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僱傭關係是否存在,攸關是否為職務上發明及得否提起舉發案之「利害關係人」的判斷
- 2專利訴訟案件網路證據日期資訊之認定
- 3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 4有關擬制喪失新穎性中「直接置換」的判斷
- 5專利權人於民事訴訟中主張「更正再抗辯」時,應先踐行向專利專責機關 申請更正專利權範圍之程序
- 6申請歷史檔案可作為解釋請求項之依據
- 7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應基於整體專利包含說明書內容意涵,始能正確理解其發明及所欲界定之專利權範圍
- 8「貢獻原則(Rule of Dedication)」為適用於均等論的限制條件
- 9系爭產品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效力所不及
- 10專利權人於申請過程中已放棄的部分權利,將無法在侵權訴訟中再主張該放棄部分之均等侵權
- 11有關專利申請權歸屬之爭執
- 12專利進步性判斷著重於技術層面的價值,商業上成功僅為進步性的輔助判斷因素
- 13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的主體係以「普通消費者」選購相關商品的觀察角度作考量
- 14專利舉發審查之證據適格性認定--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優惠期
- 15專利舉發審查之證據能力認定--招標投標文件可能構成已公開實施
- 16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 17新穎性判斷之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 18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19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為新型專利權人主張權利之要件,若未提示即進行 警告,難謂係權利之正當行使
- 20「商業上的成功」僅為進步性的輔助判斷因素,並非唯一因素
- 21新型進步性之判斷,應正確考量該新型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內容間的差異
- 22設計專利外觀之相同、近似判斷,應以申請專利之設計的整體外觀為對象
- 23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以該專利具新穎性為前提,不具新穎性者,自不具進步性
- 24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參酌之知識,不限於本國法規,尚可包括國際規範
- 25專利行政訴訟中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得判斷該發明是否合於專利進步性要件,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 26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原則上係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及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
- 27審查產業利用性時,應考量發明之本質或說明書中記載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方式
- 28所謂「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中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
- 29審查進步性如複數引證間之技術內容領域具有關連性,仍須進一步判斷所欲解決問題或所產生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或有無教示及建議等事項
- 30設計專利創作性之審查應就申請專利之設計整體,與相關先前技藝進行比對
- 31參酌說明書之實施例及圖式所為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合理寬廣之解釋為準
- 32技術領域之關連性,係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或相關予以判斷
- 33是否具「商業上成功」之肯定進步性因素,必須其成功是由該發明之技術特徵所直接導致,而非因其他因素如銷售技巧或廣告宣傳所造成
- 34進步性判斷之有利功效須是由「系爭專利之發明」與該「關連最深的先前技術」所揭露者之差異特徵所獲致的功效
- 35專利之補強證據並無提出時點之限制,於行政救濟階段提出者,行政法院仍應加以審酌
- 36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並以內部證據之適用為優先
- 37引證文件之公開日在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得作為判斷系爭專利進步性之適格證據
- 38申請專利之設計,如無法使該設計之整體外觀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者,應屬易於思及
- 39對原判決已詳予論斷之事項再予爭執,難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 40行政法院對繫屬案件事實之認定,可依法自行認定,不受民事法院拘束,亦無停止訴訟等待民事判決結果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