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專利舉發審查之證據適格性認定--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優惠期
- 2專利舉發審查之證據能力認定--招標投標文件可能構成已公開實施
- 3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 4新穎性判斷之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 5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6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為新型專利權人主張權利之要件,若未提示即進行 警告,難謂係權利之正當行使
- 7「商業上的成功」僅為進步性的輔助判斷因素,並非唯一因素
- 8新型進步性之判斷,應正確考量該新型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內容間的差異
- 9設計專利外觀之相同、近似判斷,應以申請專利之設計的整體外觀為對象
- 10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以該專利具新穎性為前提,不具新穎性者,自不具進步性
- 11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參酌之知識,不限於本國法規,尚可包括國際規範
- 12專利行政訴訟中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得判斷該發明是否合於專利進步性要件,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 13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原則上係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及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
- 14審查產業利用性時,應考量發明之本質或說明書中記載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方式
- 15所謂「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中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
- 16審查進步性如複數引證間之技術內容領域具有關連性,仍須進一步判斷所欲解決問題或所產生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或有無教示及建議等事項
- 17設計專利創作性之審查應就申請專利之設計整體,與相關先前技藝進行比對
- 18參酌說明書之實施例及圖式所為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合理寬廣之解釋為準
- 19技術領域之關連性,係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或相關予以判斷
- 20是否具「商業上成功」之肯定進步性因素,必須其成功是由該發明之技術特徵所直接導致,而非因其他因素如銷售技巧或廣告宣傳所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