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專利侵害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2專利訴訟中「專利貢獻度」於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金額之計算
- 3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攸關是否為職務上發明及得否提起舉發案之「利害關係人」的判斷
- 4專利訴訟案件網路證據日期資訊之認定
- 5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 6有關擬制喪失新穎性中「直接置換」的判斷
- 7專利權人於民事訴訟中主張「更正再抗辯」時,應先踐行向專利專責機關 申請更正專利權範圍之程序
- 8申請歷史檔案可作為解釋請求項之依據
- 9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應基於整體專利包含說明書內容意涵,始能正確理解其發明及所欲界定之專利權範圍
- 10「貢獻原則(Rule of Dedication)」為適用於均等論的限制條件
- 11系爭產品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效力所不及
- 12專利權人於申請過程中已放棄的部分權利,將無法在侵權訴訟中再主張該放棄部分之均等侵權
- 13有關專利申請權歸屬之爭執
- 14專利進步性判斷著重於技術層面的價值,商業上成功僅為進步性的輔助判斷因素
- 15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的主體係以「普通消費者」選購相關商品的觀察角度作考量
- 16專利舉發審查之證據適格性認定--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優惠期
- 17專利舉發審查之證據能力認定--招標投標文件可能構成已公開實施
- 18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 19新穎性判斷之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 20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