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員工為加班之目的,使用經公司核准之隨身碟,重製業務上得閱覽存取之營業秘密,不構成「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罪」
- 2種苗原種非業界所知悉,且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3公司內部機密資訊,已限定特定權限之員工始能閱讀者,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
- 4機械之工程圖面及技術資訊,非業界所知悉,且資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5保密契約所定應保密之機密資料,非必須與營業秘密法定義之「營業秘密」一致
- 6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而未經授權重製、洩漏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7授權特定公司使用之技術資訊,已簽訂保密協議者,不喪失營業秘密之秘密性
- 8主張營業秘密遭受侵害時,應就營業秘密之資訊內容予以特定
- 9機密資訊所有人未按其人力、物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控管機密資訊,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10公司主觀有保密意願,客觀未有明確之分層權限管理及資料分類管理,難認已盡合理保密措施
- 11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使用,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該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12未做好機密資訊權限控管作為,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13合理保密措施之認定,係以客觀之行為足認有保密意思且有不易被任意接觸之管制方式
- 14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資訊,不得主張還原工程之抗辯
- 15公司訂有員工管理辦法,但無落實執行技術上之管制措施,難認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 16營業秘密犯罪主觀不法意圖之認定
- 17資訊已對外公開、屬一般從業人員普遍所知,且無法為企業取得市場競爭優勢者,不具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及經濟性
- 18總公司統一管理、非屬業務可輕易取得,且非一般人可任意取得之資訊,具有秘密性
- 19營業秘密之秘密性與專利「絕對新穎性」不同,只要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即屬之
- 20機密資訊具經濟價值之判斷,不因資訊所有人有無實際使用該資訊受影響
- 21外國公司之本國與我國同為WTO會員者,得依法提起營業秘密侵害告訴
- 22人力資源檔案含有業務重要資訊之人事資料,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23無故輸入他人之帳密,以重製他人之營業秘密,構成「擅自重製營業秘密罪」
- 24離職員工,無故向公司員工索取公司營業秘密,觸犯以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罪
- 25員工離職時,重製因業務而知悉並持有之營業秘密,成立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
- 26維修廠商未經同意,抄錄與維修無關之他公司機臺內部製程參數,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竊取營業秘密罪
- 27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使用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28營業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控管營業秘密,始得認定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29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客觀上有保密積極作為;不以標示為『機密』、『密』者為必要
- 30資訊所有人主觀有保密意願,客觀未採取措施限制他人公開或提供他人使用,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31單純點閱及自動下載營業秘密檔案,難認有侵害營業秘密之主觀犯意
- 32以設有密碼之電子信箱儲存營業秘密,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