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欠缺電子檔存取之分層權限管理與管控機制,難謂已建立「合理保密措施」
- 2未就技術內容舉證非一般涉及該領域資訊之人所知悉者,難認該技術為營業秘密
- 3競業禁止條款未就員工離職後「為競業行為之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明確約定者,無效
- 4網路上公開機臺運作影片,未涉及機臺設計圖之資訊,該設計圖仍具秘密性
- 5付出相當人力、費用、時間成本,方能透過還原工程獲得之資訊,具有秘密性
- 6零件圖公差數值係公司經驗累積、反覆驗證所得,可用於取得同業優勢競爭地位,且經公司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7以詐術取得營業秘密而洩漏罪之認定
- 8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洩漏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9公司未使機密資料不易被任意接觸,未限制接觸機密資料者之使用權限,且僅設置事後監控措施,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10非車輛製造業界周知之特定車種動力底盤設計藍圖及其相關商業資料,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屬營業秘密
- 11公司未依人力、財力,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機密資訊,難認已盡合理保護措施
- 12將前公司營業秘密技術使用於申請專利之相關文件,侵害前公司營業秘密
- 13員工為加班之目的,使用經公司核准之隨身碟,重製業務上得閱覽存取之營業秘密,不構成「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罪」
- 14種苗原種非業界所知悉,且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15公司內部機密資訊,已限定特定權限之員工始能閱讀者,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
- 16機械之工程圖面及技術資訊,非業界所知悉,且資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17保密契約所定應保密之機密資料,非必須與營業秘密法定義之「營業秘密」一致
- 18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而未經授權重製、洩漏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19授權特定公司使用之技術資訊,已簽訂保密協議者,不喪失營業秘密之秘密性
- 20主張營業秘密遭受侵害時,應就營業秘密之資訊內容予以特定
- 21機密資訊所有人未按其人力、物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控管機密資訊,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22公司主觀有保密意願,客觀未有明確之分層權限管理及資料分類管理,難認已盡合理保密措施
- 23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使用,知悉及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該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24未做好機密資訊權限控管作為,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25合理保密措施之認定,係以客觀之行為足認有保密意思且有不易被任意接觸之管制方式
- 26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資訊,不得主張還原工程之抗辯
- 27公司訂有員工管理辦法,但無落實執行技術上之管制措施,難認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 28營業秘密犯罪主觀不法意圖之認定
- 29資訊已對外公開、屬一般從業人員普遍所知,且無法為企業取得市場競爭優勢者,不具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及經濟性
- 30總公司統一管理、非屬業務可輕易取得,且非一般人可任意取得之資訊,具有秘密性
- 31營業秘密之秘密性與專利「絕對新穎性」不同,只要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即屬之
- 32機密資訊具經濟價值之判斷,不因資訊所有人有無實際使用該資訊受影響
- 33外國公司之本國與我國同為WTO會員者,得依法提起營業秘密侵害告訴
- 34人力資源檔案含有業務重要資訊之人事資料,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業秘密
- 35無故輸入他人之帳密,以重製他人之營業秘密,構成「擅自重製營業秘密罪」
- 36離職員工,無故向公司員工索取公司營業秘密,觸犯以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罪
- 37員工離職時,重製因業務而知悉並持有之營業秘密,成立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
- 38維修廠商未經同意,抄錄與維修無關之他公司機臺內部製程參數,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竊取營業秘密罪
- 39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 第1 項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使用營業秘密罪之認定
- 40營業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控管營業秘密,始得認定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41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客觀上有保密積極作為;不以標示為『機密』、『密』者為必要
- 42資訊所有人主觀有保密意願,客觀未採取措施限制他人公開或提供他人使用,難認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43單純點閱及自動下載營業秘密檔案,難認有侵害營業秘密之主觀犯意
- 44以設有密碼之電子信箱儲存營業秘密,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