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公司未與員工簽立保密協議、未就機密資料設定檔案開啟密碼,以及未追蹤員工電腦使用情形,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2營業秘密所有人以簽署保密約定方式,要求被授權人就系爭資訊應盡保密義務並採取一切合理保密措施者,可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3依廠商優缺點及評等所製成之分類資料,係投注人力、物力經篩選、整理所得,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 4公司為保護營業秘密,與員工簽訂保密契約,約款內容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時,該資訊具有秘密性
- 5保密契約約定應保密之秘密,應具有非一般周知及合理保密措施之性質
- 6精密儀器零件之公差配合,係依專業知識經驗及一定驗證之擇定結果,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通常知悉,具秘密性。
- 7公司售予客戶之產品配置、銷售數據及合作期間等銷售資訊,屬公司經營之內部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得知,具秘密性。
- 8員工持有公司營業秘密,於離職後經公司告知應刪除、銷毀而不為之者,成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3款之「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營業秘密罪」
- 9未採取人力、財力可負擔,或以社會通常可能之方法或技術,控管追蹤員工存取、傳送電子檔案之情形,難認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10網路社群平台之帳號、密碼,屬應保密之機密資訊
- 11合理保密措施必須有效,但不要求應達滴水不漏之程度
- 12欠缺電子檔存取之分層權限管理與管控機制,難謂已建立「合理保密措施」
- 13未就技術內容舉證非一般涉及該領域資訊之人所知悉者,難認該技術為營業秘密
- 14競業禁止條款未就員工離職後「為競業行為之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明確約定者,無效
- 15網路上公開機臺運作影片,未涉及機臺設計圖之資訊,該設計圖仍具秘密性
- 16付出相當人力、費用、時間成本,方能透過還原工程獲得之資訊,具有秘密性
- 17零件圖公差數值係公司經驗累積、反覆驗證所得,可用於取得同業優勢競爭地位,且經公司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18以詐術取得營業秘密而洩漏罪之認定
- 19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洩漏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20公司未使機密資料不易被任意接觸,未限制接觸機密資料者之使用權限,且僅設置事後監控措施,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