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審查產業利用性時,應考量發明之本質或說明書中記載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方式
- 2所謂「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中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
- 3審查進步性如複數引證間之技術內容領域具有關連性,仍須進一步判斷所欲解決問題或所產生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或有無教示及建議等事項
- 4設計專利創作性之審查應就申請專利之設計整體,與相關先前技藝進行比對
- 5參酌說明書之實施例及圖式所為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合理寬廣之解釋為準
- 6技術領域之關連性,係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或相關予以判斷
- 7是否具「商業上成功」之肯定進步性因素,必須其成功是由該發明之技術特徵所直接導致,而非因其他因素如銷售技巧或廣告宣傳所造成
- 8進步性判斷之有利功效須是由「系爭專利之發明」與該「關連最深的先前技術」所揭露者之差異特徵所獲致的功效
- 9專利之補強證據並無提出時點之限制,於行政救濟階段提出者,行政法院仍應加以審酌
- 10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並以內部證據之適用為優先
- 11引證文件之公開日在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得作為判斷系爭專利進步性之適格證據
- 12申請專利之設計,如無法使該設計之整體外觀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者,應屬易於思及
- 13對原判決已詳予論斷之事項再予爭執,難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 14行政法院對繫屬案件事實之認定,可依法自行認定,不受民事法院拘束,亦無停止訴訟等待民事判決結果之必要
- 15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時,應考量該發明對照先前技術之有利功效
- 16已明顯不具有「否定進步性之因素」而無法建立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論理,應判斷該創作具有進步性
- 17就原審已論駁不採之見解,上訴人以主觀見解續予爭執,難謂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
- 18苟事實之認定符合證據法則,致其認定異於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判決有違背法令
- 19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透過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在不違自然法則前提下客觀檢視,非任由爭議當事人以主觀意見恣意左右
- 20所謂「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