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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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註冊程序審查基準草案意見徵詢
商標權組我國商標法制採註冊保護原則,必須依商標法之規定向本局申請商標註冊,並經核准審定、註冊公告後,方能取得商標權,就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享有專屬及排他的權利。惟商標註冊案自向本局提出申請,到本局為准駁之審定,甚至是申請人收到核准審定書後的註冊費繳交,均涉有諸多程序事項,如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未能遵行有關規定,可能導致案件審查程序的遲滯、不受理,抑或是喪失主張優先權的機會等情形,對申請人之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有鑑於此,本局研擬完成「商標申請註冊程序審查基準草案」(以下稱本草案),以供商標註冊案之申請人及相關實務從業人員參考利用,希能使民眾了解商標申請註冊有關程序之要求,對申請人權益提供更完整的保障,並提升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審查效率。 本草案之內容包含:前言、送件及撤回、申請規費、商標申請書及申請日、國際優先權及展覽會優先權、申請人、代理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核駁理由先行通知與審定、出具商標並存註冊同意書、申請註冊案之分割與減縮、註冊前變更及更正、送達、期間之計算與回復原狀,共計15章,歡迎各界於本草案公告日後20日內提供寶貴意見(意見反映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本局將於彙整有關意見後,擇期發布實施。- 322
2018台菲商標審查實務研討會交流圓滿成功!
商標權組首次台菲商標審查實務研討會已於107年8月14日至16日舉行,由菲律賓智慧財產局 (IPOPHL)派遣3位資深審查官來局參加。本次研討會由本局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積極聯繫促成,交流議題除分別介紹雙方最新商標發展情形外,菲方主要介紹其加速審查機制,我方則分享線上審查流程及操作模式,雙方並就著名商標、立體商標及一般商標案例進行討論。雖然雙方之法制與實務有部分差異,但透過具體個案討論,讓雙方審查官都有更周延的思維。本次研討會交流互動熱烈,雙方對於彼此的商標機制有進一步的了解,也開啟兩局商標部門的友誼之路。研討會期間並安排菲方參訪工業局品牌台灣計畫辦公室,菲方表示對我國協助企業發展國際品牌之計畫,印象深刻。 - 323
本局自107年9月1日起提供專利檢索報告非專利文獻引證文件隨電子公文傳送服務!
秘書室為擴大專利公文書電子送達服務範圍,提供使用者更完善之電子資訊,自107年9月1日起,本局開始提供專利檢索報告非專利文獻引證文件隨電子公文傳送服務,即電子公文所附檢索報告中如有引證用之非專利文獻,將以PDF檔附加於電子公文之附件中傳送,方便專利公文書電子送達使用者透過電子公文接收非專利文獻引證文件。本局自103年1月1日開始提供專利商標公文書電子送達服務,4年半來已有超過2,500位的送受達人曾接收過電子公文,這其中包括279家事務所在內的497位代理人,公文電子送達比率亦已突破7成5(107年7月為75.37%),在本局提供專利檢索報告非專利文獻引證文件隨電子公文傳送之服務後,將可進一步提升民眾作業彈性及便利性。 - 324
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廣播電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8月09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71600795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中華民國廣播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無線廣播電台之概括授權公開播送』、『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及106年7月26日廣商益字第106023號之申請書辦理。二、旨揭之使用報酬,審議結果如下:(一)營利性電臺:1、全國性廣播電臺:(1)全國性調頻網:每一廣播網70萬元。(2)全國性調幅網:每一廣播網35萬元。2、中、小功率調頻廣播電臺與調幅廣播電臺:(1)中、小功率調頻廣播電臺(詳附件對照表)。(2)調幅廣播電臺:現行調幅廣播電臺未有音樂台、綜合台費率,故予以刪除(詳附件對照表)。(二)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依該年度實體廣播電台公開播送授權金總額之三分之一為計算,最高不得逾新台幣15,000元。 325
TIPO與韓國智慧局(KIPO)工作階層會議圓滿完成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TIPO與韓國智慧局(KIPO)第4次工作階層會議7月12日在臺北舉行, KIPO由國際合作處李振龍及李晙在兩位副處長代表與會,雙方就合作專利分類(CPC)、營業秘密保護相關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及兩岸智慧財產交流等4項議題進行了充分的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雙方對於本次交流成果都感到非常滿意。- 326
因107年7月10日瑪莉亞颱風來襲,7月11日部分縣市停止上班,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有因此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法務室因107年7月10日瑪莉亞颱風來襲,7月11日部分縣市停止上班,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有因此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將視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327
因瑪莉亞颱風來襲 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原法定期間末日為107年7月10日者 延至次一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法務室因瑪莉亞颱風來襲,臺北市政府公告107年7月10日下午4時起停止上班,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專利商標案件原法定期間末日為107年7月10日者,延至次一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328
「2018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5/21起至7/20止開放報名,歡迎踴躍參展!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為彰顯台灣創新研發能量,增加並促成發明專利與創新技術交易機會,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自107年轉型,展覽名稱變更為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將於9月27至29日在台北世貿一館盛大展出! 本展發明競賽區提供創新發明的最佳曝光機會,藉由競賽肯定,促進得獎作品交易商機,歡迎踴躍參與。展覽相關訊息、參展說明及報名表請參閱本展專屬網站329
公告本局107年06月25日智著字第1071600622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7年06月25日智著字第10716006220號函核准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7年06月25日智著字第10716006220號函)330
依職權辦理之舉發聽證作業程序原則說明
專利三組有關本局依職權辦理之舉發聽證作業程序,是否會因當事人之一表示不同意舉行聽證,即應停止辦理一事,說明如下:一、按聽證之目的在於保障舉發案件當事人,於本局處分作成前,能有參與表達意見之機會,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進而提高行政處分的正確率。二、復關於本局就舉發案件是否舉行聽證之必要性認定,係就案件複雜度與待釐清事實等情形考量後,是否仍有無法確認心證之情形發生。本局如認定有舉行聽證之必要性時,首先會通知兩造當事人表示意見,若對舉行聽證之必要性有異議者,應提出正當理由,以作為本局再進一步衡量是否續行聽證之參考。因此基於保障兩造當事人權益,通知有必要依職權辦理之舉發聽證案件,當事人之一回復不同意舉行聽證之理由後,本局會再判斷是否應停止辦理舉發聽證作業。三、對於當事人之一表示不同意舉行聽證,但未提出理由,或提出之理由顯然與聽證目的相悖者,原則上,本局將不中止依職權舉行聽證作業程序。331
公告本局於107年7月1日起受理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
專利一組本局將於107年7月1日起受理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方案及參考使用之申請書及申請須知,請見附件。332
本局洪局長應臺北市美國商會邀請演講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本局洪局長於107年6月22日應臺北市美國商會邀請,於午餐會議演講「不斷前進的智慧財產局」,與會員分享過去智慧局在智慧財產領域的耕耘,包括清理專利積案的成效、提昇審查品質的具體作為,以及國際合作進展等,並介紹今年修法規劃、持續精進審查品質、強化營業秘密保護及便捷專利檢索與運用環境的工作方向。另外,也就美國商會本年度白皮書關切事項進行說明,有助臺北市美國商會會員更瞭解智慧局的各項作為,並進一步利用智慧局的服務。- 333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2018年6月18日本大阪地震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法務室重申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2018年6月18日大阪地震導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而申請恢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334
107年「利用人不可不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實務」工作坊完滿辦理完畢
著作權組「利用人不可不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實務」工作坊業於6月19日辦理完竣,除由本局介紹如何取得合法授權外,亦邀請國內音樂及錄音集管團體分享授權實務經驗,並獲參與來賓於意見交流時間踴躍交換意見。335
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暨服務名稱及檢索參考資料異動公告
商標權組為使商品及服務分類更合時宜,經檢討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總計增修59項、刪除10項,另增修14項組群名稱或備註事項(詳如附表)。以上異動將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商標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將同步更新(有關系統資料正式更新時程,以本局資訊室公告為準)。 透過商標電子申請系統申請註冊者,申請前請確實下載最新異動內容,以避免申請書記載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與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內容不同,而無法享有減免300元規費之優惠。- 336
公告本局受理久莨飲料店等501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卡拉OK、KTV電腦伴唱機設備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之審議結果
著作權組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6月08日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716005771號主旨:公告本局受理久莨飲料店等501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卡拉OK、KTV電腦伴唱機設備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一案之審議結果。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及久莨飲料店等501人申請書辦理。二、旨揭使用報酬率,本局決定如下:「卡拉OK、KTV:1.電腦伴唱設備:以每台每年500元計算(未稅)」 337
首件專利舉發案件辦理聽證
專利三組本局將於107年7月27日(五)辦理第1件專利舉發案件之聽證,其目的在於提供系爭舉發案當事人就爭議事由、證據及法律見解等進行陳述意見與相互詢答的機會,並有助於承審審查人員斟酌聽證所調查的全部事實與證據及相互詢答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相,形成心證,並據此作成審定,以提高舉發審查效益。338
修正發布「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並自107年6月5日生效
商標權組發布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1741號修正「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部長 沈榮津339
公告「107年度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
專利三組公告「107年度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及107年度第1次專利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會涉及舉發聽證之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本局於今(107)年4月12日至4月24日辦理「107年度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並於同年5月15日召開107年度第1次專利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會,就外界及專利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所提意見共48項,本局非常重視,經逐一檢視,慎重研商後,已將回應及後續作為彙整於「107年度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專利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會」107年度第1次會議意見及處理情形彙整表(如附檔),提供各界參考。340
107年度商標法令宣導說明會問卷調查意見彙整表
商標權組107年度商標法令宣導說明會,感謝各界提供眾多寶貴意見,本局已彙整完成,辦理情形如附件,提供各界參考。341
「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修正公告
商標權組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自101年5月2日發布,101年7月1日生效迄今,已將近6年,對商標審查各類別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不具識別性事項,已累積相當實務案例,擬具「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之修正內容,俾利商標審查人員及民眾向本局申請註冊商標時有所依循。本次修正內容,主要是增修各類別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無須聲明不專用之例示事項,並酌作部分文字修正(劃底線部分),另為便於查閱,中文例示事項以首字筆畫及字數多寡由少到多排序,外文例示事項則以字母及字數排序,歡迎各界於本(107)年5月25日前提供寶貴意見(意見反映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本局彙整後,將行擇期公布實施。- 342
自本(107)年5月1日起,本局所發之紙本公文新增電腦列印黑色章戳同時於公文文末加蓋紅色校對章型式。
秘書室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及「經濟部部稿紙本公文採電腦列印章戳作業規範」規定,自本(107)年5月1日起,本局所發之紙本公文除目前蓋用藍色章戳外,新增電腦列印黑色章戳同時於公文文末加蓋紅色校對章型式,此2種簽章之公文皆屬本局所發之有效公文,樣式如附檔。 343
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案。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暨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8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107年4月2日音協忠字第10705號函及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3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公告事項:一、旨揭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率」為:(一)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4,500元(大廳以一包廂計)。(二)電腦伴唱設備(單一主機單一包廂,設置於固定場域供點唱唱者):1、以每台每年4,500元計算。(三)以營業面積計算:每坪每年以900元計算,不足五坪以五坪計算。(四)單曲授權:以點唱次數計算,每點唱1次為3.5元。1、係指電腦伴唱機之概括授權,以點唱次數計價 ;2、本項單曲授權限使用電腦伴機供點唱之利用人,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詳實提供經雙方同意計次機制及公正單位認證之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且須於使用前與本會簽定授權契約書者。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1-4。三、就本公告申請案於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參加本案,請具備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 表明欲參加申請審議。- 344
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第40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
法務室專利師法第4條、第37條、第40條修正草案於107年4月26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不得充任專利師或擔任專利代理人」之消極資格限制,並自公布日施行,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規定,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的工作權利,促進其自立及發展,展現我國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之決心。 345
「2018臺歐協助中小企業、學研機構強化智財能力建構研討會」精彩成功!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與歐洲經貿辦事處(EETO)、歐盟在臺商業與法規合作計畫(EBRC) 於4月25日共同舉辦「2018臺歐協助中小企業、學研機構強化智財能力建構研討會」,邀請歐盟貿易總署駐北京參贊Mr. Benoît LORY、歐盟貿易總署IPR政策官Mr. Jorg WEBERNDORFER、歐盟智慧局駐曼谷ECAP(Arise+)及東南亞IP Key等合作計畫主持人Mr. Ignacio DE MEDRANO、歐盟中小企業中國知識產權服務處計畫專員Ms. Aida BALBUENA-DIEZ、我國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涂君怡副司長、工研院技轉法律中心王丕華業務經理、資策會科法所吳文珠副所長、世博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淑貞營運長及本局資料服務組高佐良組長等擔任講師。 研討會中,歐方分享其學術計畫、對於協助中小企業利用IP促進創新與成長的策略,及協助中小企業在中國大陸與東南亞國家保護智財權的具體作法;我國則報告推動產學合作的策略與實務、協助中小企業及學研機構強化智財能力的重要措施及計畫。臺歐雙方產官學研界等逾200人與會,與會來賓與臺歐專家進行了充分的意見交換與經驗交流,臺上臺下互動熱烈,與會者咸認這是一場非常成功的研討會。- 346
2018企業營業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研討會,開始受理報名
著作權組有鑑於企業因不了解法規的內涵,導致於營業秘密受侵害時,無法得到法律上救濟;再者,由於營業秘密侵害案件涉及複雜性技術,發生侵害時,企業如何因應並於短時間備妥資料,以及利用釋明表協助檢調人員迅速了解受侵害之營業秘密,以利遏止營業秘密繼續受損害等,皆為企業在保護營業秘密上所需努力的第一步。 智慧財產局及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合作辦理本研討會,以提供企業相關的協助,邀請執法人員及企業界實務主管,針對「營業秘密案件釋明表與偵查實務」與 「合理保密措施之實務作法」等兩個議題,進行實務運作上的介紹及討論,本局亦將於會中簡介營業秘密法,以期協助企業建立正確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及受侵害時之因應策略。 本次研討會共計三場次,分別為台大場、成大場及中科場,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報名網址如下 347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專利三組經濟部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720031080號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 348
107年度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及商標法令說明會電子檔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 - 349
107年度 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本局將於本(107)年4月12日起假台中(4/12)、新竹(4/17)、 高雄(4/19)、台南(4/20)及台北(4/24)等地辦理「107年度 專利業務新措施宣導暨審查實務座談會」5場次活動,歡迎 業務相關者及有興趣社會大眾,踴躍報名參加! *為響應愛地球活動請自備環保杯,謝謝合作! 350
107年度商標法令說明會,已經開始報名,歡迎各界踴躍參加!
商標權組351
公告本局107年03月21日智著字第107160002900號函核准新雨出版社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7年03月21日智著字第107160002900號函核准新雨出版社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7年03月21日智著字第107160002900號函)352
預告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商標權組一、因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商標註冊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近年來分類異動頻繁之趨勢,為即時與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制度相調合,爰刪除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附表,並增訂授權商標專責機關參照尼斯協定發布之類別名稱公告之法據。二、對本修正條文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7年5月14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三)電話:(02)23767605(四)傳真:(02)27359095(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353
公告本局107年03月12日智著字第10716002430號函核洪振豪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
著作權組主旨:公告本局107年03月12日智著字第10716002430號函核洪振豪君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案。依據:文化創意法第24條第2項。公告事項:詳如附件(107年03月12日智著字第10716002430號函)- 354
本局「產業專利知識平台系統」提供五大專利局與本國最新發明專利公開公報之開放資料,即日起試營運,歡迎國內企業學校申請利用。
資訊室本局已建置「產業專利知識平台」,匯入五大局(美國、歐洲、日本、中國大陸、韓國)與本國2017年發明專利公開公報逾180萬件,將透過統一格式之開放資料,免費提供予國內企業學校下載,以輔助我國產業研發、協助企業取得專利大數據以掌握專利趨勢,本局並將持續匯入最新專利資料。前述平台即日起開始試營運,本局徵求國內有使用意願之企業或學校申請利用,共同為提升本國研發與智財環境而努力。歡迎有意願之使用者,填妥附檔會員申請書後,檢附證明文件之掃描電子檔,寄送至:[email protected],我們將盡快為您服務(本局聯繫窗口資訊室呂先生電話:02-23767461)。 355
預告「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
專利三組一、為使專利舉發案件之審查,更加透明、公正及正確,並使兩造當事人針對特定事實得以進行完整陳述。本局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之規定,並參酌國際上主要國家就專利無效審查採口頭審理之方式,訂定「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二、對本作業方案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07年3月14日前提供卓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智慧財產局專利三組(二)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16樓(三)聯絡人及電話:劉正旭 專利審查官 (02)23767659(四)傳真:(02)23766581(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附件1.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2.專利舉發案件聽證申請書(附件1)3.利害關係人列席聽證申請書(附件2)4.一般民眾旁聽聽證申請書(附件3)5.專利舉發案件申請變更聽證期日申請書(附件4)356
公告「兩岸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第11-2018版)」
商標權組配合WIPO尼斯商品國際分類第11版2018年定期修正,本局同步更新「兩岸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第11-2018版)」如附件檔,作為指定商品/服務分類及商標前案檢索範圍的參考,期有助於兩岸雙方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事先規劃。- 357
106年12月21日、107年1月15日兩次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法公聽會會議紀錄及研復意見
法務室本局前於106年12月21日及107年1月15日兩次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整理已完成會議紀錄及研復意見,詳見附件,謹請參考。 - 358
本局與歐盟智慧財產局簽署智慧財產權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開展雙邊合作新里程!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本局與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於本(107)年1月12日完成「臺歐盟智慧財產權雙邊合作瞭解備忘錄」簽署,揭開兩局間智慧財產權合作的新頁。在此瞭解備忘錄的架構下,雙方將共同推動資訊工具整合、人員訓練、專家會議、最佳實務調和等合作事項,並將就國際智慧財產權議題及彼此的法規變革與實務運作交換意見,強化智慧財產制度與服務。長久以來歐盟為我國重要的經貿夥伴,無論是我國人至EUIPO的申請案件數(105年商標604件、共同體註冊設計677件),或歐盟國家至TIPO的申請量(105年商標3,556件、設計專利1,149件),近年來皆相當穩定,設計專利部分更有顯著成長。在此備忘錄簽署的基礎上,雙方將可進一步深化相互的瞭解與合作,對臺歐的產業發展及申請人均能帶來實質助益,未來本局與EUIPO將透過各項合作,發展更為鞏固的策略夥伴關係,共同創造完善的智財保護環境,提供申請人更好的服務。 359
臺加啟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計畫
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臺灣與加拿大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瞭解備忘錄在本部王次長的見證下,今(107)年1月31日於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完成簽署,並於今年2月1日正式啟動,這是繼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及波蘭PPH合作後,智慧局又拓展一新的合作版圖。 臺加PPH合作能加速雙方發明專利案件審查速度,使申請人能快速取得專利,有利於雙方產業的專利布局。臺加簽署的PPH MOTTAINAI計畫,申請人就同一發明在兩國申請專利,任一國專利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可據此向另一國專利局提出PPH申請,以加速案件審查。舉例來說,國人在我國先提出專利申請再以相同發明到加拿大提出專利申請,若加拿大專利局先發出審查結果,此時申請人就可以據此向我國智慧局提出PPH的申請。此項合作可以提供雙方申請人更有效率的審查服務,希望申請人多加利用。- 360
「電子申請系統」開放後續來文部分申請書允許不附送基本資料表,歡迎舊雨新知多加利用
資訊室為提供便利之電子申請服務、簡化電子申請作業流程,本局「電子申請系統」自106年12月起開放後續來文部分申請書於未變更案件基本資料時,得選擇不附送基本資料表,開放的表單種類與填寫方式詳參附檔文件。功能開放至今(107/1/18),已有17家事務所使用,包含北美、台一、台灣仕誠、台灣國際、永紀、先凱、亞律、長江、冠德、南一、海天、惇安、敦化、詠晟、照華、聖島、勵傑等事務所(依筆劃排序)。使用效益上,可節省填寫基本資料表、轉檔之時間,加速作業流程,歡迎舊雨新知多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