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241
2019年臺印度專利審查官交流圓滿成功!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第2屆臺印度專利審查官交流於2019年10月21日至25日在本局舉行,由印度智慧局派遣2位審查官(Assistant Controller)來臺,就雙方專利法制及審查實務交流,並進行案例研討。本次交流議題,雙方首先分享兩局編制、專利法、專利制度與審查實務、專利再審查與舉發審查及行政救濟制度,接續就生物醫學工程、資通訊及電腦實施與軟體相關發明等專利申請案,對於先前技術之檢索、請求項範圍、說明書規格、補正文件、快速審查之適用及專利適格性等深入探討;此外,本局陪同參訪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及IC設計科技公司,有助印度審查官瞭解工研院輔導我產業商業化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及我國IC設計產業之發展概況。2018年我國首次派遣專利審查官赴印度就雙方專利法制及審查實務進行初步交流,本年度在去年交流成果的基礎上,針對雙方行政爭訟法制與生物醫學工程、資通訊及電腦科學之技術領域審查實務進行深入討論,並就兩局有興趣的具體案例交換意見,交流圓滿成功,雙方期待下一次的交流。242
公告本局108年10月17日智著字第1080005996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10月17日智著字第1080005996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10月17日智著字第10800059960號函)。243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
專利三組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重點為:(一)調整與審查基準相關章節不一致之文字段落:第2.2.1.1節第3段有關「以獲得疾病之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之定義與總則第2章不相符,爰予以修正。(二)新增「2.2.1請求項涵蓋治療及非治療方法」標題並調整、增補相關內容:申請專利之方法常見同時產生治療及非治療效果者,本節參考英國審查基準調整、增補相關內容,列舉7種常見涉及治療及非治療方法之態樣,加以說明。(三)修正瑞士型請求項撰寫之相關規定。(四)參考日本審查基準事例集增加「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之案例說明。(五)增加新穎性案例5例,包括新醫藥用途、新使用劑量、新給藥途徑、特定患者族群、給藥間隔及不同成分先後服用各1例。(六)新增水合物不具進步性之論述。(七)增加進步性案例5例,包括使用劑量2例、特定患者族群1例、藥理作用關聯性1例、治療具共同致病因素之疾病1例。(八)其他:修正案例、刪除無關例示、調整部分章節之架構、明確相關規定及酌修文字。二、旨揭基準之修正草案已於108年9月11日辦理公聽會完畢。本局參酌公聽會中各界意見,修正完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草案預告劃線版(附件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2)。另就公聽會各界意見彙整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108年9月11日)各界意見及研復說明(附件3),供外界參酌。三、對本修正基準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10月21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李東秀(02)23767629(四)傳真:(02)23766581(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244
「2019智慧財產局成立20週年暨著作權法回顧與前瞻研討會」圓滿落幕!
著作權組本局辦理成立20週年暨著作權法回顧與前瞻研討會已於昨日(10月4日)在臺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圓滿辦理完畢,包括產、官、學、研等逾300人次參加,是近期在著作權研討會上難得的一次盛大饗宴。研討會中邀請到葉奇鑫律師講授目前人工智慧(AI)的創作最新進展與衝擊及利用大數據資料在著作權如何因應、吳柏蒼先生分享區塊鏈在著作權應用的問題與發展趨勢、蔡惠如庭長就抄襲、改作與衍生著作、合理使用等案例進行探討、賴文智律師分享個案判決實務案例分析、許曉芬教授介紹最新歐盟著作權指令包括連結報酬等內容、幸秋妙律師介紹日本因應新科技修正著作權限制之範圍、胡心蘭教授講授美國著作權法最新發展趨勢、蕭雄淋律師透過案例介紹智慧的函釋與司法判決之關係及影響、章忠信教授分享20年來著作權法的重大變革及本局介紹網路著作權歷年的修法與最新發展等,講者們精彩豐富的演講內容,反應獲得好評,各界也熱烈迴響。新興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讓著作的利用型態越趨多元,著作權法制與司法實務如何因應新科技的發展而與時俱進以及掌握國際間對於著作權法制之動向,是著作權制度相當重要的課題,藉由本次研討會的舉辦,除讓社會大眾瞭解著作權法制演進外,並深入分析科技改變對著作權制度的影響,強化民眾對著作權相關議題之認知,更藉研討會策進智慧局能加強著作權法制的進展,以堅實健全我國對著作權的保護,將可提升相關產業的發展。245
「108年商標法修正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商標權組開會時間:108年10月15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開會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主持人:洪局長淑敏本次會議議程討論之修正要點如下:明定除律師或其他依法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者以外之商標代理人資格,並授權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之法據。(草案第6條)明確專責機關以電子方式為送達之授權依據。(草案第13條)導入商標加速審查機制,回應外界取得商標權利之急迫需求。(草案第14條)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之實際需求,明定本法適格之申請主體。(草案第19條第3項)法規鬆綁;放寬主張優先權之程序要件、申請評定之除斥期間以及申請廢止之門檻。(草案第20條第4項、第58條第2項、第65條第1項)明確商標圖樣之部分取得後天識別性或具功能性之權利範圍。(草案第29條第3項、第30條第4項)明確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之指示性合理使用、善意先使用等內涵。(第36條第1項第2、3款及同條第2項)廢除異議制度,將商標註冊違法性問題統一透過評定制度解決。(刪除本法第二章第四節異議之規定)備註:請攜附件之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資料與會,如有具體建議,得於公聽會提出或另以附件內意見表書面回覆。聯絡人電話及信箱:(02)23766070、[email protected]246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並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45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247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13章、第17章、第20章、第21章及第22章,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55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及第二十二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十三章、第十七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及第二十二章248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草案」、第九章「更正修正草案」、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草案」、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草案」、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草案」、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草案」
專利三組一、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及第46條之規定,於不准專利事由增列「核准後所為分割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請求項屬相同發明者」。(二)配合108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內容,修改本章中與發明單一性有關的案例情境。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74條之規定,敘明發明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二)於「審查注意事項」補充更正之審查結果係全案為之、發明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僅得就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等規定,以及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時,合併於舉發案之更正申請的處理原則。三、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及第107條之規定,敘明核准後分割之申請期間放寬為3個月,並開放再審查核准後之分割申請。(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之規定,敘明「核准審定後所為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申請分割」,並說明違反前述規定時之處理方式。(三)配合108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內容,修改本章中與發明單一性有關的案例情境。四、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之重點為:(一)敘明新型專利更正案一律採實體審查,並刪除新型更正採形式審查之案例。(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18條之規定,敘明發明專利權人得提起更正之時機。(三)於「審查注意事項」補充新型舉發案於行政救濟期間僅得就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申請更正等規定,以及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時,合併於舉發案之更正申請的處理原則。五、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之重點為:(一)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34條第6項前段、第71條及第119條之規定,於法定舉發事由增列「於發明核准審定後或新型核准處分後申請分割之分割案,與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或核准處分之請求項有相同創作者」,並敘明其審查方式。(二)依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73條及第74條之規定,敘明(1)舉發人得補提理由或證據的時點;(2)專利權人得提出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的時點;(3)面詢欲補提理由、證據、補充答辯之處理原則;及(4)舉發期間專利權人得提出更正之時機。(三)敘明有關新型專利舉發案中實體要件之爭執,除「新型定義之審查」外,均與發明專利審查中各實體要件之規定一致。(四)刪除或精簡重複之內容、明確相關規定及酌修文字。六、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之重點為:配合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57條,刪除「以取得許可證所承認之外國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時,核准期間超過該外國專利主管機關認許者」之法定舉發事由。七、旨揭基準之修正草案已於108年9月2日辦理公聽會完畢,本局參酌公聽會中各界意見,修正完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2)、第二篇第九章「更正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3)及預告清稿本(附件4)、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5)及預告清稿本(附件6)、第四篇第二章「更正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7)及預告清稿本(附件8)、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9)及預告清稿本(附件10)、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草案」預告劃線本(附件11)及預告清稿本(附件12),另就公聽會各界意見彙整成「108年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附件13)。八、對本修正基準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10月14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專利審查官吳韶淳(02)23767688(四)傳真:(02)23771496(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249
合作專利分類(CPC)使用手冊2017年版業已中文翻譯,歡迎自由下載使用參考
專利一組合作專利分類(CPC)使用手冊2017年版業已中文翻譯,相關資料登載本局網頁(首頁>專利>國際專利分類>合作專利分類),歡迎自由下載使用參考。250
取消第2場次「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業於108年09月11日舉辦之第1場次公聽會討論完畢,故原訂108年09月16日舉辦之第2場次取消。251
本局編纂之「107年至108年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行政爭訟案例彙編」,已登載本局網頁,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一組本局編纂之「107年至108年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行政爭訟案例彙編」業已完成,本次彙編依申請日、申請回復原狀、生物材料寄存、申請修正、申請分割及遲誤再審查期間等爭訟事由,新增7件業經訴願或法院判決確定案件研析撰寫,並以電子檔形式放置於本局網頁「專利」標題項下之「專利行政爭訟案例研討彙編」項目內,歡迎各界參考及利用。252
公告本局108年09月02日智著字第1081600976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09月02日智著字第1081600976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09月02日智著字第10816009760號函)。25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辦「2019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局與專利師公會8月27至28日於臺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共同舉辦「2019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邀請到馬來西亞智慧局專利程序與國際註冊組組長Mrs. Zaiton Nordin、菲律賓智慧局智慧財產專家Ms. Melanie G. Binauhan、泰國智慧局資深專利審查官Mr. Panja Haohan、越南智慧局專利審查中心副主任Mr. Phan Thanh Hai及來自馬、菲、泰、越、印尼及印度的專利代理人擔任講師,就當地國專利法制、審查實務及臺商專利申請及保護應注意事項等進行分享與交流。我國政府官員、學術界、產業界以及專利代理人等逾230人與會,會場互動熱烈。近年新南向國家經濟蓬勃發展,已形成一龐大經貿市場,而智慧財產權具有企業經營成果保護及加值的重要功能,企業前往新南向國家經商或投資時,倘能善用當地國的智慧財產制度,擬定適切的智財策略,將有助增進企業發展優勢。為增進我企業對新南向國家智財制度的了解,智慧局於2017年及2018年舉辦「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廣獲各界歡迎,因此今年擴大舉辦「新南向智慧財產研討會」,並聚焦於專利相關議題的討論,以提供我國企業赴新南向國家進行貿易及投資規劃的參考。會中,與會來賓和來自新南向6國的智慧局專家及專利代理人進行了充分的意見及經驗交流,確有助我國人了解該等國家的專利法制及實務運作,與會者咸認這是一場非常成功的研討會。254
修正「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商標權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230號修正「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附「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部長 沈榮津255
「108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涉專利審查基準修訂」公聽會
專利三組開會時間:108年09月02日(星期一)下午02時整、108年09月09日(星期一)上午09時整開會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主持人:洪局長淑敏聯絡人及電話:吳韶淳專利審查官(02)23767688備註:一、本公聽會預計進行2場次,第1場次如討論完畢,則第2場次取消。二、本次會議資料如下,請自行準備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一)審查基準修正總說明(附件1)(二)第二篇第七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及第五篇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修正說明表(附件2)(三)第二篇第九章更正-劃線版(附件3)(四)第二篇第九章更正-清稿版(附件4)(五)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劃線版(附件5)(六)第二篇第十章分割及改請-清稿版(附件6)(七)第四篇第二章更正-劃線版(附件7)(八)第四篇第二章更正-清稿版(附件8)(九)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劃線版(附件9)(十)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清稿版(附件10)三、聯絡人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256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2019年8月9日利其馬颱風及後續暴雨致各地方政府宣布停班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法務室重申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2019年8月9日利奇馬颱風及後續暴雨致各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導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而申請恢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257
有關弘音公司向里民活動中心推銷租用電腦伴唱機之說明
著作權組有關雲林地方的里民活動中心反映弘音公司要求於8月30日前租用其伴唱機,否則會有侵權問題,造成里民困擾一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說明如下:一、經向弘音公司瞭解,該公司表示8月30日是該公司提供租用伴唱機之優惠方案的截止日期,如里民活動中心無租用該公司伴唱機的需求或意願,均予以尊重,不會強行推銷,目前亦不會對里民活動中心提告,該公司表示會加強對各地經銷商的教育訓練,若地區的經銷商仍以提告侵權等不當行為來推銷,歡迎逕向該公司反映,電話:02-8913-1999。二、智慧局已積極宣導各里民活動中心購置伴唱機或灌歌應索取保證書,保障自身權益,同時建立灌歌管理機制,不要灌錄來路不明之歌曲,這樣才能讓民眾安心唱歌,如有任何利用電腦伴唱機產生的問題,歡迎立即向智慧局反映求證,電話:(02)2376-7139,施科長。 - 258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商業傳輸」中「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之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如下:(一)下載型式1、有資訊服務費:(a).以資訊服務費總收入之3.6%計算或每首(每一內容)每次0.9元計算。(b).30天以內(含30天):以資訊服務費總收入之3.6%計算或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2、月費或會員制:(a).以當月資訊服務費及其他收入及廣告收入總額之3.6%計算。(b).或每人次12元x當月總人數計算。3、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250元計算,不足1,250元,以1,250元計算。(二)串流型式1、收取資訊服務費:(a).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相關營業收入之2.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b).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c).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6%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2、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a).非以經營音樂為主要營利之音樂組合(如線上遊戲等):以音樂利用相關營業收入之2.25%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b).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1.2%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c).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6%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元計費。3、無資訊服務費或廣告費等收入:以年費15,000元計費。二、本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 259
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衛星電視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其費率如下:(一)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2%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二)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3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三)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四)新聞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五)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六)購物頻道:以前一年度營業毛利30%之0.1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七)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之0.04%為當年度使用報酬。(八)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九)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類單曲授權(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每首每次各16,000元計算。第(七)、(八)類單曲授權每首每次各8,000元計算。備註:本項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上述各種電視台頻道若有播放以歌唱方式吸引消費者購物之營業性質節目時,其使用報酬費率適用以全年度總營收減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1%計算。二、本件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之事由如附件。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參加申請審議之請求。 260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開會時間:108年09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108年09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開會地點:本局18樓大禮堂 主持人:洪局長淑敏 聯絡人及電話:李東秀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02)23767629 備註: 一、 本公聽會預計進行2場次,第1場次如討論完畢,則第2場次取消。 二、 本次會議資料如下,請自行準備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 (一)第13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總說明(附件1)。 (二)第13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畫線版_公聽討論本)(附件2) (三)第13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清稿版)(附件3)。 三、 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261
公告本局108年08月08日智著字第1081600779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08月08日智著字第10816007790號函核准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08月08日智著字第10816007790號函)。- 262
公告本局108年08月07日智著字第10816008850號函核准財團法人擊樂文教基金會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08月07日智著字第10816008850號函核准財團法人擊樂文教基金會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08月07日智著字第10816008850號函)。 - 263
本局已彙整「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外界提問及處理情形,歡迎各界參考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已於7月9日、15日、18日、19日及23日在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及臺北辦理完畢,共計453人參加。5場次外界對本次專題內容及業務意見之提問計64則,本局已將回應意見彙整於「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歡迎各界參考。 - 264
「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會議資料 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從新竹、臺中、臺南、高雄一路巡迴到臺北。本次座談會之4項專題簡報:(1)智慧財產法制修法動態—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修法重點簡介、(2)專利行政訴訟新趨勢—更正、新證據與課予義務判決、(3)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及(4)專利商標業務小提醒。電子檔已公布於本局局網,歡迎各界參考運用。各界對本次專題報告內容及本局業務意見之提問,除於會場口頭回應說明外,皆會逐一記錄,並將儘速於本局局網公布回應說明。 - 265
針對7/22 LINE流傳取締電腦伴唱機利用歌曲之說明
著作權組有關LINE 7/22流傳版權公司針對民宿、社區發展協會、活動中心、公開演出未授權者,已經搜證會同警方開始取締之消息一事,智慧局說明如下:一、有關LINE 7/22流傳版權公司針對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未取得授權已進行取締,有關里民活動中心部分,經智慧局向集管團體與權利人查證後,其並未對里民活動中心進行相關取締之情事,因此屬於假消息。二、關於民宿、社區發展協會、里民活動中心等場所使用電腦伴唱機會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應取得集管團體之授權。智慧局已針對營利性與公益性電腦伴唱機利用,於7月1日指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為單一窗口,決定共同費率,利用人只要向MÜST付費即可取得兩家集管團體(MÜST與ACMA亞太音協)之授權。共同費率如下:(一)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7,0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二)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1、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有收費):每年每台4,9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無收費):每年每台2,45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三、智慧局另針對權利人與電腦伴唱機廠商之歌曲重製(灌歌)授權部分,已於7月間進行雙方之溝通與協調,目前電腦伴唱機廠商在智慧局協助下,已與版權公司展開歌曲利用之協商授權事宜。四、由於網路訊息眾多,真假難辨,如有接收到相關電腦伴唱機之訊息,可電洽智慧局求證,電話:(02)2376-7159,林專員。 - 266
研提完成「各學研單位或機關簽訂兩岸合作交流之智慧財產權約款範例及應注意事項」
法務室兩岸交流趨於頻繁,我國大專院校、研究機構等學研單位或行政機關,與中國大陸學術單位、公司或行政機關簽訂各類合作契約也日益增多,為利我國學研單位或機關與中國大陸進行合作交流時,完善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本局研提「各學研單位或機關簽訂兩岸合作交流之智慧財產權約款範例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件,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 267
「設計專利之優先權認定」議題之相關新措施之公告資訊
專利一組有關設計專利之優先權,未來僅在檢索發現有申請案或相關資料之申請日或公開日在優先權日與後申請案申請日之間時,才就該優先權證明文件進行判斷是否認可其優先權主張;若未發現者,原則上將依申請人所主張者全數刊載於專利公報上。本措施自專利公報第46卷第22期發行日(2019年8月1日)施行。說明: 一、有關設計專利之優先權認定,基於國際協議書目資料之識別碼(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簡稱INID)之規範,其並未就設計專利之優先權記載數量為限制規定,且參考其他國家之作法,美國、日本原則上亦不先就優先權認可與否進行實質判斷,而係將申請人所主張者全數刊載於專利公報上,目前我國發明專利亦採相同作法。是以,有關我國設計專利之優先權,未來將僅在檢索發現有申請案之申請日或相關資料之公開日在優先權日與後申請案申請日之間時,才就該優先權證明文件進行判斷是否認可其優先權主張;若未發現者,原則上將依申請人所主張者刊載於專利公報上。 二、若申請人有同時主張多份優先權證明文件者,亦同上述原則,將所主張多個優先權案號全數刊載於專利公報上;惟其並不代表設計專利得認可複數優先權或部分優先權之主張,優先權內容與申請案間是否有違「相同設計」之規定,待有發現申請日至優先權日間之先前技藝,再為實質認定。 三、本措施自專利公報第46卷第22期發行日(2019年8月1日)施行。 四、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02)23767237專利一組三科 葉哲維科長。 268
「我國再生醫學產業及國際主要國家專利審查實務之研究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再生醫學為近年國際醫療發展的主流趨勢之一,藉由再生醫學科技,能修復受損細胞、組織與器官,亦能以模式探討致病機制並進行新藥開發。為瞭解我國與國際再生醫學相關專利申請趨勢以及專利法規差異,本局以再生醫學專利案件為研究對象,就專利趨勢分析及專利審查實務兩大面向進行探討。 首先,藉由公開專利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將再生醫學分為幹細胞相關、細胞治療、基因治療、組織工程四大類來進行探討,以瞭解相關產業發展趨勢及技術研究狀況。國際專利統計係使用Derwent Innovation(DI)資料庫,檢索2000年至2017年專利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包括各國逐年申請量、前十大專利權/申請人、Derwent手工代碼分析等;國內專利統計除進行趨勢件數分析之外,亦針對再生醫學之核心技術即幹細胞相關領域,進一步分析幹細胞本身、基礎技術、應用、涉組織工程之應用等方向之申請趨勢。 本研究另將美國、歐洲、日本、中國大陸及我國再生醫學領域之專利相關法規、審查基準、重要判決及實務案例,進行整理及分析探討,並對我國申請人至相關國家申請專利提出建議,以供各界進行專利布局或申請策略之參考。 本研究報告已公告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269
「太陽光電產業專利趨勢分析報告」歡迎各界參考
專利二組我國四面環海,能源98%仰賴進口,惟電力無法跨國支援,為了因應環境惡化與能源短缺,提升能源自主及多元化至為重要,發展再生能源及綠能產業是政府當前重要政策,目標在2025年實現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而其中占比最高為太陽能發電。 為瞭解太陽光電產業相關技術發展概況,本局利用Derwent Innovation(DI)資料庫搭配本局國內外專利資料庫全域檢索系統,蒐集2007年至2017年間全球相關公開專利,主要就太陽光電七大技術類型(矽晶圓、矽薄膜、無機化合物、有機、染料敏化、量子點、鈣鈦礦)進行整體比較分析,以瞭解各技術領域專利申請布局及趨勢,期望提供我國政府及相關業者發展方向及技術分析的重要參考。本研究報告已公告本局網站,歡迎各界參考。- 270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與文創產業之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宣導說明會成果報告
專利一組為促進台灣東部文創產業發展,以及推廣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與文創產業之智慧財產保護觀念,本局與「工業技術研究院-東台灣跨域創新中心」合作,於今年5月31日於花蓮辦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與文創產業之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宣導說明會。說明會內容包含四大議題,分別為「一、設計專利與原創商品之保護」、「二、商標申請與文創相關案例簡介」、「三、文創業者應知的著作權觀念」及「四、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及授權實務」,現場提問討論踴躍,反應熱烈,相關討論與回應詳如附件,供各界參考。 271
智慧財產局2018年英文年報已發行
資料服務組- 272
公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6月26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7150號主旨:公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收費窗口」一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30條第3項及第5項規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107年10月26日(107)音和字第01928號函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107年10月16日亞太松字第1070031號函辦理。二、旨揭向利用人收取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共同費率、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等事項,本局決定如下:(一)共同使用報酬率:1、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7,0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1)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 每年每台4,90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2)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 每年每台2,45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3、遊覽車利用利用電腦伴唱機:暫不審定。(二)使用報酬分配方法: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 等二家集管團體之分配比例為5:2。(三)單一窗口: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擔任,並應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後檢討其成效,必要時,本局得重行決定。(四)行政事務費:由擔任單一窗口之集管團體收取共同使用報酬後,依實收金額扣3%作為行政事務費,再依比例(5:2)由各集管團體分擔。(五)本案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三、如欲瞭解「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相關授權事宜,可逕行電洽MÜST聯繫窗口賴小姐(電話:02-2511-0869#290、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及張小姐(02-2511-0869#265、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273
「通訊產業關鍵專利資訊檢索平台」停止對外服務公告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有關本局「通訊產業關鍵專利資訊檢索平台」專利資訊摘要內容為4GSEP,因目前通訊產業技術已發展至5G,礙於本局經費及平台資安考量,無法針對系統及資料進行進一步更新,故自108年6月14日起,「通訊產業關鍵專利資訊檢索平台」將不再提供對外服務。 - 274
108年度發明單一性及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宣導說明會講義
專利三組 275
本局提供「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及「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申請書表中英對照,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配合雙語國家政策,就「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及「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提供中英對照之申請書表,歡迎各界參考利用。276
本局將修改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業方式,賦予專利權人於申請專利範圍有任一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要件之意見申復機會
專利三組108年7月1起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通知說明作業之改進措施重點如下: 一、現行作業係判斷全部請求項均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比對結果代碼1~3)時,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儘速提出說明,而本次修訂後審查人員若判斷有任一請求項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比對結果代碼1~3)時,即會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 二、現行作業係專利權人依「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內容提出說明者,對於其他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除非比對基礎有變動,例如變更引用文獻或有准予更正之情事,將不再發「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而本次修訂後對於第一次評價不佳的請求項,於其後續申請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例如e02)若仍屬評價不佳者,亦會再發「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提出說明。277
公告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暨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之「商業傳輸」項下之「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以及「歌詞、曲譜等」之「串流形式(不可列印)」:(一)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1、下載形式(1)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扣除廣告收入之3.6%或一首0.9元計費。(2)無資訊服務費(a)有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2.4元計算。(b)無廣告收入: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c)30天以內(含30天):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d)手機加值服務:以每首(每一內容)每次1.8元計算。(e)月費或會員制:以每人次12元x當月總人數計算。2.串流形式(1)收取資訊服務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3.6%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2元計費。(2)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以相關營業收入之3.6%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1.2元計費。(3)無資訊服務費: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15,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250元計算,不足1,250元以1,250元計算。(二)歌詞、曲譜等:「串流形式(不可列印)費率依本會公開傳輸費率商業傳輸之串流型式計算」。(三)上述各公開傳輸費率,其中35%為公傳費率,65%為上載重製權費率,以上使用報酬費率均不含營業稅。二、本件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三、與本公告申請案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 278
智慧局對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問題說明
著作權組為保障里民活動中心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並建立著作合法利用之觀念,特製作「智慧局對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問題說明」1 份,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279
108年發明單一性及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宣導說明會來賓意見及本局回復
專利三組本局於5月7、9、10、14及15日分別於北、中、南辦理5場「108年發明單一性及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宣導說明會」,會中各界所提意見經討論決議後彙整如附件。- 280
108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將自7月9日起舉辦,歡迎各界踴躍報名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為報告本局業務情形,並與各界面對面溝通,一年一度的「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由本局洪局長親率主管人員,將在7月9日、15日、18日、19日及23日分別於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及臺北舉辦。這次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共規劃4項專題報告:(1)智慧財產法制修法動態—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修法重點簡介、(2)專利行政訴訟新趨勢—更正、新證據與課予義務判決、(3)商標圖樣含「十字圖」之審查原則,及(4)專利商標業務小提醒。另安排綜合座談時間,與各界交流智慧財產權議題,歡迎踴躍報名參加。全程參加本座談會,可登錄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時數3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