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代工合作期間結束後繼續使用剩餘含有商標之包裝容器,有無侵害商標權?
- 2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有關著名商標之認定
- 3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有關意圖仿襲要件之認定
- 4圖形商標認定混淆誤認之虞實務案例
- 5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採國際權利耗盡原則下,所謂「經商標權人同意之『人』」之認定,不以明示同意為限
- 6立體商標識別性之認定
- 7被異議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之認定時點,以及多個商標合併使用之後天識別性使用事證採認原則。
- 8突顯招牌上診所名稱特取部分,是否為商標使用?
- 9商標權人所提供之旅館服務位於國外,應如何認定其商標在我國有真實使用?
- 10為他人收受貨品並負責代寄商品,是否得認定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 11國內外同一商標之權利分屬不同主體,倘彼此間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亦會對經授權註冊之商標權人發生權利耗盡法律效果
- 12「商標戲謔仿作」(parody)之判斷與認定
- 13被告在商標註冊前之商標使用行為,非商標權效力所及
- 14「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雖為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的參考因素之一,惟並不具決定性,仍應綜合其他參考因素一併考量
- 15未註冊之商標先使用人授權他人使用商標,得藉由相關事證推論是否具有商標授權之效力
- 16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之「地理名稱」與「商品名稱」,有無與他商標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應以商標整體做為比對範圍,並非排除聲明不專用部分再為比對,且應考量個案存在之其他因素
- 17商標權人未於廢止階段提出答辯,於行政救濟階段始提出有使用事實之證據
- 18立體商標有關商品包裝容器形狀之識別性認定
- 19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之仿襲意圖認定
- 20被上訴人通知經銷商下架系爭商品時,已完成停止侵害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具有侵害系爭商標權故意或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