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1代工合作期間結束後繼續使用剩餘含有商標之包裝容器,有無侵害商標權?
- 2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有關著名商標之認定
- 3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有關意圖仿襲要件之認定
- 4圖形商標認定混淆誤認之虞實務案例
- 5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採國際權利耗盡原則下,所謂「經商標權人同意之『人』」之認定,不以明示同意為限
- 6立體商標識別性之認定
- 7被異議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之認定時點,以及多個商標合併使用之後天識別性使用事證採認原則。
- 8突顯招牌上診所名稱特取部分,是否為商標使用?
- 9商標權人所提供之旅館服務位於國外,應如何認定其商標在我國有真實使用?
- 10為他人收受貨品並負責代寄商品,是否得認定為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 11國內外同一商標之權利分屬不同主體,倘彼此間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亦會對經授權註冊之商標權人發生權利耗盡法律效果
- 12「商標戲謔仿作」(parody)之判斷與認定
- 13被告在商標註冊前之商標使用行為,非商標權效力所及
- 14「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雖為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的參考因素之一,惟並不具決定性,仍應綜合其他參考因素一併考量
- 15未註冊之商標先使用人授權他人使用商標,得藉由相關事證推論是否具有商標授權之效力
- 16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之「地理名稱」與「商品名稱」,有無與他商標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應以商標整體做為比對範圍,並非排除聲明不專用部分再為比對,且應考量個案存在之其他因素
- 17商標權人未於廢止階段提出答辯,於行政救濟階段始提出有使用事實之證據
- 18立體商標有關商品包裝容器形狀之識別性認定
- 19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之仿襲意圖認定
- 20被上訴人通知經銷商下架系爭商品時,已完成停止侵害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具有侵害系爭商標權故意或過失
- 21商標權人於其經營之全球性官方購物網站使用其商標,是否認屬在我國使用之舉證與認定
- 22在大陸購物網站販售我國法令禁止進口之肉類製品,非屬商標法第5條所定行銷於我國國內市場為目的
- 23副廠零件標示原廠商標是否構成指示性合理使用?
- 24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無須解釋為超越相關消費者而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
- 25使用他人註冊之商圈、地標名稱,是否為描述建案地理位置之合理使用?
- 26二商標間近似程度及混淆誤認之虞相關因素之認定
- 27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有其自身緣由及歷史沿革,非意圖仿襲之認定
- 28販售真品及指示性合理使用非為商標權效力所及
- 29商標權人死亡後之商標使用認定問題
- 30商標圖樣包含地理名稱是否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服務產地之判斷
- 31加盟合約終止後,被告是否有繼續使用加盟商標之意的判斷
- 32農藥商品上之標識是否為商標使用?
- 33「中茶」商標是否具識別性或有使公眾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的判斷
- 34在網站、臉書貼文、圖片內容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文字涉及侵害商標權之判斷
- 35商標權人是否有仿襲據爭商標之意圖?
- 36「網路購物」、「電器用品零售批發」服務與居家生活的電器智能控制商品是否存在類似關係?
- 37將平面商標立體商品化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
- 38販售逾期未領包裹(俗稱盲包)行為有無商標權侵害認定
- 39網路環境下的商標使用與平台業者是否應負輔助侵權責任?
- 40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經營使用商標,一方於婚姻關係結束後持續善意使用於營業行為,難認存在主觀犯罪故意。
- 41商標權人就註冊之圖案或文字倘不具有著作財產權,則所為之任何變更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 42臉書照片是否為商標之使用,得依其呈現位置、標示方式以及所占整體數量比例考量
- 43實際使用於乳酸菌商品,不得作為有使用於中西藥品之事證
- 44文字涉及植物品種名稱之識別性認定
- 45商品依據法令於包裝上標示「品名」,是否構成商標使用之判斷
- 46兩商標近似程度低,就混淆誤認之虞必備的兩個要素已欠缺其中一項
- 47單純數字「101」於購物中心等服務有後天識別性
- 48商標法第30 條第1 項第12 款所規定仿襲意圖之認定
- 49已下架售完之商品網頁,所留存的圖樣紀錄是否構成商標使用?
- 50以他人註冊商標中之文字作為關鍵字廣告是否為商標使用之行為?
- 51商標權如遭人虛偽移轉,依法得請求塗銷移轉登記
- 52網路頁面日期資料具有不確性,倘藉由事後操作更改,不得作為商標先使用之證據
- 53受商標法保護著名「藝名」之人於爭議案處分後死亡,原處分合法性不受影響
- 54商標文字縱未聲明不專用,識別性仍得依市場上商業交易習慣加以判斷
- 55商標使用於具體下位概念商品,認定有使用於上位概念商品及同性質商品
- 56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其事實狀態之判斷基準時點為「核准註冊時」
- 57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之正當事由,不包括商標權人基於自身因素考量未使用商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