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非車輛製造業界周知之特定車種動力底盤設計藍圖及其相關商業資料,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屬營業秘密
- 2員工為加班之目的,使用經公司核准之隨身碟,重製業務上得閱覽存取之營業秘密,不構成「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罪」
- 3種苗原種非業界所知悉,且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4公司內部機密資訊,已限定特定權限之員工始能閱讀者,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
- 5機械之工程圖面及技術資訊,非業界所知悉,且資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6保密契約所定應保密之機密資料,非必須與營業秘密法定義之「營業秘密」一致
- 7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而未經授權重製、洩漏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8授權特定公司使用之技術資訊,已簽訂保密協議者,不喪失營業秘密之秘密性
- 9主張營業秘密遭受侵害時,應就營業秘密之資訊內容予以特定
- 10機密資訊所有人未按其人力、物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控管機密資訊,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11公司主觀有保密意願,客觀未有明確之分層權限管理及資料分類管理,難認已盡合理保密措施
- 12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使用,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該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13未做好機密資訊權限控管作為,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14合理保密措施之認定,係以客觀之行為足認有保密意思且有不易被任意接觸之管制方式
- 15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資訊,不得主張還原工程之抗辯
- 16公司訂有員工管理辦法,但無落實執行技術上之管制措施,難認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 17營業秘密犯罪主觀不法意圖之認定
- 18資訊已對外公開、屬一般從業人員普遍所知,且無法為企業取得市場競爭優勢者,不具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及經濟性
- 19總公司統一管理、非屬業務可輕易取得,且非一般人可任意取得之資訊,具有秘密性
- 20營業秘密之秘密性與專利「絕對新穎性」不同,只要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即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