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專利權人於民事訴訟中主張「更正再抗辯」時,應先踐行向專利專責機關 申請更正專利權範圍之程序
- 2申請歷史檔案可作為解釋請求項之依據
- 3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應基於整體專利包含說明書內容意涵,始能正確理解其發明及所欲界定之專利權範圍
- 4「貢獻原則(Rule of Dedication)」為適用於均等論的限制條件
- 5系爭產品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效力所不及
- 6專利權人於申請過程中已放棄的部分權利,將無法在侵權訴訟中再主張該放棄部分之均等侵權
- 7有關專利申請權歸屬之爭執
- 8專利進步性判斷著重於技術層面的價值,商業上成功僅為進步性的輔助判斷因素
- 9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的主體係以「普通消費者」選購相關商品的觀察角度作考量
- 10專利舉發審查之證據適格性認定--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優惠期
- 11專利舉發審查之證據能力認定--招標投標文件可能構成已公開實施
- 12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 13新穎性判斷之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 14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15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為新型專利權人主張權利之要件,若未提示即進行 警告,難謂係權利之正當行使
- 16「商業上的成功」僅為進步性的輔助判斷因素,並非唯一因素
- 17新型進步性之判斷,應正確考量該新型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內容間的差異
- 18設計專利外觀之相同、近似判斷,應以申請專利之設計的整體外觀為對象
- 19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以該專利具新穎性為前提,不具新穎性者,自不具進步性
- 20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參酌之知識,不限於本國法規,尚可包括國際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