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41營業秘密犯罪主觀不法意圖之認定
- 42資訊已對外公開、屬一般從業人員普遍所知,且無法為企業取得市場競爭優勢者,不具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及經濟性
- 43總公司統一管理、非屬業務可輕易取得,且非一般人可任意取得之資訊,具有秘密性
- 44營業秘密之秘密性與專利「絕對新穎性」不同,只要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即屬之
- 45機密資訊具經濟價值之判斷,不因資訊所有人有無實際使用該資訊受影響
- 46外國公司之本國與我國同為WTO會員者,得依法提起營業秘密侵害告訴
- 47人力資源檔案含有業務重要資訊之人事資料,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48無故輸入他人之帳密,以重製他人之營業秘密,構成「擅自重製營業秘密罪」
- 49離職員工,無故向公司員工索取公司營業秘密,觸犯以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罪
- 50員工離職時,重製因業務而知悉並持有之營業秘密,成立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
- 51維修廠商未經同意,抄錄與維修無關之他公司機臺內部製程參數,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竊取營業秘密罪
- 52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使用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53營業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控管營業秘密,始得認定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54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客觀上有保密積極作為;不以標示為『機密』、『密』者為必要
- 55資訊所有人主觀有保密意願,客觀未採取措施限制他人公開或提供他人使用,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56單純點閱及自動下載營業秘密檔案,難認有侵害營業秘密之主觀犯意
- 57以設有密碼之電子信箱儲存營業秘密,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