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21進步性判斷之有利功效須是由「系爭專利之發明」與該「關連最深的先前技術」所揭露者之差異特徵所獲致的功效
- 22專利之補強證據並無提出時點之限制,於行政救濟階段提出者,行政法院仍應加以審酌
- 23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得參酌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並以內部證據之適用為優先
- 24引證文件之公開日在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得作為判斷系爭專利進步性之適格證據
- 25申請專利之設計,如無法使該設計之整體外觀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者,應屬易於思及
- 26對原判決已詳予論斷之事項再予爭執,難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 27行政法院對繫屬案件事實之認定,可依法自行認定,不受民事法院拘束,亦無停止訴訟等待民事判決結果之必要
- 28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時,應考量該發明對照先前技術之有利功效
- 29已明顯不具有「否定進步性之因素」而無法建立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論理,應判斷該創作具有進步性
- 30就原審已論駁不採之見解,上訴人以主觀見解續予爭執,難謂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
- 31苟事實之認定符合證據法則,致其認定異於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判決有違背法令
- 32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透過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在不違自然法則前提下客觀檢視,非任由爭議當事人以主觀意見恣意左右
- 33所謂「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
- 34創作性之審查,應以申請專利之設計整體為對象,而非要求完整對應揭露每一視圖
- 35有關專利申請案之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 36專利舉發撤銷訴訟,如經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具有既判力,當事人應受拘束,後訴訟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
- 37判斷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
- 38論斷複數證據間是否具有結合動機,不得僅考量「所欲解決問題之關連性」,應綜合判斷各項因素
- 39「商業上成功」之肯定進步性因素,必須其成功是由該發明之技術特徵所直接導致,而非因其他因素所造成
- 40專利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