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e教室
- 41所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透過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在不違自然法則前提下客觀檢視,非任由爭議當事人以主觀意見恣意左右
- 42所謂「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
- 43創作性之審查,應以申請專利之設計整體為對象,而非要求完整對應揭露每一視圖
- 44有關專利申請案之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 45專利舉發撤銷訴訟,如經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具有既判力,當事人應受拘束,後訴訟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
- 46判斷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
- 47論斷複數證據間是否具有結合動機,不得僅考量「所欲解決問題之關連性」,應綜合判斷各項因素
- 48「商業上成功」之肯定進步性因素,必須其成功是由該發明之技術特徵所直接導致,而非因其他因素所造成
- 49專利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
- 50有關新穎性的判斷,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對象,就該發明之技術特徵與證據中所揭露之先前技術逐一進行判斷
- 51原舉發證據之補強證據除有礙訴訟終結之情形外,得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提出
- 52專利申請案修正導入新事項之超出包括非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明確記載之事項
- 53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規定之應裁定停止,係指該行政訴訟之裁判應依民事訴訟確定之法律關係為先決問題者
- 54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不得將申請專利範圍未載之事項,以說明書中實施例或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