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種苗原種非業界所知悉,且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2公司內部機密資訊,已限定特定權限之員工始能閱讀者,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
- 3機械之工程圖面及技術資訊,非業界所知悉,且資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4保密契約所定應保密之機密資料,非必須與營業秘密法定義之「營業秘密」一致
- 5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而未經授權重製、洩漏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6授權特定公司使用之技術資訊,已簽訂保密協議者,不喪失營業秘密之秘密性
- 7主張營業秘密遭受侵害時,應就營業秘密之資訊內容予以特定
- 8機密資訊所有人未按其人力、物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控管機密資訊,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9公司主觀有保密意願,客觀未有明確之分層權限管理及資料分類管理,難認已盡合理保密措施
- 10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使用,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該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11未做好機密資訊權限控管作為,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12合理保密措施之認定,係以客觀之行為足認有保密意思且有不易被任意接觸之管制方式
- 13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資訊,不得主張還原工程之抗辯
- 14公司訂有員工管理辦法,但無落實執行技術上之管制措施,難認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 15營業秘密犯罪主觀不法意圖之認定
- 16資訊已對外公開、屬一般從業人員普遍所知,且無法為企業取得市場競爭優勢者,不具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及經濟性
- 17總公司統一管理、非屬業務可輕易取得,且非一般人可任意取得之資訊,具有秘密性
- 18營業秘密之秘密性與專利「絕對新穎性」不同,只要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即屬之
- 19機密資訊具經濟價值之判斷,不因資訊所有人有無實際使用該資訊受影響
- 20外國公司之本國與我國同為WTO會員者,得依法提起營業秘密侵害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