。使用效益上,可節省填寫基本資料表、轉檔之時間,加速作業流程,歡迎舊雨新知多加使用。 - 317
公告「臺日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第11-2018版)」
商標權組因應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第11-2018版(Nice Classification, 11th Edition–Version 2018)之修正,本局同步更新「臺日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第11-2018版」,期有助於臺日雙方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參考利用。 請參網頁:臺日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 - 318
106年12月21日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法公聽會研復意見,請大家參酌
法務室本局前於106年12月21日辦理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茲整理已完成討論條文及其研復意見一份,詳見附件內容所示,歡迎大家參考利用。 - 319
臺波啟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計畫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我國與波蘭將於106年8月1日啟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計畫,這是繼美國、日本、西班牙及韓國PPH合作後,智慧局又拓展一新的合作版圖。 臺波PPH合作能加速雙方發明專利案件審查速度,使申請人能快速取得專利,有利於促進申請人營業與創新的專利布局。臺波簽署的PPH MOTTAINAI計畫,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在兩國申請專利,任一國專利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可據此向另一國專利局提出PPH申請,以加速案件審查。舉例來說,國人在我國先提出專利申請再以相同發明到波蘭提出專利申請,若波蘭專利局先發出審查結果,此時申請人就可以據此向我國智慧局提出PPH的申請。此項合作可以提供雙方申請人更有效率的審查服務,希望申請人多加利用。 - 320
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自106年5月1日起延長3年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臺日經貿關係向來密切,日本是外國人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最多的國家,去(105)年計申請 12,006件,而我國人向日本申請發明專利案件數亦有1,306件。為加速雙方發明專利案件審查速度,使申請人能快速取得專利,臺日自101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並於103年5月1日起修正為增強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 臺日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於本年4月30日屆期,經雙方同意自106年5月1日起延長試行期間3年,以繼續提供臺日兩國申請人便捷的PPH服務。 - 321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2章、第4章、第7章及第13章,並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62003121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及第十三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及第十三章 - 322
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之第5章、第6章、第7章及第8章,並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公告 發文日期:105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512102580號 主旨: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之第5章、第6章、第7章及第8章(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4項、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刪除第5條及現行實務作業。 公告事項: 一、配合增訂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4項,於旨揭基準第7章「優先權及優惠期」1.5國際優先權之證明文件及檢送文件期間(1-7-4頁)增訂實務配套作業規定:「申請人如以本局規定之電子檔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並釋明與正本相符者,則無庸再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1)本局認可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來源如下: A.外國專利專責機關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光碟(DVD)之電子檔。B.外國專利專責機關以網路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 C.以外國專利專責機關核發之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自行掃描製作之電子檔。紙本掃描時,圖檔格式應為JPG、TIF、GIF或BMP檔案,掃描解析度300x300DPI以上,再合併轉成A4直式列印格式、可讀取、且不含保全之PDF檔案。每一優先權證明文件原則上應為1個檔案。(2)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可採用之送件方式如下: A. 紙本送件:以紙本申請書附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該電子檔僅得以【唯讀】DVD光碟片為之,該光碟可為外國專利專責機關核發之優先權證明文件DVD光碟片或其複製片;或前述(1)B、C電子檔燒錄之DVD光碟片,如係主張複數優先權之案件,於燒錄該光碟片時,應將2個以上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燒錄於同一片光碟,且光碟片上應註明所有優先權基礎案案號。 申請人以本局規定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並釋明與正本相符替代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者,應於申請書之附送書件勾選□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光碟片) 張(本申請書所檢送之PDF電子檔與正本相同)。 B.電子送件:以電子表單附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 二、因應刪除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第5條「申請人不得直接以外文專利公報或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外文本。」,修正旨揭基準第5章申請日2.1外文本(1-5-5頁)規定:「外文本以優先權證明文件或外國專利公報替代者,仍應符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第4條之規定,始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例如,以美國臨時案之優先權證明文件替代外文本時,應注意是否符合外文本取得申請日之相關規定。」 三、為使程序與實體審查基準規定一致,依「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第6章修正4.1.5圖式簡單說明規定:「申請時之說明書已附有圖式,但漏載圖式簡單說明,或圖式簡單說明與發明內容或實施方式之內容不一致時,得修正圖式簡單說明」,修正旨揭基準第6章3.1發明專利(1-6-4頁)、第6章3.2新型專利(1-6-5頁)相關規定:「惟發明專利申請案已附有圖式,但漏載圖式簡單說明者,將通知限期修正圖式簡單說明,屆期未修正者,依原說明書續行程序。」、「惟新型專利申請案已附有圖式,但漏載圖式簡單說明者,將通知限期修正圖式簡單說明,屆期未修正者,依原說明書續行程序。」 四、本局業與日本相互承認生物材料寄存效力,依實務執行作業於旨揭基準第8章4.生物材料之寄存證明文件(1-8-2頁)增訂「我國與日本已於2015年6月18日正式啟動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互相合作。申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而將該生物材料寄存在日本經濟產業省特許廳(以下簡稱「特許廳」)所指定其國內寄存機構者,應於法定期間內檢送由「獨立行政法人製品評價技術基盤機構特許生物寄存中心(NITE-IPOD)」或「獨立行政法人製品評價技術基盤機構特許微生物寄託中心(NPMD)」出具之寄存證明文件。」 五、旨揭修正後之相關專利審查基準內容,可至本局局網首頁點選「專利」→「法規資訊」→「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第5章申請日」、「第6章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摘要」、「第7章優先權及優惠期」、「第8章生物材料寄存」,下載參用。(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xq_xCat=01) - 323
陸方單向開放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一事,諮詢及意見受理窗口
商標權組公告有關「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陸方單向開放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一事,諮詢及意見受理窗口。 本局已於102年7月11日(星期四)上午9:30假本局18樓禮堂,順利辦竣「國內商標代理業者赴大陸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座談會」,如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有關陸方單向開放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一事,有任何疑義或建議事項,歡迎各界踴躍提出,諮詢及意見受理窗口為本局商標權組高科長,電話(02)2376-6142,信箱 [email protected]。 • 國內商標代理業者赴大陸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座談會簡報 • 國內商標代理業者赴大陸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座談會 Q&A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附件1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附件2 - 324
公告商標法修正草案與公平法刪除第20條規定修正方向協商會議紀錄
商標權組有關本局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9)年2月9日(星期二)召開之商標法修正草案與公平法刪除第20條規定修正方向協商會議,已順利完成,公告會議紀錄如附件檔案,歡迎各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