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專利舉發審查之證據適格性認定--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優惠期
- 2專利舉發審查之證據能力認定--招標投標文件可能構成已公開實施
- 3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 4新穎性判斷之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 5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6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為新型專利權人主張權利之要件,若未提示即進行 警告,難謂係權利之正當行使
- 7「商業上的成功」僅為進步性的輔助判斷因素,並非唯一因素
- 8新型進步性之判斷,應正確考量該新型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內容間的差異
- 9設計專利外觀之相同、近似判斷,應以申請專利之設計的整體外觀為對象
- 10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以該專利具新穎性為前提,不具新穎性者,自不具進步性
- 11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參酌之知識,不限於本國法規,尚可包括國際規範
- 12專利行政訴訟中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得判斷該發明是否合於專利進步性要件,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 13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原則上係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及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
- 14審查產業利用性時,應考量發明之本質或說明書中記載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方式
- 15所謂「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中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
- 16審查進步性如複數引證間之技術內容領域具有關連性,仍須進一步判斷所欲解決問題或所產生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或有無教示及建議等事項
- 17設計專利創作性之審查應就申請專利之設計整體,與相關先前技藝進行比對
- 18參酌說明書之實施例及圖式所為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合理寬廣之解釋為準
- 19技術領域之關連性,係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或相關予以判斷
- 20是否具「商業上成功」之肯定進步性因素,必須其成功是由該發明之技術特徵所直接導致,而非因其他因素如銷售技巧或廣告宣傳所造成
- 21進步性判斷之有利功效須是由「系爭專利之發明」與該「關連最深的先前技術」所揭露者之差異特徵所獲致的功效
- 22專利之補強證據並無提出時點之限制,於行政救濟階段提出者,行政法院仍應加以審酌
- 23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並以內部證據之適用為優先
- 24引證文件之公開日在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得作為判斷系爭專利進步性之適格證據
- 25申請專利之設計,如無法使該設計之整體外觀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者,應屬易於思及
- 26對原判決已詳予論斷之事項再予爭執,難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 27行政法院對繫屬案件事實之認定,可依法自行認定,不受民事法院拘束,亦無停止訴訟等待民事判決結果之必要
- 28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時,應考量該發明對照先前技術之有利功效
- 29已明顯不具有「否定進步性之因素」而無法建立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論理,應判斷該創作具有進步性
- 30就原審已論駁不採之見解,上訴人以主觀見解續予爭執,難謂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
- 31苟事實之認定符合證據法則,致其認定異於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判決有違背法令
- 32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透過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在不違自然法則前提下客觀檢視,非任由爭議當事人以主觀意見恣意左右
- 33所謂「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
- 34創作性之審查,應以申請專利之設計整體為對象,而非要求完整對應揭露每一視圖
- 35有關專利申請案之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 36專利舉發撤銷訴訟,如經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具有既判力,當事人應受拘束,後訴訟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
- 37判斷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
- 38論斷複數證據間是否具有結合動機,不得僅考量「所欲解決問題之關連性」,應綜合判斷各項因素
- 39「商業上成功」之肯定進步性因素,必須其成功是由該發明之技術特徵所直接導致,而非因其他因素所造成
- 40專利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 41有關新穎性的判斷,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對象,就該發明之技術特徵與證據中所揭露之先前技術逐一進行判斷
- 42原舉發證據之補強證據除有礙訴訟終結之情形外,得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提出
- 43專利申請案修正導入新事項之超出包括非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明確記載之事項
- 44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規定之應裁定停止,係指該行政訴訟之裁判應依民事訴訟確定之法律關係為先決問題者
- 45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不得將申請專利範圍未載之事項,以說明書中實施例或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