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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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局辦理「利用公益性電腦伴唱機涉及著作權問題之宣導說明會」Q&A問答集,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於5月20日、27日、28日分別於北、中、南辦理3場次宣導說明會,由本局向各縣市政府、基層鄉鎮市區公所及里長等負責及管理伴唱機業務之相關人員說明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並和與會人員進行意見交流,俾利保障合法使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本局特將各場次與會人員之提問及本局回應彙整並製作為Q&A問答集如附件,以利各界全面瞭解公益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所可能面臨的問題,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282
公告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暨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刪除ACMA「有線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一)一般商業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2%計算。(二)音樂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35%計算。(三)新聞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5%計算。(四)體育頻道:以全年度總收入減15%廣告佣金減租金收入減權利金收入減利息收入之餘額之0.05%計算。(五)政府所屬頻道: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之0.1%計算。(六)上述(一)、(二)、(三)、(四)類單曲授權(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每首每次各16,000元計算。第(五)類單曲授權每首每次各8,000元計算。(七)每首音樂使用以5分鐘以內為一單位,超過5分鐘為二單位計算,以此類推。二、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5。三、與本公告申請案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283
公告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之決定」一案,於公告日起至5月29日止徵詢相關利用人之意見,俾利本局後續作成決定。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有關「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之決定」一案,於公告日起至5月29日止徵詢相關利用人之意見,俾利本局後續作成決定。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第5項、行政程序法第75條、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107年10月16日亞太松字第1070031號申請指定函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107年10月26日(107)音和字第01928號申請指定函。公告事項: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之規定,本局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本局已於107年9月10日指定ACMA及MÜST等2家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等3種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惟目前為止仍未協商完成,合先敘明。二、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分別於107年10月16日及107年10月26日向本局申請決定「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包括營利性利用、公益性利用及遊覽車設置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率」,2家集管團體並就本局如何決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等事項提出意見(詳參附件1)。三、復按集管條例第30條第5項規定:「第三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應諮詢利用人及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為廣泛蒐集各界之意見,謹將前次實施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情形製表及共同費率決定函整理如附件2-4,供各界利用人參考。又利用人如對公告3種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利用型態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單一窗口有任何意見,請敘明屬何類利用型態之利用人、所適用之共同報酬率等具備書面理由,寄送至本局(地址:台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供參。284
利用公益性電腦伴唱機涉及著作權問題之宣導說明會
著作權組鑒於各機關、縣市政府多數里民活動中心皆有提供公益性電腦伴唱機供民眾演唱,在「購置或租賃電腦伴唱機」、「民眾點歌演唱」及「灌錄新歌」等不同階段如何合法使用電腦伴唱機為一重要議題,爰針對各縣市政府、基層鄉鎮市區公所及里長等負責及管理伴唱機業務之相關人員分別於北、中、南辦理3場次宣導說明會,由本局說明電腦伴唱機涉及之著作權問題,並進行意見交流,俾利保障合法使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285
公告本局108年5月3日智著字第10816004390號函核准張耕嚴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5月3日智著字第10816004390號函核准張耕嚴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5月3日智著字第10816004390號)286
優化專利審查品質新措施─專利審查品質問卷調查
專利三組一、本局將自本(108)年5月下旬起實施專利審查品質問卷調查,敬請申請人及代理人踴躍參與填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8年專利審查品質民意調查問卷」。 二、為瞭解專利申請人及代理人對於本局107年度專利審查品質及審查效率的看法及建議,以優化專利審查品質。本局將自本(108)年5月下旬起以網路問卷系統發送電子郵件或以電話訪談等方式進行不記名問卷調查。 三、考量本次調查之公正客觀性及調查對象之個資保密性,本局委託具專業性及公信力之民調公司進行調查,其對本局提供調查對象之個人資料負保密責任,請填寫者或受電訪者放心完成問卷調查,為達調查結果之可信度及精確度,請專利申請人及代理人踴躍參與填寫問卷,共同提升專利審查品質。- 287
108年度「政府機關辦理業務所涉著作權問題宣導說明會」訂於5至7月間辦理,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著作權組為加強各政府機關之著作權觀念,協助各機關瞭解在辦理宣導、採購及各項業務過程中應注意之著作權規範,本局將陸續於5月24日、6月14日及7月5日在台中市、台南市及台北市辦理宣導說明會,歡迎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所屬人員踴躍參加,參加者可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3小時。 288
優化專利審查品質新措施─設置「專利審查品質意見回饋表」
專利三組一、本局自本(108)年4月30日起於局網設置「審查品質回饋專區」, 提供 「專利審查品質意見回饋表」,以利專利申請人或代理人針對個案或通案性之審查品質表示意見,期提升本局專利審查品質。 二、專利申請人或代理人填寫「專利審查品質意見回饋表」時,請填寫回饋者姓名、電子信箱、聯絡電話、回饋內容及驗證碼。如為具體個案者,請載明專利申請案號及回饋內容,俾利釐清案情,儘速回復。如涉及審查中之申請案者,僅限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始得填寫。 三、原則上,本局業務主管單位於收文後3日內回復,如案情特殊而無法於3日內回復者,承辦人員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先行聯絡,告知來函者本局正研議中,俟研議完成後再行函復。 四、本措施僅受理專利審查品質回饋意見,如為一般之申請或補正程序者,請以紙本方式或專利電子申請系統檢送相關文件,例如申請案之補正、申復、修正等相關申請事項,或第三人提供審查資料等,以免延誤處理期間而損及權益。 五、上傳之附檔大小限制為10MB,數量最多2個,如有超過,可先行壓縮後再上傳;可上傳檔案類型為副檔名doc、docx、jpg、jpeg、gif、png、pdf、zip.rar者。- 289
108年5月16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著作權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自99年2月10日公布施行以來,於實務運作之過程中發現若干問題,包括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良善治理與專責機關於監督輔導之規定,有不足或待修正之處,例如新申請集管團體設立許可案中,申請案之發起人資格及真實性有所疑義;部分集管團體缺乏內控制度,導致不能有效運作,弊端叢生;又集管團體係協助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並分配使用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負有濃厚之公益色彩,其業務及財務狀況應適度公開於眾,以昭公信並促進集管團體與利用人間的和諧;此外,集管團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廢止許可並命令解散後,其與會員之管理契約終止問題與利用人已簽訂之授權契約是否繼續有效,於現行法中並未明確規定,宜應調整以利市場運作。本局為使我國集管制度運作更加順暢,並蒐集與了解大眾對集管條例修正草案之看法,歡迎大家建言。 - 290
「里民活動中心使用電腦伴唱機著作權問題」說明
著作權組針對近日各界詢問使用電腦伴唱機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本局特製作懶人包加以統整說明,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291
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今(5月1日)日總統公布,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訂之。
法務室本次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157條之2至第157條之4條文,並修正第29條、第34條、第46條、第57條、第71條、第73條、第74條、第77條、第107條、第118條至第120條、第135條及第143條條文,於今日總統公布,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訂之。292
「2019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4/19起至7/31止開放報名,5/31前報名享有早鳥優惠,歡迎踴躍參展!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為彰顯台灣創新研發能量,增加並促成發明專利與創新技術交易機會,2019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將於9月26至28日在台北世貿一館盛大展出! 本展發明競賽區提供創新發明的最佳曝光機會,藉由競賽肯定,促進得獎作品交易商機,歡迎踴躍參與。展覽相關訊息、參展說明及報名表請參閱本展專屬網站。- 293
本局並無召開歌唱班違法影印歌本要加強查察的會議
著作權組有關近日社群軟體流傳本年4月16日版權主管機關與伴唱機業者開會,其中弘音公司表示將加強查察歌唱班及活動中心「歌本影印」違反著作權法一事,本局說明如下:1.經查本局並無召開前述歌唱班違法影印歌本要加強查察的會議,此為假訊息,意圖讓民眾產生誤會,亦無所指稱的處罰金額問題。2.經本局洽弘音公司表示歌本重製並非該公司之權利,該則訊息並非事實。3.針對社區歌唱班及活動中心使用伴唱機所涉著作權問題,本局除已發函各縣市政府說明外,近期將亦將舉辦說明會加強宣導,以保障社會大眾合法使用伴唱機之權益。里民活動中心如有使用電腦伴唱機的任何問題, 歡迎致電智慧局洽詢,電話02-23767139,謝謝。 - 294
2019世界智慧財產權日(World IP Day)暨專利師節慶祝活動-奮力奪金:智慧財產權與體育,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同日適逢專利師節,智慧財產局將在今年4月25日與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美國電影協會共同合作舉辦座談會,與國際同步慶祝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今(2019)年智慧財產權日的活動主題為「Reach for Gold: IP and Sports (奮力奪金:智慧財產權與體育)」。隨著社會進步及經濟成長,人們有了更多的時間及金錢參與或欣賞運動活動,體育產業的發展已成為21世紀主流休閒娛樂產業。配合活動主題,我們將邀請體育產業相關人士包括:如:前棒球國手趙士強、馬拉松國手張嘉哲、以及運動周邊設備製造與研發廠商代表、選手經紀人等等,分享智慧財產權對體育產業之重要與影響,探討體育產業如何以智慧財產權為保護基礎,有助於增進商業關係,促進基層體育發展,進而刺激體育產業成長。 本次座談會定於4月25日(星期四)下午2時假台北小巨蛋 (台北市南京東路4段2號1樓)舉行,現場將進行智慧財產權有獎徵答及摸彩贈送電影票及精美禮品,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報名請上智慧局網站研討會登錄中心。 295
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自公布日起實施
專利三組為使專利舉發聽證作業貼近實務需求,本局經徵詢外界意見及內部檢討後,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之部分內容,該修正方案已於本(108)年3月19日完成預告程序,自即日起正式實施。此次修正重點在於: (一)放寬當事人提出申請聽證之規定,改由兩造當事人中任一造申請即可,無須兩造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限制。 (二)增列當事人若認審查人員有應迴避事由,應於收到聽證通知10日內附具理由提出申請。 (三)增列當事人若提出改期、不公開、迴避或中止聽證等申請後,本局後續處理方式。 (四)增列當事人於聽證通知後得提出之文件類型,應為聽證陳述書或現有資料之補充。 (五)增列當事人若於聽證當日遲到,需說明理由並經主持人裁量後,始得出席聽證之規定。 修正後之「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詳如附件,亦可至本局局網「專利/聽證專區」下載或查詢,相關訊息歡迎各界多加利用。296
4月26日-世界智慧財產權日(World IP Day)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於2000年通過以「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生效日4月26日,定為「世界智慧財產權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自2001年起每年慶祝這個特別的日子。讓人們有機會認真思考智慧財產在人類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著作權如何幫助人們聽到音樂、欣賞藝術、電影及文學作品,工業產品設計幫助人類設計自己的世界,商標協助人們辨別產品質量,專利則有助於催生天才發明,讓我們意識到智慧財產使生活更加便利、安全,甚至完全改變人類生活方式。世界許多國家在4月26日這一天都會配合WIPO公布的主題,以貼近日常生活的方式舉辦各種慶祝活動,今(2019)年智慧財產權日的活動主題為「Reach for Gold: IP and Sports (奮力奪金:智慧財產權與運動)」。隨著社會進步及經濟成長,人們有了更多的時間及金錢參與或欣賞運動活動,因而加速運動產業的蓬勃發展,運動產業的發展已成為21世紀主流休閒娛樂產業,因此,更需要以智慧財產權為保護基礎,除了運動設備與產品的創新外,運動員亦利用自身價值創造新的品牌形象,例如:Nike公司推出Jordon,飛人喬登(Air Jordan,簡稱 AJ),經由美國 NBA 籃球明星麥可·喬登授權,成為Nike公司旗下的運動鞋品牌,除吸引喜愛Jordon的群眾,更締造了球鞋界的奇蹟,同時為公司帶來鉅額的營收。今年的主題正好回應體育賽事興盛蓬勃的21世紀,體育產業以創新為策略,加強智慧財產權全球布局,建構對智慧財產權完整的保護,除讓我們得以享受各項賽事,更有助於增進商業關係,促進基層體育發展,進而刺激體育產業成長。與世界同步慶祝智慧財產權日,智慧財產局就專利、商標、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等領域也同步舉辦一系列的活動,包括智慧種子師資培育課程、企業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研討會、商標法令說明會、國家發明創作獎頒獎及得獎作品展示宣傳活動及政府機關辦理業務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會等(詳如附表),推動與落實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建構優質的智慧財產權環境,讓國內的創新研發能量源源不絕。297
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利用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KTV業者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3月27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3630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KTV業者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6項、第9項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07年4月2日音協忠字第10705號函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一)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元(未稅),大廳以一包廂計。(二)以營業面積計算:(刪除)。(三)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298
「2019臺歐地理標示研討會」精彩成功!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歐洲經貿辦事處(EETO)於3月20日在集思交通部國際會議中心共同舉辦「2019臺歐地理標示研討會」,邀請歐盟執委會農業及鄉村發展總署國際關係事務官Ms. Natalie Nathon、義大利農業糧食、林業及旅遊政策部檢查與政策官員Mr. Benedetto Francesco Ballatore、法國國家干邑局法務長Ms. Virginie Dessimroff及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技處李國基科長、南投縣魚池鄉劉啟帆鄉長及本局商標權組夏禾商標審查官等擔任講師,研討會最後還安排地理標示產品品嘗(GI Product Tasting)活動,讓與會人士親身感受地理標示產品的優異品質與特性。 食物與飲品往往呈現出一個地區的地理環境與人文歷史的差異,為了保護饒富特色且與地域因素緊密關聯的產品,國際上發展出地理標示制度。不論是歐盟的地理標示,或是臺灣的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產地標章),用意都在保護真實具有獨特農業環境與生產技術的產品。著眼於地理標示對於地方農業與產業發展的助益,智慧局與EETO特別舉辦本研討會,希望經由雙方專家的分享,增進臺歐雙方對彼此地理標示保護法制與實務的了解,同時增進大眾對地理標示與產地標章制度的認識,進而善用該機制推廣我國優良的在地農產品。 本次研討會吸引了臺歐產官學界逾150人與會,與會來賓與臺歐專家進行了有意義的知識分享與經驗交流,講者與聽眾互動熱烈,與會者咸認這是一場成功的研討會。299
為使請求項之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符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之規定意旨,請求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敬請配合辦理
專利三組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意指標的名稱之敘述方式應明確,以反映申請標的,不得過於籠統簡略,若僅記載「一種物品」、「一種裝置」或「一種方法」等用語,即屬未敘明標的名稱之情況,不符前揭細則之意旨,本局將以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4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之規定通知申請人修正。300
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利用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03月18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816002410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有關「電腦伴唱設備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項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6項、第9項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07年4月2日音協忠字第10705號函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部分決定如下:(一)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二)電腦伴機唱設備利用人: 1、以每台每年2000元計算(未稅)。(三)以營業面積計算:(刪除)。(四)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依據之利用人): 1、KTV業者:審議中,將另案公告審議結果。 2、電腦伴唱設備利用人: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0.5元(未稅)。301
預告修正「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
專利三組一、專利舉發聽證作業方案已於107年3月公告施行,為使該方案更貼近實務需求,本局經徵詢外界意見及內部檢討後修正部分內容。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舉辦聽證之程序,當事人之一申請聽證即得舉辦,無須對造當事人同意始得為之。 (二)增列當事人提出相關申請後,本局後續處理方式。 (三)增列當事人得於辦理聽證前提出之文件類型。 (四)增列當事人若認審查人員有法定應迴避事由,應於收到聽證通知10日內附具理由提出申請。 (五)增列當事人若逾時出席聽證時,需經主持人裁量後認有釐清案情之必要,始得出席聽證之規定。 二、對本次修訂作業方案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8年3月19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 (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16樓 (三)聯絡人及電話:劉正旭 專利審查官 (02)23767659 (四)傳真:(02)2376149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2.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無劃線版) 3.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劃線版)302
108年度「智財從業人員實務班」及「智財策略人才班」熱烈招生中,歡迎報名參訓!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隨著知識經濟時代來臨,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職場上掌握優勢與先機的重要關鍵!為提升智財從業人員於智慧財產領域之專業能力,本局委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TIPA),開辦「智財從業人員實務班」及「智財策略人才班」,自即日起受理報名,並於3月陸續開班,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本局依據企業智財人才需求調查,並針對智慧財產專業人員能力認證─專利類及商標類考試規劃課程,與TIPA聯手推出「智財從業人員實務班」共8班,分別為:(1)智慧財產權基礎班、(2)專利說明書撰寫實務班、(3)專利審查基準班、(4)專利工程師程序控管班、(5)專利檢索與分析班、(6)商標申請管理及維權運用實務班、(7)智慧財產訴訟實務─基礎班、(8)智慧財產訴訟實務─進階班。 此外,TIPA亦開辦「智財策略人才班」,首波推出「人工智慧(AI)法律班」,內容包含:區塊鏈專利、人工智慧與隱私權、人工智慧與醫療、人工智慧與金融科技等,探討AI時代下可能面臨到各項法律問題。 以上課程均自產官學界聘請頂尖之學者專家擔任講座,傳授專業知識及實戰經驗,如果您想跨入智慧財產領域、欲瞭解第一手實務或為自己安排進修計畫,參與「智財從業人員實務班」及「智財策略人才班」將可大幅提升智慧財產專業能力。 另於7月將舉辦「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考試」,此為我國第一套智慧財產權領域之專業能力認證制度,考試內容貼近實務運作,歡迎欲從事、或已經從事智慧財產相關從業人員,踴躍報名(108年簡章,預計3月上網公告)。 參考106年度參訓學員追蹤調查,受訪者認為參訓有助於提升專業知識與技能者高達8成,亦有超過7成受訪者認為參訓後可有效解決工作上遇到之問題及提升工作效率,而參訓後薪資增加者亦達5成,顯見培訓課程辦理成果良好。108年度「智財從業實務人才班」及「智財策略人才班」開班在即,歡迎各界至TIPA網站報名。- 303
108年2月25日召開「專利商標簡併行政救濟程序、兩造對審」公眾諮詢會議
法務室本局為推動專利、商標行政救濟程序制度革新,以提供人民更具效能之救濟管道,爰就推動專利、商標爭議案件簡併行政救濟程序、推動兩造對審制度等部分,召開公眾諮詢會議,歡迎各界踴躍參加,會議資料,詳如附件,請自行下載攜帶與會。會議時間:108年2月25日(星期一)下午2:00會議地點:本局18樓禮堂 304
公告本局108年2月13日智著字10816001510號函核准瘋狂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8年2月13日智著字10816001510號函核准瘋狂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 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8年2月13日智著字第10816001510號函)305
歡迎報名「2019年企業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研討會」
法務室2019年企業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研討會,今日線上報名開始。為協助企業建立合理保密措施,以維護企業之營業秘密,確保競爭優勢,本局與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合作,在2/26(臺北場)、3/8(臺中場)、4/3(臺南場)辦理「2019年企業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研討會」,邀請業界實務專家及司法人員,從「合理保密措施建置策略」、「資訊技術安全保護機制」、「營業秘密案件偵查實務」的經驗分享,協助大家建立正確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及受侵害之相應攻略,歡迎報名參加。報名路徑:本局局網首頁/便民服務/智慧財產權研討會登錄中心https://activity.tipo.gov.tw/lp.asp?ctNode=817&CtUnit=169&BaseDSD=55&mp=1306
合理保密措施保障營業秘密
法務室本局於107年11月撰提完成「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加強宣導營業秘密法,說明建置合理保密措施之必要,期能協助企業落實營業秘密之保護。 為協助中小企業建立完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及相關策略步驟,本局研蒐參考業界之實務作法、日本營業秘密管理方針等相關資料,撰提「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整理防止營業秘密外洩之重點措施,希望透過淺顯的說明,協助企業在面對科技快速進展、市場競爭激烈的環境下,經由建置合理保密措施,保護企業重要資產,提升對外競爭力。307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4章發明單一性,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394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章發明單一性,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四章發明單一性308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381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309
公告「2018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最佳授權實務指南」,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執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指南」計畫(含10月23日至24日舉行之「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圓滿落幕,本計畫彙整之最佳授權實務指南如附件,期能藉由該指南讓APEC經濟體各集管組織能強化便捷的授權管道與相關政策發展的了解,並提升集管組織及微中小型企業在數位時代之競爭力,共同建立更優質的授權環境,歡迎各界參考利用。310
臺日簽署專利檔卷資訊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臺日專利審查合作再掀新頁,繼「臺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臺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PDX)」及「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之後,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將開展專利檔卷資訊交換的合作。 臺灣日本關係協會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於今(30)日就臺灣與日本間專利檔卷資訊交換簽署合作備忘錄,透過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特許廳兩局合作,以一站式的共享平台提供臺日申請人及專利審查人員即時、高品質且全面性的專利審查文件等檔卷資料,可增進臺日專利審查人員相互參考彼此審查歷程之便利性,以提升審查品質、增快審查速度,讓申請人的專利權在臺日兩國更趨一致,而提高兩國授予專利權的品質與穩定度。另外,可提升我國專利審查資訊的國際能見度,而讓世界其他專利局參考我國的審查結果。在完成系統建置及測試後,預計於2021年1月正式對外提供服務。 臺日經貿關係向來密切,日本為外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最多的國家,去(106)年以13,850件奪冠,在發明專利部分更以12,497件申請量位居首位;我國人民赴日申請專利的年申請量亦近3,000件。臺日專利檔卷資訊交換正式實施後,申請人及專利審查人員將可透過申請號及公開號,即時取得公開後之臺日發明專利案的專利家族、審查文件清單、審查文件等內容。另外在日方資料部分,除日文原文外亦提供機器翻譯的英文內容,使用者並可取得案件的IPC分類及引用文獻資訊。311
公告「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第11版2019修正版」
商標權組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 針對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修訂至第11-2019版(Nice Classification, 11th Edition–Version 2019),於本(108)年1月1日生效,經彙整相關資料張貼於本局商標主題網「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修正版本」項下「尼斯第11-2019版」,請各界善加參考利用。- 312
撰提完成「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
法務室本局為協助中小企業建立完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及相關策略步驟,研蒐參考業界之實務作法、日本營業秘密管理方針等相關資料,撰提完成「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詳見附件,歡迎各界參考運用。 - 313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公開播送概括授權』、『網路同步播送』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06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716011262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廣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無線廣播電台營利性頻道公開播送概括授權」、「網路同步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及106年8月7日廣商益字第106025號之申請書辦理。二、旨揭之使用報酬,審議結果如下:(一)營利性頻道:全國調頻、調幅網。(本項費率已於107年12月12日由申請人向本局申請撤回)。(二)地方性調頻網:1、調頻中功率:(詳附件對照表)。2、調頻小功率:(詳附件對照表)。(三)地方性調幅:(詳附件對照表)。(四)網路同步播送 (Simulcasting):按傳統廣播頻道的授權金額之10%計算。 314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2章、第7章,第8章、第10章、第13章、第14章、第15章、第17章、第18章,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生效
專利一組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341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及第十八章,並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及第十八章315
「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聚焦新興授權,圓滿落幕!
著作權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執行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計畫,主辦「2018 APEC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之最佳授權實務工作坊」,已於10月23日至24日圓滿辦理完畢。而這次是智慧財產局首度爭取執行APEC的計畫,邀請了日本、韓國、澳洲、越南等國實務專家分享各國集管組織發展授權模式的概況與最新發展趨勢,及來自APEC 13個經濟體共27名代表一同參與,獲得APEC各經濟體一致的好評。本次工作坊是智慧財產局有鑒於數位時代的來臨,各行各業都希望能更便捷、合法的利用著作,為協助APEC各經濟體的著作權集體管組織,能對分散而廣大的微中、小企業(即小店家、門市等)發展出有效率的授權管道,在面對上述企業利用人時,能因工作坊提出之建議,建立合適的授權模式,以符合利用人之需要,協助其提升產品服務效能及創造出產業新價值。本次工作坊獲得各界熱烈迴響,計有國內集管從業人員、微中小型企業人員與政府相關單位人員共逾300人次參加。兩天的議程中,日本講者分享如何向利用卡拉OK電腦伴唱機的小店家進行授權的實務經驗,澳洲講者介紹與紐西蘭集管組織間藉由線上作業向微中小型企業進行共同授權的實例,韓國的兩位集管組織代表除各自分享其組織的線上音樂授權實務外,更介紹使用報酬分配流程及建置的相關資訊系統等內容,均讓與會者得到諸多啟發。除講者們的精采分享內容外,現場與會者亦踴躍發言、充分與講者交換意見,達到各方深度交流授權業務發展的效果。智慧局後續將編製「2018著作權集管組織對微中小型企業最佳授權實務指南」供各界參考利用,期能藉由該指南讓APEC經濟體各集管組織能強化便捷的授權管道與相關政策發展的了解,並提升集管組織及微中小型企業在數位時代之競爭力,共同建立更優質的授權環境。316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發明單一性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開會時間:107年10月5日(星期五)上午9時整、107年10月9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開會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主持人:洪局長淑敏聯絡人及電話:徐雨弘專利審查官(02)2376-7216備註:一、本公聽會預計進行2場次,第1場次如討論完畢,則第2場次取消。二、本次會議資料如下,請自行準備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一)第4章發明單一性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劃線版_公聽討論本)(附件1)。(二)第4章發明單一性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清稿版)(附件2)。三、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317
公告「區塊鏈於著作權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應用」結案報告書,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著作權組本局於7月31日至8月3日辦理之「107年度臺日技術合作計畫-區塊鏈於著作權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應用」案(含8月1日舉行之「2018區塊鏈於數位內容產業之應用研討會」)圓滿落幕,本案之結案報告書(內含研討會講師簡報及研討會會議紀要)如附件,歡迎各界參考、利用。318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
專利三組開會時間:107年10月11日(星期四)上午9時整、107年10月16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開會地點:本局19樓簡報室主持人:洪局長淑敏聯絡人及電話:林奕萍專利審查官(02)2376-7672備註:一、本公聽會預計進行2場次,第1場次如討論完畢,則第2場次取消。二、本次會議資料如下,請自行準備與會,會場恕不提供紙本。(一)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劃線版_公聽討論本)(附件1)。(二)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清稿版)(附件2)。(三)2019年版生物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總說明(附件3)。三、聯絡人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319
日本特許㕔(JPO)「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談判指南(Guide to Licensing Negotiation involving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中譯本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 320
「2018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圓滿成功!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局8月30日於臺灣大學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辦「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邀請馬來西亞智慧局註冊及法規助理局長Mr. Azahar Bin Abdul Razab、印尼智慧財產局商標及地理註冊組組長Mr. Fathlurachman及執法及監督組副組長Mr. Ronald Sinjal Lumbuun、越南智慧財產局訓練研究中心資深官員Ms. Ha Thi Nguyet Thu及泰國智慧財產局商標組資深專員Mr. Tanakrit Ekkayokkaya等5位專家來臺,就各國商標法制、申請實務及執法等議題進行分享與交流。我國政府官員、學術界、產業界以及專利商標代理人等逾210人與會,會場互動熱烈。 近年東南亞國家經濟蓬勃發展,已形成一龐大經貿市場,而智慧財產權具有企業經營成果保護及加值的重要功能,企業前往東南亞經商或投資時,倘能善用當地國的智慧財產制度,擬定適切的智財策略,則將有助充分發揮企業優勢。為增進我企業對東南亞國家智財制度的了解,智慧局於去(2017)年首次舉辦「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廣獲各界好評,因此今年再度舉辦「東南亞智慧財產研討會」,並聚焦於商標相關議題的討論,以提供我國企業赴東南亞地區進行貿易及投資規劃的參考。 會中,與會來賓和來自東南亞4國的智慧局專家進行了充分的意見交換及經驗交流,確有助我了解東南亞國家的商標法制及實務運作,與會者咸認這是一場非常成功的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