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員工違反保密協議,擅自將營業秘密重製上傳雲端系統,公司得請求排除、防止侵害及懲罰性違約金
- 2員工違反公司規定,將內部系統之客戶資訊,截圖儲存公司配發之電腦,觸犯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營業秘密罪
- 3公司未與員工簽立保密協議、未就機密資料設定檔案開啟密碼,以及未追蹤員工電腦使用情形,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4營業秘密所有人以簽署保密約定方式,要求被授權人就系爭資訊應盡保密義務並採取一切合理保密措施者,可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5依廠商優缺點及評等所製成之分類資料,係投注人力、物力經篩選、整理所得,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 6公司為保護營業秘密,與員工簽訂保密契約,約款內容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時,該資訊具有秘密性
- 7保密契約約定應保密之秘密,應具有非一般周知及合理保密措施之性質
- 8精密儀器零件之公差配合,係依專業知識經驗及一定驗證之擇定結果,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通常知悉,具秘密性。
- 9公司售予客戶之產品配置、銷售數據及合作期間等銷售資訊,屬公司經營之內部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得知,具秘密性。
- 10員工持有公司營業秘密,於離職後經公司告知應刪除、銷毀而不為之者,成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之「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營業秘密罪」
- 11未採取人力、財力可負擔,或以社會通常可能之方法或技術,控管追蹤員工存取、傳送電子檔案之情形,難認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12網路社群平台之帳號、密碼,屬應保密之機密資訊
- 13合理保密措施必須有效,但不要求應達滴水不漏之程度
- 14欠缺電子檔存取之分層權限管理與管控機制,難謂已建立「合理保密措施」
- 15未就技術內容舉證非一般涉及該領域資訊之人所知悉者,難認該技術為營業秘密
- 16競業禁止條款未就員工離職後「為競業行為之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明確約定者,無效
- 17網路上公開機臺運作影片,未涉及機臺設計圖之資訊,該設計圖仍具秘密性
- 18付出相當人力、費用、時間成本,方能透過還原工程獲得之資訊,具有秘密性
- 19零件圖公差數值係公司經驗累積、反覆驗證所得,可用於取得同業優勢競爭地位,且經公司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20以詐術取得營業秘密而洩漏罪之認定
- 21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洩漏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22公司未使機密資料不易被任意接觸,未限制接觸機密資料者之使用權限,且僅設置事後監控措施,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23非車輛製造業界周知之特定車種動力底盤設計藍圖及其相關商業資料,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屬營業秘密
- 24公司未依人力、財力,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機密資訊,難認已盡合理保護措施
- 25將前公司營業秘密技術使用於申請專利之相關文件,侵害前公司營業秘密
- 26員工為加班之目的,使用經公司核准之隨身碟,重製業務上得閱覽存取之營業秘密,不構成「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罪」
- 27種苗原種非業界所知悉,且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28公司內部機密資訊,已限定特定權限之員工始能閱讀者,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
- 29機械之工程圖面及技術資訊,非業界所知悉,且資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30保密契約所定應保密之機密資料,非必須與營業秘密法定義之「營業秘密」一致
- 31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而未經授權重製、洩漏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32授權特定公司使用之技術資訊,已簽訂保密協議者,不喪失營業秘密之秘密性
- 33主張營業秘密遭受侵害時,應就營業秘密之資訊內容予以特定
- 34機密資訊所有人未按其人力、物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控管機密資訊,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35公司主觀有保密意願,客觀未有明確之分層權限管理及資料分類管理,難認已盡合理保密措施
- 36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使用,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該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37未做好機密資訊權限控管作為,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38合理保密措施之認定,係以客觀之行為足認有保密意思且有不易被任意接觸之管制方式
- 39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資訊,不得主張還原工程之抗辯
- 40公司訂有員工管理辦法,但無落實執行技術上之管制措施,難認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